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反有组织犯罪法》与扫黑除恶有什么关系?
答:《反有组织犯罪法》系统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已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反有组织犯罪法》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标志性成果;是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的必然要求;是构建中国特色反有组织犯罪制度的成功探索和伟大实践。
二、《反有组织犯罪法》有哪六大亮点?
答: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
三、法律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怎样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组织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经济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危害性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四、“恶势力组织”的定义及具体表现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五、常态化扫黑除恶如何“打伞破网”?
答:纪检监察机关须与公安机关加强扫黑除恶协作配合,做到线索同步移送、案情同步会商、案件同步办理(即“三个同步”协作机制)。纪检监察机关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一律深挖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即“两个一律”)。既要公检法机关查办黑恶势力犯罪,又要纪检监察机关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关系网”、“保护伞”,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即“一案三查”)。
六、常态化扫黑除恶如何“打财断血”?
七、常态化扫黑除恶如何“夯实基层组织基础”?
答:根据党中央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防范和惩治“村霸”的有关文件精神,总结实践经验,《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二条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联审机制作了规定,明确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八、常态化扫黑除恶如何“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答:为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的惩治,《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九、定南县常态化扫黑除恶举报奖励是怎样的?
答:对举报人的有效举报,由线索受理单位或县扫黑办依据举报线索取得战果的情况,视情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奖励。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一)办案机关事先掌握的;(二)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三)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四)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十、对常态化扫黑除恶的举报人、证人、被害人等的保护措施有哪些?
答:《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因举报、控告和制止有组织犯罪活动,在有组织犯罪案件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