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司法部发布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行业标准---《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为帮助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律师等承办人员和社会公众准确理解《规范》的精神和内容,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此接受了记者的专访。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规范》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规范法律援助服务行为、加强质量管理是为受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是推进法律援助标准化建设,促进法律援助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强化法律援助监督管理职能的必然要求。《法律援助条例》明确提出要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国务院《“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将法律援助列入基本公共服务,要求建立健全服务标准体系。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对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做出部署,要求构建公共法律服务评价指标体系。中办、国办《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把“推进法律援助标准化建设”作为提高法律援助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明确要求制定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质量标准。
制定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为规范和引导办案行为提供指引,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管理,对于促进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维护法律援助公信力、提高受援群众法治领域获得感具有重要意义。为确保该标准的权威性和指导性,《规范》起草小组通过收集整理民事行政法律援助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开展广泛调研,2018年完成《规范(征求意见稿)》。2019年1月以来,向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司法部有关厅局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等单位及法学专家、标准化工作专家、律师多次征求意见,9月形成《规范(送审稿)》提交标准化专家核稿确认,10月组织标准审查会论证修改,后形成《规范(报批稿)》报部领导签发。
记者:如何理解《规范》的性质和编制原则?
答:我们认为,《规范》应当服务于彰显法律援助制度价值,服务于监管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因此,《规范》的性质应当是一个事前标准,是提供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的合格标准。律师等承办人员严格执行《规范》程序性和实体性要求,及时有效提供法律咨询及代理服务,那么提供的服务就是合格的。从这个角度讲,《规范》既是承办人员的办案指南,也是司法行政机关监管办案质量的依据。为此,我们在编制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简明适用。坚持问题导向,紧扣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各环节和服务内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对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提出指导性标准。二是科学规范。标准严格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结构及内容符合行业标准要求。三是务实创新。充分吸纳各地民事行政法律援助实践成果和成功经验。
记者:介绍一下《规范》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
答:《规范》适用于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规定了民事行政法律援助的服务原则、服务类型、法律咨询、诉讼案件代理、非诉讼案件代理以及服务质量控制等要求,并明确立案及结案归档材料目录。主要内容包括:第1章规定了标准的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第2章列举了标准正文中引用的行业标准和部门法规,以保证标准条款的可依性和可行性;第3章规定了标准适用的术语和定义,对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承办机构、承办人员、受援人的定义作出规范;第4章明确了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的原则,即公正、依法、统一、效率;第5章明确了民事行政法律援助的服务类型,即法律咨询、诉讼案件代理、非诉讼案件代理;第6至8章规范了不同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类型涉及的服务角色、服务流程及服务标准。为加强监管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规范》第9章提出了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主要形式,并明确了监督督导、旁听庭审、征询意见、质量评估、集体讨论、案件回访及满意度测评等具体要求,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指导性。
记者:为提高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确保为受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对司法行政机关及法律援助机构、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承办机构及人员、受援人作出了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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