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法学有三个基础性核心概念,即法律、法治、法理,它们共同构成法学体系的理论支点,整个法学知识体系、理论体系、话语体系都是以它们为基石筑就的。在法学史上,对法律的研究最早、最系统、最深入,经典论述很多,以法律概念为支点的法律理论体系早已形成且已定型。对法治的研究则相对滞后和薄弱,尤其是在中国,直到改革开放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力倡依法治国(以法治国)、厉行法治,建设法治国家、法治体系,推进法治中国和法治强国建设,法治概念才名正言顺地进入法学研究的视野。经过40年的理论探索,以法治概念为支点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也已经形成并日渐成熟。与已经在路上的法律研究、法治研究相比,法理和法理概念的研究却刚刚起步,但也兴起了一波波热潮。进入新时代以后,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中国社会发生了从“法律之治”“依法而治”到“良法善治”的历史性转型。我们将怎样从理论上科学地表达这一转型的本质与内涵呢
正是在把握新时代法理复兴的历史逻辑和理论逻辑、适应良法善治之实践需要的基础上,我们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了“法理研究行动计划”。在法理研究中,“法理思维”是一个核心概念,也是一个重点课题。法理思维是新近提出的一个概念,反映了法学思维和法学方法论(法律方法论)研究与实践的最新成果,也标志着我国法理学研究的深化和拓展。法理思维作为一种既包容又超越法律思维和法治思维的新的法学思维范式,必将引发法学思维发生质的飞跃,推动法学方法论的深刻变革。
那么,法理思维有哪些基本特征呢在我看来,法理思维具有反思性、规范性、实践性、整合性等鲜明特征。
整合性。法理思维作为一种法学思维范式,整合性是其独有的特征。法理思维的整合性体现在诸多方面:
首先,法理思维包容了法律思维和法治思维。法理思维既以法律思维和法治思维为基础,又包容了法律思维和法治思维,并以实现对法律思维和法治思维的超越为目的。法学思维(或涉法思维)有法律思维、法治思维和法理思维三种主要形态,它们有所区别,又互相联系、有机统一、依次递进。我们平时说的比较多的是法律思维和法治思维,法理思维是随着法治文明的进步和法理研究的深化而形成了新的思维范式。
其次,法理思维是借助综合因素进行的整全性思维。正如德沃金所说的,就典型的法官思维模式(他称之为“赫拉克勒斯理想模型”)而言,法官在面对最难解决的疑难案件时,他可以不适用规则而适用一般原则,即使在适用一般原则有困难时,还可以诉诸更广阔的超出法律范围的政治道德原则或理想。
再次,法理思维还具有重要的社会整合功能。全面依法治国,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意味着,法治不仅仅是国家的事、政府的事、公务员的事、法律人的事,而且也事关社会中每个人的生活,法治不是居于生活世界之外,而是构成生活世界本身。而这样的“构成”,也不是人为的添付、移植、搭建,而是从文化结构中合乎逻辑地生成。全面依法治国,就是要法理泛在于生活世界,把法律人职业的“法感”,借助法理播撒在法治的每一个环节,转变为人民的法律意识、法律感受、法治理念。通过法理思维,无论是法律经验还是法律逻辑,无论是法律原则还是法律政策,无论是法律目的还是法律技术,无论是法律专家的专业意见还是普通公众的法律感受,都将尽可能得到整合并力争获得广泛共识,进而推动法学研究和法治实践的发展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