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剧本)

被告人:韩小武,男,17周岁,某武校毕业,无固定职业,喜欢到网吧玩游戏。(性格标签:文化程度低,处世简单粗暴,没有规则意识,喜欢用武力解决问题。)

被告人:刘小刀,男,17周岁,某职业学校学生,喜欢到网吧玩游戏。(性格标签:对父母的管教逆反心理强,头脑简单,贪玩。)

被告人:张小想,男,16周岁,初二辍学,喜欢到网吧玩游戏。(性格标签:贪玩、盲从。)

被害人:朱小强,男,17周岁,初二辍学,喜欢到网吧玩游戏。(标签:贪玩、嘴上逞强,内心胆小。)

证人:刘小伍,男,18岁,和朱小强是朋友,案发时在朱小强住处玩,目睹朱小强被殴打的一幕,帮助其报警,并热心出庭作证。(增加这个人物是为了庭审中出庭作证一节,帮助同学们了解当庭作证的程序和规定)。

其他人物:学生几名,警察、法警等。

道具:管制刀具一把

场景(一)

某乡镇一网吧内

旁白:冬天的一个夜晚,网吧内,几个未成年的孩子正在聚精会神地玩游戏,韩小武与刘小刀二人酒后来到网吧内,刘小刀找个位置坐下开始上网,韩小武坐在吧台打开音箱放音乐,声音很大。

朱小强:(站起喊)咋回事呀,声音能不能开小点,你自已家啊?

韩小武:(不服气)我想放声音大,你叫喊啥,挨你啥事了。我就不关小。

朱小强:(烦躁)你影响别人上网了,就得关掉。

刘小刀:(到朱小强跟前,晃到着拳头)怎么了,敢惹我朋友。

朱小强:我就惹了,谁怕谁啊。

韩小武:看来你不服气啊,要不咱们今天晚上嗑一把(打一架)?

刘小刀:对对,不服气咱嗑一把。

朱小强:管啊,嗑一把就嗑一把,你说在哪嗑?

韩小武:十点钟咱们在阜阳城熊孩子酒吧门口见,有种你带人过去。

朱小强:谁不去谁不是人。

(双方悻悻离开网吧。)

场景(二)

熊孩子酒吧门口

韩小武:这么冷的天,他要不来我才不愿他意呢。兄弟们,你们有没有带家伙(打架工具)的?

刘小刀:我有把水果刀,让张小想在这等着,咱俩回家拿去。

旁白:二十分钟后,韩小武与刘小刀拿刀回来,刀交给了韩小武。

旁白:十点半了,朱小强也没来,三人不开心了。

韩小武:这家伙看来是怂了,胆小鬼一个,还跟我斗呢。不行,今天不能就这样,我知道这家伙在哪住,咱现在就去教训教训他,看他还敢神气。

刘小刀:那好,找他去,给他打老实。

旁白:张小想碍于朋友情面,不好意思说不去,也跟着去了。

场景(三)

朱小强的租房处

旁白:在网吧与韩小武发生了争执后,朱小强就有点后悔了,韩小武个头高、身体强壮,跟他打架自已根本就不是对手。所以,干脆回家睡觉去,没去熊孩子酒吧。此时,他正躺在床上与朋友刘小伍聊天。韩小武三人来到了朱小强的家门口,韩小武敲门。

朱小强(起身去开门):谁啊?

没人回答。

朱小强刚把门拉开,韩小武拿刀进去就砍向朱小强的左肩膀,连砍数刀,刘小刀进去对朱小强拳打脚踢,张小想也上前踢了朱小强一脚。朱小强身上流了很多血,三人逃离。

这一幕被在现场刘小伍看到,并报警。

场景(四)

两天后,还是在场景一的网吧内。

韩小武:(边上网玩游边炫耀地跟刘小刀、张小想说):“那朱小强还跟我斗,我打好他”。

刘小刀:是啊,说好嗑一把,他连来都不敢来。

张小想:这回那小子挨了打该老实了。

旁白:三个人在网吧里打游戏玩得正嗨,警察找上门来。(三人被警察带上手铐。)

刘小刀:(一边抹着眼泪一边央求)“警察叔叔,我知道错了,我还得上学,不去行吗?”

张小想:(哭着)“警察叔叔,我错了,我不该跟他们一起去打架,别把我带走,我想回家!”

警察:(叹气)“你们这些孩子呀,不知道轻重,现在后悔也晚了!”

旁白:案件发生后,韩小武、刘小刀及张小想的父母一起到医院看望了住院治疗的朱小强,并与朱小强的父母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三人共赔偿朱小强经济损失100000元。

模拟法庭参考活动方案

一、场景布置

1、场景

审判庭:中间高悬国徽。

审判席:审判庭正中设置审判席,使用3张桌子并排放置,放置3把椅子,正中为审判长席,桌上放置法槌,右侧为审判员席,左侧为人民陪审员席。

书记员席:审判席前方左侧,1张桌子,1张椅子,与审判席平行。

公诉人席:审判席左侧,1张桌子,2把椅子,与审判席垂直。

辩护人席:审判席右侧,1张桌子,2把椅子,与审判席垂直。

被告人席:审判席正对面,面向审判席,背向旁听席。

被害人席:在公诉人一侧。

法警席:被告人席后面,面向审判席,背向旁听席。

旁听席:法警席后面,面向审判席。

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席左侧,1张桌子,1张椅子,与审判席垂直。

2、道具

法槌:1个

戒具:手铐3付

犯罪工具:管制刀具一把

话筒:审判长、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代理人与其共用)、被告人各使用1个。

3、服装

法袍二件、警服二件

二、活动人员

1、学生演员: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各1名,公诉人2名,被告人3名,辩护人3名、被害人1名、法定代理人4名、证人1名,法警2名;

2、主持人:少年法庭法官

3、指导老师:邀请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担任

4、旁听观众:学校师生。

三、活动进程

1、主持人介绍活动目的、指导老师、学生演员和基本案情

主持人:(介绍活动目的)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好!为了帮助同学们学法、知法、守法,我们组织了本次青少年模拟法庭活动,刚才大家看到的情景剧,是根据颍东法院少年法庭审理的真实案件改编,接下来我们将围绕这个案件展开模拟法庭。

莅临本次活动的领导有,,......

此外,我们还邀请了法官(或检察官、律师),为今天的模拟法庭活动进行点评。

主持人:需要说明的是,在现实中的审判程序中,被告人开庭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案件,依法不公开审理,与案件无关的人不允许旁听。今天是模拟法庭,目的是让同学们以案学法,接受法治教育,所以同学们可以旁听庭审。

主持人:(介绍学生演员)参加这次模拟法庭活动的同学有:担任审判长,

审判员,担任人民陪审员,担任书记员,、

担任公诉人,,、、饰演被告人,、、、、饰演法定代理人,、、担任辩护人,担任证人,、担任警察,、担任法警。下面我们模拟法律程序,对韩小武、刘小刀、张小想故意伤害一案开庭审理。

第一阶段开庭

书记员:请肃静!请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入庭。

(公诉人等到相应席位坐下)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礼仪;

2、不得鼓掌、喧哗、哄闹、随意走动;

3、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

4、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5、不得实施其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法庭纪律宣布完毕。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审判长等人到相应席位坐下)

审判长:请大家坐下。

(书记员面向审判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被告人已提到候审室,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已全部通知到庭,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开庭。

审判长:(先敲一下法槌)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审判长:传被告人韩小武、刘小刀、张小想到庭。

(法警带三人入庭)

审判长:打开戒具。

(法警将手铐打开)

审判长:首先查明被告人身份。

审判长:被告人韩小武,讲一下你的出生日期、文化程度、身份、住址等基本信息。

韩:我叫韩小武,出生于1999年4月1日,汉族,嵩山武校毕业以后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目前没有固定职业,住在阜阳市颍东区。

审判长:之前有没有受过法律处分?

韩:因为吸毒去年被颍东公安分局行政处罚一次,拘留十五天。

韩:2016年2月4日被抓获,同一天被刑事拘留,3月3日被宣布逮捕。

韩:收到了,是十天之前收到的。

审判长:被告人刘小刀,讲一下你的出生日期、文化程度、身份、住址等基本信息。

刘:我叫刘小刀,出生于1999年3月16日,汉族,目前在北京路中学读初二,住在阜阳市颍东区。

刘:没有。

刘:2016年2月4日被抓获,同一天被刑事拘留,3月3日被宣布逮捕。

刘:收到了,是十天之前收到的。

审判长:被告人张小想,讲一下你的出生日期、文化程度、身份、住址等基本信息。

张:我叫张小想,出生于2000年1月10日,汉族,河东中学读初二时辍学,住在阜阳市颍东区。

张:从来没有。

张:2016年2月4日被抓获,同一天被刑事拘留,3月3日被宣布逮捕。

张:收到了,是十天之前收到的。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张可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宇、人民陪审员李元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赵思担任法庭记录。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飞、董仁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朱小强及其父亲朱双出庭,被告人韩小武的父亲韩军、刘小刀的父亲刘明、被告人张小想的母亲李方作为法定代理人出庭。经本院委托,颍东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青春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洋、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谢辉、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丽出庭,分别为被告人韩小武、刘小刀、张小想辩护。

(一)如果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案件或者案件中的当事人有亲戚、朋友等利害关系,影响到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回避;

(二)可以提出新证据,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察、检查;

(三)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四)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讼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判长:三被告人以上宣布的权利听清楚没有?是否申请回避?

三被告均答: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

均答:不申请。

第二阶段法庭调查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起立,宣读起诉书)

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东检未刑诉(2016)36号

被告人韩小武,男,1999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阜阳市颍东区某乡镇某村民委员会64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4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刘小刀,男,199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阜阳市颍东区某小区3栋三单元202室。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4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张小想,男,200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阜阳市颍东区某乡镇某村民委员会23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4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小武、刘小刀、张小想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对被告人依法进行了讯问,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案发后,三被告人的父母与被害人的父母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三被告人赔偿被害人100000元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朱小强的陈述

2、证人刘小伍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5、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三被告人持凶器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三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颍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飞董仁

2016年8月12日

公诉人:报告审判长,起诉书宣读完毕。

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起诉书有没有异议?

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请法警将被告人刘小刀、张小想带下候审。

(法警带被告人刘小刀、张小想退庭)

审:被告人韩小武,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没有?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内容是否一致?

韩:听清楚了,内容一样。

审:你对起诉书的指控有没有意见?是否自愿认罪?

韩:没有。愿意认罪。

审: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有没有异议?

法、辩:没有。

审:公诉人有没有问题对被告人讯问?

公诉人:有。被告人韩小武,你以前在公安机关所做的供述是否属实?

韩:属实。

公诉人:是谁提出来去朱小强住处打朱小强?

韩:是我提议的。朱小强在网吧与我争吵,跟他约打架,他又不去,我很气,就想教训教训他。

公诉人:犯罪工具是谁准备的?

韩:我让刘小刀回家拿的。打过架刀又还给刘小刀了。

公诉人:你们对被害人实施了哪些行为?

韩:我拿刀砍的,砍他肩膀上了,刘小刀、张小想用拳头打,用脚踢的。

公诉人:你是如何到案的?

韩:我们三个在网吧里玩,被警察抓走了。

公诉人:报告审判长,讯问暂时到此。

审:辩护人有没有问题发问?

三辩:暂时没有。

审:被告人韩小武,按照你刚才的陈述,你曾经因为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你是怎么接触到毒品的?在那以后有没有复吸?

韩:我毕业以后,没有找到工作,在酒店、建筑工地干过,后来又不干了。在网吧里我认识了一些社会上的朋友,他们给过我冰毒,我只是好奇,吸过几次,被处罚以后,没有再吸。

审:在酒店、在工地干活,为什么都没有坚持下去?

韩:太累,又受约束,干不下去。

审判长:请法警将被告人韩小武带下候审,提被告人刘小刀到庭。

(法警将韩小武带下,将刘小刀提到法庭)

审:被告人刘小刀,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没有?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是否一致?

刘:听清楚了,一致。

审:你对起诉书的指控有没有异议?

刘:对起诉书没有异议。我没有想到这是犯罪,我很后悔。

审:你是否自愿认罪?

任:自愿认罪。

公诉人:有。被告人刘小刀,你从哪弄的管制刀具?

刘:我在夜市地摊上买的。准备防身使用。

公诉人:你到朱小强住处都有哪些行为?

刘:我看韩小武用刀砍他,我也上去帮忙。

公诉人:事后你们都去哪儿了?刀放哪了?

刘:去网吧打游戏了。刀我拿回家了。

审:辩护人有无问题发问?

三辩护人:没有问题。

审:请法警将被告人刘小刀带下候审,提被告人张小想到庭。

(法警将刘小刀带下,带张小想到庭)

审:被告人张小想,刚才公诉人当庭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的内容是不是一样的?

张:听清楚了,是一样的。

审:你对起诉书的指控有没有意见?

张:没意见。我本来不想去的,只怪自己没坚持住。

丛:愿意认罪。

审: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法、辩:没有意见。

审:公诉人有无讯问?

公诉人:有。张小想,案发前你是否认识朱小强?

张:不认识。那天到他家是第一次见他。

三辩:没有。

审:被告人张小想,你和本案中的另两名被告人是什么关系?

张:我跟韩小武是小学同学,我们俩都喜欢在网吧玩游戏,在网吧里又认识了刘小刀。

审:请法警提被告人韩小武、刘小刀到庭。

(法警将韩、刘带上法庭。)

审:被告人韩小武、刘小刀、张小想,你们都表示自愿认罪,法庭需要告知你们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这个法律后果,你们听清楚了吗?

三人:听清楚了。

审:请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当庭举证。

审:对这一组书证,被告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有没有异议?

均答:没有。

审:继续举证。

公诉人:下面举出物证及勘查、辨认笔录。证明公安民警在案发后赶到现场,对现场进行了勘查,现场位于阜阳市颍东区正午镇农业银行附近一民房内,现场地面发现有血迹。2016年2月4日,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对作案工具进行了辨认;三人对同案犯分别进行了辨认;根据刘小刀的交代,警察从其家中搜查管制刀具一把。提请法庭出示物证(管制刀具)。

(法警从公诉人手中接过物证,向被告人出示)

审:被告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有无异议?

公诉人:证人刘小伍当晚在朱小强住处,目睹了朱小强被殴打的事实,提请法庭传唤刘小伍出庭作证。

审:法警,传唤证人刘小伍到庭。

(刘小伍被法警引到公诉人一侧。面向法庭。)

审:证人讲一下你的基本情况。

刘小伍:我叫刘小伍,18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阜阳市颍东区某小区。

审:刘小伍,本庭正在审理的是韩小武、刘小刀、张小想故意伤害一案,你作为控方申请出庭的证人,应当就你所知道的事实向法庭如实陈述,如果有意歪曲事实,作虚假证言,将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刘小伍:听清楚了。

审:你能否保证如实作证,不说假话?

刘小伍:我能保证。

审:请在保证书上签名。

(法警递过保证书,刘小伍在保证书上签上自己的名字。)

审:公诉人可以向证人发问。

公诉人:刘小伍,2016年1月26日晚11时许,你在朱小强的住处,看到发生了什么?

刘小伍:当晚11点多,我与朱小强正在房间内休息时,有人敲门,朱小强起来开门后,有一个年轻男孩拿着刀冲进屋就砍向朱小强的左肩膀,又进来两个男孩,也朝朱小强拳打脚踢,朱小强被打倒在地,肩膀流血。这几个人看此情势,就跑了。后来我打120将朱小强送往医院,并报了警。

公诉人:你看一下这几个被告人当中,有没有当晚你看到的实施伤害的嫌疑人?

刘小伍:当时事情发生的很突然,我没看清他们的脸,但那三个人的身高体形跟站在这里的三个被告人差不多。

公诉人:审判长,对证人的发问完毕。证人刘小伍的证言可以证实当晚韩小武等三人故意伤害朱小强的事实。

审:被告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证人有没有发问?

审:请证人退庭。

(刘小伍退出法庭。)

审:对刘小伍的证言,有没有异议?

均答:没有异议。

公诉人:下面举出鉴定意见,经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害人朱小强左肩胛骨骨折、肢体创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审:有无异议?

公诉人:下面举出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小强称案发当晚,他在租房处被三个男孩殴打致伤。同时证实在网吧上网时,因播放音乐声音较大与一男孩发生了矛盾。

公诉人:最后举出三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以及同步录音录像。证明韩小武在网吧与被害人发生矛盾,双方约定打架,后因朱小强未到场,三被告人计议后,到被害人住处实施伤害的事实。

审:对你们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三被告人有没有异议?同步视听资料是否需要当庭播放?

三人:没有。不需要。

审:法定代理人、辩护人?

均答:没有。不需要。

审:被告方有无证据提交法庭?

刘小刀的辩护人:提交刘小刀所在学校及班主任的书证,证明其在校期间表现较好,没有其他违反校规的行为。

审:公诉人对此有无异议?

公诉人:没有。

审:请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分别介绍一下成长经历、家庭教养等情况。

韩小武的父亲:孩子走到这一步,我做家长的有愧,我没教育好。平常忙着打工挣钱,顾不上管他。而且我教育的方式也不对,他不听话,我就好动手打他,反而让他越来越难管教。武校毕业后,他也没有正经的工作,贪玩、不愿意吃苦。现在走上犯罪道路,作为家长,我没有尽到教育责任。

(韩小武听着父亲的话,深深地埋下头。)

刘小刀:(流着泪)我对不起爸妈,他们辛辛苦苦工作挣钱供我读书,指望我能有出息,我却把他们的血汗钱拿来上网,还为了一点小事酿成大错!一想到我再也不能回到教室,成了一个囚犯!我就恨我自己!

张小想的妈妈:我的孩子一向胆小,这次如果不是别人唆使,他不会做出这样的事。孩子这么小,就出了这样的事,我们一家子都不知道将来怎么办!(垂泪)

张小想:怪只怪我自己,不敢说“不”。我一向胆小,被别的同学欺负,喜欢玩游戏也是因为,在网络游戏中,我能找到强者的感觉。没想到会走到今天这一步。在看守所里我想妈妈,想家,如果一切能够重新开始,我一定好好珍惜,做个好孩子。

第三阶段法庭辩论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请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受颍东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院指控被告人韩小武、刘小刀、张小想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故意伤害罪,凡年满十六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该罪的主体。刚才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的证据,系公安机关依法取得,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锁链,充分证明本院指控三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

二、被告人韩小武、刘小刀、张小想在本案中应该吸取的教训。

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我们了解到,三被告人的父母均是忙于生计,疏于管教孩子,在孩子辍学问题上没有给予充分的重视,在辍学以后放松了管教,以至于他们有吸烟、喝酒、上网等不良行为,韩小武甚至还沾染毒品,可以想像,如果任由发展,势必会发生更大的祸端!三位被告人的经历值得他们和同龄人引以为戒,更应该引起每一位家长的认真思考。在此,我们希望三位被告人能够认真反思、积极改造、重归正途,也希望每一位家长都能够更多的关心孩子的健康成长,不能仅仅满足于为孩子提供金钱和物质,更多的是关心孩子的精神需求和品格修养。

三、量刑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三被告人犯罪时都不满十八周岁,按照刑法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在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本人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同时,三人均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韩小武、刘小刀、张小想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

审:请被害人发表意见。

被害人:我的肩膀受伤后,到现在还疼,要求法院公正处理。

审:下面由被告人自行辩解。

韩小武:我没有想到带来这么严重的后果,我知道错了,请法庭看在我年少无知,对我从轻处罚。

刘小刀:从进了看守所,我就越来越强烈地感到自由是多么的可贵,我以前不知道珍惜,现在后悔也晚了,我希望法庭能对我从轻处罚,让我早一天回到校园。

张小想:我从前觉得学习难,爸妈烦,当我失去这一切的时候,我才知道曾经拥有的可贵。我知道错了,请给我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审:请法定代理人发言。

韩小武的父亲:孩子还小,恳求法庭能从宽处罚。

刘小刀的父亲:以前觉得只要抓孩子学习成绩就行了,现在看来是远远不够的,今后我会跟孩子多谈心,及时发现问题。

张小想的妈妈:这一次的教训无论对孩子还是对我们家长都是深刻的,我与孩子母亲打算回来陪在他身边,让孩子少走弯路。

审:请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韩小武辩护人: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我受颍东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被告人韩小武的辩护人,为他提供无偿法律援助。庭前我会见了被告人,认真阅读了卷宗材料,经过刚才的庭审,现发表以下辩护观点:

我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小武犯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但提认为韩小武有如下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首先,韩小武是未成年人,系初犯;其次,自愿认罪,有坦白情节;第三,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已赔偿经济损失;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韩小武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刘小刀辩护人: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我受颍东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被告人任不了的一审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除同意公诉意见中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减轻的法定情节外,我认为,被告人刘小刀没有持刀实施犯罪,只是拳打脚踢,应当是从犯。刘小刀是在校学生,根据刚才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他在校期间一直表现良好,学习用功,团结同学,建议法庭对刘小刀免予刑事处罚,让他能够早一天回到学校继续学业。

张小想辩护人: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我受颍东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被告人张小想的一审辩护人,为他提供法律援助。对起诉书指控张小想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我没有异议,除同意刚才公诉意见中列举的张小想的从轻减轻情节以外,我认为,被告人张小想主观上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是受到了第一被告韩小武的唆使不得不参加,属于从犯,按照刑法的规定,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审:针对以上辩护人提出的意见,公诉人有没有相应的答辩?

公诉人:有。本案中韩小武持刀伤害他人,刘小刀提供犯罪工具,三人均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不宜区分主从。;

对于辩护人的量刑建议采纳与否,请法庭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判处。

第四阶段最后陈述

审:法庭已经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可以做最后陈述。

韩小武:这几个月被关在看守所里,每天过着单调的生活,我才真正静下来看清楚从前的自己。我后悔自已贪玩,没有学到一技一长;后悔自己不懂法,太任性,落到今天的下场。今后我会认认真真、规规矩矩走好自己的路。

刘小刀:由于犯罪耽误了学业,我很担心自己的未来,希望法庭能给我一个机会,让我能够继续学业。

张小想:通过这件事情,让我明白了做事情不能冲动逞强,要三思而后行,对朋友的要求,要先分清是非,违法的事情不能做,也不能让朋友做。否则,既害了朋友也害了自己。

审:法定代理人有没有补充发言?

韩父:孩子错了,应当承担责任,我们做家长的也有责任。我也会吸取教训,今后改变对孩子的方式,好好与他沟通。

刘父:请给孩子一个继续读书的机会。

张母:孩子是一念之差,本质并不坏,请法庭给他一个机会。

审:休庭十分钟,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敲击法槌)

(休庭。合议庭成员暂时退庭。)

第五阶段宣判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落座。

审判长:(敲击法槌)现在继续开庭。由颍东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公诉的韩小武、刘小刀、张小想故意伤害一案,经过法庭审理,控辩双方所举的证据经当庭质证无异议,合议庭审查后对证据的效力予以确认。

另查明:案发后,侦查人员在被告人刘小刀家中查获管制刀具一把;三被告人于2月4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共同犯罪的事实。

三被告人的家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共赔偿被害人10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小武、刘小刀、张小想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三被告人犯罪时均不满十八周岁,按照刑法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人在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本人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也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积极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所起地位、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综合上述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书记员:全体起立!)

审:一、被告人韩小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刘小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三、被告人张小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四、禁止被告人韩小武、刘小刀、张小想在缓刑考验期间出入网吧。

五、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管制刀具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请坐下。

审:被告人韩小武、刘小刀、张小想,刚才宣判的内容你们听清楚了吗?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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