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法律援助的基本社会功能,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我国现有法律援助制度关于援助对象的规定、关于受援人权利的规定,均较为严格,即援助层面限定较窄。《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在六种情况下,民、行案件的公民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五种刑事诉讼案件中的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者由法院指定辩护。因此使一些经济困难,但不在受援范围规定之内的困难群众,和一些条件略高于困难标准的困难群众,难以得到法律援助的服务。究其根源主要是法律援助受政府财力限制。
以肃北为例,现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户121,其中城镇人口占1103人。未成年人达1340人;残疾人297人,占全县人口数的6.49%;老年人533人,占全县人口数的14.7%。这支潜在的法律援助受援队伍是十分庞大的,群众的法律需求也呈现多样化。根据抽样调查的结果,更多法律援助范畴以外的法律问题正在困扰困难群众,比如城市的房屋土地拆迁,医疗事故纠纷等。现有的法律援助案件范围,不足以跟进困难群众日益增长的援助需要,实践中供需矛盾日益明显。
长期以来,人们在生活习性、受教育程度、教育方式、对事物的认识接受等方面受民族习俗的影响很大。这使得民族地区法律援助工作面临的大背景与工作开展状况与其他县相比,具有独特的特点,表现在:
第一、受民族习俗影响较深。法律意识不强。
第二、群众解决问题讲武力,法制观念淡薄。
第三、受封建迷信思想影响较深。
第四、牧民居住较分散,交通不便,寻求法律援助十分不便。民族地区大多系边远山区,群众分散居住在大山沟里,山高路远,交通十分不便,有的地方至今仍未通车,靠马和骆驼,最远的从家里到乡要一天,从乡到城区要一天,往返就要四天,群体寻求法律援助十分不便。
第五、经济落后,民生困难,无钱打官司。民族地区往往都是穷地区,经济落后,群众收入不高,往往靠外出务工挣钱养家糊口,除去生活支出,所剩无几,连寻求法律援助的交通费用都支付不起。
第六、法律援助数量庞大。其合法权益受侵犯案件时有发生,法律援助工作量大,实现“应援尽援”目标任务重,压力大。
第七、法律援助工作受经费等因素制约,举步维艰。民族地区由于其“边、山、穷”等共性,财政困难,人才难引进,法律援助工作受经费、编制、人员素质等因素影响,开展十分困难。仅月一名专职律师,没有交通工具,其设置与业务发展极不适应。由于经费不足,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远远不能满足需求量,供需矛盾突出。
第八、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等其他援助措施衔接不够。
针对这些特点提出建议:
一是网络建设,在各镇乡建立援助站,村设援助点,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分别设立职工、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在主要劳务输出基地设立外出务工人员法律援助工作站。二是队伍建设,各援助站落实1—2名工作人员,保证正常工作开展。援助中心增编至10人,面向社会公招具有律师资格的执业人员专职从事法律援助工作和法律援助管理工作。三是基础设施建设,各援助站配齐办公用房和必要的办公设施,援助中心建设独立的办公房,配置交通工具,确保工作开展需要。
1、现行《法律援助条例》主要针对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在民族地区,可以考虑把患重大疾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侵犯纳入援助范围。
2、由于受封建传统思想的影响,重男轻女的现象特别严重,建议将民族地区妇女申请法律援助条件放宽,不用审查经济状况。
3、少数民族地区涉嫌家庭暴力的,无论男女都应提供法律援助。
4、少数民族地区家庭财产权利受侵害,如公路、水电站等国家重点工程建设中损坏农民家庭财产的,免费提供法律援助。
现行的民事、刑事案件500元的补贴标准与律师办案收费有一定程度的差距。尽管我们将出台新的案件补贴办法,调高补贴额度,但仍无法比拟社会律师承办案件的费用。
法律援助的受援人通常缺乏法律意识,文化素质偏低,长期的无助状态造成他们思想偏执、固执己见、疑心重重。这些当事人既不能正确理解和处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又难以听取和接受律师的意见,要求律师根据自己的错误主张办理,使律师在办案过程中难以
得到当事人的理解和密切配合,增加了办案难度。当事人带来的障碍和压力,迫使律师花精力去克服当事人的心理障碍,猜测当事人的性格、意图、判断其意识真伪,调整受援人的心理障碍,排除来自他们自身的干扰。律师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常常感到力不从心,导致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总体上远远低于有偿服务的质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很好的维护,法律援助的社会信誉面临严峻挑战。
然而在具体实践中,对这些标准难以掌握。一是外来人口户籍是农村的,只要提出申请法律援助,村委会一律出具“生活困难”;二是肃北地区出具经济困难证明掌握在最低生活保障线。有相当一部分没有法律服务购买能力的公民被排斥在法律援助之外,使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市场之间形成了一个“都不管”的地带,处于这个地带的少数民族公民既无法获得法律援助,也无法购买到法律服务,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从司法保障体制来说,法律援助和法院诉讼费的缓、减、免是国家司法保障机制中的组成部分,法律援助应包括律师法律援助和法院诉讼费的缓、减、免两方面。法院诉讼费的缓、减、免本身是国家司法保障体制的一部分。目前,我国仍以律师法律服务作为法律援助主线,法院诉讼费的缓、减、免方面尚未统一纳入法律援助范畴。在受援人的诉讼权利出现阻碍情况下,法律援助也难以贯彻到底,作用也就大打折扣。所以,现行法律援助仅给予法律服务援助的规定,不足以对受援人权益的充分保护。
1、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与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高度契合
2、法律援助和社会保障的价值取向高度契合
法律援助和社会保障都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社会保障是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基本生存权的必要手段,而法律援助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司法保障,“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是我国宪法所确定的一项重要的政治与法律原则。法律援助制度作为保障公民无论贫富都能平等实现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因此,从广义上讲,社会保障也应包括司法保障,因为他们的终极目的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
4、法律援助和社会保障的服务对象高度契合
社会保障是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保护的社会收入分配政策。法律援助是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制度。在我国,法律援助主要针对弱势群体而设立的。只要受援对象是维护自身合法权利而因经济困难的及确实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均可寻求法律援助。在少数民族地区,弱势群体的主要特征是经济收入低、生活质量低、社会地位低和心理承受低,他们的生存困境体现为就业难、生活难、住房难、子女教育难、医疗难和法律救助难,社会保障和法律救助从不同的角度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救助,形成对弱势群体完善的救助系统。
1、法律援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
现代社会保障是政府和社会为了解除或预防某些社会经济风险对社会成员造成的威胁,通过一系列公共措施,为社会成员的生存和发展提供的一种保护,是现代社会实现保护人权的一种重要手段。向不特定的人提供诸如社会保障和法律援助这样的特定的公共产品服务。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援助属于社会保障这个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诸如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障等共同构成对贫弱者的社会保障体系。
2、法律援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以间接救助方式实现终极目的
国家不仅要通过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应当享有的各种权利,而且要为公民行使权利和实现权利提供保障。特别是在需要法律帮助而又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时,国家必须提供援助。
3、法律援助作为司法人权保障制度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居核心地位
社会保障以保障人权为核心,集中体现了国家对需要采用社会保障手段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的意志,其核心是对社会成员基本人权的保障。法律援助保障弱势者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法律救济是人权保障的最后手段,是对受到侵害的权利的补救与恢复,对损害或侵害行为予以纠正和惩罚,没有权利的救济,基本人权的保障往往会落空。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也正是为了弱势者不受经济困难的制约,享有与普通公民同等的法律救济权,保障司法公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
肃北的社会保障和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设处于各自推进阶段。加强两者关系研究的紧迫性日益明显。按照人们的一般理解,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内容。
事实上,法律援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不容忽视的重要地位。尽管法律援助与一般概念中的社会保障有所不同,但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法律援助同样具有社会保障的功能。将少数民族群体的法律保护纳入法律援助的轨道,是社会保障制度规范发展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肃北2008年—2010年法律援助统计表、工作总结报告
2、贾午光:《调动资源,有效组织,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的职能》
3、沈红卫:《论法律援助的性质及功能》
4、槐杨:《法律援助供需矛盾解决途径之探索》
5、张敏杰著:《中国弱势群体研究》
6、胡玉霞:《论法律援助的两个基本问题》
7、包毅:《法律援助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作用》
(一)残疾人工作机制目标
2、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本街道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年增长。多渠道筹集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尽快缩小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平均发展水平之间的差距。
(二)残疾人社会参与目标
1、街道、居(村)委残疾人组织进一步发扬求真务实的精神,倾听残疾人呼声,解决残疾人的实际困难,真正实现“三个走向”(残疾人工作走向社区、走向残疾人家庭、走向残疾人身边),做到“三个活跃”(残疾人在残疾人组织中更活跃、残疾人组织在基层更活跃、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在社会上更活跃)。
2、充分开发社会资源,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弘扬人道主义,消除歧视偏见,倡导和鼓励社区各界关心、支持、参与残疾人事业。
3、鼓励和创造条件让残疾人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和社会活动,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充分发挥残疾人的聪明才智和展示残疾人自强不息的精神风貌。树立一批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的先进典型,提升残疾人的综合素质,基本实现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目标。
4、创造条件让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积极参政议政,使残疾人的诉求能够通过多种渠道得到反映和重视,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残疾人康复工作目标
1、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各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残疾人康复工作格局,建成能够体现特色的残疾人康复工作体系,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
2、进一步完善康复经费投入机制,构建残疾人康复保障体系。到年,本社区残疾人康复经费的投入能满足残疾人不断增长的康复需求,保障残疾人的康复权益。
3、到年,全面完成32个居(村)委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达标评估工作,街道创建成市残疾人社区康复达标街道。
4、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卫生服务、养老服务体系,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内设置残疾人社区康复站,建立与完善残疾人社区康复点,让残疾人就近接受康复治疗。
5、各居(村)委要经常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做到有训练场所(社区健身点)、有专(兼)职人员、有规章制度、有普及读物、有各类残疾人康复需求登记、有康复服务记录。残疾人康复训练与服务覆盖率达到95%以上,肢体残疾人、脑瘫儿童康复训练建档率达到100%,训练有效率分别为85%、80%以上。
6、深化“送康复服务上门”的服务内涵,有需求的残疾人康复服务覆盖率达到90%。确保有需求的残疾人每5年、力争3年接受一次健康体检。推进残疾人养护服务,建立残疾人养护制度。
7、对贫困白内障致盲患者复明手术费用给予减免,拓展盲人定向行走训练,有需求的盲人训练率达到90%。
8、为有需求的听障人群配发助听器,对符合标准的听障儿童和青少年植入耳蜗给予补贴,并提供后续康复服务,实现听障人群康复服务全覆盖。
9、完善智力残疾儿童康复、教育相结合的服务网络,实现对适龄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全覆盖,康复训练建档率达到100%,发挥智力残疾人日间照料机构的作用,为智力残疾人提供系统化、终身性的康复训练服务。
11、推进本社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体系建设,完成区下达的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和假肢矫形器装配任务,假肢矫形器安装做到发现一例安装一例。
12、加大残疾预防宣传力度,全面开展新生儿筛查,完善残疾儿童报告制度,减少和控制残疾发生,提高人口素质。
(四)残疾人教育工作目标
1、发展多层次的残疾人职业技能教育,进一步加大和提升残疾人职业培训的力度和层次。
2、完善本街道残疾人助学机制,加大“扶残助学春雨行动”的助学力度,整合各项助学政策,保障接受义务教育、高级中等教育和攻读全日制本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残疾学生完成学业。
(五)残疾人就业工作目标
2、出台特别帮扶措施,积极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自谋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求职登记的残疾人都能得到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培训后就业率明显提高。
3、按照轻度、中度、重度残疾人的类别,分别制定不同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轻、中度残疾人原则上采取多种形式在岗就业,至年,社区残疾人工作助理员岗位将开发到50人,提高残疾人就业率,重度残疾人纳入重残无业的社会保障机制。
(六)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目标
1、根据街道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研究制定贫困残疾人实施分类保障的办法,对我街道城镇重残无业人员养老补助个人缴费实行补贴,由原个人每月缴费25元调整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适当提高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贴。
2、全面推进残疾职工的社会保障工作,城镇残疾职工全部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等各类社会保险。
3、将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社会保障制度。
4、对符合廉租住房政策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以实物配租或现金补贴的方式优先解决住房困难。
5、广泛开展针对残疾人的各种社会救助活动,为符合政策的独生子女残疾人家庭开展午餐配送服务,申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七)残疾人文化体育工作目标
1、广泛开展残疾人群众性文化活动,社区公共文化场所主动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吸纳残疾人广泛参与,丰富残疾人的文化生活,提高残疾人的综合素质和社会参与能力。
2、街道公共图书馆进一步改善为残疾人服务的条件,强化具有声音、影像等种类的残疾人服务功能。
3、社区报开设反映残疾人活动内容的专栏(版),积极推进公共传媒“字幕工程”,进一步推进残疾人信息和交流的无障碍。
4、发掘和培养残疾人特殊艺术人才,推动残疾人特殊艺术发展。
5、开展丰富多彩、自娱自乐的残疾人文化活动,不断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6、街道残联在文化站的帮助下,积极组织残疾人因地制宜地广泛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积极推动社区各界关心支持残疾人体育活动,扩大残疾人体育活动的影响,整体提高残疾人的身体素质和体育水平,争取经常性参加体育活动的残疾人达到街道持证残疾人口30%,每年至少举办一次残疾人群众性体育比赛。
7、健全本街道残疾人体育管理组织,加强残疾人体育管理人员的培养,建立一支专兼职结合、充满活力的残疾人体育管理队伍。
(八)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目标
3、完善残疾人法律援助制度,街道有残疾人维权机构,街道法律援助中心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处理程序,确保残疾人渠道畅通有效,采取多种形式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4、加强残疾人证的核发与管理,建立健全动态的残疾人数据库,评残发证业务实现信息化管理。
(九)残疾人组织建设工作目标
1、完善残联组织机构、机制健全、运作规范,富有活力和效能,切实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
2、建立健全街道和居(村)委的残疾人工作网络,居(村)委要明确有负责从事残疾人工作的助残员。进一步推进社区残疾人协会工作,完成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为大幅提升基层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空间创造必要的条件。
3、加强残疾人工作者教育培训工作,全面提高残联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和综合能力。
(十)社区残疾人工作目标
1、构筑以社区居民委员会为核心、社区残疾人协会为纽带、社区服务机构为基础的社区残疾人工作机制,创造为残疾人服务在社区的局面。
2、加强社区残疾人协会和残疾人助理员队伍建设,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其服务功能。
3、残疾人协会有残疾人活动室,能经常组织残疾人开展各类活动。
4、整合各种社区资源,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把为残疾人服务纳入社区服务网络系统。
(十一)无障碍建设工作目标
1、按照建设部创建全国无障碍城市的要求,继续有计划地对原有建筑物、道路的无障碍实施改造。参照国际标准,结合实际,在本社区主要景观路段、活动场所等示范性地域和窗口单位重点建设标志性无障碍设施。
2、加强无障碍设施的使用维护,加大执法力度,对损坏、占用无障碍设施的行为进行纠正或处罚,落实经常性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已建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4、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宣传教育,提高居民无障碍建设意识,让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无障碍环境建设。
(十二)社会环境工作目标
1、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促进社区各界进一步了解残疾人事业,使全社区形成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社会风尚,把开展扶残助残活动纳入街道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广泛开展各具特色的助残活动。
2、健全和完善各类助残志愿者团体,建立助残志愿者人才库和服务对象档案,动员更多的社区力量帮扶残疾人,弘扬中华民族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
3、动员社区各界积极参与帮残助残活动,形成规模。充分发挥残疾人事业新闻宣传促进作用,依托社区报等媒体宣传人道主义思想,宣传残疾人事业,形成宣传效应。
(十三)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目标
街道残联开展“阳光之家”长效管理,把街道助残服务社建设成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开展康复训练、职业培训、就业指导、文体娱乐活动、用品用具供应等服务,建立符合残疾人工作开展要求,为残疾人提供就近、便利服务的综合服务设施,使之成为“残疾人之家”。
(十四)信息化建设工作目标
关键词:非政府组织;公共经济学;经济效应
一、引言
二、NGO的资源配置效应
资源配置是经济学研究的核心问题,通过研究资源的使用方式和结构问题,实现全社会资源的有效分配和利用。与政府和市场不同,NGO主要采取自愿供给的方式提供(准)公共产品,在资源筹集、组织决策、资源使用、激励约束等方面具有准公共性、自愿性、非营利性和非分配性等四个主要特征。NGO还以其特有方式带动和引导其他主体的资源配置方向,并通过经济主体间的合作不断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
(一)以自愿的方式提供(准)公共产品从经济学的角度看,NGO能够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BurtonWeisbrod,1986),满足政府所无法满足的非中间投票人的特殊公共需求,回应个人的“社会交往需求”(王绍光,2002),以及提供信用产品(Hansmann,1980)(如慈善服务、幼儿看护、养老服务、医疗服务、教育等)。NGO资源配置的方式和结构特征体现在:
3、资源使用。NGO的经济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全部所得均用于完成组织使命,不能分配给所有者和管理者。捐献型NGO主要通过无偿捐赠支出或价格补贴方式,实现其慈善救助的组织目标。商业型NGO则主要利用所筹集的资源生产商品或服务,并把它们提供给客户。
4、激励约束。组织目标的实现、社会的积极回应与评价以及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补助和拨款等都会激励NGO的发展。组织目标、捐赠人监督、社会问责和政府规制也是NGO经济活动的约束力量。
(二)引导和带动其他主体的资源配置活动
1、倡导效应。NGO对环境保护、动植物保护、人权、平等等理念的倡导,影响甚至改变家庭(个人)、企业和政府的经济活动。比如,在美国历史上,对精神病人的照看、争取妇女权利、保护大自然、戒酒、计划生育以及历史教育等,都是由NGO率先倡导和实施的,其中不少导致了政府采取相应措施。2002年以来,我国的环保NGO在重庆燃煤电厂停建、保护怒江、圆明园防渗工程、保护滇金丝猴等项目上的倡导活动促使政府取消或改变了有关决策。近期,在国际环保组织――“绿色和平”的协调下,我国国内部分家居建材超市对其销售的茚茄木产品作了调整,对来历不明的茚茄木地板进行了停售。
(三)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为目标的主体间合作
随着历史的发展,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越来越多的NGO不断以新的方式和渠道筹集经济资源,创新生产方式,加强主体间合作,提高资源配置
效率。
1、NGO之间的联盟或伙伴关系。基于打破地域限制,实现信息互通和共享,NGO越来越注意借助与其他NGO间的网络联盟或伙伴关系支持自身发展。2007年2月成立的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依托“中国捐助网”构建全国性的救助对象数据库和捐助志愿者数据库,并联络民政部与其他慈善组织建立合作伙伴关系,致力于解决由于慈善捐赠分布不均衡所导致的救助效率问题。近年来,草根NGO和GONGO已悄悄开始了合作。一方面,比较成功的草根组织注意借助GONGO壮大实力,扩大影响,比如在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的推动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设立了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并由该委员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了“中国律师未成年人保护志愿协作网”,目前已吸纳5000多名志愿律师参加进来。另一方面,某些GONGO的工作方式也在发生变化。比如,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开展了许多资助草根的行动,向打工妹之家捐助10万元用于设立“打工妹法律援助工作站”,向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服务与研究中心捐助13万元用于妇女法律服务。
2、NGO与企业的合作。出资购买企业提供的服务是NGO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一种途径。比如,为解决农村贫困青年就业问题,中国扶贫基金和华学联盟培训中心共同举办了“培训就业项目”,扶贫基金会负责资金支持、项目指导与效果监测,华学联盟负责技能培训与安排就业。该项目初期计划每年培训2000人,2008年将达到每年10000人以上。
三、NGO的收入分配效应
本文认为,考察NGO的收入分配效应,可以遵循不同的路径。首先,可以从NGO对收入分配不公形成原因的影响人手。王名(2001)通过对我国扶贫NGO的生存扶贫、技术扶贫、教育扶贫、文化扶贫、环保扶贫等9类活动,实证地考察了它们对收入分配的贡献。其次,可以从NGO所采取的收入分配手段人手,研究NGO对收入分配的影响机制和效果。
(一)经济公平效应
1、行业协会的自律机制。行业协会通过制定内部契约的方式,确立一些行业标准,建立会员企业内部的自律机制,加强自我管理,实现自我协调,维护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关系。比如,在温州打火机市场,不少企业曾经恶性竞争,劣质打火机泛滥。通过温州烟具业协会的努力,打火机行业内部的恶性竞争及劣质产品的泛滥得到有效制止,创造了良好的市场秩序。
2、NGO的维权机制。工会和民间维权组织的基本职责是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社会保障权等劳动经济权益,是对经济公平的一种保障机制。近年来,我国部分企业内部分配秩序混乱,拖欠、克扣工资,超时劳动,利用各种手段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基本社会保险普遍缺失,长期不增加工资等收入分配不公平现象比较突出。在这种情况下,北京、安徽、山东、甘肃、吉林、福建、黑龙江、陕西等省市相继成立了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等民间维权组织,在帮助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社会公平效应
1、价格调节
(1)低价收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产品和服务是NGO常用的一种价格手段。比如,BurtonA.Weisbmd(1997)研究发现,在智障治疗和家庭护理领域,营利机构和NGO在“价格-成本差”(pfice-coamargins)上存在明显差别,在上述两个领域NGO的“价格-成本差”比营利机构分别低$80和$120,分别相当于平均成本的12%~20%。
(2)差别价格。NGO在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商品或服务时,可能因接收者的不同而实行不同的销售价格或收费标准。比如,北京光华慈善基金会2004年举办的20期创业培训中,14期是面向下岗失业人员、贫困地区学生的免费培训,6期是面向在职人员、单身母亲、职业高中学生、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残疾人士、复员武警、劳教人员的低收费培训。
(3)价格补贴。为实现组织目标,NGO会选择一部分特殊客户给予特别的价格补贴优惠。比如,“希望工程”对那些贫困家庭学生给予教育费用以及生活费用的补贴,提高贫困家庭在教育支出方面的能力,通过鼓励增加人力资本投资实现脱贫。人类家园国际机构在云南项目办公室通过无息贷款方式来帮助贫困居民解决住房问题。
2、无偿捐助。从捐助方式看,通常分为直接和特定的无偿捐助、间接和非特定的无偿捐助两种方式。从捐助内容看,既有直接对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体提供的现金捐助,也有衣物、药品、医疗设备、图书资料和电脑及其软件等实物捐助,以及提供医疗、养老、法律咨询、诉讼等方面的免费服务。
3、资格要求或群体瞄准。与营利组织的资格要求不同,NGO往往使用与支付意愿和支付能力关联很小的资格标准,或者直接瞄准没有支付能力的那部分群体。比如,中国扶贫基金会实施的《母婴平安120行动》确定项目对象应是贫困户中的孕产妇,并制定了贫困户的界定标准。宁夏扶贫与环境改造中心实施的盐池小额信贷项目中,目前的1400个客户中93%都是中下等收入的农户。
4、培育社会资本。大部分研究表明,社会资本对促进收入均等分配具有积极作用(邹宜斌,2005)。NGO有助于培育社会规范,传播公平、博爱、慈善、公益、合作和参与的理念,具有承载或传递社会资本的重要功能。许多NGO在扶贫项目运作中实施参与式扶贫,让农民成为自主决策、参与实施和自主监管的全过程主体,在改变贫困村庄落后面貌的同时,也催生了农民自我脱贫的新精神。
四、NGO的经济增长与稳定效应
NGO的经济增长与稳定效应是指它对经济增长、可持续发展、就业水平及物价稳定等方面带来的影响。从微观个量看,单个NGO的影响可能微乎其微,但从
宏观总量看,NGO整体对经济增长与经济稳定具有不容忽视的影响。
(一)NGO的经济增长效应
2、带动投资,促进消费。NGO的无偿捐赠、价格补助、服务支出等通过收入分配、价格媒介等,带动家庭(个人)、企业、政府等其他经济主体相应的投资或消费支出,产生支出的乘数效应。NGO对某些群体实施教育、医疗等补助会引起此类产品或服务相对价格的下降,以及受益群体实际可支配收入的增加,从而提高他们对此类服务的消费。金融互的NGO(比如小额信贷组织和互助会)会通过影响组织成员的家庭可支配收入、融资水平、资产调整数量等影响他们的消费。AnheierHelmutK.&RudneyGabfid(1998)对美国和前西德NGO的研究揭示,美国NGO每向最终消费者提供1美元的服务将带来商业领域额外83美分的间接支出,即乘数效应为1.83;而前西德NGO支出的乘数效应是1.43。
3、创造社会资本,促进经济增长。NGO不仅培育社会资本,还可以创造社会资本,以此促进经济增长。从理论上讲,社会资本对经济增长的作用机制表现在,信任、社会规范和个人之间的社会联系有利于克服非对称信息对经济活动的约束,减少道德风险和搭便车行为,降低交易费用,使交易双方更容易达成协议,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率(陈刚,2006)。
(二)NGO的经济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效应
在可持续发展领域,活跃着大量的NGO。它们通过广泛的教育、宣传,影响甚至改变居民、企业或政府的环保观念和意识,尽量减少污染活动;通过实实在在地为企业提供环保信息、政策和技术咨询服务,促进资源在企业之间的循环利用,帮助实现环保产品的社会推广;监督企业的不良环境行为,推动可持续发展。比如,韩国“资源再生公社”专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废弃物再利用责任制”的实施,自该组织设立以来,韩国废弃物品循环利用率提高了5%~6%(王亚玲,2007)。
(三)NGO的就业效应
五、我国NGO经济效应研究展望
1、我国NGO的资源配置效率问题。蒋洪(1996)曾提出资源配置效率是生产效率、产品组合效率和交换效率的统一。这是否适用于评价NGO的资源配置效率如何进一步具体化在医疗、卫生、教育等领域,与营利性机构、公立机构相比,NGO的资源配置效率是高还是低影响因素有那些制度或体制根源何在这不仅关系到如何选择公共产品(服务)的供给方式,也涉及到NGO公共政策的决策,即是否需要对NGO进行规制以及怎样规制。
3、我国NGO的就业效应问题。根据国际经验,NGO显示出非常大的就业增长潜力。当前,尽管我国NGO在促进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已经得到普遍认同,但与营利部门、政府部门相比,NGO部门就业具有哪些特点不同类型NGO的就业效应有何差异NGO有哪些促进就业的手段、渠道和机制有关的规范研究还不够深入细致,与实证分析的结合还不够紧密。
4、关于NGO的经济统计数据比较缺乏。这是NGO经济效应研究所面临的主要障碍。尽管越来越多的研究肯定了NGO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NGO的经济统计指标体系,只有民政部门对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三类组织的少量数据。在NGO经济统计指标体系建立之前,需要通过案例分析和区域性、行业性的经验分析加强NGO研究。
论文关键词:齐齐哈尔社区服务功能健全对策
论文摘要:齐齐哈尔社区服务功能的充分发挥存在着资金供给与运作方式单一、服务人员学历素质较低、“大政府、小社区”定位模式等制约因素。为此,应整合社区资源,构建多元服务主体,建立社区自组织,加强社区服务工作队伍建设并实行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的操作模式
一、齐齐哈尔社区服务功能充分发挥的制约因素分析
1.从物的冈素来看,资金供给与运作方式单一,缺乏支撑社区服务的物质基础
社区服务资金的不足使“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也由此导致社区服务的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
一是维系社区服务的基础设施和依托严重缺乏。很多社区资金、场地、设备绝大部分来政府,供应渠道狭窄单一,尚未建立起政府投人和社区资助相结合、并逐渐转化为以社会资助为主体的资金筹措机制。在资源整合问题上,也没有找到有效的整合手段和方法,驻社区成员单位尚未树立起“资源共享、共驻共建”12I意识。存社区建设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为维系社区服务的正常开展只能以有偿、低偿服务补偿无偿服务。很多社区居委会兴办的便民利民的服务站规模较小且较为分散,各自独立,各自为阵,因场地、资金、环境、机制等因素的制约,难以建立较大规模的服务实体,也没有形成多层面广覆盖的社区服务网络。闲此,社区服务严重缺乏可依托的阵地和设施而难于持续发展。
二是社区服务对象狭窄,服务内容单调,服务方式滞后,不能满足社区居民多样化的社会需求。社区服务刚起步时主要定位于公益性、福利性的对民政对象的无偿服务,目前,社区服务的项目和内容已涵盖,大居民物质和精神生活的方方面面,初步形成以社会救助为基础的集家政服务、物业管理、职业中介、心理咨询、健康保健等内容为一体的综合服务体系。受资金捉襟见肘的影响,齐齐哈尔的社区服务以社会福利为主,以街道居委会辖区内的孤、老、残、困、荣誉军人等群体为扶贫济助残帮老特定对象,服务方式还仅留在传统的“好人好事”等传统形式,对于社区居民的社区养老、劳动再就业、社会和医疗保险、医疗保健社会化、小区环境、法律咨询、教育培训等更高层次的服务要求则难以满足。
2.从人的因素来看,社区服务人员学历素质较低、职业化、专业化程度不高,志愿服务发展不足
3.从社区服务的管理要素来看,“大政府、小社区”的定位
依然存在,尚处在“政府主导”的社区服务发展状态随着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入,应按照“大福利、大服务政府管,小福利、小服务社区管”的方针和政社分开的原则,把政府和社区各自的职能划分清楚。但在齐齐哈尔社区服务中仍然存在着政社不分甚至包办社区服务的倾向。社区服务中的政府行为出现两种偏差:一是政府仍同于政社不分的旧习管了不该管的事;二是政府将本该自己管的事,拱手让给了社区,区、街、社区居委会i个层面也未能构成上下串联、左右并联的服务网络,无法取得项目你缺我补、救助一呼百应的效果和集约化服务的规模效应,由此导致的后果是:
第二,规划协调不够。社区服务是众多服务行业的集合,涉及工商、劳动、土地、城建等多个管理部门,各部门对社区服务认识不同,_T作重点不同,缺乏统筹规划与协调,没有形成社区服务发展的整体合力。社会化和市场化程度低。目前礼区服务业兴办主体单一,服务层次不同,服务质量缺乏保障,物流配送、信息咨询等社区新型服务产业还没有形成一定的规模,社区单位后勤化服务进程缓慢,社区服务资源整合欠缺,一些服务和活动设施没有得到有效利用。
二、健全齐齐哈尔社区服务功能的对策建议
其次,建立社区自组织,形成社区服务的整体合力。应支持社区成立形式多样的各类组织并积极开展活动,使居民在参与各种活动中实现自我服务、自我完善和自我提高。社区服务白组织可以分为四类:一是社区福利类。如社区托老所、社区敬老院、社区公共活动场馆、社区公益服务中心、社区公益服务站等从事社区公益事业的自发组织。二是维护权益类。如社区法律援助中心、社区妇女儿童保护协会、社区环境保护协会等自发组织。_=是志愿类。如社区志愿者和义工组织。四是社区服务类。如为社区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低保”家庭等特殊群体提供无偿服务和为社区广大居民生活便利提供低偿服务的便民利民组织。社会自组织作为公民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承担许多政府不能承担的服务功能,在发展社区民主、社区互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社区工作专业化、整合社区资源、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多样化、个性化的物质和文化需求、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论文摘要:香港养老保障体系以社会福利合作机制为主,包括养老保险、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三部分内容。在不同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中,政府和第三方机构、企业、个人都有明确分工,这一机制有效地整合了社会福利资源,极大地提高了福利水平。“香港模式”给内地养老保障体系的完善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即要建立养老保险、救助和服务为一体的养老保障体系,明确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建立多方参与的养老保障体系,广泛调动一切社会力量,充分发挥家庭、社会成员、企业和民间组织的作用,做到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相互补充。
人口老龄化是当今世界人口发展的主要趋势,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速度更是前所未有。预计到21世纪中叶,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将达4亿左右,而目前80岁以上高龄老人已高达900万,并以年均5.4%的速度递增。如此多的老年人生活谁来保障在老年人的生活保障中,政府、企业和个人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角色和责任本文通过分析已建立相对完善养老保障体系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养老模式,试图解读其模式中政府、个人、企业和第三部门合作机制,从而为我国内地养老保障机制建设提供有益借鉴。
一、香港养老保障模式简介
1.香港养老保障模式产生的背景
由于生育率降低和平均预期寿命延长,香港人口结构出现明显老龄化。据联合国人口基金(UNFPA)的报告显示,香港男性的平均寿命为78.9岁,名列全球第一。女性平均寿命为84.9岁,排全球第二,但人口出生率却全球最低。随着香港老年人口的增加,老年人生活保障问题日益突出,老年人的经济、生活和服务保障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尤其重要的是,随着香港老年人平均寿命的不断提高,75岁及以上的高龄老人越来越多,他们的健康、照顾以及经济保障有别于其他群体,更需要社会各界给予高度的关怀和重视。
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是一个社会文明和进步的体现,也是一个社会伦理道德和价值取向的反映。正因为这样,香港政府认为有责任采取提供社会福利服务的方法帮助其成员克服个人和社会问题,在《跨越九十年代香港社会福利白皮书》中,香港政府指出,香港“社会福利包括应基本社会需要而制定的各项法律、计划、利益及服务,其宗旨是为解决现存和潜在的个人及社会问题。社会福利担当一个重要的发展角色,通过有组织的服务及体制,协助个人及各特别人士充分发展自己的能力,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达致美满的人生,并切合家庭与社会的需要及期望”。根据这个宗旨,香港政府制订了一系列针对老年人的保障措施和福利服务内容。200()年12月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的实施,标志着香港已经形成相对完善的养老保障体系,形成了养老保障的“香港模式”。这一养老模式的确立,为香港老年人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提供了强大的制度保障和服务支持。
2.香港养老保障体系的基本结构
香港养老保障体系主要有以下几部分组成:
(1)养老保险它由强制性公积金、职业退休、公务员退休、其他退休及个人储蓄养老保险计划组成,其中强制性公积金计划占主导地位,由香港政府强制推行,要求香港在职者(除豁免人士外)及其雇主按其收人供款,是以累积资金为雇员或自雇人士退休后生活提供保障的养老保险计划。养老保险为香港就业人士年老后的基本生活需要提供了制度保障,形成了香港老年人社会保障的第一张“安全网”。
(2)养老救助老年人社会救助从老年人的经济、社会和心理需要各方面综合考虑,建立了较为全面的救助网络,形成香港老年人生活保障的第二张“安全网”。这是政府或社会为了满足老年人的最低生活需要而提供的一系列资源保障与服务支持,由现金与实物援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法律援助和心理救助等5大类组成。
(3)养老服务其内容和方式包括老年活动中心、老年综合服务中心、老年日间护理中心、家务助理服务、老年户外康乐巴士服务、老年度假中心、义务工作计划、老年义工计划、老年社区网络计划、老年卡计划、护理安老院、安老院、护养院、老年宿舍、疗养院照顾补助金、临时居所、老年住房以及私营安老院等。既满足了老年人的基本生存需要,也满足了老年人社交及自我实现的需要。在老年社区服务方面,全港有老年活动中心260多间,老年综合服务中心28间,老年家务助理队120多个。
3.香港养老模式中体现的政府、企业和个人责任
香港的多元文化造就了政府、社会、家庭、个人责任相结合的多元主义社会保障理念。香港养老保障的责任主体包括个人(家庭)、企业,也包括政府和第三部门(既不属于政府公共部门,也不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正式组织),他们在这个多元化福利主体格局中,建立起了两种形式的“三方伙伴机制”:“政府一企业一个人”的社会伙伴关系;“政府一企业一第三部门”的合作关系。
香港政府在老年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体系中的角色、职责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制定老年福利政策并监督其实施;第二,提供老人社会保障的法定服务以及紧急救济等;第三,资助老人志愿福利机构,并对其服务进行评估、协调和监察。非政府民间机构在香港养老保障中也担当重要角色,民间社会福利机构具有灵活自如、专业程度高、应变能力强等特点,可为社会提供较完善的社会福利服务。为此,香港政府通过宏观规范管理、咨询培训、政策引导、经费资助等方式,大力扶持和发展民间社会福利机构。同时,香港政府也重视个人自助、家庭照顾在养老保障中的作用,他们不仅减轻了政府和社会机构的压力,也更符合中国的文化道德传统,有助于满足老年人的心理需要。
二、借鉴香港养老模式,探讨内地养老保障中的三方责任
香港养老模式从“补救型”向“普救型”的有效转型,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其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而我国内地的经济条件决定了短期内还不能建立“福利国家”体制,不能实现“人人皆福利”的“普救型”福利模式。但是就像吴敬琏在2006年中国社会保障论坛首届年会上所说的:“我国的财力完全可以做到全民低保”,因此,内地可以借鉴香港的养老模式,以较低标准的保障层次,充分发挥家庭养老功能普及养老保险,扩大养老服务覆盖面,建立养老保险、养老救助和服务三种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实现老年人的经济、服务以及精神保障。而在这个保障体系中,不同层次政府、企业和个人承担的责任又各不相同。
1.养老保险中的政府、企业、个人责任定位
香港通过政府立法、企业缴费确立了较为完善的养老保险体系;而在我国内地,由于养老保险制度缺失、资金不足、权责不明确,加之市场的失灵,尚未建立全面的养老保险体系。世界银行认为,为了应对老龄化危机对养老保险的不利影响,各国需要改革单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三个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这三个支柱包括:确保老年人获得最低收人的公共养老保险制度,作为职业福利的企业年金制度和提供更高保障待遇的个人自愿储蓄制度。对应养老保险的三个不同层次,我国分别建立了惠普式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和商业人寿保险。
2.养老救助中的政府、企业和个人责任
社会救助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目标是帮助社会脆弱群体摆脱生存危机。老年人作为特殊的弱势群体,也是社会救助的对象之一。香港政府通过建立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公共福利金计划、紧急救济服务、老年医疗救助、法律救助等24个项目,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老年人社会救助网络。而在我国内地,由于社会救助资金投人不足,中央、地方财政救助资金分担不够合理,救助专业人员缺失,民间救助组织数量不足等原因,老年人救助水平还处在较低的层次。
3.养老服务中的政府、家庭和企业责任
香港老年社会服务体系主要是由政府、志愿福利机构、家庭和社区社会网络三个层次构成。借鉴香港养老经验,结合内地实际,可以建立以政府为导向,家庭养老为主和社会养老为辅的养老服务体系。
在养老服务上,政府应主要是筹资和指导的角色,而不是服务的实施者。在提供具体的养老服务时,家庭应承担基本责任,在老年人的心理慰藉和精神支持上,家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补贴,支持家庭养老;另一方面,政府应该大量吸纳非营利的民间组织参与。民间组织在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中的作用不可忽视,它可以提供生活照料服务、精神慰藉服务、医疗卫生服务、文化娱乐服务、体育旅游服务等多种服务类型,满足老年人多元化的需求。我国内地的民间组织虽然规模日益扩大,但在登记注册、组织自律、制度规范、人员资金、社会影响等方面都还处于发育阶段,面临一系列问题。因此,政府应在资金和政策上加大扶持、优化管理和监督,积极发展民间组织,促进养老服务的社会化。企业和个人在福利事业上,也应负起相应的社会责任,通过捐赠或者参与老年人志愿,为老年人福利事业贡献一份力量。
三、香港养老模式的另一启示:建立多方参与的养老保障体系
关键词:家庭暴力危害原因对策妇女权益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暴力的行为。其形式包括殴打、罚跪、捆绑、拘禁等体罚形式,也包括威胁、恐吓、辱骂等精神虐待。目前,对于家庭暴力的内涵还没有全国性的法律做出权威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认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
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一、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1.经济收入的不平衡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原因。经济收入的不平衡导致了经济地位的不平等。传统的择偶观是男强女弱。女方希望找一个各方面都比自己强的男性,而自己甘愿默默奉献于家庭,一些男性由于有了妻子及其家庭成员的支持,因某些机遇而迅速致富,社会地位也大大提高,所谓的“优越感”得到了体现,于是要求家庭成员绝对服从其意志,否则就恶语伤人,大打出手。此外还有政策的原因,妻子下岗,收入减少,重新就业困难,不得不暂时依赖丈夫,从而受到丈夫的冷落和歧视。一旦发生家庭矛盾,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通常会成为发泄的对象,并且大都表现出逆来顺受。而这种软弱的反应使得施暴者无需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2.立法不完备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我国目前尚无明文惩处家庭暴力法律规定,虽然《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都规定了禁止用暴力虐待、残害妇女,但由于有些家庭暴力事件与虐待罪事实之间有本质的差别,存在着规定不明确、立法分散、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的缺陷,裁决起来缺少法律依据。
3.司法的漠然态度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社会根源。中国有两句古话:一是“清官难断家务事”;二是“家丑不可外扬”。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机关对于一般家庭暴力持比较模糊、暧昧的态度;同时受害者认为家庭暴力属于‘家丑’,不足为外人道。致使家庭暴力程度不断升级,因为家庭暴力并非一般的治安问题,还涉及到感情因素。司法人员认为“清官难官家务事”,他们怕自己正儿八斤的去处理了,可当事人之间马上又和好了,反过来还怪自己多管闲事,所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4.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文化根源。我国长期以来的文化基础是男性中心本位文化,男女在家庭及社会结构中的地位极不平等,我国古代封建礼教所宣扬的"三从"思想更是其极端表现。“男尊女卑”,夫权统治贯穿数千年中国历史:“三从四德”,将女性置于男性统治之下。对子女则实行惩戒之术“天下无不是的父母,父叫子死,子不敢不死”推行“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封建礼教。掌握家庭经济权力的家长,对家属当然地享有至高支配权,从而使干涉与侵害妇女、子女的人身权利的行为合理合法化。直至今天,崇尚男性对女性暴力、父母对子女惩戒的历史传统,依然深刻地影响当代中国家庭。
6.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作和生活节奏不断加快,人们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心理负担越来越沉重,长期积聚需要得到彻底的发泄,一旦这种情绪被错误地带到家中,就很容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索。根据暴力发生的“压抑-诱发”模式,种种因素造成了个体需要的压抑,从而产生严重的心理冲突,当遇到一定的外界刺激以后,很容易外化为攻击性的行为。中国在近二十年经历了巨大的社会变革。社会变革一方面提高了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人们的生活竞争压力。特别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社会体制的变革,思想观念的冲击,造成了社会秩序的震动,也带来家庭生活观念的转变。社会压力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城市人员下岗和农村中劳动力的剩余。由于原有的国有企业的普遍亏损,农村人口的大量增加,部分城市和农村人员的生活得不到保障,生活的压力积聚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在一定因素的刺激下,就容易外化为家庭暴力的行为。
三、家庭暴力的危害结果:
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具体为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
家庭暴力伴随着对妇女的精神摧残。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绝大多数是妇女,因此她们受到肉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只不过因为身体上的损伤是外在的、较为明显而吸引了人们更多的注意,精神上的损伤是内在的、较为隐蔽而容易被忽视。精神的创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怖、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与悲哀,有的悲痛欲绝,导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找不到正当的解脱途径的情况下,她们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杀等消极反抗方式。当虐待超过了她们肉体、精神的承受能力时,有些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有资料表明:我国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
四、制定完善的反家庭暴力法:
为了使反家庭暴力法在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制裁施暴者,保障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我认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应重点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明确反家庭暴力法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由于家庭暴力是个社会问题,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适用的法律规范也十分广泛,
2.明确反家庭暴力法的指导思想、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反家庭暴力法应当:1、坚持依法治家、以德治家的方针,以建设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为宗旨,充分体现关怀弱者、保障人权的精神;2、以宪法为根据,整合妇女权益保障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反家庭暴力的实际需要,将现有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系统化、具体化,使之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特别要注意与其他法律的衔接;3、确立预防和制裁相结合的原则,制裁和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对施暴者应坚持教育、矫治、制裁相结合;对受害者应坚持保护、补偿、帮助相结合。
3.明确政府干预家庭暴力的责任
由于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中,而与每个家庭联系最密切是派出所,派出所作为最基层的公安派出机构,遍布在各个社区。社区民警对辖区内的居民情况比较了解,深入基层也比较方便;当家庭暴力发生后,受害者亦便于报案。因此,反家庭暴力法亦应明确要求社区民警作好以下家庭暴力的预防工作:第一,利用下片走访之机,加强同管界居民的联系,广泛宣传法律知识,使居民能够认识到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树立在遭受家庭暴力侵害时应积极报警或寻求其他途径救助的新观念;第二,经常与社区的居委会取得联系,摸清管界内各家各户的情况,群策群力,共同做好家庭暴力的预防工作,把家庭暴力消灭在萌芽状态;第三,对于家庭暴力比较突出的家庭,进行重点户的走访,找到引发家庭暴力的原因,对施暴者讲清法律后果,使之充分认识到家庭暴力对家庭、对社会的危害,及时化解矛盾;第四,配合其他社会支持系统,为受害人提供多方帮助。
4.明确司法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职责和措施
由于司法干预是国家司法机关运用国家司法权实施的,其干预措施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具有强制性,是各种干预家庭暴力的措施体系中最有效和最后的手段,因此强化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预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当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力度不够,这一方面有立法不够完善的原因,但司法本身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反家庭暴力法应当在完善司法干预措施、改革司法体制方面有所创新。1、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规定人民法院对家庭暴力案件可以签发禁止令或保护令;2、对于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允许受害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以此方便家庭暴力受害人、参加诉讼;3、增设保安处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可能实施家庭暴力的人或虽实施了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但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人适用保安处分;4、设立专门机构以增强司法干预的力度。在这方面我国已有成功的经验,如山西省大同市率先设立了专门审理侵害妇女儿童权利的维权法庭;在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也成立了“保护妇女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办案组”,由一名主诉检察官(女)和两名业务能力强、工作耐心细致的检察官组成,专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家庭暴力案件、女被害人案件和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案件的审查工作。该组坚持“专案专办、优先审查”的处理原则,将切实担负起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责。实践证明,如果在司法系统设立专门的反家暴机构(如家事法院或专门审理家庭案件的审判庭等)就可以大大提高现有反家庭暴力措施的有效性。
5.明确社区组织在干预家庭暴力方面的责任
社区作为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它在维护本社区居(村)民的合法权益、帮助有需要的人们解决婚姻家庭问题、对婚姻家庭权益受侵犯的人们进行救助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独特的作用,因此,反家庭暴力法应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北京市的社区建设,使之成为社区工作的重要内容;赋予社区组织干预家庭暴力的职能;要求社区设立相应的庇护机构,给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临时的避难场所;设立咨询服务机构对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心理、医学、法律等方面的咨询辅导,同时开展对施暴人的心理辅导和社会性别意识培训;设立相应的投诉、导诉机构。
反家庭暴力法之所以将社会救助作为重要内容加以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给社会成员带来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由“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角色转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和单位不可能像从前一样对个人的事务包管一切,因此,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社会救助系统,加强社区建设,强化社区功能,充分发挥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已势在必行。
6.明确家庭暴力案件中在证据方面的特殊要求
目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现状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除了法律规定不完善外,证据不足也是很大的障碍。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是当事人证据意识不强,没有充分注意收集证据,但更重要的是现行的证据规则在证据的采信、认定方面没有充分考虑家庭暴力案件的特点,因此,在不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有关家庭暴力的民事诉讼中涉及的证据的采信、证明标准、反证责任、司法鉴定的程序等方面作出一些新的规定,适当减轻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这些规定既符合家庭暴力案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又充分体现了反家庭暴力法关怀弱者、保障人权的特点,也有利于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
7.明确规定救济措施,强化法律责任
由于“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所以反家庭暴力法的重点内容之一应是完善相应的救济措施;特别是有关救济途径(程序)方面的规定;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施暴者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以附属刑法的形式增加制裁严重侵害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犯罪的新规定)、负有法定职责却不履行其职责的执法、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和社会救助机构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应负的法律责任;明确家庭暴力案件鉴定机构的职责及其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明确对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以暴抗暴案件的从轻、减轻处理原则;从而使反家庭暴力法具备较强的“可诉性”,真正成为执法、司法的依据。
所有的妇女应该勇敢的对家庭暴力说“不”。我们的社会应该是和谐美满的人间。
1.刘伯红。女性权利[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
2.巫昌祯,杨大文。防治家庭暴力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
3.参见中国人大新闻网2005年12月8日刊载,《为了家庭和睦社会安宁》。
4.参见人民网,法界动态专栏2005年11月24日刊载,《我国重视家庭暴力防治,维护妇女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