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法律思维而言,主要会包含经济思维、政治思维以及道德思维这三个部分,通过这几种思维的展现可以充分体现出社会的基本发展方向。对于经济思维而言,主要是在行为实施的过程中为了追求最大化的利益形势,因此,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会直接影响社会经济的有序性发展;政治思维主要是指在问题选择的过程中,其追求的价值观念中利会大于弊,因此,只有在各种条件成熟时,才可以实施这种思维模式,而对于这种思想内容而言,对于主体的要求相对较为严格;道德思维主要是为了在行为实施的过程中终于行为实施者的内心,从而在根本意义上实现惩恶扬善的最终目的。因此,在社会市场经济逐渐发展的过程中,应该对基本的思维模式进行充分性的了解,建立合理性的法律思维教学理念,从而为成人法制教育内容的建立提供充分性的保证[1]。
一、法律思维的基本内涵及成人教育中法律思维的种类
(一)法律思维的基本内涵
在现阶段法律理念发展的过程中,由于法制体系的缺陷性,人们对法律思维的认知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主要可以通过两种理念进行展现:其中一种是指法律思维的基本性理论、实践工作人员以及通过对法学原理的应用实现事物内容的认知,从而呈现出一种特定性的思维理念;而另外一种思维模式主要是指,在法律制度构建的同时,充分展现人们对法律形态的认识,通过对法律内容的分析,使人们充分掌握问题的解决形势,从而通过法律的运用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我国在十的会议中,明确的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所以,对于法律思维的主体而言,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法律内容的转变,发生一定的变化,因此,在这种现象的出现也就为我国成人法律教育的法律思维培养树立了科学性的发展方向[2]。
(二)成人教育中法律思维培养的基本类型
二、成人法律思维教育中的基本现状
(一)成人法律思维教育培养的目标较为模糊
随着现阶段社会经济的逐渐发展,对于人才的需要逐渐出现了多样化的需求,但是,在整个教育的过程中确没有形成科学性的发展目标,从而为整个法律思维的确立带来了一定制约性的发展。而且,在成人法律教育的过程中,由于文凭的贬值,成人教育与普通高校的课程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差异性的变化,很事业单位对于成人教育的文凭的信任度会逐渐降低,而且,也有很多人会认为待遇也会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与此同时,在法律内容教育的过程中,特定性的法律思维的教育也并没有特定性的教育理念,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不仅会需要专业性的法律人员,对于边缘性的法律人员的需求也是较为广泛的,例如,企业中的法律顾问、法律秘书等职位,因此,在成人教育的过程中,应该逐渐优化教学目标的建立,通过与社会发展趋势的充分性结合,建立多样化的教育理念,使人们在学习的过程中提高自己的核心行价值,从而在根本意义上实现人才的专业性发展[3]。
(二)成教法律教学中法律思维严重缺失
由于在我国现阶段法治内容的教学中,教育内容的理念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首先在专业性课程建立的过程中其种类相对较多,层次相对复杂,在教育的过程中仍然会存在着对法律思维的模糊性认识,而且,在成人教育的过程中,其课程内容建立的实践性相对较强,很多人员在学习的过程中对于法律思维会存在着较为陌生的现象。其次,在我国法制内容教学建立的过程中,其基本的教学理念相对较为落后,在知识传授的过程中主要有案例式、问答式以及传统灌输性的教学理念,很多教学内容较为单一性,从而为学生们的学习带来了一定的制约性,从而为整个教育内容的建立带来了一定的制约性。
三、成人教育中法律思维内容的构建
(一)建立权利与义务对等性的教育理念
在我国社会经济逐渐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市场化的需求逐渐增多,对专业性人才的培养就成为社会发展中最核心性的内容。由于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最重要的时期,内容分配的过程中会兼顾公平性的理念,因此,造成了经济发展中财务差距性。所以,在现阶段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怎样和合理的经济社会法制中潜在性的矛盾,就成为社会发展中最重要的问题。在现阶段成教法制思想教育内容建立的过程中,应该逐渐强化内化权利及义务之间的核心性关系,使人们形成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发展观念,如果人们在发展的过程中要想获得更多的权利,就应该相应的履行与之对应的义务,优化人们的基本思维,从而将基本的观念逐渐融入到个体的行为之中[4]。
(二)注重法律思维逻辑性的教育理念培养
对于法制教育内容而言,在整个课程内容建立的过程中,应该通过对不同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的界定,合理的优化人们之间的关系,而在法律内容制定的过程中应该通过法律内容的建立,激发他们对法律承担责任的思考,这种问题形式就是法律的思维逻辑。在制度建立的过程中应该将法律思维作为成人法律,从而为整个思维体系的建立提供充分性的保证。与此同时,应该注意的是,道德领域会将基本的权利及义务进行充分性的结合,通过多角度问题的分析,建立多样化的教学理念,从而使成人教育中的学习人员,在学习的过程中可以形成严密性的思维逻辑,从而为整个法律意识的养成提供充分性的保证。
(三)教育中应该注意程序公正性的思维培养
对于成人教育内容而言,在整个教学的过程中应该充分的注意实践性的教学理念,通过与社会发展动态的紧密性结合,建立公正性的程序内容,从而在根本意义上实现基本程序内容的合法性。对于法制程序而言,在法制内容实施的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现阶段成人法律教育内容建立的过程中,良好的思维养成对整个教育事业的建立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这种现象的出现主要是由于通过整个教育是事业的建立,可以为整个法律课堂营造一种法律至上、平等互利的教学现象,从而为整个成教课程内容的设计提供充分性的保证。与此同时,法制教育工作者应该充分的认清社会发展的基本现状,建立科学性的教学理念,从而为整个成教教学事业的建立营造良好的发展空间[6]。
参考文献
在历数了这一期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中种种感性的经历之后,我们将目光集中在学生对这个课程效果的反馈上,希望籍此能够了解到学生对这样一种新的教学方式的意见和建议。通过从对课程及方法的评价和对自身收获的评估,学生们的意见集中在这样几个方面:
首先,对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评价
学生们对这样一个全新的而且应当说还是不十分完善的法律教育项目给予了极大的肯定和支持,这从参加诊所课程的学生极高的出勤率和在课程进行中所表现出的极强的责任心和认真精神就可以看出。在课程评估过程中,同学们普遍认为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法学院开设的课程中是必要的而且是急需的。它所提供的学习模式和接触实践的机会以及从中取得的收获与其他的课程相比有极大的不同,诸如互动教学和模拟教学的方式,在指导教师监督下的独立办案,对某些专题的集中讨论等,都给学生提供了一个更加广阔的学习空间,使他们能够更加深入地理解和掌握所学的专业知识,从而扩展了视野,弥补了传统教学中的不足。这种崭新的实践性教学方式的引入及时地填补了我们传统课程设置中的缺憾,对学生而言,深有益处.
此外,从选课时由于同学们极大的热情而使我们不得不采用抽签的办法确定选课人数这一点来看,也显示出了法学院学生对实践性教学的需求和我们在这个领域投入上的不足。
其次,对诊所式法律教育所采用的教学方法的评价
第三,对自身收获的评估
对每一个同学而言,在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中所经历的情况和所体会到的收获可能都不尽相同,这主要是基于他们所处的环境和所办理的案件的不同,但在大家进行交流评估时,却发现有许多体会是共同的。在学生的总结会上,他们提到的最多的是两个方面的收获:
1、在实践中对法律的全新认识和对社会的进一步了解。
许多同学提到了在实践中应用法律与在书本中所学到的并不一样。在他们独立承办的几起案件中,他们都发现自己所学的法律的理论和平时认为是无可争议的道理在办理真正的案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挑战。即使是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在适用时还要考虑到许多其他的情况,这些情况都使学生们开始重新认识这个真实的社会和社会中的法律。在面对当事人时,不但要处理法律问题,还要处理许多情与理的问题,有的同学不仅慨叹“这个社会太复杂了”。他们认识到,处理一个案件不仅应当有扎实的法律功底,丰富的社会经验和人生阅历也是必不可少的。
2、职业道德与合作精神的加强。
同学们通过在案件中处理自己与客户之间的关系,进一步了解了律师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的重要性,并在办案过程中出色的加以实践,他们的认真与负责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称赞。而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在北大妇女中心这样的法律援助机构从事一定的工作,同学们接触到了一些社会中最需要得到帮助的人,在为他们提供可能的帮助的过程中,同学们认识到了对于法律工作者而言,应当承担什么样的社会责任,如何真正地去理解公平和正义的含义,作为律师职业最根本的目的是什么,对这些问题应当进一步加以思考。
对合作精神的加强,这应当是我们的一个意外的可喜成果。学生们长久以来养成的习惯是独立思考,独立解决问题,而相对缺少合作和协调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法律诊所的工作中他们能够通力合作,亲密无间,不仅解决了许多棘手的法律问题,而且从彼此获得了帮助和启发,更从中感受到了合作的愉悦,这对于学生们而言收获是巨大的。
我认为,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核心目的应当是完善学生的法律思维,弥补传统教学所欠缺的功能,充实学生的法律意识和应用法律的能力,以使之成为合格的法律人才,这才是这个项目之所以受到学生欢迎的一个主要原因。长久以来,法学院在培养学生的过程中,片面地强调理论学习而忽视甚至是轻视实践能力的培养,认为只要掌握了理论,在实践中稍加磨练,就可以应付自如。而学生由于缺少实践的检验并不知道自己所学的知识哪些更有用,由于并不了解理论的实际意义而不能进一步地理解和把握知识,这都造成了知识资源的浪费。另一个方面,学生们只是强调了对知识的掌握,而没有意识到作为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所应当具有的社会责任和社会意识,缺乏对职业责任和职业道德的直观理解,这样的人更易于为社会的风气所影响和左右,久之势必不利于法律职业的发展。要将学生培养成为具有全面素质的法律人才就应当扭转这一观念,转变重学理而轻实践的思想,即全面考虑法律教育的功能构成,加强法律实践教育的比重。法律的实践教育特别是诊所式的法律教育恰恰能够弥补这一功能的不足,可以全面地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和能力,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
全面的法律思维应当是兼具学理性思维和实践性思维的能力,是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所不可或缺的。在这里,法律思维并不是单纯的指法律推理中的逻辑思维能力,而是指一种更为广义的思维,具体地说应当包括对法律的理论和应用能力的理解、法律的头脑和意识以及对法律职业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诊所式法律教育在培养学生的实践性思维上与传统的法律教育模式相比较,其独特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背景不同——虚拟与真实。
传统的思维培养是建立在已知的和虚拟或想象的基础上。即便是模拟法庭或是案例分析这样的课程也是使用虚拟的或是已经发生过的案件作为分析的材料,这种模式的不足主要有三个方面:(1)学生不能得到充分的训练。因为是已知的或是虚拟的案件,事实与证据都可以在一定的限制范围内自由确定,不象真实的案件中会遇到许多未知的情况,无法真正地锻炼解决问题的能力;(2)难以引起学生真正的兴趣。由于缺少实际的利害关系,无法让学生投入、负责地办理与案件有关的问题,因此也难以调动学生的参与兴趣;(3)难以对案件做尽可能全面的注意及观察,特别是针对有些程序上的问题。
而诊所式法律教育则是建立在真实的案件背景和真实的当事人基础之上的,学生通过办理真实的案件,可以切身体会到案件的全部过程和细节,了解和掌握解决具体问题的方法和技巧,对个案和与当事人的关系的处理也使学生感受到了法律的职业责任和职业道德。
2、方式不同——抽象与具象。
我们传统的法学教育非常重视对学生的学理性思维的培养,将正义和公平的理念深植入学生的头脑,以使学生在考虑任何问题时都不由自主地直接去探究公正与否,合理与否,而忽视了其产生的有些程序上的问题。
2、方式不同——抽象与具象。
我们传统的法学教育非常重视对学生的学理性思维的培养,将正义和公平的理念深植入学生的头脑,以使学生在考虑任何问题时都不由自主地直接去探究公正与否,合理与否,而忽视了其产生的原因和各方面的利益衡量,结果往往陷于抽象的价值判断,寻求不到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例如在我们法律诊所中处理的一些案件,由于只听当事人一方的陈述,学生们在没有全面的了解案情之前,就已经先入为主地认定了一些情况,有时经常不自觉地就用情感替代了法律的思考,经常会因对当事人的同情而单纯从情感的角度看待案件,忽视了作为一个律师应当具有的职业素质和职业精神,忽略了运用证据和事实来分析案件,结果造成了一些周折。这也就暴露出了我们在对学生进行培养时缺乏全面的考虑,缺少对学理性思维之外的其他因素的考虑。另一个方面,学生经常会出于一种力求中立和客观的角度做出判断,我们并不恰当地将之称为法官式的思维,因为它更注重单纯地对理性的分析和依法律的规定。这是一种接近抽象地判断是非的思维方式。因此我们在办理实际案件中经常提醒学生,注意要用律师的思路去考虑问题而不是从法官的角度去做出判断。这都是传统教育思维模式的惯性在起作用。
而诊所教育要求学生对每一个细节都要注意并认真思考,即便是对案件的处理并不会起重要作用的环节也应当注意。不能简单地对事情做出判断,而要结合具体的事实与证据进行分析,得出结论。要考虑法律与事实背后的联系,甚至是要去推测和判断法官的想法,了解案件所具有的特定的社会背景,进而对案件做出判断,这就是实践中具象的思维方式。
3、角度不同——理论与实践。
传统的法律教育模式更加偏重于让学生练习从全局来把握问题,重视掌握理论分析的能力,强调学理性思维的重要性。
诊所式法律教育则通过解决具体而实际的问题,锻炼实践性思维的能力。注重创造应变的能力,培养一种超出单纯学理性的实践的理性,这是形成法律精神与法律意识所必不可少的。所谓实践的理性(并不是指实践理性)是实践性思维的集中表现,是将理论分析与实践能力相结合而形成的一种解决问题的能力。一位同学曾经提到:“通过参加诊所的工作,我感受到了自己在理论与实践上的脱节以及在解决实际问题上能力的提高。当我们在开始处理具体的法律问题时,有时会因对法律、法规的陌生而感到难以应付;到后来发现自己可以通过运用掌握的事实和理论去尝试解决一些没有规定可循的情况,从而做出处理。”这就说明学生们从法律诊所的课程中已经开始学会运用实践的理性来解决问题。
4、效果不同——单一与丰富。
通过诊所式法律教育使法学院的学生开始从一个全新的角度认识法律,认识社会,认识人生.教育的根本目的应当是帮助人树立正确的人生态度,正如梁治平所说的:“教育所关涉的不仅仅是知识与技能,而且是人格的成熟与道德的完善。”从这一点上来说,我们是真正触及了教育的目的了。
关键词:法学本科生;法学教育;法律思维能力;模式建构
一、国内法学本科生法律思维能力的整体现状分析
二、国内外法学院校法律思维能力培养模式的比较
三、国内法学院校对本科生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的模式建构
四、结束语
笔者通过建构理论性思维能力的培养模式和实践性思维能力的培养模式,希望能对国内法学本科生的法律思维的养成和提升有所帮助,对国内的法学教育改革有所借鉴。培养一大批具备卓越的法律思维能力的法律人是你我共同的追求。
作者:何佩佩刘风单位:福州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王瀚主编:《法学教育研究(第九卷)》,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2〕邱联恭:“法曹养成教育之课题与展望”,载其所著《程序制度机能论》,自印本1996年版。
〔3〕邱昭继:《读书会与法科学生科研能力的培养》,载王瀚主编:《法学教育研究(第四卷)》,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思维;培养;塑造
当前时代,大学生单单只掌握一点基础法律知识是不够的,还需要拥有法律思维,大学生只有拥有了法律思维,才能更好地适应当前社会,才能为和谐社会的构建贡献出自己的力量。而培养大学生法律思维是一项复杂的工程,所以思考如何培养与塑造大学生的法律思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培养与塑造大学生法律思维的意义
1.1法律思维是现代人人格构成要素之一
1.2提高大学生对法治社会的适应能力
现代法治社会背景下,大学生知法、懂法并在工作生活中积极贯彻落实法律,是国家赋予的最基础的权力责任与义务。当前法制时代也是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现代化建设的中坚力量和后备力量是还处于大学生涯的学生,大学生必须充分了解现代化建设的需求,明确自身和社会发展及其他社会群体之间的关系。而这一切都是建立在法律的框架之中,所以培养与塑造大学生法律思维可有效提高大学生对法治社会的适应能力。过去阶段,很多大学生由于没有树立法律思维,不知法、不懂法,使其逐渐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如2013年发生的复旦大学投毒案,犯罪嫌疑人林某就是因为不懂法律和存在侥幸心理,导致其做出极其恶劣的犯罪行为,该行为不仅降低自己的前途断送,并且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还给受害人及受害人的家庭带来沉重的伤害。总之,但凡是大学生犯罪,其根源在于他们对法律并没有充分的认知,缺乏法律思维。而培养与塑造大学生的法律思维,可有效提高大学生对法律的认知,避免其走上违法道路,减少大学生犯罪事件,保护大学生健康、稳定的成长[2]。
1.3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需要
当今我国社会发展的主要旋律是站在和谐稳定的基础之上不断提高经济水平,而不管是建设和谐稳定社会还是经济水平的提高,都需要大学生具备良好的法律思维。经济方面,培养与塑造大学生的法律思维,可有效降低大学生就业之后发生的各类经济纠纷,避免大学生的利益受到不法分子的侵害,而建立和谐稳定社会方面,同时,大学生是社会主体之一,每位大学生都需要在和谐稳定社会的构建中做出一点贡献。大学生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违法犯罪,对生活中不良现象和行为要积极抵制,维护好校园秩序。而培养与塑造大学生法律思维,可提高学生思想道德水平,使其在校园生活和今后的社会生活中善于用法律来作为自身行为的标准规范,所以,培养与塑造大学生的法律思维可有效推进我国和谐稳定社会构建进程[3]。
2培养与塑造大学生法律思维的方法
2.1改革校园管理模式
2.2重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
2.3加强对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
2.4积极开展实践活动
法律思维的培养与塑造单单依靠理论知识的教学是不够的,还必须结合实践活动,从而提高大学生的实践能力,使大学生能够熟练运用法律思维来解决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在开展实践教学中,教学内容不可过去抽象、笼统,应该从生活实际出发,以生活中极容易发生的事作为出发点来展开实践教学。在实践教学过程中,应该要求学生多看、多想、多做,而非一味的听教师进行讲解。如开展立法讨论活动,提高大学生对立法原理的掌握,还可开展司法审判的旁听活动等[6]。总之,只有开展实践教学,才能提高学生法律知识和法律思维的实践运用能力。
3总结
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思维已然成为现代人人格构成的基本要素之一,在法治社会下,培养与塑造大学生的法律思维可有效提高学生对社会的适应能力,并促进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而培养学生法律思维是一项系统的工作,高校应该改革校园管理模式,并重视起《基础》课程教学及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开展实践活动,从而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帮助学生建立起以法律思维为导向的行为模式,并不断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
[1]付五平.论非法学专业大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J].学理论,2014,(32):168-169.
[2]王雅静.关于大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1,(32):243.
[3]吴家豪.关于加强大学生法律思维培育的几点思考[J].齐齐哈尔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1):77-78.
[4]高岩.法律思维意识不应成为大学生人才培养的短板[J].管理学家,2012,(19):583-584.
[5]卓加鹏,许田.高职大学生法律思维文化探析与建构[J].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2,28(7):98-100.
[6]王毓南.培养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的途径[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4(8):110-112.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推进,大学生的法治观念亟待提高,其关键是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能否顺利养成。下面小编为你整理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希望能帮到你。
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是什么1、法律思维是主体认知客体的一种方法。
法律思维的主体是指法律职业者,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客体是指法律规范和客观现实。自从有了人类社会,世界就分为主体和客体两部分。主体和客体相分而结成认识关系,认识的方法就是作为主体的人的思维。法律是人类思维创造的产物,同时又具有独立于人类而存在的客观性,徒法不能自行,法律理论为法律介入社会生活提供了依据,法律思维则为法律与人类社会生活的互动提供了方法。
2、法律思维是主体从现象到本质以达至法律真实为最低标准的一个思考过程。
进入法律视野的客观事实经常呈现纷繁杂陈、杂乱无章的现象。这些现象背后隐藏着事物的质的规定性。法律思维作为理性的思考方式,需要对大量的现象进行分析加工,“无数客观外界的现象通过人的眼、耳、鼻、舌、身这五个官能反映到自己的头脑中来,开始是感性认识。这种感性材料积累多了,就会产生一个飞跃,变成了理性认识。”这种飞跃本身就是思考的结果。
但是,由于法律思维的对象一般都是发生过的事实,法律职业者只能根据符合程序要件的当事人的主张和举证,以及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信息和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只能达到程序要求的法律真实,而不可能完全再现客观真实。因此,法律思维虽然是主体从现象到本质的思考过程,但这种思考以达至法律真实为标准,即所谓的合法性优于客观性。
3、法律思维以法律职业者的法律知识和经验阅历为前提。
法律职业者运用法律思维,必须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底蕴,否则思考法律问题就会没有依据和方向;同时,法律职业者还必须具备丰富的人生阅历和社会经验,否则就无法认识事实构成。因此,只有具备了法律知识与“先见”这两个前提,法律思维才可能发生。
4、法律思维以法律规范和客观事实为思考质料。
5、法律思维以法治理念为价值指引,以定分止争为目的。
如前所述,法律思维是一种法律方法,其既是实现法治的条件也是法治自身的固有要求。关于法律思维以法治理念为价值指引的问题,将在下文论述。多数情况下,法律思维表现为一个判断过程,以得出结论并给出理由为结果,其现实意义就是定分止争,即案件的审结。定分是对争执问题是与非的判断,止争是在判断的基础上据法裁断,给出法律结论和理由。在此,法律的目的与法律思维的结果形成了契合。
法律思维的方式(1)法律思维必须以权利义务的分析作为思考问题的基本逻辑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