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的好处(精选5篇)

二、搭建司法行政工作平台助推“三农”工作

依托全县329个村(居)民委员会,搭建村级司法行政工作站,覆盖所有村居并正式投入运行,实现了司法行政职能向村级延伸,进一步提升了司法行政工作的群众满意度和社会影响力。严格选拔,为全县329个村(居)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并在全县25个乡镇(街道)建立调委会,现共有乡镇(街道)专职人民调解员29名,村居专职人民调解员337名。

4.落实分析评估制度。定期组织司法所、调委会定期召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分析会议,研究分析辖区矛盾纠纷形势,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工作对策和意见,加强矛盾纠纷风险防范,对不适合人民调解或调解不成的矛盾纠纷,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形成多种方式有机衔接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合力,防止重大矛盾纠纷突发和越级上访事件的发生,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依据。

三、村居(社区)法律顾问全覆盖提供法律保障

1.保障到位,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高度重视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将法律顾问全覆盖工作纳入“为民办实事”民生项目,每月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问题,积极向县政府争取资金保障,申请将法律顾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法律顾问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2.精准配备,提升法律顾问专业水平和政治意识。司法局通过多重讨论、层层选拔,选用政治素养高、业务能力强、熟悉社情民意的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并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社区)“两委”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法律顾问重新选派,确保法律顾问人选整体素质优,同时邀请他们对乡镇辖区范围内的法律顾问的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全县329个村(社区)由120名(律师68人、法工52人)法律服务人员担任法律顾问,每个人担任2-3村(社区)法律顾问,配备率达到100%。

3.履职尽责,提高法律顾问服务主动性。明确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内容,制定下发《关于深化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全覆盖工作的推进方案》《县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绩效评估办法》《县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工作责任清单》,进村做到“六个开展”:开展村管理事务“法律体检”;开展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开展法律咨询和法治讲座;为符合条件的群众开展法律援助指引;开展民主法治建设;负责法润民生群的线上服务。通过法治体检、法治讲座培训、合同审核等多种方式主动服务、全流程跟踪服务,为村(社区)提供优质的法律保障。

一、非诉讼法律援助的概念

综上,非诉讼法律援助的概念应该是,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组织的法律援助人员和社会志愿者,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免费的,不需要经过法定程序的、形式多样的法律帮助,以其达到法律教育和权益保障的一项法律制度。

二、非讼法律援助服务的功能

目前,不管是现行的援助工作评价体系还是社会舆论的评价标准,都是把为诉讼案件提供法律服务作为法律援助方案主要的评价内容。法律援助工作不受重视甚至受到主管官员的恶评,根本的原因就在于此。他们认为,法律援助中心一年就办二三百个援助案件,只是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每年办案量一个零头。这样的工作成果当然不能让上级和社会满意,以致使得援助中心处于尴尬的境地。澳大利亚弗林德斯大学教授弗朗西斯·瑞根根据最近在英国进行的经验认为,人们通常最需要的是法律咨询、法律教育和有关他们如何应对一般的日常民事和家庭法律问题的信息。为诉讼案件提供法律服务并非是法律援助方案主要的或惟一的优先考虑事项。最后他得出结论,一个有效的法律援助方案不仅需要提供援助参与或参加诉讼的人们的综合服务,而且还需要优先援助那些遇到“非讼”法律问题的人们[④]。现在笔者就结合以上法律援助工作的具体实践,分析一下非诉讼法律援助服务在整个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功能。

(一)公众法律教育功能

(二)弥补诉讼法律援助的范围狭窄的不足

(三)消除误解、提高行政效率、维护社会稳定

(四)缓解援助经费不足矛盾,减轻财政压力

经费不足,几乎是每个援助中心面对的主要困难。例如援助中心每年的援助经费是二十万元,每个诉讼援助案件的补贴平均是五百的话,诉讼援助的极限是400件,如果扣除宣传、培训、办公开支,能够办理的案件数量就更少。这当然不能满足特殊群体对法律援助的要求和期望。笔者认为在目前唯一可行的办法是优先考虑非讼法律援助服务。同时笔者认为,在诉讼法律援助和非讼法律援助的选择上,有几个标准可以考虑:第一是案件的复杂程度,法律关系是否简单明确;第二是当事人提供的或者能够提供的证据材料缺乏程度;第三是案件的标的额和诉讼所需支付的成本相比是否足够大。如果符合其中的一项或者几项是否定的,就可以考虑不提供诉讼法律援助。与此同时,工作人员需要做好免费代书、诉讼程序的指导、证据收集协助等方面的工作。这几项工作的质量将直接决定非讼法律援助在缓解经费短缺作用的大小,如果做不好,非讼法律援助效果就会大打折扣,缓解经费短缺设想也就成了水中花、镜中月。

(五)息讼止纷的作用

在我们大多数人的头脑中,总有这样一个固执的观念,认为诉讼是解决纠纷、维护正义最好的手段及途径。具体到我们法律援助工作,好像只要把办理诉讼援助案件的数量提高了,就能把援助工作做好了。其他的援助工作只是一些参考,是一些锦上添花的东西,甚至根本不屑一顾,不值一提。正如诉讼的存在及其功能是不可取代的一样,诉讼的固有弊端也是无法回避的。诉讼程序的复杂性与费用高昂构成了诉讼固有的弊端和宿疾。程序的复杂性导致诉讼成本的增加,案件的积压,使得诉讼的迟延在所难免,无形中降低了正义的价值[⑦]。对于纷争的解决应该遵循这样一个原则:我们不仅要实现公正,而且必须以较快的方式实现公正;只要有可能,就要避免不公正的状况发生。如何避免呢,就需要我们对咨询者进行指导。很多人到援助中心咨询法律问题,并不一定是身陷纠纷,寻求帮助,而只是为将来的某一件事情来求教问计的。例如订立合同要注意哪些,邻里之间要避免那些诸如此类的问题。咨询者根据工作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的解答去安排生产生活,就能减少行动的偶然性和盲目性,就能避免权利益受到损害的结果的发生,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法的规范作用”。

三、完善非讼法律援助的几点意见建议

非讼法律援助服务工作由于长期被忽略、不受重视,因此该项制度还有许多环节值得进一步的研究,以期能够更加完善。下面笔者就非讼援助工作亟待改进的几个方面提出几点意见建议,以供参考。

(一)建立律师值班制度

由于非讼法律援助十分繁杂,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仅仅依靠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根本无法胜任。主要表现为:整个法律体系过于庞大,一个人没有可能整体把握,而只能掌握其中很小的一部分,说得上精通的就更有限了,这是当今社会高度专业化分工所产生的必然结果。因此,尽可能要求社会律师和公职律师参与到非讼法律援助工作中来,充实非讼法律援助力量,提高非讼法律援助的效果。其优点在于:

1、社会律师队伍庞大,其中不乏法学理论知识渊博,实践经验丰富的优秀律师。如果他们能提供非讼的法律援助服务,公众就能有机会和他们进行交流,受他们的指导,肯定会受益良多。对于提供公众的法律素养,合理安排他们的生产生活也极有好处。

2、在日常的接待工作中,有时候会遇到很专业的问题或者是政策性很强的问题。如何应对,我们心里也没有底,一般只能把求援者往外打发了了事。而现在许多社会律师都是专业性很强的,对某一个领域非常精通,很有见地,如果让他们来处理,应该不会成为难题。公职律师的优势则在于他们隶属于某个公共部门,对他们自己的系统的法律政策有充分的了解,这是援助工作人员所不具有的。

3、让公职律师参与到非讼法律援助,还有一个优点是可以把在援助工作中了解到的情况反馈到自己的部门,以此来改善本部门的工作和初始符合社情民意的政策法规的出台,从而形成一个良性循环。这也是加强立法、行政公众参与,推动法治建设的极好的方式。

(二)法律援助律师派驻制度

上文曾提到交警部门对派驻援助律师的热切的期望,如果这个设想能付诸实施,应该会有良好的效果,对于当事人是如此,对于交警部门更是如此。同样的道理,我们也可以向公安局、看守所、劳动监察大队等部门派驻援助律师,理由如下:

1、这些单位存在大量的需要提供非讼法律援助的特殊群体。例如在公安局,许多轻微的人身侵害和财产侵害的案件,没有达到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就需要对当事人进行赔偿问题的调解、咨询或者是代书的服务。而在看守所,有犯罪嫌疑人在侦察阶段如何保障其人权和诉讼权利的问题,急迫需要援助律师进行解答和其他帮助。在目前我国还不能给所有请不起律师的犯罪嫌疑人提供诉讼法法律援助的情况下,这点尤为重要。

2、通过派驻援助律师,可以加强和被派驻部门的协调,促进援助工作的开展。在援助工作中,经常需要这些部门的通力协助。例如查询对方的户籍证明、车辆状况、以及这些部门在处理案件中形成的笔录等等。虽然这些东西在诉讼当中可以申请法院调取,但援助中心往往需要在审查援助申请之时、向法院之前就拿到得这些材料。否则在过程中会出现被告无法明确,或者由于无法正确评估案件胜诉可能性,导致援助案件败诉等等问题。

(三)变革援助工作的统计口径,加大非讼援助的经费投入

受到对援助工作固有思维的限制,现行的统计口径偏重于对诉讼类法律援助工作的数据,例如受援人人数、援助案件的数量、挽回或避免经济损失等项目都是限制在诉讼类援助工作狭小的范围内。而援助办案补贴的发放更是不能突破这个范围,调解、免费代书以及提供法律意见是不可能获取补贴的。由于这两方面的原因,极大了约束了援助工作人员对提供非讼法律援助的热情。反正干和不干,干好干坏没都什么差别。所以必须改革现行的这种统计口径以及援助经费的发放方式,一方面可以让主管官员和社会大众能从统计数字上认识到非讼援助工作的重要性,援助工作不是只有诉讼法律援助这一个单项,而是由诉讼和非诉讼两种援助工作共同推动的。另一方面可以充分调动援助工作人员对该项工作的积极性。如果要设立上文说到的律师值班制度,更是缺少不了对社会律师在援助中心的非讼援助工作进行补偿。首先是要激发他们对非讼援助工作的热情,其次是彰显法律援助工作的政府责任,避免给社会律师附加过多的社会责任,毕竟他们只是社会自由职业者,而不是志愿者。

关键词:法学教育;实践教学;职业训练

一、美国法学教育概况

美国的法学教育(legaleducation)无论在规模上,还在质量上都为世界各国所瞩目,成为许多国家法学教育革所借鉴的对象。美国属普通法系国家,美国的法学教育在与美国法律职业协同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许多自身的特点,使之既不同于民法法系(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也区别于普通法系其他国家的法学教育。从某种意义上说,美国的研究,作为学术性的法学教育和研究主要不是在法学院中进行,而是在其他系、科或法学附属的研究所、中心进行的。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是由美国法学院的性质所决定的。美国的法学教育性质上属于职业教育,注重法学实践教学、案例分析,从最初以讲授法律规则为主,发展到包括教授分析问题的技能、口头辩护以及语言表达的技能在内。通过学生查阅资料、参与讨论,教师引导学生分析和讨论案例,发现和理解案例中的法律观念和法律规范,发挥学生主动探索和发现的精神,使学生形成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法律训练和教育在美国属于职业训练,最早是由律师事务所进行,后来才正式进入大学。进入大学后也一直是作为一种职业训练,其目的是培养合格的律师,使学生一毕业就可以进行法律实务的操作。出于这一目的,法学院集中力量进行种种律师技能训练,即使有学术性探讨也是为培养合格和优秀的律师而附设的,在法学院中并不占主导地位。法学院对学生的主要要求是了解法律(包括判例),了解运用法律的必要程序和技巧,增强对案件的分析能力和对法律的理解能力。因此,在法学院,从教授到学生所关心的都是“什么是法”,而不关心“什么应当是法”,即使讨论“法应当是什么”,也往往限于对判例或成文法的不同理解。这种制度和训练在功能上保证了学生遵循现在的法律,保持了法律的稳定性,进而对美国法律政治的稳定起了重要作用。这是一种相当有效的实施性的法律教育制度。

法学教育实践环节课程化是美国法律教育最大的亮点。为了适应职业实践的要求,美国法律教育增加了三类非常重要的职业训练实践能力的实践性课程。第一类为法律实习课程(或译法律诊所课程),有的采取讨论课形式,有的采取其他形式,但是主要采取了专门的实习学习形式,着重培养学生动手能力,从实习角度消化知识。覆盖面非常广泛,有日常性的家庭法、移民法、行政法和雇佣法等。第二类为非实习性的法律实践课程。比较多地采取了讨论形式,覆盖的主要是与学生日后从事法律实践有关的基本职业技巧,例如法律写作或研究(培养迅速检索法律资料和整理法律问题的能力,也培养开展实务的职业规范能力)、民事案例课堂实践训练、争议解决的选择方式、学习训练、多方协商训练、法律教学思考、证据研习等等。第三类为法律职业规范和伦理课程,主要训练学生的职业意识,这类课程是非常重要的,是培养法律职业人士从事律师行业敬业意识和自律意识的基础,可以有效地在一开始就使新手与职业律师阶层相接触。其中最主要的课程,有一般性的法律职业介绍课,也有具体的如法律和律师职业道德、刑事诉讼的策略和法律道德等专题性课程。

二、我国法学教育的改革路径

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种种弊端,已使其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需求严重脱节,急需调整、改革。在这方面,我们应重视美国法制教育给予的启示,借鉴其先进的、成功的经验,努力把我国法制教育办成为既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又能和国际接轨,具有中国特点的先进性、实用性教育。

(一)压缩办学层次,统一办学标准

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存在多层次和无秩序的状态。这种状态如再继续下去,轻则损及法学教育本身,重则害于法治进程,因此这种现状应予改革。首先,应压缩办学层次。在普通教育序列,中专层次的法学教育应当停办;大专层次的法学教育,从法律规定和现实需要看,也应逐步取消。其次,由国家对举办法学教育的培养方向、办学条件、设施、师资力量及任职资格、师生比例、课程设置、社会实践与实训等等各方面,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从制度上杜绝举办法学教育的混乱和无序。

(二)修正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和宗旨

法学教育的宗旨关系到法学教育的整体构建与设计。法学教育的目标是要培养未来的法学研究专家,还是要为社会输送应用型法律人才,或者说法学教育应当是专才教育还是通才教育,一直是一个争议很多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笔者认为不能笼统地确定一个通行的、统一的培养目标,而应根据不同的办学层次确立不同的培养目标,即:硕士研究生尤其是博士研究生层次应着重培养研究型学术人才,法学本科层次应着重培养应用型复合人才,被压缩后的法学大专层次则只能培养法律辅助类技术应用人才。由于法学本科是法律专业的基础,是高等法学院校工作的重心,也是国家的重点发展对象,因此科学地制定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法学本科的培养目标应该是将学生培养成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服务的、高素质的应用型复合人才。这既要求学生具备良好的基础素质,也要求学生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还要求学生具备良好的能力素质,使其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操作能力,如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社会组织能力、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应变能力、获取信息的能力、现代化办公设备使用能力等。

(三)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衔接

在法制健全的国家,其法学教育是精英教育,是在为法律职业储备人才。借鉴这些国家的经验,我国也应当把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密切联系起来,把接受过本科以上的正规法学教育作为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的必要条件,排除那些非法学专业毕业的人从事法律职业,尽快改变那种“法律职业是万金油,谁都能干”的有违司法或执法规律的状态。因为,一个没有学过法律的人从事法律职业,比一个没有学过医学的人上手术台给病人开刀做手术更加危险。

3、每个学生在学期内必须记日志,我们将提供日志的格式。每次课堂会议都要提交前一周的日志。

4、每个学生都必须在他的工作场所的指导老师处签考勤单,我们将提供考勤单的格式,每次课堂会议都要提交前一周的考勤单。

5、在我们下次课堂会议之前,每个学生都应该提交他的技能自我评估、学期计划以及工作日程表。

7、每个学生必须安排一次与我和他的指导老师在工作场所的会面。

8、请确保尊重你在工作方面的委托事项,最重要的是,如果你开始一个项目,就必须完成它,即使你可能花费超过规定的150个小时的工作。记住你在代表你的同时也代表法学院。

9、与你共事的律师知道你正在学习而且不是专业的律师,他们愿意帮助你学习。因此,请全心全意完成分派给你的每个任务。大部分指导律师都信任你可以很好处理任务的。

约翰内斯堡法庭诊所总体来说是一个岗位诊所。学生被安排到约翰内斯堡地方法院司法处的四个法庭。学生每隔四个星期在不同的法庭之间轮换。

法学院聘请一位来自法庭的诊所负责人,她设计了一套提供主动学习机会与工作经验的方案。诊所负责人将促进内部协调,指导方案实施,包括根据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的评估标准对学生表现进行评价。

诊所负责人在进行评价模式的设计时,面临两个很具体的问题:一是结合不同角色需要,二是从不同法庭调取学生工作内容的实际材料。

1.五个步骤

评估模型可以分为五步:

第一步是将不同的角色与它们的要求结合起来。

第一个角色是大学和评估政策的要求,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的要求和它的评估标准。

第二个角色是司法部。他们要求学生协助不同法庭的的人员工作,从而减轻他们的工作压力。这里参考的一个因素是学生在不同的指导者指导下,在不同的法庭和不同行政体系下的办公室工作。

第二步是寻找不同角色要求之间的共同点,然后将其他部分按学生学习成果和角色重要性进行次序排列。

第三步是通过为学生们展示各个法庭诊所项目的具体成果,将所有角色要求组合成一项有意义的学习经验。

第四步是为每个诊所项目写具体的评估标准,来测定学习目标是否实现。

第五步是达到可靠、透明、公正和有效。

大学评估标准的一个显著之处在于量化评估。诊所负责人经常性地进行阶段发展的评估。在诊所法律教育课程、法律院系和大学的评估方案条款里,分数必须与这些评估相联系,并在最终分数中占一定比例。最终的分数反过来决定学生是否顺利地完成了整个课程要求。

必须遵循如下规则:

把等级与在岗位诊所中所使用的评估方法联系起来。

在使学生面对不同指导者和不同行政体系的情形下,达到可靠、透明、公正、有效。

必须从摘要和法院系统各个部门记录的法庭文件中搜集学生工作的证据,以达到可靠、透明、公正、有效。

2.L.E.A.D的评估规则

南方法学会诊所教育与发展部的评估方式

以下是它们整个流程的示范。L.E.A.D要求必须这样来评价一项成果的水平:

成果未完成部分完成完成优秀

为提起离婚诉讼起草权利主张的具体内容√

L.E.A.D并不像大学要求的那样,而是把等级评估与表现的水平结合起来。诊所负责人为了符合L.E.A.D模型的要求,增加考察另一个表现水平,并将不同的表现水平与等级评估相联。

成果未完成部分完成完成,但有提高的空间好优秀

3.有待发展之处

测评个体完成表现的水平的方式还有待改进。评估标准的种类根据案件性质和(或)具体成果而不同,同时评估标准的个数因之变化,从而与该项标准在整个课程中所占比重相称。

明确的结果与可应用的评估标准相结合,评估标准又反过来与不同等级的个体的表现相结合,从而实现可靠性。它确保始终使用相同的标准。记分指南很明确、客观,同样也保证可靠性。

学生预先知道评估个体表现水平的具体要求,并且知道各项因素的比重,这保证了透明性。

4.如何从不同的法庭搜集学生实际工作的资料

5.结论

尽管学生在岗位诊所中处于不同的位置,这个联结表现水平与具体成果的评估模型,不像其他的评估规则,仍然可以实现可靠、公正、透明和有效。

介绍

杰米斯顿司法中心有一个杰米斯顿大学法律诊所,它根据与南非法律援助委员会的一项合作协议运行。学生的基本要求是每天都去参加诊所,每个课时至少为四个半小时。他们为民事、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咨询。接待民事当事人的诊所学生要为新来的、已有的当事人提供咨询,并在已有资料文件的基础上工作。这篇论文的主要目的是解释为什么准确填写规定的表格必然会影响诊所负责人评估的方式。这在前文提到的与南非法律援助委员会的协议中是必不可少的。

以下是学生在与具体的当事人谈话咨询之前必须完成的几个表格,附简要说明:

1.LA1表格(见“LEGALAIDGUIDE”《法律援助指南》,2001年,第十版)

2.收入\资产审查

学生必须与当事人一起完成这个审查,以便确定该当事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委员会帮助的条件:单身者如果低于1750元的收入,已婚者如果低于2500元的收入,在民事案件中可以获得法律援助。进一步,法律援助委员会还考察该当事人是否有以其名字登记的任何资产。

同样的方法也在刑事案件中使用。如果一个当事人未能通过最初的“收入审查”,他可以进一步申请另一个关于刑事案件的收入\资产审查,以确定法律援助委员会是否提供法律援助。即使这样,对于一个未能通过进一步收入\资产审查的被告,他的求助途径也并没有穷尽。根据宪法第35节的有关规定,地方官员或者法官可以下令,要求法律援助委员会提供援助。

当事人通过了收入\资产审查之后,诊所学生必须考察案件的实情。“法律援助指南”同样也为学生提供指导,比如委员会因为财政的限制而不会受理某些种类的民事和刑事案件。

3.协议

协议表格同样由学生填写,并由当事人签字。学生要向当事人解释表格的内容。

4.统计表格

法律援助委员会是一个法定的自治机构,根据法律援助法令成立,由财政拨款,因此有必要进行准确的统计。统计项目主要包括:种族、性别、住址、法律援助申请是否接受、拒绝申请的理由。

5.拒绝受理的表格

如果当事人未能通过收入\资产审查,或者法律问题是委员会受理范围之外的,诊所学生必须填写拒绝受理的表格。并且,学生还必须告知当事人,他们有权利对这个拒绝受理提出控诉,以书面形式说明应当重新考虑他的申请。

6.离婚案件-家庭情况登记表

当事人咨询离婚案件时,诊所学生要完成一个与离婚有关的调查表。

7.当事人意见调查表

在每完成一项咨询服务之后,学生要完成一项意见调查表,由当事人评价学生在提供法律援助时的表现。在调查中,当事人需要选择三张脸之一:高兴的脸、无明显表情的脸、忧愁的脸,在每个问题之后只需要打一个“√”来表达当事人的评价。

8.文件整理

接受每一个新的法律援助申请时,当事人的详细资料和有关法律问题的资料必须附在申请表之后,以支持他的申请。

表格的重要性

这些表格极其重要,因为如果表格填写不正确、必要文件没有附后的话,申请就会被拒绝。学生必须认识到:由于他们的失误或者疏忽,当事人可能会怀有偏见。.这有助于教育学生不仅要有实际能力,也要有职业责任感。大多数表格有自带的解释,很容易填写。然而,如果不是每天都处理的话,收入\资产审查表格就会有些麻烦的问题。

对表格的评估

因为这些表格在诊所学生的初次咨询服务中如此重要,杰米斯顿大学法律诊所必须评价表格的填写正确与否。诊所的评价工作必须实现诊断性的、阶段性的、积累性的目标。教会一个四年级学生正确的填写表格并不是课堂教学的内容之一,现在也没有针对这项活动的评价体系。然而,将这项活动的评估纳入是很有必要的,否则会产生混乱。大多数学生仅仅追逐好的分数和完成好课程内容。

诊所负责人为此设计和实施了下列制度,来确保学生尽最大努力完成各种表格,同时也真正接触到真实法律问题的当事人。表格的完成情况和咨询笔录分别占一定的适当比例:40%和60%。在本文中我不介绍咨询笔录的评估问题。

在评估其他表格时,每个表格中的每一处错误将会扣减10%的得分。必须强调的,学生的得分不能低于0%。

完成这些表格极其重要,诊所学生必须明确这一点。在学年之初、诊所课程开始之前的介绍性会议上,会与学生们一起讨论评估目标,之后,在学生每次做完一次新的咨询时也会进行讨论。在与学生的讨论中,不管是小组的还是个人的,诊所负责人都很明确地说明对学生的各项要求。学生事先知道如何评估,保证了评估制度的透明和公正。

学生要在当事人的协助下完成这些表格。学生需要从当事人那里搜集准确的信息。学生必须知道怎样提问来获取信息,并确保信息是准确的。

这种评估方式的优势在于所有学生都要处理表格中的相同问题。这具有可靠性,因为如果不同的评估者来打分,所有学生按照同样的标准会得到相同的分数。每个学生都有一样的机会来问任何关于表格和评估程序的问题。

刚开始的时候,这种评估方式显得很被动消极。对此进行分析,我们必须记住:学生的得分不能低于0%。这是表格得分所占的40%中的0。咨询部分的打分不因为表格填写中的错误而扣减。

如果试图以积极方式进行表格的评估,换句话说,就是针对表格,每做对一处就打一个分。由于正确地填写表格是促进案件继续下去的首要步骤,这样打分不能真实反映学生的工作。考察当事人的申请时,最先是看表格,然后看附在表格之后的咨询笔录中的案件实情。如果表格没有达到预设的标准,一项申请就无法得到法律援助委员会的考虑。

法律援助委员会是为了保证所有人都有进入司法程序的机会,主要是为无法聘请专业律师的贫困人群服务。诊所学生在完成表格中的工作,有可能成为当事人申请被委员会接受或拒绝的原因,这一点必须牢记。一旦申请被接受,委员会就会指派一个法律援助实习律师或者专业律师来参与这个案件,由该人进行接下来的法律程序。前文已述,如果诊所学生在最初的程序步骤中出错的话,对当事人的影响是很严重的。

一、充分认识残疾人工作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意义

二、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工作长效机制

各级政府要围绕残疾人的康复医疗、教育培训、劳动就业、扶贫救助、社会保障、文化体育、权益保障等基本问题,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切实解决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实际困难的政策法规体系和工作机制。

(一)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医疗康复服务体系。各级残联、卫生、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围绕2015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结合建立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完善贫困残疾人康复医疗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好农村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等多项康复工程。建立和完善市、县、乡三级康复工作网络,加大康复专业人才培养力度。积极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将残疾人社区康复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康复工作者的职称评定办法。

(二)建立和完善发展特殊教育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残疾人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发展和管理特殊教育。加大投入,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调整办学结构和规模,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要重视残疾儿童学前教育。人事、教育等部门要协调解决特教师资培养机构层次较低、普通师范学校毕业生缺乏特殊教育常识等问题,力争在“*”期间将特殊教育常识列为各普通师范院校教学内容,进一步提高培训层次,不断充实和加强特教学校及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学校的师资力量。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纳入当地教育体系,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通过办特教学校和在普通学校设立特教班等形式,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要切实把各项优惠、资助、奖励政策落到实处,并大力开展“扶残助学春雨行动”、“红领巾助残”等形式多样的救助贫困残疾儿童少年活动,对贫困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给予资助。发展残疾人中等、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多措并举,切实维护和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三)建立和完善促进残疾人就业机制。坚持集中就业、分散按比例就业和残疾人自谋职业相结合,促进残疾人就业。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实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15号)等文件精神,将残疾人就业工作列入劳动监察执法检查范围,进一步统一、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方法,不断研究制定适应形势发展需求的残疾人就业政策。对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又拒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按照《*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应遵循先征缴后返还的原则。本省区域内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业(包括中央驻鲁企业、外省市驻鲁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未安置或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代收。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维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残疾人集中就业。要进一步加大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建设力度,拓宽培训门类,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建立残疾人技能人才队伍,提高残疾人就业、从业、创业的竞争实力。要建立规范残疾人就业咨询、失业和求职登记与职业介绍等服务体系。

(四)建立和完善扶助贫困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扶贫解困工作纳入当地扶贫工作整体规划,保证各项扶持措施真正落实到残疾人户。要以低保制度、就业援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为基础,以自然灾害紧急救助、农村“五保”、城市“三无”集中供养、社会帮扶为补充,形成救助主题多元化、救助工作制度化、覆盖城乡残疾人的社会救助体系。要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全部纳入社会保障范围,推动城镇残疾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在低保、临时救助、包户扶持等项工作中,对农村贫困残疾人要优先考虑、重点照顾。实施分类救助,适当提高无业、重残、一户多残和有特殊困难的贫困残疾人家庭的社会保障水平。认真组织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采取个人自筹、政府资助、社会捐助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到2010年基本完成全省6.7万户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危房改造。要创造条件为城镇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提供住房救助。加大残疾人从业扶贫开发基地建设力度,安置更多的残疾人从业脱贫。县级以上扶贫、财政部门要把具有劳动能力的贫困农村残疾人纳入扶贫开发范围,帮助其尽快脱贫致富。

(五)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群众文化体育和竞技体育工作机制。

要根据残疾人的特点,组织开展残疾人自强健身活动。社会体育资源应为残疾人就近、就地参加体育活动提供方便。有条件的市,可依托现有的体育设施或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等设立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期间,省、市、县(市、区)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专门为残疾人体育锻炼和运动员训练服务的体育设施。县级以上体育、财政、教育、民政、残联等部门要配合做好选拔优秀残疾人运动员工作,坚持常年训练,保证我省残疾人竞技体育后继有人。各级体育院校要招收一定数量的残疾人体育运动员。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培养和建立相对稳定的残疾人体育教练员、裁判员、分级员和其他技术人员队伍。参照全省运动会的做法,省残运会每4年举办1届。人事、教育、财政、民政、劳动保障、体育、残联等部门要积极解决在国内外重大体育比赛中获得奖牌的优秀残疾人运动员的就学、就业、表彰奖励和保险等问题。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赞助、支持残疾人体育事业。开展残疾人文化活动,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丰富残疾人文化生活。

三、加强领导,营造有利于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环境条件

(二)加强残联组织建设。要加强对残疾人工作者综合素质的培训,提高残疾人工作者的综合服务能力。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残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网络,努力推进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以事业单位改革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残联组织所属事业单位改革,不断完善功能,使残联组织更好地服务于残疾人。

(三)加强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建设。要重视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和体育设施建设,20*年全省县级以上城市均建成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要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残联等单位要各司其职,严格把关,在城市道路、建筑物、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中认真执行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强化对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管理和监督,形成全省县级以上城市无障碍化的基本格局,将无障碍建设逐步向社区和农村延伸。公共汽车等交通工具要逐步配置无障碍设备。

(四)增加对残疾人事业的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发挥在残疾人事业经费投入中的主渠道作用,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切实加大对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文化、体育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全面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设区的市级残联要建立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积极开展募捐活动。

副书记在讲话中,今年普法工作要加大力度,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今年是我市区划调整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全面启动各项工作的建设年,普法工作也要狠抓落实,要增强公职人员和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提高全体市民的法律素质,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一是要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作为普法的龙头来抓。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特别要精心组织好处级和镇、工业园区领导干部学法脱产培训工作。要把《宪法》修正案、《行政许可法》作为今年培训的重点内容。并切实落实好《意见》规定的各级干部网上学法、党委学习中心组学法、领导干部任前学法考试等制度。

二是要切实抓好农村基层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农民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素质的高低,关系到依法治国方略在广大农村的落实,关系到依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问题。因此要把农村普法作为今年的普法重点工作抓紧抓好。要结合我市农村城镇化进程,开展好土地征用、户籍管理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的法制宣传。

三是要抓好民营企业普法宣传教育。要认真贯彻落实去年召开的全市民营企业普法经验交流会精神和《市民营企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切实抓好民营企业主和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促进民营企业依法经营。尤其要着重抓好诚信教育和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教育。要结合省政府“十项民心工程”在民营企业内部开展对外来员工的法制教育,要着眼于维护外来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外来员工遵纪守法的观念。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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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是法律援助制度本质属性的内在要求是法律援助制度本质属性的内在要求 转自:法治日报 北京大学法学院陈永生在《比较法研究》2022年第6期上发表题为《论委托辩护优于法律援助辩护》的文章中指出: 近年来,我国实践中屡屡出现办案机关通过指定法律援助律师担任辩护人,从而排除被追诉人或者其近亲属委托律师的做法,这种做法违背了委托辩护优于法律援助辩护的https://finance.sina.cn/2023-02-08/detail-imyexfeh6512244.d.html
6.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开始于哪一年法律援助是国家对某些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免收法律服务费用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它是我国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保障公民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完善法律保障制度、健全人权保障机制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始建于l994年。l996年《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法律https://m.110ask.com/wenda/v-9945636769574730123.html
7.法律援助服务工作总结一、主持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维权服务全面工作。 二、认真执行工会法律援助制度,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工会工作者和工会组织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三、指导、检查全市基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站、工作室法律维权服务工作。 四、负责工会法律援助中心维权服务案件的受理和批转工作。 https://www.360wenmi.com/f/fileogw0o2xl.html
8.英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研究/周成泓此外,英国的民事法律援助覆盖面也比较窄,只有极少数特别贫穷的人才可能享受。而民事法律援助费用又十分可观,是法院总费用的两倍多,其中用于支付律师费用的部分约占法律援助费用的90%,而且政府大量的援助费用绝大部分转移到了收入较高的律师手中,而后者又推动了援助费用的进一步膨胀,这也成了对法律援助制度进行改革的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25196.html
9.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10篇(全文)为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依法维权意识,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营造广大群众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3月24日,县政协机关组织开展了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 当天上午,县政协组织机关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队在小冀镇青龙路口开展法制宣传和法律援助咨询活动,向过往群众发放法制宣传资料,为前来咨询的市民现场解答法律援助问题。 https://www.99xueshu.com/w/file240n9dm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