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元肇启,岁律更新。回顾过去的2022年,依法保障妇女权益,促进家家幸福安康、社会和谐稳定作为国家意志、执政理念更加深刻地体现在男女平等的价值追求上、体现在妇女权益保障取得的一系列重大进展、重要成果上——
在这里,一年一度的妇女权益年度新闻报告又与读者见面了,以此见证,迎接更美好的明天。新的一年,我们继续沐光而行。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2022年10月16日至22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京举行。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这是继党的十八大、党的十九大之后这一表述第三次写入党代会报告。
点评
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尺度,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基础。党的二十大对妇女儿童事业进行总体谋划,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妇女儿童的深切关怀,彰显了党和国家促进妇女事业和经济社会同步发展的坚定意志,也是党领导妇女运动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
我们党成立以来,始终把男女平等写在自己奋斗的旗帜上,为全面实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积累了丰富的历史经验、奠定了深厚的实践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把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中国化时代化推进到新境界,创新理论成果为全面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奠定了牢固坚实的理论基础。针对社会上依然存在的对妇女的偏见、歧视、暴力,党和政府进一步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这一带有全局性、根本性、战略性的系统对策,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内容,融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整体布局,以国家意志加以贯彻实施,致力于在高质量发展中回应妇女儿童特殊利益和诉求,让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更多惠及广大妇女儿童,这是党坚持马克思主义人民至上根本立场、践行初心使命的生动体现。
我们党强调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显著优势的重要体现,必将成为人类社会发展领域的风向标在国内外展现出更加广泛的影响力。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研究员姜秀花)
实施30年妇女权益保障法迎来“大修”
2022年10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颁布实施。此后,于2005年、2018年分别进行了两次修订。此次修订前共9章、61条,现增至10章,共86条。内容包括十个方面:总则、政治权利、人身和人格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救济措施、法律责任、附则。
2022年10月30日通过的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来妇女维权工作领域的重大法治建设成果,以中国情怀、中国智慧、中国担当为世界提供了一份务实的性别平等实现方案。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现了立法技术的新飞跃,是契合中国妇女维权事业发展规律的立法。从1992年我国首部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以来,历经三十年,我国已从立法上系统性地确立了男女平等的群体性标准。本次修法,在群体性标准修正迭进、综合协调民法典、劳动法等法律的基础上,给出了体系性的个体救济方案,如性骚扰的校园、职场防治方案;职场性别歧视的劳动监察方案;政策法规的性别平等评估方案等,实现了男女平等全体性标准和个体性救济的有机结合。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开创了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性别平等实现和妇女维权事业的新局面。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郝佳)
最高法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解释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确立的核心制度。据统计,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国法院共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0917份,有效预防和制止了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但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在作出和执行等环节还存在一定障碍,制约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作用的有效发挥。
意见强调要完善反家暴联动制度机制,充分发挥多部门联动合力,强调幼儿园、医疗等机构的强制报告义务,强化公安机关固定证据和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职责,扩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协助执行主体范围和明确具体的协助执行职责。
规定以统一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明晰裁判规则为宗旨,重申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独立性,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形式以及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扩大了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形以及代为申请的主体范围,加大了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惩治力度。规定的最大亮点是明确列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可以采纳的证据形式和范围,明确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实行“较大可能性”的证明标准。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刘春玲)
全国开展打拐专项行动全力侦破拐卖妇女儿童积案
(中国妇女报社总编辑孙钱斌)
两高加强对性侵未成年人惩治从业禁止制度实施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张荣丽)
海南将男女平等纳入乡村振兴实绩考核
2022年4月,海南省政府妇儿工委办联合省委农办、省委组织部、省妇联印发《逐步消除全省乡村“重男轻女”现象八条措施》。“八条措施”涉及逐步普及性别平等教育、全面审查规范村规民约、完善涉及土地和财产权益的规章和措施以及将男女平等内容纳入乡村振兴实绩考核等。
海南省将研究制定以男女平等为内容的考核目标,细化可量化的指标和评分标准,突出在制定村规民约、农村土地流转、婚姻财产处置、农村风俗习惯和家庭生活等方面,逐步消除“重男轻女”现象,在乡村振兴中规范男女平等权利。根据乡村振兴实绩考核结果,督导市县整改“重男轻女”等短板问题,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有效落实。
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是党的施政纲领,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目标,是妇女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贯穿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的一条主线,是妇女发展的总目标之一。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出台法律、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部署工作时充分考虑两性的现实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推动性别平等落到实处,为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提供了基本遵循。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是各级党委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责。
中共海南省委、省政府充分履行主体责任,将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作为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提出逐步消除全省乡村“重男轻女”现象的八条措施,其中明确提出将男女平等内容纳入乡村振兴实绩考核,是一个创新之举,具有积极的示范引领意义。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战略,乡村振兴不仅体现在经济发展,还要充分发挥法治德治的作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必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男女平等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的题中应有之义。
“6·10”唐山打人案多名被告获刑“百日行动”严打侵害妇女儿童犯罪
甘肃酒泉将是否家暴作为干部选拔依据
家庭暴力侵犯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破坏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直接影响到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为我国法律所明令禁止。随着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家庭暴力是违法犯罪行为的观念逐渐得到认同。然而,受“棍棒底下出孝子”“家丑不可外扬”等错误观念的影响,家庭成员之间实施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仍时有发生,施暴者不乏公职人员、党员干部,后果极其严重。甘肃酒泉将“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单列出来,为干部选拔任用提供参考依据,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震慑作用。
反对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人的共同责任,也是维护良好家庭关系的前提。将“是否存在家庭暴力”与干部选拔任用挂钩,警示党员领导干部提高法律意识和家庭责任感,知敬畏、明底线,既有助于纯洁干部队伍,也有利于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是个积极的探索,具有引导和示范意义,值得肯定和推广。
向用人单位招聘询问女性婚育情况说“不”
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在现实生活中,仍有用人单位罔顾法律,或在招聘时询问女性的婚育情况,或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或用各种办法逼迫女性在怀孕期间“自愿离职”,甚至有公司要求女员工签订一旦怀孕即自动离职的免责承诺书,为女职工生育设置障碍,是赤裸裸的就业性别歧视。
全面三孩时代已经来临,保障女职工的生育意愿和权利,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部门乃至社会各界应多方聚力,建立一个完整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通过减少税收、资金倾斜等措施,激励雇主聘用女性,分担企业因职工怀孕而产生的用人成本,约束、引导用人单位积极承担性别平等方面的社会责任。进一步促进家庭内部性别平等,倡导两性均衡分摊家庭责任,推动男性更多参与子女养育过程,承担更多育儿成本,进而减少用人单位对女性的排斥,从根本上杜绝女性因生育遭受的就业歧视,合力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
十七部门发布意见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通过新增若干规定支持和促进生育服务。首先,把建立健全妇女健康服务体系和保障妇女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明确规定为国家责任。采取措施,开展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性健康知识普及、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治,首次明确规定应为有需要的妇女提供心理健康服务支持。其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妇幼保键机构,为妇女提供保健以及常见病防治服务”。其三,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就业创业环境,政府应当为就业困难妇女提供必要扶持和援助。明确禁止用人单位招录、聘用过程中,实施限制求职者或者劳动者结婚、生育或者将婚育状况作为考虑条件等行为,否则,就是性别歧视。这些规范措施将增加和改善对生育支持力度。
同时,针对生育作为一项耗时长、投入大的社会责任承担,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在全社会推行性别平等、生育友好及男女共担家庭责任等科学的观念,采取具有一定灵活性的弹性工作制度,有条件远程办公的,可以远程办公,工作单位建立适当幼儿照护设施等等,推动建设包容性更强的工作文化,满足包括女职工在内的劳动者承担不同社会角色所产生的合理需求,致力于让职工达到工作职责、家庭责任和个人生活之间的平衡。最重要的是应尽快建设更加完善、质优价廉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为年轻人兼顾职业发展、承担家庭责任提供持久的、便捷的支持。
(厦门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