今天做客我们直播间的嘉宾是通山县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陈俊,律师工作股负责人郑川,咸宁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玉絜律师事务所主任吉新佳。首先请三位嘉宾跟听友、网友打个招呼。
嘉宾:通山县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陈俊
主持人好,广大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是通山县司法局的陈俊,很高兴做客《法治热线》栏目,和大家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结合具体案件,深入剖析法律咨询市场的乱象,同时为大家提供权威、实用指南。
嘉宾:通山县司法局律师工作股负责人郑川
主持人好,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是通山县司法局郑川,很高兴做客《法治热线》栏目。
嘉宾:咸宁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玉絜律师事务所主任吉新佳
主持人好,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是玉絜律师事务所的吉新佳,很高兴做客《法治热线》栏目。
上述两个案例都是法律咨询公司,那么什么是法律咨询公司呢?
法律咨询公司是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颁发营业执照并监管的企业,只能提供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法律咨询服务。这里的法律咨询不含依法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业务。
《律师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第二十八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第二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担任法律顾问;(二)代理参加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三)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四)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五)解答法律咨询;(六)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我在这强调一下: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都有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执业证,此证是获准从事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业务的唯一合法证件。
请问有没有冒充“律师”参与法院诉讼,侵害群众利益的案子呢?
有这样的案例,我举两个例子。第一个:原告熊某某与被告李某劳务合同纠纷案,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偿还劳务费6000元及律师服务费1600元。案件到法院后,原告熊某某陈述其通过网络平台找到了自称“律师”的专业人员,该“律师”称支付200元可帮忙解决纠纷,原告支付200元后被通知草拟诉状、整理证据需成本800元,在支付800元后又被通知若立案需再次支付600元。期间该“律师”为让原告尽快付款,明确表明该笔“律师费服务费”可向被告主张。庭审结束后,原告也向承办法官透露,该名“律师”在立案通过后,再也无法与之取得联系。第二个:原告钟某某与被告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偿还借款3500元。案件到法院后,原告钟某某陈述其通过网络平台咨询该案,后委托该平台上的专业法律人士代为拟制诉状、网上立案,共支付1500元法律服务费。在案件审查中,法院工作人员发现代为拟制的诉状法律关系混乱,提交的证据也存在较大瑕疵,诉讼风险较高。
像委托这种平台找的律师,就是不靠谱的。那对于这种民事案件,对于当事人来说,怎样来规避这种被“律师”骗的风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