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纪念“枫桥经验”60周年暨“我的调解故事”优秀调解案例、优秀调解卷宗、优秀摄影作品征集评选活动的通知
泰司发〔2023〕21号
各乡镇(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各司法所,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
今年是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60周年暨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20周年。为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化展示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推进我市人民调解工作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增强人民调解员的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我的调解故事”优秀调解案例、优秀调解卷宗、优秀摄影作品征集评选活动。
一、评选范围
2020年以来,全市各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成功案件的调解案例、调解卷宗以及反映调解工作摄影作品。
二、评选条件及标准
推荐参评的人民调解案例、调解卷宗和摄影作品要求契合主题,充分体现人民调解制度特点和优势,有较强的典型性、示范性和指导性,较好地体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人民调解案卷符合江苏省司法厅统一规范要求,人民调解案例参照司法部人民调解案例库格式(案例编写及要求见附件)。
(一)优秀调解案例
2.典型性。对类似的纠纷调解具有指导和借鉴意义,能反映人民调解工作的整体面貌和优势成效,以及不同类型矛盾纠纷之间的具体特点和工作方式、方法。
3.规范性。要按照《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要求,确保使用规范的人民调解组织名称,遵循规范调解程序,符合公序良俗和当地风俗习惯,用语注重法言法语。
(二)优秀调解卷宗
1.卷宗要素齐全,包括卷宗封面、卷宗目录、人民调解申请书或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调查记录、证据材料、调解记录、人民调解协议书或人民调解口头登记表、回访记录、司法确认等材料。
2.卷宗装订规范,字迹清晰。
3.入卷材料详实、严谨,全面反映调解过程。
4.卷宗不得伪造或进行虚假加工。
(三)优秀调解摄影作品
作品风格题材不限,要求能够展示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体现人民调解员风采。单幅或组照均可(组照不超过四幅),提供作品电子版本,文件原则上不小于2M,简要介绍作品内容。
三、评选方法
1.基层推荐。2023年11月10日前,各镇(街道)、各行业性专业调委会完成推荐参评。
2.组织初审。2023年11月中旬,市人民调解员协会组织初审。
3.专家评审。2023年11月下旬,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入围作品和奖项等次建议。
4.评定表彰。2023年12月上旬,司法局、市人民调解协会根据专家组评审建议评定优秀案例、卷宗和摄影作品,由主办单位联合表彰,对评定的优秀案例汇编成册并向上级部门推荐。
四、奖项设置
本次活动分别设优秀案例、优秀卷宗、优秀摄影作品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若干名。
五、工作要求
各乡镇(街道)、各人民调解组织要高度重视本次评选活动,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范围、条件、标准等要求,认真遴选、审查,逐个把关,确保推荐参评案例、卷宗和摄影作品的质量。
各乡镇(街道)推荐的调解案例不少于2个(不超过3个)、调解卷宗不少于2份(不超过5份),摄影作品不少于2幅(不超过5幅)。各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推荐参评调解案例和调解卷宗不少于1个,摄影作品不少于1幅。
附件:《人民调解案例选编格式内容要求》及参考案例
泰兴市司法局泰兴市人民调解协会
2023年10月12日
附件:
人民调解案例选编格式内容要求
一、页面格式
1.页边距。上3.8cm,下3.2cm,左右3.15cm.
2.页脚距边界2.5cm。
3.页码按“-1-”格式设置,要求使用小四号TimesNewRoman字体。
4.主标题使用长城小标宋体小2号。
5.主标题段后距设0.5行。
6.正文行距设置固定值30磅。
二、案例标题
1.主标题位置。原来在案例正文采集下面,现移到案例基本信息采集上面,即整个文档的最上面。
2.主标题表述。标题有固定格式,(地名)当事人(单位)+(地名)当事人(单位)+纠纷类型+调解案。能够加上地名的应把地名加上(如果是区,则前面要加上市名),如当事人死亡的,用XX家属表述。
参考表述(还可以参考12348中国法网中表述):
许某某家属与天津市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天津市东丽区张某与刘某邻里纠纷调解案
唐山市丰南区王某与儿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石家庄市某制版公司与天津市某科技公司合同纠纷调解案
伊通县李某与张某房屋宅基地纠纷调解案
三、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1.案例类型。固定两类,其他人民调解案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案例,不要加“典型”二字。
3.矛盾纠纷类型。应严格按照统一、规范的具体纠纷类型填写。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典型案例包括以下具体纠纷类型:医疗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物业纠纷、环境污染纠纷、消费纠纷、旅游纠纷、电子商务纠纷。其他人民调解典型案例包括以下具体纠纷类型: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房屋宅基地纠纷、合同纠纷、生产经营纠纷、损害赔偿纠纷、山林土地纠纷、征地拆迁纠纷。如新增具体纠纷类型,必须报经司里同意。
4.调解组织名称。基本格式:地名+调解组织类型+人民调解委员会。地名如是区,前面则需加市,县或县级市前面则不需要加市。调解组织类型应统一、规范。具体包括:村、居(社区)、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县(县级市、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医疗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劳动争议、物业纠纷、消费纠纷、旅游纠纷、电子商务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XX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法院(公安派出所、信访部门)调解室,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不能使用“中心”、“XX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名称,新增调解组织类型,必须符合人民调解组织命名规范,并报经司里同意。
参考表述:
通化县英额布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
日照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5.供稿。XXX人民调解委员会+供稿人姓名。有的供稿人是司法所工作人员,按实际情况写。
参考写法:
日照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李业秋
朝阳市双塔区司法局站南司法所石小岑
6.审稿。按照XX乡镇(街道)、XX县(县级市、区)司法局逐级审核,或按实际层级填写即可。审稿人可以写一人,可以写多人,但必须由各级领导审核把关,并附上领导名字。如司法所进行了审稿,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在审稿栏写上。
晋中市榆次区司法局吕永宁王福虎
晋中市司法局王顺德张冬明
山西省司法厅何建滨句轶旺
司法部基层司汤清桥熊飞
7.检索主题词。基本格式:人民调解+纠纷类型+地名(XX县、XX县级市、XX市或XX市XX区)+XX人民调解委员会+关键词(必须在案例正文中原词出现,与案例主题较接近)
检索主题词:人民调解劳动争议纠纷北京市房山区
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伤
四、案例正文采集
1.人名、地名、单位名、文件名等均需技术处理。当事人实际姓名须做处理,如当事人“王”某,正文中应作修改,如写成“李”某等。如人名是两个字,统一规范为“姓+某”(如张某);如人名是三个字,统一规范为“姓+某某”(如李某某);如出现混淆情况,可使用“姓+甲”、“姓+乙”(如王甲、王乙)或“姓+某+甲”、“姓+某+乙”(如刘某甲、刘某乙)等处理方法。不能仅用关系指代,如张某父亲、李某某女儿。为保护当事人隐私,避免对号入座,对涉及的村(居)、乡镇(街道)名称必须技术处理,写为某村、某社区,某乡镇、某街道,依此类推。对容易造成对号入座的文件名称,如房地产证书号、司法确认书号、公证书号等应隐去文件名称和文号。门牌号、车牌号、地址等信息也要隐去。
2.案例正文字数在1200字左右(包括案例点评)。文字表述必须简练,逻辑清楚,层次分明。要参照法院判决书的语言风格,客观、真实陈述案情,不允许进行文学性渲染和煽情,避免使用倾向性语言。涉及到法律和专业术语,必须援引准确,合乎规范。
五、案例内容存在的问题
(一)需要避免的问题
1.纠纷定性错误。比较容易混淆的纠纷类型有:劳动争议纠纷、劳务纠纷和承揽合同纠纷;邻里纠纷、物业纠纷和环境污染纠纷;征地拆迁纠纷和因征地拆迁引发的婚姻家庭纠纷等。尽量报送纠纷性质明确的案例,如定性有困难,务必请当地律师、办案法官、专家学者帮忙把关。
3.调解程序违法。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处理的纠纷,或者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能受理调解。
(二)其他具体问题
1.逻辑混乱。有的案例前面写患者手术后造成了神经损伤,调解协议中约定的却是死亡赔偿金。
2.调解过程简单。有的案例调解过程只简单一段话,然后就引出了调解结果。
3.案例缺乏典型性。有的案例非常普通,不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
4.人称使用混乱。有的案例叙述中突然出现“我”、“你”等非第三人称的用法。
5.调解主体混乱。司法所与调委会混用,有的案例中一会出现司法所主持调解,一会出现调委会主持调解。
6.文字不通顺,语句哆嗦,段句不准,标点符号使用错误。
7.有的案例连续引用大段法律条文后,直接得出调解结果,不作任何分析。应是每一段或几段条文对应解决(说明)某项问题,有相应的分析。如解决定性问题、解决赔偿金额问题等。
8.有的案例在点评中又连续或大段引用法律条文原文。点评应该文字精练,一语中的,不需要用大段法律条文去说明、分析。
武某与青岛市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参考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案例
矛盾纠纷类型:医疗纠纷
调解组织名称:青岛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供稿:青岛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董亭琳
审稿:青岛市司法局王言卿王睿
山东省司法厅基层处刁春风
司法部基层司熊飞郑文彪罗厚如
司法部研究室卜开明郑先红朱腾飞
检索主题词:人民调解医疗纠纷青岛市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引流管医疗责任事故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调解过程】
在调查了解过程中,调解员与医患双方进行了多次的沟通,了解到双方矛盾集中在赔偿数额认定问题。B医院承认医务人员存在问题,愿意给予患者武某1.5万元作为补偿,并免除其六年来多次检查的费用。但是武某的儿子坚持要求赔偿30万元,指出因为武某长期卧床,还专门请了护工照顾武某的起居生活,因此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等赔偿都不能少。由于赔付金额差距较大,医患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调解难度很大。
【调解结果】
2016年6月23日,医患双方共同到市医调委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2.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对方声誉。患者武某不再就该事件向司法、行政、新闻、消协等部门进行举报或提出任何要求。
调解协议签订完毕后,市医调委协助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以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案例点评】
人民调解工作是法、理、情的统一,调解过程中,沟通的技巧和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矛盾纠纷当事人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员所讲的法、理、情是调解成败的关键。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坦诚中肯,情理交融,慢慢让患方打开心结,降低诉求,最后促成了协议的达成、纠纷的解决。
当调解员面对当事人利益诉求差距较大时,应从以下3个方面入手:1.有法可依,降低预期。2.分析利害,趋利避害。3.灵活变通,打破僵局。
市医调委作为调解医疗纠纷的第三方,既要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调解中力求做到一碗水端平,而不是偏袒哪一方,真正成为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医疗纠纷情况各异,一定要从医患双方实际出发,针对不同的情况制定调解方案,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晓之以理法,动之以真情,努力缩小双方差距,达到双方都满意的调解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