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什么是法律”,哈特先生醉翁之意不在酒,《法律的概念》不只是“法律的概念”,而是对于法律生命与价值的解读,传达法律之为法律的独特之处
■《法律的概念》
作者:(英)H.L.A哈特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张正
在英国法理学家哈特笔下的《法律的概念》一书中,作者通过三个亘古不变的法学问题“法律与强制”“法律与道德”“法律与规则”以及“奥斯丁理论的修正—奥斯丁理论的缺陷—规则模式的提出”的明线和“法律概念中核心与边界的关系”的暗线串联全书,对于读者理解现代法哲学和法律实证主义具有重要意义。
界定法律——法律的定义之争
越是基本的问题,越无法给予满意的答案。这一点在解答“什么是法律”中表现得十分明显。对于这一法学研究亟待解决的基础性问题,不同领域的法学研究给予了各种答案。
关于这个问题,哈特指出,由“什么是法律”这个经久不衰的疑问而展现出来的关于法律一般本性的疑问,其产生原因并不在所谓的“边界情况”,而是以下两种原因:
第一,哈特认为,日常生活中用以明确和区别的几乎所有的词语在日常使用中都体现出人们对某种具体事物本质的模糊理解,进而可以推断出,人们生活在对具体事物的模糊化定义中,这一现象在面对具体的现实问题时容易引发异议。比如,米粒堆放在一起固然可以称为米堆,但是具体堆积到多高,多少面积能被称作米堆却存在现实的争议。
模糊化的定义还体现在某些组成标准的要素的缺失。当我们定义一项事物时,往往会指出一些事物组成要素或事物的微观特征,进而通过微观方面来明确这一事物。那么,当某个事物缺乏某个或某些要素时,争议就此产生。
第二,“定义”不仅是词语本身的问题,而且也关乎实践。现实生活中,人们给某样事物下定义时,思维不会只局限于词语本身,通过埋头苦读而完成对事物的具体定义;相反,人们会将词语和现实进行反复比对,在现实生活中力图将词语更加贴近现实。哈特在书中隐晦地表达了关于语言和实践的观点——语言往往体现着其所描述的现象和实践。
在下定义的时候,词语发挥两种作用。第一是“转换器”作用,人们通过转译的方式,将被定义事物转化成其他能够使自己理解的语言;第二是扩大作用,人们通过对某一语词的不断转译,长期积累并形成对此事物的某一特定化印象。这一印象有大致的边界和含义,在不深究的情况下可以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进而借由这一特定化的印象将被定义事物确定在一个属概念中并使它能够在属概念中与其他种概念区分开来。
然而,这样的定义方式并不适用于法律。如前所述,这种方法是一个明确的属概念,它不仅连接着词语和实践,同时也要有足够的差异性而能够使自己独一无二,而且落实到日常生活中,有应当有着足够的共同特征方便人们的日常生活。如此论述,法律也需要一个属概念,但问题在于,这样的属概念“建立在一个不言而喻的设想当中”,同时也极其容易陷入教条主义中,机械性地认为每个用语在实践中都千篇一律。哪怕我们抛开这些,也必须明确:对于法律的属概念到如今也没有明确的结果。
概念的分离——三个法学争议点
对于“法律是什么”这一问题,哈特并没有急于给出结论,而是执着地追寻法律难题的答案。借由此,哈特指出了必须明确三个议题的基本个性和共性,即法律与由威胁所支撑的命令的关系、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的关系、以及什么是规则和何种意义上的法律属于规则。
法律最为显著的特征便是让人们的行为不再随意,在某种程度上是强制性的、义务性的。于是人们便形成了这三个议题,一个是针对“举止不再随意”特征而产生的,一个人以威胁为后盾而发出的以威胁为后盾的强迫命令。同时,这也是奥斯丁分析的起点:一个是针对“义务性”这一特征产生的,对于法律体系中的部分要素与道德紧密联系的思考,此外,“正义”一方面是法律的目的,另一方面又是道德之中与法律联系最为紧密的,这无疑引起了法律和道德的关联问题。
最后一个是具有一般性的议题,“法由规则构成”这一概念十分容易被社会大众所接触与理解,由于人们或多或少地认为,在法律和规则之间都存在着某些共性特征,于是,人们对于法律和规则的区分的重要意义,很快地凸显出来。
理论危机——模糊性与本末倒置
随后,哈特又运用语义解析的方法,批判了奥斯丁“法律是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这一理论。在分析了大量的祈使句和对于强盗情景的深入分析,建构起“法律的概念”,并为法律填充了三个特征,即普遍性、持续性、普遍服从的习惯。
在这一过程,需要指出的是,在批判奥斯丁理论时,哈特认为将法律强制性看作是给予义务的规则是一种本末倒置,因为法律还以“各式各样的方式被用来控制、引导和计划我们的生活”。
也就是说,哈特认为奥斯丁将法律主要内容视为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并一味地强调承担义务进而忽视了赋予权利。在批判规则怀疑论的观点时,哈特指出规则否定论忽略了规则的内在特征,即只是单纯地看到规则的外在面向,而忽略规则的另一特征——内在面向。
同样,在论述法律与道德联系中,他再一次强调法律与道德没有必然的联系,并抨击了自然法理论,并且提出正确区分法律与道德有助于我们认识到法律和法体系的复杂多样性。总而言之,哈特在面对法律效力这个问题,坚定地认为道德不是评判法律的核心标准之一,具有浓厚的法律实证主义中“恶法亦法”的色彩。
那么哈特是否只是一味地否定奥斯丁呢?答案是否定的。首先,对于法律,哈特认为其重点在于指引人们使之在法治的轨道下生活,这是法律社会功能的核心,如果只是单纯地强调法律的惩戒和制裁功能,无疑是混淆法律本身的核心概念,是一种更为严重的本末倒置。
接下来,对于立法权威来讲,当时的法学家仍然认为对现代社会的主权者的观点仍然没有走出脱离现实的问题,从而无法分清何者为本,何者为末。
而事实上,哈特认为,义务只有放在规范的维度下才能得到正确的理解。那么在这个视角下,奥斯丁理论又一次颠倒本末。
理论解构——观察者视角下的规则和义务
不难发现,哈特对奥斯丁的“威胁命令论”持反对意见。实际上,哈特认为,“威胁命令说”失败的根本原因,在于构建这一学说的要素,即命令、威胁等观念都没有包含“规则”的概念,哪怕将要素相结合也无法产生“规则”这一概念。如此,哈特提出了两种规则,一种是设立义务的初级规则,即要求某人做或不做的规则;另一种是附着在第一种规则上的授予权力的次级规则,即人们有权力通过语言或行为来对初级规则进行确立、修改、废除。
但不可否认,“威胁命令说”仍有可取之处,其将法律当作主权者的命令的观点固然是错误的,但是它仍然认识到法律的一大特征便是一定程度上终止了人们行为的随意性,进而说人们“有义务做”。
纵览全书,哈特最想告诉我们的,是法律应当与社会、与生活相结合。正如书中传达的,纯粹的语词和理论无法理解法律的本质,具体语词的背后往往是无数实际的累积。因此,法律不单是律师、法官、法学家们口口相传、高高在上的物品,厚厚的书本也不应该也不能成为法律的唯一住所,它应当出现在正义到来的那一刻,被害人得到安慰的那一刻,善良得到抚慰的那一刻。
对于“什么是法律”,哈特先生醉翁之意不在酒,《法律的概念》不只是“法律的概念”,而是对于法律生命与价值的解读,传达法律之为法律的独特之处。基于此,法律应当与一国的文化、制度、风俗习惯等相结合。进一步推论,法律绝不可能只是社会治理的工具,也绝不只有秋风扫落叶般的严酷,而应该是让人民透过法律,去看到本国的文化特色和社会制度,去看到春风旭日般的天理人情,去看到所有的道德、所有的价值观的背后都有法律的支撑,去看到法律那单纯而又伟大的目的:“保护人民”。它是人民与制度、秩序连接的桥梁,是将现实化为抽象,而又以抽象哺育现实的内循环体系,是现代一切发展、一切伟大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