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的特征范文

导语:在法律援助的特征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二、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在制定标准、制定主体及发放方面均存在一些问题。

(二)办案补贴制定不规范。一是制定主体不规范。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由各省司法厅和财政厅联合制定。但在实际操作中,有的是由地市或者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制定办案补贴标准,甚至有的由法律援助机构自行制定补贴标准。而有些司法行政部门由于经费紧张,就尽可能压低办案补贴标准。二是制定程序不规范。《法律援助条例》要求结合当地经济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成本确定补贴标准。但很多地方在制定办案补贴标准时,并没有认真核算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成本,仅仅是参考其他财力相当地区的补贴标准,或者在往年的基础上适当提高。造成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与办案成本严重背离。三是调整不及时。有些地方的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从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来就没有调整过,因为地方财政核拨的法律援助经费也从来没有调整过。

三、完善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制度的对策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完善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制度。

(二)完善公职法律援助律师制度。在现有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的基础上,建立一支素质高、业务精、战斗力强的公职法律援助律师队伍。一是明确公职法律援助律师职责。应包括:承担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事项的审核;收集、反馈法律援助工作中的情况,针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二是提高公职法律援助律师待遇,提高公职法律援助律师队伍素质,从而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增强法律援助服务能力。对于诉讼中的权利与义务,公职法律援助律师应当与一般律师相同。鉴于公职法律援助律师是国家工职人员,其行使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应当具有自己的独特性。三是明确公职法律援助律师办案补贴。应当明确公职法律援助律师能够领取办案补贴,但由于公职法律援助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属于职务行为,因此,办案补贴只能是办案支出成本的补偿。考虑到有些成本很难用票据报销,可以沿用之前采用的办案成本包干制,由管理机关按照当地办理法律援助的平均成本,确定办案补贴标准。

论文关键词社会弱势群体法律援助制度法律观念

在人类社会产生的各个阶段中都存在社会弱势群体。如何保护社会弱势群体成为古今中外科学研究的重要命题之一。近几年来,我国致力于构建和谐社会。而当今社会变革和社会结构转型步伐在逐渐加剧,导致出现越来越多的社会弱势群体,这严重影响到我国社会的稳定发展。因此,通过合理制定法律援助制度,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探讨社会弱势群体法律援助制度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社会弱势群体的界定

任何社会均存在弱势群体。目前我国学术界尚未统一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界定,只是根据研究的需要进行粗略界定。如有从经济学角度来界定的,也有从社会学角度界定。总的来说,社会弱势群体是处在社会边缘底层受到不同条件制约的人。一般社会弱势群体具有缺乏话语权、经济贫瘠、政治影响力底下等特点。因此,为了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就必须加快法律援助制度的制定进度,让这些群体感受到来自祖国的关怀。制定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法规,体现了我国一视同仁的治国方针,有助于促进我国整体实力的进一步壮大。

有学者提出凭借自身力量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群体便是社会弱势群体。还有学者在界定社会弱势群体时将分配到的社会资源的多少作为主要依据,认为具有低层次生活质量、低经济利益以及低承受力特点的社会群体便是弱势群体。实际上,在界定社会弱势群体时必须综合考虑社会地位、竞争能力以及经济收入等具有时代背景的因素,判断是否需要国家的帮助支持。由国家给予帮助支持的群体便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在界定时不可随意将弱势群体范围进行扩大或缩小,避免在制定弱势群体法律援助制度时不能做到尽善尽美。

二、实施社会弱势群体法律援助制度时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弱势群体自身条件恶劣

(二)弱势群体法律观念淡薄,法律援助制度宣传力度不够

(三)缺乏足够的法律援助资金

三、完善社会弱势群体法律援助制度的措施

(一)做好社会弱势群体法律援助制度宣传工作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制度

刑事法律援助,是指在刑事案件中,依照法律规定为贫穷的、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当事人,免费提供辩护或的制度。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援助的核心是刑事法律援助。由于刑事诉讼可能会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因而在法律援助中最重要的便是刑事法律援助,与民事诉讼、行政不同,因为刑事诉讼实质上是代表统治关系的国家对“孤立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而与其进行的表现为诉讼活动的“斗争”,且追诉行为所具有的强烈的惩罚性特征,出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以及维持社会稳定和谐的需要,有必要重视刑事法律援助,以保障贫弱残者不因经济能力、生理缺陷被杜绝于救济之门。

一、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现实困境

(一)司法机关不重视、甚至抵触法律援助

司法机关不重视、甚至抵触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是众多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从职权配置上看,法律援助机构并没有约束公检法机关必须配合工作的强制力,实践中很多司法机关出于部门利益和方便办案的考虑,认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一名律师与自己作对无异于自讨苦吃,不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所以只要没有明显的不利后果,侦控机关往往并不将需要援助的案件及时移交到法律援助机构。就算司法机关迫于某些压力将案件移交法律援助,也不能够给予充分的配合。

(二)实际覆盖面较小,适用率较低

(三)缺乏激励和监督机制,刑事法律援助质量低下

《法律援助条例》第6条明确规定:“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值得欣慰的是,大部分的律师还是很有责任心,愿意提供法律援助的,然而,由于律师的业务比较繁多,而法律援助往往是免费的或者只支付办案成本,个别贫困地区甚至还打给律师欠条,加之在刑事辩护过程中,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都得不到保障,遇到司法机关的百般阻拦,久而久之,一些律师对刑事法律援助逐渐失去了热情,如赵作海案中,由于其他律师不愿承接此案,承担法律援助的辩护人胡泓强只是一位律师事务所的实习生。

即使《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了一些激励和监督机制,但过于空洞,缺乏可操作性,现实中基本得不到实施,实践中一些律师消极怠工,如不积极调查取证,不到法院阅卷,不会见被告人,不按时出庭,在庭审过程中不尽职尽责地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有的律师在庭审中只是敷衍了事地说几句要求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合法权益难以得到真正的维护。此外,有关机关对律师援助的过程和质量也往往不予过问,这就造成了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普遍低于有偿服务案件的局面。

(四)缺乏程序性制裁

二、如何使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落到实处

(一)加强法律援助机构与司法机关的沟通,保障律师权利

(二)加大财政投入,拓宽资金渠道

新《刑事诉讼法》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随之而来的必然是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增多,由于援助阶段涵盖侦查、、审判三个阶段,这对律师的业务水平、数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阶段我国律师数量仍不能满足现实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加大政府对刑事法律援助的财政投入,同时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通过提高办案经费来吸引律师愿意承担法律援助案件,以保障新《刑事诉讼法》颁布后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能够顺利实施,真正能为需要法律援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益的帮助。

(三)加强对援助案件的监督

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其直接目的就是帮助其有效地行使辩护权。然而,当援助机构指定的辩护人无力或不愿提供积极有效的辩护时,对被追诉人的此项法律援助就变得毫无意义。实践中,很多承办法律援助的律师责任心较差,准备案件草率简单,有的律师甚至不会见、不阅卷,不取证,仅仅在开庭时例行公事般讲几句无关痛瘁的辩护意见,根本不对案件本身的事实和定性做深入分析,最终使受援对象的诉讼权利流于形式,不能得到真正实现。因而,建立健全对援助案件的监督机制,确保办案质量,是完善刑事法律援助的重点工作。

(一)法律援助的涵义

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和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指挥和统一协调下,有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实现其合法权益,完善国家司法公正机制,健全人权及社会保障机制的一项法律服务制度。

(二)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征

1.法律援助是由国家和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实施

2.接受法律援助的对象是特定的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律援助的对象是经济困难而又需要法律帮助的人民群众或者刑事案件的当事人。

3.提供法律援助人的特殊性

能够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必须是律师、公证员或基层法律工作者等熟悉法律,有一定的法律素养和法律知识的人,他们必须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从他们的利益出发,遵守自己应该遵守的规则,不能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4.法律援助是一项社会保障机制

它是独立于司法行政部门的一项机制,是国家和政府为了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为特殊的人群提供的一项保障机制。

(三)法律援助的类型

1.公法律援助

2.私法律援助

二、法律援助介入群体性上访事件的意义和作用

(一)有利于维护法治秩序,构建和谐社会

(二)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当前,我们国家最需要的就是社会稳定,社会的稳定是一个国家发展的基础和根本需要,维护社会稳定最优的方案就是控制社会,使社会生产和生活组织有序的进行,有序社会是社会矛盾较少和社会矛盾较容易解决的社会。社会矛盾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均势群体之间的厉害冲突;另一类是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的厉害冲突。前者可以通过仲裁、司法、调节等途径加以解决,经过法定的途径和程序之后,一般都会很好地解决。相对于群体性上访事件而言,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他们的利益遭到侵犯时,他们往往不知所措,不懂得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他们只能通过自己认为最好的手段—上访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法律援助的介入,使广大人民群众有了导航,通过法律援助者的指引,他们懂的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利益,从而避免了各种冲突和犯罪现象的发生,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三)有利于巩固政权

三、法律援助介入群体性上访事件的途径探索

今年以来,云和县司法局紧紧围绕“三项重点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在实践中提高,在发展中创新,为建设平安和谐的“小县大城”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促进社会和谐,人民调解工作在创新中发展。人民调解工作始终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方针,教育引导群众通过调解解决矛盾纠纷。仅上半年,全县各调委会共受理、调解各类民间纠纷367起,其中调解成功360起,调解成功率98.1%,排大矛盾纠纷26件。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不断完善医患调委会建设,成立县级综合性调委会——云和县阳光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断推进人民调解阳光进程。在县城解放街拆迁改造过程中,主动介入提供法律服务,成立解放街一期拆迁改造专项工作法律服务小组,切实维护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服务保障民生,法律援助工作在创新中壮大。主动发挥法律援助在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积极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有效减少社会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上半年,受理援助案件206件,结案180件,共接待法律咨询400余人次。针对农民工法律知识匮乏、权益易受侵犯等特点,开辟了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地区设立法律援助联系点,今年办理农民工讨薪案件共计202件,涉案金额190余万元。

三、维护公平正义,法律服务职能在创新中健全。整合律师、公证员及基层法律工作者资源,引导法律工作者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和乡村法律顾问,积极为企业“法律体检”;组织开展乡村法律顾问下乡进村活动,为村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承办各类公证案件,维护公平正义,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纠纷,上半年办理各类公证案件282件,现场监督公证41件。同时,鼓励律师参政议政,利用专业优势,参与及随同领导下访工作。

四、突出公益特征,法制宣传教育在创新中拓展。加强与有关部门、乡镇的配合,开展“浙江法治宣传月”活动、“平安综治宣传月”活动、3.15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活动等主题活动,促进专业法的宣传。针对农民工人数日益增多的特点,将农民工作为普法重点对象,有针对性的开展普法教育。上半年,发放法制宣传资料30000余份,开展法律咨询活动24次。组织开展“人民调解、普法先行”活动,完成解放东路法制一条街建设,在全社会掀起了浓厚的学法用法氛围。

关键词:高职院校法学教育职业能力培养模式学术

高职教育的目标就是培养实践能力强、能够迅速投身岗位的毕业生,实践是实现其教育目标最直接的途径。长沙民政职院法律事务专业近年来通过完善课程体系、加强实践环节,对高职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一、我国高职法律教育目前存在的问题

1、教育理念滞后,阻碍了高职法律教育的发展

高职法律教育是以就业为导向的教育,学校若一味地追求就业率,鼓励学生早就业,甚至办理预就业,就将教育变成了买卖毕业证书。因为就业率的高低直接决定着下一年的招生指标,在这样的氛围下,学校忽视了学生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的培养,加之应试教育理念的影响,不重视个人特长、能力、综合素质的养成,使得许多学生法学基础薄弱,动手能力差,社会责任感不强,没有团队精神,无法适应社会生活。

2、教学方法陈旧,不能适应市场法律人才需求

我国高职法律教育大多用传统的教育方法和模式,教师是教学的中心,学生是被教对象,课堂上教师讲授,学生台下听讲,师生之间缺乏必要的讨论和交流。教学的目标大多是教师完成预定教案,学生记完上课笔记为圆满。学生很少发表自己独到的见解,往往害怕自己的观点与教师相左而通不过考试。这种教育模式下培养出来的学生缺乏独立思考和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走向社会时,便会发现原本明确的法律规范存在大量的伸缩余地,面对纷繁复杂的法律现实问题,显得手足无措、无所适从。

3、课程体系混乱,缺少技能训练方面的课程

4、实习流于形式,达不到职业能力培养的目的

现行的高职法律专业学生毕业实习流于形式,无论是校内实践课程还是学生毕业实习都急需完善。以往学生毕业前夕由学校统一安排去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实习,学校负责监督管理。随着学生人数的增加,公、检、法等部门难以安排更多的实习学生,个别高职法律院校便以资金保障不足为由,不再统一联系实习单位,而是鼓励学生自己寻找实习单位,允许学生去任何一个单位实习。到底在哪里如何进行的实习,学校及指导老师的安排几乎是流于形式。

5、教材脱节老化,影响了法学教育效果

我国高职法律教育尚未准确定位,高职法律院校一般是专科,专科毕业生就业的压力很大,法学专科毕业生既没有参加司法考试的资格,也没有参加公务员考试的资格,将来的生存问题使一些高职法律院校教师人心不稳。虽然一些学院根据高职教育的特点编写了一些教材,但是这些教材或多或少有一些摘抄本科教材的痕迹,甚至一些院校仍用本科教材,其内容根本不能突出高职的特点,适应不了市场的需求,跟不上法制建设的步伐。即使是一些新编的高职法律教材,教师们也没有进行专门的培训,不知道给学生讲多少内容,没有真正理解“够用”的内涵。

二、高职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与实践

长沙民政职院法律事务专业面对高职法律教育的这些现实问题,通过市场调研,调整专业方向,找准学生就业对应岗位,完善课程体系,大力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强化学生职业能力,在高职院校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与实践。

1、课堂教学,践行职业行为导向模式

2、实训平台,开展定期法律援助(诊所式教育)

长沙民政职院法律事务专业与长沙市天心区法律援助中心、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雨花区人民法院、芙蓉区人民法院、雨花区雅塘村社区、香樟社区、井湾社区、湖南通程律师集团等二十余家单位建立了实习实训基地。学生每周定期深入社区,开展法律援助,教师进行诊所式教学。法律援助是在职业真实情景下的解决法律问题,成为锻炼学生职业能力的重要途径。通过法律援助活动,使学生走入社区,走向社会,接触各类人群、各种法律问题,既弥补了课堂教学的欠缺,又凸现了法律援助突出的教学优势,二者相得益彰,使学生的职业技能大大提高。同时,法律援助对象常常是社会的弱势群体,更能让学生培养“爱众亲仁”的职业道德。长沙民政职院法律援助站自2005年11月成立以来,到目前为止,共接受法律咨询1000多人次,办理援助案件346起,其中刑事案件55起,民事案件218起,行政案件11起,依法调解民事纠纷62起,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10多万元,2009年、2010年连续两年被评为长沙市“社区法律援助先进单位”,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并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职业技能显著提高。

3、能力提升,工学结合的顶岗实习制度

三、高职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成效与不足

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指出:“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长沙民政职院法律事务专业近年来在课堂教学中大力践行职业行为导向教学法,搭建定期开展法律援助形式的实训平台,实现为期半年的工学结合的定岗实习制度,这样的人才培养模式取得了初步的成效:

1、职业能力明显增强

高职法律专业的人才目标是培养有一定法律实践能力和辅助管理能力的基层实用型法律服务人才。通过课堂的职业行为导向教学和顶岗实习,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明显提升,尤其是参加了法律援助活动的学生,具备良好的处理法律问题的能力。有的毕业后短期内通过了司法考试,并直接考入法院、检察院从事审判和检察工作;也有的直接考入法院从事审判辅助和书记员的工作;有的进入了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或律师助理的工作。这表明,通过这样的人才培养模式,学生们成为了最大的受益者。

2、专业知识进一步夯实

3、就业竞争力大幅提高

在法律援助和顶岗实习中,学生深入社区,走向社会,接触各类人群和各种法律问题,对于提升学生在人际交流、公共关系、组织能力、团体意识等方面大有裨益。这些恰恰是课堂教学所欠缺的一面,却又正好是实习实训活动所突出的教学优势,二者相得益彰,就业竞争力大幅提高。例如2009年7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招录5名书记员,结果4名为长沙民政职院法律专业学生。

当然,目前高职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仍然存在一些亟待改进的问题:

首先,高职法律教育的定位不准确。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基本特征是:以培养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为根本任务,以适应社会需要为目标,以培养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如何理解“应用”的内涵?许多高职院校发生了偏差,因而不重视实践教学,没有将学生的实习实训作为重点来抓,实践性环节不突出。

其次,高职教育思想上的认识不足。一是认为高职是高等教育中的“次等教育”;二是认为高职是短学制专科教育层次;三是政策上不能一视同仁。这些教育思想上的错误认识,无疑会影响高职法律教育。

再次,高职教育经费上的困难。近年来虽然我国高职教育办学规模有很大发展,但办学经费短缺仍然是限制办学条件进一步改善的重要因素,政府出资十分有限,学校办学压力普遍较大。

参考文献

[1]Titim.Liu.王慧译《亟待完善的中国法律教育——介绍美国的法律诊所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125。

关键词:和谐社会;弱势群体;法治;权益保障

一、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系的理论分析

二、当前社会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的现状及其与构建和谐社会不相符的问题

三、切实加强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的法制建设

首先非常感谢吉安市委、市政府和吉水县委、县政府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视和关心。我到司法厅工作只有两个月,对司法行政系统还不太了解。今天我们来,一是调研,二是来学习。刚才看了丁江司法所、园区司法所和荟萃律师事务所,又听了曾县长对吉水司法行政工作情况的介绍,很受启发和感动。吉水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司法行政工作,在人员和经费上尽最大能力给予了保障,吉水县司法行政工作有内容、有特色、有创新,普法宣传、安置帮教和司法行政进园区工作,在全省司法系统范围内值得推广。司法行政工作都是一些软工作、虚工作,吉水把虚工作做实了,很不容易,相信今后吉水将创造出更多的亮点工作、一流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政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维护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安全、维护人民利益、确保社会大局稳定的重大使命。关于下一步工作,司法行政工作要得到党委政府的重视,必须要有所作为,有为才有位。为此,我认为,我们司法行政机关要在以下四个方面有作为:

二、在助推当地经济发展上有作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认真履行各项职能,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和服务。首先,立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定位,把握好司法行政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切入点和结合点,把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贯穿于司法行政工作的全过程,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其次,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司法行政工作,努力提高司法行政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为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切实把经济社会发展转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轨道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保障和服务。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机构,要不断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积极投入到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社会实践中,为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提供法律服务,要主动介入国有企业改革、金融体制改革、农村税费改革等国家重大经济改革和经济活动,积极参与“三农”问题的解决,努力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关键词贫困大学生教育援助

贫困大学生作为社会特殊群体,他们的问题不仅仅是单纯的个人问题,更是关系家庭与社会和谐、公正、稳定的问题。贫困生的教育援助因此而成为教育界的一项重大课题。在当前大学生数量剧增,贫困大学生问题日益凸显的情形下,对贫困生做到认定程序科学化、救助项目多元化、管理手段现代化、教育对象层次化的教育援助一体化是非常必要的。对贫困大学生的教育援助并不仅仅等同于经济上的援助,而是一个系统的、整体的社会工程。

1贫困大学生现状的考察

1.1概念界说

一般认为,贫困大学生是指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教育费用,或者支付教育费用很困难的学生。在笔者看来,经济上的困难是狭义上的理解。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对这一概念的认识应该更加深入。大学生正处于在青年中期向成年人转变的过程中。这正是人身心发展由不稳定、不成熟向稳定、成熟发展的关键时期。人们这一时期的心理很容易受外界的影响而产生波动和偏差,从而产生许多矛盾。如自卑感和自豪感的矛盾、念旧感和新鲜感的矛盾、依赖感和独立感的矛盾、孤独感和强烈交往需要的矛盾、现实自我与理想自我的矛盾等等。受心理情绪的影响,贫困大学生就更加容易产生思想上的偏差。因此,我们可以这样来界定“贫困大学生”,即在生活上表现为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从而难以支付各种学习费用的高校学子,同时也指因此而影响到其心理和其他方面发展的特殊群体。

1.2贫困大学生的分类与特征

(1)分类:我们根据贫困生的各种表现将其分为以下几种:一是经济贫困大学生。这是指由家庭经济条件较差的学生构成的群体。目前,他们的比例逐渐增大,少数特困生甚至面临辍学的境地。二是心理贫困大学生。是指受经济上的影响,一些心理品质不完善而产生情绪上不稳定的学生。目前大学生心理问题主要表现在人际障碍、适应性心理障碍、情感交往方面的心理障碍、行为意志障碍、品德方面的人格障碍等。三是学业贫困大学生。即由于经济上困难,自身的心理素质不过硬,导致学习能力和学业成绩较差,从而产生了厌学或者逃学等行为的大学生。

2贫困大学生教育援助体系的构建

2.1经济援助

大学生经济援助主要就是一种来自各方面的资助,它是整个教育援助的一个基本前提。大学生经济资助的政策协调着国家、学校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是连接政府和学校的一种纽带,也是多种社会力量作用的结果。经济援助的主体分为国家(政府)、高校、社会三种。国家是对贫困生经济援助的主要承载体,发挥着资助贫困生的主导作用;高校是政策的执行者;整合社会资源可以更好地解决贫困生救助问题。

2.2心理援助

我们在对贫困生进行经济上援助的同时也要重视对其心理上的关怀。心理援助是整个教育援助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也是亟待加强的一个环节。从某种意义上讲,心理援助的好坏关系着整个教育援助的成败。对贫困生的心理援助是全社会的责任。国家可以从法规角度对贫困生心理教育加以斧正。高校对贫困生的心理援助除了由专职辅导员和班主任来关怀贫困生的心理健康之外,还应当设置心理教育课,设立大学生心理健康委员,开设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网站等。社会力量是心理援助体系中一个十分庞大的、亟待开发的环节。如新闻媒体、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也能间接但有效地对贫困生进行心理援助。

2.3择业援助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推进,大学生就业面临着激烈的竞争与挑战。贫困生就业要承受经济压力和巨大的心理压力。这就要求在我们对贫困生进行的教育援助中必须包含择业援助。第一,国家应该为促进贫困生就业铺平道路,通过调整政策性、完善机制,为毕业生就业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第二,高校应当通过健全校内机构和机制,构筑强大的、快捷的、开放的信息平台,完善校内招聘制、吸引各种层次的单位进驻校园等几个方面着手解决贫困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第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媒体和社会团体组织等也是对贫困生择业援助不可忽视的一股力量。

2.4其他援助

3构建贫困大学生教育援助体系的意义

3.1教育援助的社会功能

对贫困大学生进行教育援助不仅仅是贫困大学生的需要,也是社会的需要,是一个社会文明健全的体现,是社会正义原则的体现。对贫困大学生进行教育援助有着重大的社会意义。

首先,有利于建立一个人人受益的社会。人人受益就是指社会发展的成果对于绝大数社会成员来说应当具有共享的性质。高校贫困大学生属于社会弱势群体的一部分,他们作为社会群体之一员应当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因而,当贫困大学生受到积极援助时,人人受益的社会也就向前推进了一步。

其次,有利于创建一个机会平等的社会。对贫困大学生进行援助,一方面能使他们平等地享有学校、社会提供的资源,从而能和其他大学生站在同一个平台上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发展完善自己;另一方面能使他们进入社会之时,因为拥有相对平等的知识和能力而能和其他大学生处于同一个起跑线上。所以,创建一个机会平等的社会必然要求对贫困大学生进行援助。

再次,有利于创建一个发达的社会。对贫困大学生进行援助就能保证他们顺利地完成学业,更好地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他们将来也就能更好地投身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去,为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积极做贡献。

3.2教育援助的个体功能

对贫困生教育援助除了体现社会文明健全、正义进步等意义之外,还具有个体功能的作用。教育援助是促进人与人之间和睦相处的必要,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必要。

首先,对贫困生的教育援助,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贫困生的经济压力,调节了贫困生的心理平衡,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讲,教育援助可以淡化贫困生与其他学生之间产生的隔阂。这有利于人与人之间的交往。

其次,对贫困生的教育援助有利于其个人的全面发展,也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与人的全面发展。教育援助有助于确保公民接受高等教育的平等权利,在平等的基础上,可以促进高校贫困生身心素质的健康发展。同时适时的教育援助有利于提高对大学生群体教育的总体效果,这对于全社会的人都是一个标榜和启示作用。

[1]黄希庭.当代中国大学生心理特点与教育[m].上海教育出版社,1998.

[2]宋慧.大学贫困生抑郁状况调查与教育对策研究[j].高教探索,2005(5).

THE END
1.2017年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总结八、建立预防长效机制,加强沟通、逐步完善队伍建设 建立了由镇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文化教育等相关部门参加的预防社区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坚持每月召开联系会议,沟通信息,协调、督促、落实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教育、管理、服务等相关事务。及时对工作出发现的各种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在保护青少年权益的基础上,https://www.xuexila.com/yangsheng/yufang/44686.html
2.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与我国传统的调解制度所蕴含的“以和为贵、以让为先”的传统文化相契合,促成了我国传统调解机制的现代化转型,使更多的矛盾纠纷当事人由对抗走向合作,由俱损走向共赢,克服了以往诉讼方式导致的“案结情断”,切实做到了“案结事了”,从而使纠纷解决在更加经济、及时、合理的同时,兼顾了法律、道德、和各种利益的协调https://www.360wenmi.com/f/filee6ffq9ph.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