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在享受现代物质文明的同时,人们的消费观念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享受型”消费,如贷款购车,贷款购房等越来越多,与此同时个人消费信贷的规模及种类也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在消费者、银行及保险公司之间形成了新的贷款保证保险关系,本文拟对此类保证保险的法律特征进行探讨。
一、保证保险的内涵及性质
保证保险是指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需在约定的条件和程序成就时方能获得赔偿的一种保险方式,其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就是贷款合同的借款方和贷款方,保险人是依据保险法取得经营保证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保证保险常见的有诚实保证保险和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保证保险的内容主要由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的义务和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构成。保证保险的性质属于保险,而不是保证。在保证保险中,保险责任是保险人的主要责任,只要发生了合同约定的保险事由,保险人即应承担保险责任,这种责任因在合同有效期未发生保险事由而消灭。
二、保证保险的功能及范围
保证保险的功能在于转嫁被保险人的风险,作为一种保险手段,是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因为保证保险不是保证,所以保险人不能享有保证所产生的先诉抗辩权或物保优于人保的抗辩权,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就应当按照保证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在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中,投保人即贷款合同中的债务人未能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欠款,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保证保险的范围表现为,保险人承担的保证保险责任仅限于保证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限度内的贷款本金,对于违约金、利息、罚息等均不属于赔偿范围。
三、保证保险的权利义务及法律依据
事实上,赌博高利贷由来已久,甚至衍生成一个行业,这些放债人民间称之为“大耳窿”,④他们以在赌场向赌徒放债为业,以私刑为讨债手段,这些利用赌徒“翻本”心态的高利贷与赌场共生存,也因此成为博采监管的重要内容。“自费赌博,至多会把人输成穷光蛋,而一般不足以使人走绝路。因赌博而烧炭跳楼者,几乎百分之百地是因为欠了赌债。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有充分辨识能力之完全行为能力人,应知悉赌博行为系澳门地区法律所允许之行为,而仍于澳门地区向原告借贷款项从事赌博行为,为尊重澳门地区之法律秩序,被告之行为白应受到澳门地区法律之规范”,因此被告辩称赌博行为所生之债违反台湾公序良俗不可采纳。有关判决显示,台湾对待博彩合法化地区合法借贷的这一态度是一贯的。特别是对于适用外国法时公序良俗的审查问题,法官在另一涉及美国内华达州博彩案件的判决中(台湾“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130号民事判决)阐明,适用外国法不得有悖于本地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系指适用外国法之结果,与本地公序良俗有所违背而言。并非以外国法本身之规定作为评价对象。仅从个案而言,原告获得了胜利,保护了本身的合法权益。而在更广泛的意义上,这一案件不仅成为澳门博彩业信贷实体境外追债成功的先例,法官的有关司法见解对于博彩为非法的司法辖区,或许也具有参考价值。
关键词:研究类型/面向立法/面向司法/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
内容提要:目前我国刑法学中有关犯罪特征的争论,其核心就是没有明确在何种意义上讨论犯罪特征问题。从刑法学研究类型的角度分析,刑法学中有关犯罪特征的研究包括面向立法的研究和面向司法的研究,面向立法的刑法学研究认为犯罪的特征是应受刑法惩罚的社会危害性,面向司法的刑法学研究认为犯罪的特征是刑事违法性。
一、刑法学研究的类型划分
如果将刑法学研究与刑法的运行过程相联系,并且以此为标准来进行划分的话,刑法学研究可以分为面向立法的刑法学研究和面向司法的刑法学研究。
所谓面向立法的刑法研究是以刑事立法为最终目标的研究,包括事实判断、价值判断、解释选择和立法技术等问题。其中事实判断问题,意在揭示生活世界中存在哪些类型的利益关系、以往对于这些利益关系进行协调的手段是什么、其绩效如何;价值判断问题,意在以讨论事实判断问题得出结论为前提,依据特定的价值取向,决定生活世界的哪些类型的利益关系适合采用刑法手段进行协调,并依据特定的价值取向对相应的利益关系做出妥当的安排;解释选择问题,意在用刑法语言将价值判断的结论及其附属因素表述出来,完成从“生活世界”向“刑法世界”的转换,为刑法的成文化开辟道路;立法技术问题则是讨论在刑法成文化过程中,如何在一部法典或一部专门法律中,妥善容纳价值判断的结论。
所谓面向司法的刑法研究就是以司法适用为最终目标的研究,研究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落实法典中所体现出来的价值取向,主要是指司法技术问题,即主要讨论裁判者在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如何妥当地认定案件事实以及如何妥当理解、转述立法者体现在法律规定中的价值判断及在必要时填充法律漏洞,并进一步评价行为的问题①。
论文关键词:法律术语特征翻译原则方法
在原始社会中,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是氏族,而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规范是风俗和习惯。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产生,阶级出现,于是作为统治阶级的国家就逐渐形成了,作为国家实现其职能的手段和工具的法律也就相伴而生了。法律作为治理社会的有效方法和机制之一,在社会历史发展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法律是人类社会阶段性的政治制度、人类的精神高度、财富分配形态和方式、生产发展水平的体现。
法律翻译由来已久,尤其是近几年,随着中国法制化进程加快,对外交往范围的扩大,对外法律文化交流的增多,我国每年都有大量的法律文献被译成外文。入世将我国纳入国际一体化的大环境中,由于我国法律制度还没有完全与国际接轨,为了更好的参与到国际社会的政治经济活动中,我国开始也加快了向国际发达国家学习的步伐。这就要求大量翻译外国的法律、法规,以便于学习借鉴。但是受法律翻译人员专业水平和翻译态度的影响,我国法律文件的翻译质量不容乐观。有些法律法规的翻译,在词汇层面并没有尽最大的可能体现出法律文体同其他文体的差异,不符合法律词汇特征的翻译随处可见。为了提高法律翻译的质量,有必要在了解法律术语的特征的基础上探讨其翻译的出路。
一、法律术语的特征分析
法律英语的专门术语是用来准确表达特有的法律概念的专门用语。法律术语为法学专业领域内的交流提供方便。由于法律工作自身的庄严性,使法律工作中的专门化的行业语一律具有科学技术语的精密、明确、语义单一等特点。法律语言专业词汇数量大,应用范围广,总的来说法律术语具有以下特征。
摘要:本文从对商事的界定等基本理论出发,提出并论证商事具有营利、互惠、安全的法律特征。在分析商事与民事的区别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目前商事立法以及国外商事立法之概况,通过对一元及二元立法模式的论证分析,提出我国未来的商事立法应当采取二元结构的立法模式。
关键词:商事营利民事立法模式
一、商事的界定概况。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由于没有独立的民商法部门,其有关的法律主要为单行的商事法或判例。他们强调的不是人是否以被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而是更注重的内在实质关系——权的合法性。正如有学者所言:“尽管在英美法学界,关系有”合意说“、”权限说“、”权力说“等不同理论依据,但其关心的主题不是人究竟是以人(代表)的身份还是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这一外在形式,而是人是否有权以自己的行为来构建委托人与外人的直接合同关系。”②
关键词:公司组织形式作用
内容提要:公司制度是适应生产的社会化需要而形成的。它不过是立法技术根据经济需要以及现实存在所确定的一种企业法律形态,是人类优化资源配置的需要,是人类追求经济利益和效率的外化表现。在私人投资活动中利弊相生,因此实践中不应盲目追求公司这一组织形式。
一、我国公司的法律特征
就我国而言,公司一词是外来语,它是随着我国移植西方企业法律形态而逐渐通行的。对商事组织意义上的“公司”所作的解释,就现有资料看,首推清代学者魏源(1794年—1857年)对西洋人的“公司”所作的描述。他生动地写到:“西洋互市广东者十余国,皆散商无公司,唯英吉利有之。公司者,数十商辏资营运,出则通力合作,归则计本均分,其局大而联。”[4]实际上是把商人间的合资经营定义为公司。魏源的这种解释对清朝1904年1月颁布的《公司律》和早年的公司法著作均产生过重大影响。《公司律》规定,凡凑集资本共营贸易者为公司。又如王孝通称:“公司者,多数之人以共同经营营利事业之目的,凑集资本,协同劳力,互相团结之组织体也。”[5]
我国1988年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为私营企业的法律形态之一,其第9条第1款和第10条分别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我国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第3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一、域名的含义、性质与法律特征
(一)域名的概念
关于域名(DomainName)的概念,立法上并未有统一的规定,学理界对此也有不同的理解,诸如,“域名是指与因特网上数码地址相应的字母数字混合语符列”;“域名,又称网址,是一个通过计算机登上因特网的人在因特网上的地址”;“域名是联接到国际互联网上的计算机的地址,它们是为了便于人们发电子邮件或访问某个网站而设计的”;“域名,其实是因特网协议(IP)地址的一种容易记忆的字符串,它对应的是纯数字的地址”;“域名就是指Internet用户用以确定其在网上的位置,并与其IP地址相对应的名称”等。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解释,“从技术上讲,域名只是因特网中用于解决地址对应问题的一种方法。可以说只是一个技术名词……,从商界看,域名已被誉为企业的网上商标”。
上述对域名的理解或者偏重于进行技术性阐释,或者未能揭示出域名的独特功能,故均有失准确。笔者认为,从法律角度来讲,域名是指域名所有人拥有的用于计算机定位和身份识别的网络地址。
(二)域名的结构及其主要类型
摘要: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规定的差别,采取各种合法手段,跨越国境或税境以谋求最大限度的减轻其国际税收负担的行为。国际避税活动给各国经济带来损失,也给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带来影响。随着全球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的迅速发展,国际经济交往活动日益增加,加强对国际避税的研究和立法,开展反国际避税斗争已成为我国改革开放中必须着力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关键词:国际避税法律特征反避税法律措施
一、“国际避税”及其法律特征
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规定的差别,采取各种合法手段,跨越国境或税境以谋求最大限度的减轻其国际税收负担的行为。具体分析可从一下几个方面理解国际避税的含义。
第一,国际避税的主体是跨国义务纳税人。即就是指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跨国纳税人为了减轻或解除税收负担,事先往往经过周密的安排和决策,对税法的缺陷及固有漏洞有着深入了解,利用税法的不完善、不健全达到尽可能少纳税的目的。
第二,国际避税以不违反各国税法为前提。跨国纳税人虽然减轻或解除了税收负担,有效地避开了纳税义务,但这种行为又是在遵守税法,依法纳税前提下进行。
内容提要:民事权利以其是否具有财产利益内容可以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或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是通过对有体物和权利的直接支配,或者通过他人请求为一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而享受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夫妻财产权作为财产权的一种是发生在特定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具有一般财产的共性,同时也具有特殊性。由于夫妻之间具有一定的特殊关系,所以,在生活实际当中和司法实务中对夫妻财产的认定和判断都显得十分重要。本文拟根据我国的夫妻财产权的特点,对有关问题谈以下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财产权、夫妻关系、夫妻财产权
一、夫妻财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夫妻财产权的概念。夫妻财产权是夫妻对与其所有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夫妻财产权是夫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维持夫妻关系的重要物质基础。关于夫妻财产权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的角度理解,他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权的享有和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获得财产的权利。而狭义的夫妻财产权的概念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对于共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我们认为。理解夫妻财产权的概念应该立足于夫妻这一特定的法律关系,从夫妻关系的角度去把握和理解,不能脱离夫妻关系的现实,把他等同一般的财产关系。所以,夫妻财产权的概念应该是夫妻对于其所有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的权利,以及夫妻对于自己的财产性权益遭受侵犯时的请求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