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会见申请书,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尊敬的校团委、社团联合会:
您们好!我是2010级体育与健康学院的学生,我想在学校申请建立创新协会。以下是我申请的理由和一些情况:
在知识经济时代,教育在综合国力的形成中处于基础地位,国力的强弱越来越取决于劳动者素质,取决于各类人才的质量和数量。这就要求高等学校要坚持科学的人才观,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为重点。走创新之路!创新,是知识经济的核心,创新的人才是核心中的核心,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是知识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我们恳请申请成立创新协会
我们坚信协会在学校团委的领导下发展一定能成为务实、创新、合作、友爱的团队。我们协会会成为xxx学院具实用性和发展潜力的组织,为学校树立良好形象。因此请学院相信我们这些为了爱和理想而奋斗的年轻人能说到做到,同时也请相信我们把坚韧和持之以恒的中国精神发扬在协会的各项工作中!当然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我们有努力不够做得不好的地方也恳请学院团委给予指正,力求完善,使得我们在xxx学院这片土地上真正学会自强、自立、自信;真正把包容和理想升华。申请这个协会的目的的只有一个,就是要让更多的青年人可以勇敢的去创新、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用行动来为学校,为社会做出相应的贡献;真正把创新、务实坚忍不拔的中国精神继承,并且把在团队中培养的合作、友爱带向社会、带进生命的每个阶段。因此我们恳请学院团委能批准并给予支持。
您好!我是谢xx,来自计算机科学与技术10-01班。今年暑假期间跟随xx省xx县玻璃钢化工厂去xx镇工作,期间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能很好的完成领导交给的任务,并结合自己所学的知识加以运用。受到用人单位的一致好评,现特向学校申请社会实践优秀个人。
我所工作的玻璃钢厂是一家以技术为中心的现代化工厂,起很多理念与防腐技术居国内前列,主要经营食品和化工企业的生产防腐,并具有自主研发能力。在了解该公司的具体情况后,我就开始了真正的实习过程,在生产车间的实习过程中,是自己受益匪浅,特别是对原材料的配制工作。
在工作方面,踏踏实实,认真勤恳,积极负责。自己也以所学的专业知识课程为基础,你写了玻璃钢化工厂的电子稿合同书,统计整理以往的合同收据等,并更随公司人员共同完成了其安排的任务。
在生活方面我能坦诚乐观,懂得用宽广的胸怀去包容万事万物,乐于帮助身边的人,得到了工友的大力支持。我也能坚持不懈地完成自己的工作,努力的去协助他人,懂得团结就是力量的道理积极团结工友,得到了上司的嘉奖。
在实习期间的几个月里我遇到过不到困难,受过不少挫折,尽管如此,我一直都保持乐观向上的心态,不为眼前的困难所吓倒。感谢工友和老板对我在生活上的关心与照顾。现特向学校申请社会实践优秀个人称号。
此致
某女患者刚刚18岁,在父母的陪同下,来到某医院做阑尾切除手术。患者进入手术室一小时后,手术室突然大乱,医护人员频繁地进出,医院的领导也相继赶到,患者的父母并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虽然心急如焚,却没有办法。几个小时后,患者的父母走进了手术室,发现女儿双目紧闭,静静地躺在手术台上,原来是麻醉出了问题。接连几天,医院对患者一直进行抢救,但其病情始终未有好转,最终死亡。
患者死亡后,上级卫生部门组织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对患者选用硬脊膜外麻醉方法是恰当的,手术前用药正确,麻醉穿刺点选择恰当,麻醉操作无误,病人呼吸心跳骤停,抢救是及时的,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也是正确的。因此,该事件不是医疗事故。
患者的家属不能接受该结论,向法院提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患者家属提出了若干本案违反法律规定的事实,其中之一就是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时,违反了回避制度,事故发生医院的院长等两个人以鉴定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参加了对本院事故的鉴定。
律师解答:
回避是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保证案件得以公正的处理。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也借鉴了回避制度。《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6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20条,规定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回避制度。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回避,是指本人对医疗事故争议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或者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专家鉴定组成员,不得参与对这个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回避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证客观公正地做出鉴定结论,为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提供依据。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是医疗事故争议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医疗事故争议的当事人主要是指造成医疗事故争议的医务人员,但在特定情况下医疗机构也可以成为案件的当事人。例如,发生了医疗事故争议但责任人员不清,此时医疗机构就成为该医疗事故争议的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属,包括具有夫妻、父子、父女、母子、母女或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人。
(2)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人。这里的利害关系一般可以理解为医疗鉴定结论会影响到某位专家鉴定组成员的利益。例如,某位专家是医疗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的直接领导者,该专家可能要对该起医疗事故承担领导责任。在存在利害关系的情况下,该鉴定专家就可能在感情上偏袒一方,从而影响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性。
(3)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这里的“其他关系”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专家鉴定组成员与当事人是同学同事关系,可能影响鉴定结论的公正性的,该专家就应当回避。
申请事项:
2、指令xx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贵院直接对申请人提出的执行异议重新进行审查并依法做出公正处理;
3、在重新审查完毕之前,指令xx县人民法院暂缓对争议房屋的一切执行措施。
事实与理由:
一、基本事实
执行程序中申请人得知情况后,于2004年6月11日向xx县人民法院递交《执行异议书》,要求解除对房屋的查封停止对房屋的执行。xx县人民法院于8月31日召开听证会,对申请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听证会只有申请执行人和申请人参加,作为卖房协议书另一方当事人的被执行人郭xx并未参加。
二、具体理由
(一)xx县人民法院查封所涉房屋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1、查封前xx县人民法院未按照规定查清房屋权属。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实施查封或者进行实体处理前,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该土地、房屋的权属”。该房屋尚未办理产权手续,xx县人民法院在未对该房屋产权做出核实的情况下就迳行查封,不符合法律规定。
2、查封不属于被申请人所有的所涉房屋,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和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财物应限于被申请人有权处分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本案中,无论从付款角度还是从登记角度来看,郭xx对所涉房屋均不拥有合法处分权利,因此xx县人民法院查封该房屋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立即解除查封:
(1)从付款角度来看。该房屋郭xx已向石桥镇供销社支付款项,xx县人民法院查封房屋的逻辑无非是郭xx付清房款,因此拥有对房屋的处分权。但本案的事实是,郭xx付清了房款,而申请人同样付清了房款,按照xx县人民法院的思维逻辑,郭xx因为付清房屋取得了对房屋的处分权,申请人付了款同样能够取得对房屋的处分权。在房屋处分权已从郭xx转移到申请人之后,xx县人民法院再行对该房屋进行查封,就侵害了申请人对房屋拥有的合法权利!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第(六)项“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在申请人付清房屋转让款项的情况下,虽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但申请人对该房屋拥有不可置疑的合法权利!
(2)从登记角度来看。由于客观原因,房屋转让后申请人一直未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如果从严格的不动产登记转移产权的角度来看,申请人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房屋产权暂时还未转移;但同样需要注意的事实是,郭xx也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那么他也未取得该房屋产权。在他未取得该房屋产权的情况下,法院把他作为被申请人从而查封该房屋明显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
(二)法院将申请人在一、二审诉讼期间未对查封提出异议作为驳回执行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
xx县人民法院依原告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分别送达原被告双方,因申请人并非案件当事人,因此法院未向申请人送达查封裁定书,申请人对该房屋被查封的事实并不知情,只是在执行阶段才得知该事实。
在此情况下,申请人未在一、二审诉讼期间提出异议,并非申请人过错;法院要求申请人必须在一、二审诉讼期间提出异议,一方面属于强人所难,因为申请人并不知情,另一方面并无法律依据。
退一万步说,即使申请人未在诉讼期间提出异议,也不因此丧失在执行程序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利,该事实也不因此成为法院驳回执行异议的法定理由!
(三)xx县人民法院以房屋出售申请人与所谓“事实”不符驳回执行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
1、法院审查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只应对郭xx对所涉房屋是否拥有合法处分权从而进行的查封是否正确做出判断和处理。在申请人和协议相对人郭xx未因该协议书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的情况下,xx县人民法院无权对协议的效力做出认定和处理,否则就违反了“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的最基本原理。
4、在合同相对人未参加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作为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无对合同效力提出质疑的主体资格,人民法院接受申请执行人的观点驳回执行异议,明显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的规定。
5、在申请人及协议相对人郭xx均承认协议合法有效存在,并且有双方签订的《卖房协议书》和郭xx出具的收条的情况下,法院认定申请人提出郭xx将房屋出售给申请人与事实不符,申请人不明白法院依据何种事实、依据何种法律做出如此认定,也不明白法院认定的“事实”到底是何种事实,申请人提出的事实与其认定的“事实”有何不符!
(四)本案实体处理也存在不当
根据法律规定,虽然申请人无权对生效判决提出异议,但是申请人仍然就本案实体判决提出理由,供法院在审查时参考。本案实体判决的主要依据就是2002年4月30日的《还款协议书》,本案的原告为李xx和窦xx、被告为郭yy和郭xx,而该协议书双方当事人为窦yy和郭yy,案件原被告双方均未在该还款协议书上签字,该协议书对原被告应无法律约束力。原告凭该协议,不具备主体资格,依法应当驳回;被告郭xx并非借款人,又未对协议书中“若出现意外,有(应为”由“)其子代为履行义务”的内容予以确认和认可,在双方既无约定有无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判决郭xx承担连带责任不符合法律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进而查封郭xx原先占有使用的房屋并采取进一步执行程序,均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xx县人民法院对不属于查封裁定书载明的被申请人有权处分并且与案件无关的房屋进行查封,侵害了申请人作为该房屋合法权利人的合法民事权益,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越权对卖房协议书效力等实体问题进行审理,违反法院机构分工和民事诉讼及合同基本原理;此外,该案件实体处理也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因此,xx县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一件本来与申请人无关的事情,却让申请人无数次奔波,至今未能得到满意解决!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9条、第130条和第133条规定向贵院提出申请,请贵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身体力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依法进行执行监督,督促此事依法得到妥善解决,保护申请人合法民事权益,还申请人以公道、还社会以公正、还法律以尊严!
xxx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范xx
(一)法律援助机构作为一个独立机构参与刑事诉讼活动
原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的对象是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新刑诉法规定司法机关应当通知的对象是法律援助机构,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由向律师转达法院的指定,改变为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公、检、法机关的通知,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经过修改,法律援助首次写入新法,法律援助机构不仅进入到刑事诉讼活动中,而且进一步明确了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法律地位,有助于更好地贯彻刑事诉讼保障人权的基本准则。
(二)扩大了法律援助的适用对象和范围
由原来的盲、聋、哑、未成年被告人和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扩大到具有上述情形的嫌疑人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另外,新刑诉法将指定(通知)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扩大至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和强制医疗程序中的精神病人,使法律援助涵盖了刑事诉讼侦查、、审判三个阶段和强制医疗程序。
(三)明确司法机关的共同责任
新刑诉法明确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各自的职能阶段均有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法律援助对象提供辩护的义务和责任。这一规定必然对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各阶段各部门需要更好的协调配合,才能切实预防侦查阶段的刑讯逼供,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四)增加申请法律援助的理由
二、建立检援对接机制、进一步落实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几点思考
(一)明确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这次刑诉法修改不仅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基本原则写进新法,更重要的是体现在各项制度中。法律援助制度是体现司法文明及保障人权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刑事诉讼涉及对国家、集体和公民财产和生命权利的保护,涉及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乃至生命权的剥夺,刑事诉讼程序公平、公正对公民人权的意义重大。特别是十提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建立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畅通和规范权益保障渠道。所以,无论是检察机关还是法律援助机构都要进一步提高对法律援助的认识,以新刑诉法实施为契机,认真学习,做好过渡、衔接与配合。
(二)加强领导,确保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扎实稳步推进
各级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工作,将这项工作列入工作重点,保证各项工作有效落实。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都要成立专门工作领导组,领导组成员由双方有关分管领导组成。领导组可设在法律援助机构,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必要时随时召开,听取新刑诉法实施后法律援助衔接配合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确保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衔接配合机制稳步推进。
(三)加强协作,建立完善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权利义务告知制度
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建立法律援助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检察机关承办人收到移送审查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在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的同时,对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应当书面告知,并将回执入卷。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把法律援助申请书通过检察机关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检察机关将申请书转交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应当听取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在作出提起公诉、不决定后,应当及时将案件办理结果告知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
(四)建立专门机构,做好检援对接工作
一、业务上,主办或参与办理各类民事及刑事案件:
1、介入郴州爱地房地产开发公司与10户业主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最终和解结案;
2、参与颜昌斌受贿案一审辩护工作;
前期准备:作为接触的第一起刑事案件,认真翻阅了大量案卷,提炼阅卷笔录,并去郴州调查取证过几次。
当事人方面:与委托人周宜梅当面商谈大致辩护意见,取得极强的信任。宜章县看守所会见当事人,记录会见笔录;
庭审:参与一审辩护词的撰写,提出五点辩护意见并被主任采纳;完善辩护词并最终提交宜章县法院,最终案件顺利结案归档。
3、全程跟踪铁安专利转让合同纠纷案;
衡阳中院立案缴费后,正式接手介入。
与委托人多次见面确定办案思路,理清案件当事人法律关系。
调查取证:衡阳市工商局调取对方当事人工商档案,多次当面与长沙铁路总公司、衡阳铁路段主要负责人会见调查确认对方当事人企业性质,衡阳出差与衡阳铁路二建公司总负责人调查确认,理清对方当事人与集体企业并非挂靠关系,而是独立法人单位。
移送管辖:后来出现案件管辖权出现问题,经衡阳中院专业人士指点,必须移送长沙中院。与衡阳立案庭法官多次催促、大量沟通后,终于案卷移送到长沙中院。
长沙中院立案:诉讼费交衡阳中院后,迟迟未能转账至长沙中院,非税账户牵扯到衡阳市财政局出面。特意跑衡阳市财政局,说明案件缓急,催促转账,终于配合转账。案件涉及专利权与专利产品两类案件,变通诉讼请求重新补充诉状及准备材料。案件几次与长沙中院立案法官沟通后,开庭日期也因此确定。
4、跟踪河北巨鹿橡胶厂与美意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货款纠纷案,并参与最终强制执行。
一审开庭结案,参与案件的最终强制执行,撰写强制执行申请书,提交至北碚区法院。与重庆渝北区法院叶守忠多次联系,帮助递交材料,并与当事人李总随时保持联系。应李总要求,多次与对方当事人老总联系沟通,最终达成和解方案。
5、罗良军与长康实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中止后的程序跟踪;
罗良军案在长沙中院因对方提出专利无效申请而中止。
中止后,接手当面与民三庭许法官了解案件进展。因国知局作出专利部分有效的决定,对方已起诉到北京一中院。
在专利机构融智专利事务所了解到,北京一中院已作出判决,维持了国知局决定,对方已上诉至北京高院。
6、香港广韶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与郑州某公司的货款纠纷案;
广韶公司案件开庭后悬而未决,多次与主办法官联系,取得实质性进展,对方作出回应,审判委员会正在理清证据,作出最终判决。
7、刘清银专利转让合同纠纷案;
去专利事务所调查取证专利权法律状态,受托去雨花区公安分局报案,多次交换意见后,刑事立案困难与法律障碍重重,只能诉诸于民事诉讼解决,指点其早去国知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8、陈小艳交通事故案
9、其他各案的案件管理与归档
参与吴芬清案、宋寿高案、程七大遗嘱公证案、邓波借贷纠纷执行案、曹祚祥劳动纠纷案、湖南省药材公司所涉企业名称权等各类案件的案卷管理、归档与讨论。
二、对外活动中,积极参与律所外联事宜:
2、珠海之滨参与人和二十周年庆典晚会开场《西部地区更有利于青年律师的发展》的激情辩论。
人和总所反方一辩身份,以认真的态度、昂扬的斗志、积极乐观的心态与沿海各地分所律师组成的联合辩论队,进行一场激情辩论。在娱乐大家的同时,前辈点评,学到不少,自身也收获良多。
三、律所文化建设上,积极参与律所集体活动,并主动融入律所文化活动中:
1、参与《人和二十年》卷首语及发展历程的编撰;
2、参与主任主编,湖大出版的《劳动合同法》的编撰校稿;
3、担任人和二十年庆典文艺晚会总策划,设计人和二十年主持台词,取得圆满成功;
内容提要:在刑事诉讼中,被追诉方申请证据保全与申请取证存在本质差异。增设刑事证据保全制度可以制衡追诉方取证过程中的随意性,避免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和罪轻的关键证据在以后难以取得,又能使无罪的被追诉者尽快摆脱涉讼之苦。同时,增设刑事证据保全制度有助于保持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规定了刑事证据保全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应该增设刑事证据保全制度,明确规定决定是否实施证据保全的机关、保全申请权的主体、申请证据保全的条件和方式、证据保全材料的审查及处理、实施证据保全的措施以及申请权的救济。
二、域外刑事证据保全制度之比较分析
鉴于刑事证据保全制度存在上述诸多价值,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均明确规定了该制度。但如前文所述,我国现行和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没有任何涉及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条款,有鉴于此,下文拟对域外法制进行考察,以利于构建我国的刑事证据保全制度。
通过证据保全获取和固定的证据,其效力不受传闻证据规则的约束。在实施证据保全时,被告人有权在场,如果被告人被羁押,羁押官员应当交出被告人,以保障被告人的在场权。实施证据保全时,直接询问与反询问的范围与方式与庭审程序一致。另外,被告人可以根据联邦证据规则的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被保全的证据。
为了切实有效地保障被追诉人的申请证据保全权,美国的一些州通过判例明确规定,如果追诉方在执行法庭的证据保全令状时存在偏差,法庭可以对其进行惩罚。如新墨西哥、缅因、内布拉斯加等州即有此类规定。[4]另外,法庭还可以从被告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对追诉机关作出一个附加的惩罚决定,直接宣布起诉书无效或者宣告被告人无罪。[5]对于被保全证据的保管,鉴于联邦法院并没有制定统一的规则,每个司法区采取的做法并不完全一致。[6]通常情况下,各个州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证据管理政策,设置了证据监管人,专门负责管理被保全的证据。[7]
三、我国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立法构想
鉴于申请取证制度与刑事证据保全制度存在根本差异,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缺失既给司法实践造成了诸多弊端,也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刑事诉讼立法背道而驰,笔者认为,应该结合我国的立法与司法现状,适当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明确规定刑事证据保全制度。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为证据保全申请的批准机关
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只有法院才有权决定是否采取刑事证据保全措施(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除外)。如意大利刑事诉讼法第392条第1款规定:“在初期侦查阶段,公诉人和被调查人可以要求法官采用附带证明的方式进行以下活动……”;[17]《瑞典诉讼法典》第41章第2条也规定:“任何人想要为将来收集和保全证据的,应向法院提出申请”。[18]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79条、[19]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第15条、[20]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66条[21]均采取了与意大利和瑞典相同的立法例,规定只有法院才可以决定是否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正是基于上述原因,国内有些学者也主张将是否实施证据保全的决定权交给法院。[22]但是,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的刑事司法体制与西方法治国家存在根本区别。在我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三机关之间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法院居中裁判的司法令状主义并没有确立,检察机关既是国家追诉机关,也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享有实施一切强制手段的批准或者决定权。同时,从刑事诉讼制度层面以及侦查策略来看,也宜将是否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决定权交由人民检察院。分述如下:
其次,从刑事诉讼法的制度层面而言,如果将证据保全的决定权交给法院,存在制度上的障碍。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等申请证据保全,如果将决定权授予法院,意味着法院必须了解基本案情,以判断有无进行证据保全的必要。而要了解基本案情,法院必须查阅侦查卷宗。从现行及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及其有关的司法解释来看,没有任何条款要求公安机关应该将卷宗移送给法院。而现行刑事诉讼法第66条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7条也要求公安机关将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因此,从制度层面上说,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并不存在任何制度上的障碍,只需要在立法上加以规定即可。如果将决定是否采取证据保全的权力交给法院,则意味着必须完全突破现行立法的规定,明确规定法院审查是否应该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时,公安机关必须将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到法院。显然,这种做法在制度层面上存在障碍。
将决定是否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权力交给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者与控诉者的双重身份相吻合。人民检察院既是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监督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也是国家专门的追诉机关。基于检察机关的双重身份,检察院可以主动地介入案件的侦查过程,特别是一些较为复杂和重大的刑事案件。对此,现行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也有明确规定:对于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讨论,公安机关也应该主动通知人民检察院,参加讨论的检察人员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应当对侦查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因此,将决定是否采取证据保全的权力交给检察机关,就不会出现由法院决定是否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所面临的刑事司法体制和制度上的障碍。
(二)申请证据保全的主体
与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取证主体仅限于辩护律师相比,笔者认为,除辩护律师当然享有证据保全申请权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人也属于证据保全申请权的主体。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证据保全时,人民检察院应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分述如下:
再次,如果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提出证据保全申请,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虽然民事诉讼法第74条赋予了民事诉讼原、被告证据保全申请权,同时,法院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也应该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是,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没有确立证据保全制度,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在申请证据保全时,很难获得公安司法机关的批准,这实质上侵犯了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的权利。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应该明确规定:“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人民检察院应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三)申请证据保全的条件和方式
申请人请求证据保全应当向检察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记载以下事项:案情摘要、应保全的证据及其所在地点、证人的姓名和住址、证据保全的方法、拟保全的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保全证据的理由等。
(四)申请证据保全材料的审查及处理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证据保全申请后,对于符合申请条件且情况紧急的,应该立即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对于案情相对复杂,检察院难以立即判断是否应该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必须在五日内作出决定;对于不符合证据保全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有碍侦查的情形除外);对于检察院作出的不予批准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决定,申请人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决定的效力。
(五)实施证据保全的措施
前文已经指出,被保全的证据不受传闻证据规则的约束。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证人无须出庭,该证言即可采信,因此,人民检察院在收集和固定被保全的证据时,应该采取更为严密和规范的程序。具体而言,对书证,要尽可能提取原件,提取原件确有困难的,可提取复制品,但必须附卷照片、副本、节录本等以备查;对物证,可通过勘验笔录、拍照、录像、绘图、复制模型或者保持原物的方法保全;对视听资料,可通过录像、录音磁带反映出现的形象或音响,或者利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加以保存;对证人证言,在采用证人笔录的方式加以保全时,必须力求准确、可靠,保持其原稿和原意,笔录经本人核对盖章后,正式附卷加以保存,不得损坏或未经批注而销毁。针对年迈、重病、有死亡可能的证人,或者即将出国的证人,必须立即取证,以免贻误时机。对于需要通过一些专门性技术侦查措施进行保全的,检察机关可以委托公安机关或者鉴定机构代为行使;对于已被采取保全措施的证据,由检察机关保存,并随着程序的逐渐推进与案卷一并移送。
检察院在实施证据保全措施时,除存在有碍侦查的情形外,应该通知申请人在场。由于通过保全措施收集和固定的证据的效力优于常规手段获取的证据,专门机关在实施证据保全措施时,必须通知申请人到场。对此,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德国刑事诉讼法中均有明确规定。我国台湾地区充分意识到申请权人的在场权对实施证据保全的重要性,故在其刑事诉讼法第219-6条规定:“告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辩护人或人于侦查中,除有妨害证据保全之虞者外,对于其申请保全之证据,得于实施保全证据时在场。保全证据之日、时及处所,应通知前项在场之人。但有紧迫情形致不能及时通知,或犯罪嫌疑人、被告受拘禁中者,不在此限。”[30]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增设刑事证据保全制度时应该明确规定,检察院在实施证据保全措施时,除有碍侦查的情形外,应该通知申请人在场。
(六)证据保全申请人的救济权
对于专门机关侵犯证据保全申请人的权利,当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大多规定了申请人的救济权及途径。例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指出,如果专门机关毁灭证据或者不予保全证据存在“恶意”(badfaith),那么就属于违反宪法上正当程序权利的行为。[31]美国有11个州的立法明确规定,如果证据被“恶意”毁灭或者没有被保全,法庭可以采取刑罚方法并对申请人实施适当的补偿。[32]另外,前文已经指出,在美国的有些州,对于法院的证据保全命令,如果追诉机关执行不力,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惩戒,并代表被追诉者的利益,宣布起诉书无效或者直接宣告被告人无罪。
笔者认为,基于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现状,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应该赋予证据保全申请人救济权。通常申请保全的证据既存在可能灭失或者在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同时对于证明案件事实又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如果证据保全申请权人的权利遭到侵犯,检察院应当采取保全措施却没有采取的,立法上就应该赋予申请人获得救济的权利及途径。具体而言,如果检察院应当保全证据而没有保全,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法庭审理时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证明的,法院可以作出对控诉不利的推论。所谓不利的推论,是指法院可以减损控诉方提出的证据的证明力,并作出与公诉人控诉事项相反的结论。如果被害人的证据保全申请权受到侵犯,庭审过程中法院可以作出支持被害人控诉犯罪的主张,在被害人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法院应该作出有利于被害人物质补偿权的判决。
注释:
[1]《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卞建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2页以下。
[2]同上书,第53页。
[3]yalekamisar,wayner.lafave,jeroldh.israelandnancyking,moderncriminalprocedure,westgroup,9thed.,1999,pp.1209-1210.
[4]me.rev.stat.ann.tit.15§2138(2)(2004).
[5]e.g.,n.m.stat.ann.§31-1a-2(f)(2005).
[6]seekreimer&rudovsky,doublehelix,doublebind,factualinnocenceandpostconvictiondnatesting,151u.pa.l.rev.547,554(2002).
[7]seeedwardconnorsetal.,convictedbyjuries,exoneratedbyscience:casestudiesintheuseofdnaevidencetoestablishinnocenceaftertrial,19u.s.dep’tofjustice(1996).
[8]《德国刑事诉讼法典》,李昌珂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83页。
[9]《瑞典诉讼法典》,刘为军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146页以下。
[10]《日本刑事诉讼法》,宋英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0页。
[11][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刘迪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96页。
[12][日]石井一正:《日本实用刑事证据法》,陈浩然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42页以下。
[13]参见《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40页。
[14]参见杨云骅:《侦查程序中证据保全制度之检讨》,《东吴大学法律学报》第16卷第2期。
[16]许泽天编著:《刑事诉讼法论》,台湾神州图书出版公司2003年版,第12页。
[17]前引[13],《意大利刑事诉讼法》,第140页。
[18]前引[9],《瑞典诉讼法典》,第81页。
[19]参见前引[10],《日本刑事诉讼法》,第40页。
[20]参见前引[1],《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第52页以下。
[21]参见前引[8],《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83页。
[22]参见韩旭:《构建我国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思考》,《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2009年第9期。
[23]陈永生:《侦查程序原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47页。
[24]参见余澳:《关于我国刑事拘留运行现状的实证研究》,四川大学2005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1页。
[25]参见陈瑞华主编:《刑事辩护制度的实证考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0页。
[26]当然,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应该适度。参见张泽涛:《过犹未及:保护被害人诉讼权利之反思》,《法律科学》2010年第1期。
[27]王若阳:《刑事被害人制度比较研究》,《外国法译评》1999年第2期。
[28]胡铭:《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步伐刻不容缓》,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9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39页。
[29]前引[13],《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141页。
[30]前引[16],许泽天编著书,第12页。
关键词:选题;措施;监控
毕业设计是高等职业院校专业必修的综合性实践课程,是运用所学课程检验专业认知水平的重要过程,是理论学习过渡到实践应用的必要环节。信息类专业学生在毕业设计的过程中,通过独立的实践操作,将计算机的有关理论知识和计算机应用软件的操作有机结合起来,了解新技术在计算机科学技术工程中的应用,扩宽工程视野,对学生进行工程实践综合能力的训练和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作风都起到重要作用。毕业设计既是学生毕业资格认定的重要依据,又有利于提升学生的就业和创业能力,推进产教融合,衡量职业院校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一、高职院校毕业设计存在主要问题
二、解决问题具体措施
三、结语
相对于去年11月IPO的欢聚时代当日股价涨幅最高达到约10%,而去年3月上市的唯品会则遭遇开盘破发,收盘价更较发行价下跌15.38%,此次兰亭集势的美国IPO试水之行成绩可谓亮丽。
市场分析机构称,虽然当前美国整体资本市场环境不佳,但由于兰亭集势对上市工作准备充分,在路演中也获得了数倍于原计划的认购,因此能够成功破冰。
创立于2007年的兰亭集势,主要经营外贸销售,为全世界中小零售商提供一个基于互联网的全球整合供应链,目前涵盖服装、电子产品、家居用品等14大类,共6万多种商品。招股书显示,2012年兰亭集势98%的收入来自海外用户,主要集中在欧洲和北美市场。
在业界看来,兰亭集势上市多日的大涨显示出投资者对该企业的认可。从兰亭集势自身表现来看,公司营收保持高速增长,并自去年第四季度开始连续两季度实现盈利。而盈利表现无疑已成为国外投资者评价中国概念股的重要指标。从业务模式来看,兰亭集势作为外贸B2C(商家对顾客),其市场前景主要取决于国外宏观经济形势及用户消费习惯,因此更有利于国外投资者理解并认同兰亭集势的商业模式。
然而就在兰亭集势于2013年8月19日公布的第二季度财报显示该季度兰亭集势业绩远不及预期后的一个交易日,兰亭集势股价从19日19.27美元的收盘价下跌,收盘报11.58美元。截至11月14日收盘价位10.41元。
去哪儿网:正在成为一个现象
无独有偶。计划在58同城上市后一天的11月1日,百度旗下的旅行信息网站“去哪儿”在纳斯达克上市交易的,按照调整后的中间价13美元,“去哪儿”网站将有望融资1.443亿美元,也大幅超越前两家成功上市的中概股。
此外,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此前收到的IPO申请书,如果路演认购顺利,500彩票网与久邦数码也将很快加入到赴美上市的中概股军团中。中概股扎堆IPO的场景已经有两年多没有在美国资本市场出现过。金秋一向都是旅游旺季,国庆长假则是旺季的,选择这个时候,去哪儿网可以给投资者描绘一个让人充满信心的故事蓝图,运营数据也会更加好看,上市更容易获得认可。
同时,去哪儿竞争对手也有上市计划,腾讯投资艺龙、阿里巴巴跟携程展开合作。去哪儿网通过抢先上市,对竞争对手也是一个打击。此外,阿里巴巴正在上市准备中,一旦上市可能会吸引大量的资金,所以,去哪儿网想赶在阿里巴巴之前上市,以获得更好的估值。
本次赴美上市,去哪儿网的最高融资金额为1.25亿美元,融资额并不高。说明去哪儿网上市主要是出于战略方面的考虑,而非财务方面的需要。
去哪儿成功上市背后,也为中国互联网企业赴美上市开辟了一个崭新的“去哪儿模式”,即选择最有利于自身业务未来发展的平台做大股东,背靠大树高速发展壮大,用最快速度成功IPO。选择百度作为大股东充分借势发展,显然是去哪儿成功上巿的关键。
目前我国在美上市的在线旅游网站仅有艺龙、携程两家(不包括酷讯等母公司已经上市的企业),显然,去哪儿上市有“抢位”的意味。不过就整个行业来讲,如果差异化竞争越来越不明显,转型就不可避免,前景尚还不明朗。这家依然在亏损的在线旅游网站为何能在资本市场引发如此热烈的追捧,给投资者信心的到底是超级巨头百度还是竞争激烈的在线旅游市场?去哪儿正在成为一个现象。
58同城IPO:O2O领域将受益
而这个背景下58同城的上市发力,就有了点横空出世的味道。10月31日,中国信息分类电商企业58同城在纽交所首次公开募股,代码WUBA。上市前夕其屡屡上调发行价格,最终确定以每股17美元募集1100万股美国存托股票(ADS),共融资1.87亿美元,市值超过14亿美元。
就在IPO前两天,58同城已经上调过发行价区间,从原来的13~15美元调整至15~16美元,上市前又一次临时上调,显示出上市前该股票的投资者认购情况超出预期。此次IPO的承销商为摩根士丹利、瑞信、花旗以及太平洋皇冠证券。这是今年第三单赴美上市的中概股,其融资规模也超过前两单达到上亿美元。
乐观人士认为中概股IPO冰封期已过。但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基金经理向本报记者透露,这种说法为时过早,至少在他们的投资组合中,目前对中概股仍然持谨慎保守态度。
根据公司递交的财报,58同城截至今年6月底的半年度收入为5884.3万美元,利润28.5万美元;而在最新三季度财报中,公司净利润达到850万美元,营收4160万美元,其中包括2420万美元的会员收入与1710万美元的在线营销服务收入。
阿里巴巴上市:年度最大悬念
阿里巴巴上市被誉为全球最值得期待的互联网IPO项目,它注定是今年资本市场的重头戏。而今年9月27日阿里在香港上市的计划告吹将这一上市大戏又推向了新的想象空间。
11月11日,淘宝系实现350亿元销售额,再度创下中国电商单日销售纪录,证明了淘宝系和阿里巴巴的江湖地位,但也暴露了马云寄予厚望的菜鸟网络的物流能力捉襟见肘:从双“十一”产生的包裹量看,不仅主要城市无法实现次日送达,连北京、上海、广州这些一线城市也暂时无法实现。
这无疑让马云的“三驾马车”(电商、金融、物流)无法跑上快车道。尚未完全成熟的菜鸟网络,或多或少都会拖淘宝系的后腿。如果发生物流问题,外界对马云和阿里系的非难,将不会单独地集中在菜鸟网络,“三驾马车”都将承担来自外界的指责。
所以,350亿对阿里系来说绝不是阶段性的胜利,而是另一个艰难的开始。
要想让菜鸟网络尽快成长,当然少不了砸钱。但对阿里巴巴和马云而言,目前的资金压力同样是个问题。菜鸟物流网络建设的投入,加上股权回购,阿里巴巴仍需要进行巨额投资。而未来,阿里巴巴一直渴望的金融业务同样需要大量资金支撑。
想要不掣肘于资金问题,对于目前的阿里巴巴而言,最好的办法莫过于IPO。
在香港上市,阿里的“故事”也更容易被理解。同时港股科技股市盈率近期较高,香港资本市场对阿里巴巴的估值已经超过1000亿美元。如果阿里成功挂牌上市,将是港交所历年来集资最高的公司。但是美国市场,以eBay、Facebook等作为参考,对阿里巴巴的整体估值并不利好。同时,对于阿里来说,香港的监管环境也许更熟悉,而在美国上市要面临更复杂的监管环境,加上“支付宝VIE”事件以及与雅虎的纷争在美国资本市场造成的负面印象,阿里自然倾向于在香港上市。
然而这只是故事的一半。
香港上市规则8.11条规定:上市申请公司不允许有“少数股东垄断股票权”。而为了保证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阿里先是试探同股不同权当双重股权结构是否可行,随后又抛出“合伙人”制度。无论是AB股还是合伙人模式,都跟目前港交所的上市规则有冲突。主要在于:合伙人制度不符合香港证监会对投资者利益的保障,外部中小投资者更为弱势,无法在董事会中提名代表自己的董事,公司治理的透明度也更差。而对小股东的保护,正是港交所十分看重点的。如果按照香港现行上市规则中同股同权的原则,作为小股东的马云以及阿里管理层(共持股10.38%),在上市后很可能会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
就在阿里巴巴与港交所关于上市的谈判破裂之后的一个月见,阿里巴巴集团已获得纽交所和纳斯达克两大交易所接受阿里合伙人机制的书面确认,并强调称阿里合伙人机制包括其对董事会的提名权完全符合上市规定。伦敦证交所也希望阿里巴巴来伦敦上市,英国官员最近还会见了阿里巴巴的高管。所以,去香港上市还是去美国上市,就成了一个“高估值”还是“控制权”二选一问题了。
杨建广,博士,现任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诉讼法研究所所长,中山大学法学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兼任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理事,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广东省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广东省检察学研究会副会长。近五年主讲刑事诉讼法、法治系统工程、社会治安系统工程、模拟法庭训练、刑事诉讼法原理等多门法学理论及法学实验课程。共主持或参与省部级项目10项,出版《法治系统工程》《创新型法学实验教学研究》《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判例研究》等著作、译著和教材10余部,在《法学研究》等刊物上发表《误判的证明标准》《刑事立案的条件新探》《论生效刑事裁判纠错系统的构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刑罚作用的局限》《社会稳定与社会治安系统工程》等论文20多篇,开发法律类计算机软件3项(其中2项通过部级鉴定)。
抓住机遇,提升法学实验教学中心地位
从学校层面来看,中山大学一直高度重视实验教学,校领导坚持“人心向学、善待学生”的办学理念,着力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全面协调发展。2000年,学校打破校、系、教研室三级管理教学实验室的格局,设立了校级教学实验中心和校院两级管理的实验中心,创建了资源共享的基础实验教学大平台。由于学校领导实验教学的思路明确,并大力推动实验教学与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的改革,改革教学手段与教学方法,创建现代化的实验教学机制,至今已建成8个国家级实验教学中心(含建设单位),覆盖了文、理、工、医等众多学科,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全校人、财、物的资源统一管理和共享。
由于校、院两级领导支持法学实验教学的思路明确,大力推动法学实验教学与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的改革,改革教学手段与教学方法,创建现代化的实验教学机制,培养具有自主创新能力、优秀思辨能力、法律运用能力和灵活应变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法律人才。在学校领导观念的影响下,一批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教师转变了原先看不起实验教学工作的偏见,主动加入到实验教学队伍中。目前,中心的实验教学队伍已形成包括多位博士生导师、专职教师和专职实验技术人员以及兼职教师的强大团队。通过近几年国家级法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实验教师普遍认同了通过引导学生“在实验(践)中学习”的教学方法。学生普遍提升了良好的职业道德、全面的法律素养、高度的社会责任感、熟练的法律实践操作技巧和灵活的应变能力。
增设先进教学设备,为中心建设奠定物质基础
中心除了传统的模拟法庭与模拟仲裁庭的设备外,还增设了一批较为先进的教学设备,例如远程视证系统、双轨实验教学系统、多媒体实验教学录播系统等。
远程视证系统应用在中心开设的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法律诊所等课程教学中,可以进行模拟远程质证、模拟远程会见当事人、远程实时指导学生实验等,中心通过远程视频会议系统实现了一校三区高清、可视、可互动的同步教学、同步实验、同步交流,保证了三个实验分部的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在技术层面上实现了实验教学的零距离和零中断。而这一借助新科技手段实现的实验教学活动,恰恰符合现代司法系统的司法改革方向,提升了学生参加工作后的适应性。
双轨实验教学系统以两块可交替演示的触摸屏为基础,将板书、演绎、推理等传统课堂活动回归现代课堂,开创丰富多样的互动教学模式,有别于“教师讲,学生听”的以讲授贯穿课堂的传统教学;自动记录和保存教学过程,完整记录并保存课堂中教师的板书、批注、演绎、推理等教学过程;能够支持各种类型资源,包括MicrosoftOffice,WPSOffice,AdobePDF档案,各种音、视频档案,Flas档案,常用的图像格式档案等;提供开放式、基于构件资源的共享教学设计软件,创造并共享带有教师独特教学思想、教学风格的教学设计。此教学系统应用于法学实验教学的课堂上,在播放PPT的同时,可以展示文档、图片、视频、网页等多媒体资源,极大地丰富了课堂教学内容,促进了师生间的交互,加强了课堂与现实的结合,直观形象地传授了法学知识和司法技能。
中心透过光纤网络与高清视频传输系统,实现了与广州、东莞等地的法院、检察院即时连通,实时观摩正在进行的、审判等诉讼实况场景,为师生开展模拟诉讼教学提供了有力的数字化保障系统。
此外,中心还专门立项资助学生进行诉讼服饰道具观摩馆的建设。中心结合法学专业特色,以模拟法庭课程为基础,将参观诉讼服饰道具观摩馆和运用诉讼服饰进行模拟法庭的教学方法运用于法学本科教育,在注重传授法学知识和进行理论熏陶的同时,培养学生了解法学历史以及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提高学生运用专业知识解决社会实践中出现的具体法律问题的能力。观摩馆的道具、展品多为学生的实验作品。该项目以非常直观的形式让制作者和参观者对我国历史上不同时期的诉讼服饰有了更深刻的了解,提高了学生对模拟诉讼教学实验课的兴趣,其中,学生自制了一批被实验室永久保留的诉讼服饰与道具,包括多款法官制服(夏装、春秋装、冬装)、展示模特、模拟法庭自制服装等。
推进仪器设备维修维护负责人制,切实提高设备使用率
中心作为全国9个国家级法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单位之一,目前已成为拥有中山大学东校区、南校区及北校区3个实验分部、总办公面积3300平方米、各类仪器设备1185台(件)的实验教学基地。然而,中心部分设备的利用率也有待提高。为此,中心正在积极推进仪器设备维修维护负责人制,要求做到:操作规范、利用合理、定期维护、维修登记及时报告。设备维护运行经费按仪器设备总值的5%,由学院统一拨付,保证经费的合理利用、足额到位,有力地支持了中心的设备运行、更新与维护。这些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中心设备的使用率,基本实现了低故障率、低报废率。
具体做法是,中心所需仪器设备所配技术图纸资料由专人负责保管,各项仪器设备都按规定建立了技术档案,使用、维护维修均须及时登记、报告和专人响应。此外,中心认真落实设备器材“谁管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度,切实做好防火、防潮、防盗、防热、防尘等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负责人员须定期检查设备器材的管理情况,定期核对仪器设备的账目,保证仪器设备的账、卡、物相符。
中心还非常重视教学网站的维护与更新,除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对网站进行维护外,还经常(每星期至少一次)从本科、硕士生或博士生中挑选学生参与网站的内容更新工作。
加强实验队伍建设,为中心建设提供人才保障
1.实验中心人员的聘用方式
中心采用固定编制、流动编制及聘用制相结合的用人机制,实验中心主任由学校任免,其他中心人员实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聘用方式。其中实验课程负责人通过公开招聘,由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或副教授担任;实验指导教师则在院系公开招聘;实验室主任聘请教授或副教授担任;实验技术人员全部实行按需按岗设位的原则向社会公开招聘,竞争上岗。
2.实验中心人员的管理制度
实验中心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负责主持中心的全面工作,根据教管、管用适度分离的原则,做好每个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定编定岗规划。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具体岗位职责,则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和本实验室的工作任务,按照国家对不同专业技术人员职责的有关条例规定及实施细则具体确定。实验室技术人员主要按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实验室仪器设备数量与使用率等进行定编。
为了使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成效得到保证,中心采取定期考核的管理方式,严格执行学校教学工作条例,建立和完善院系领导和教学督导小组听课制度及评价教师教学质量制度,对实验室人员的教学和管理工作定期进行检查。
3.实验中心人员的激励机制
学校设立实验技术系列专项培训基金,支持实验教学骨干教师、实验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进修、外出考察等。学校设立实验教学授课竞赛,并将参加竞赛和获得奖励作为晋升职称的重要依据。
突出特色,打造一流法学实验教学平台
经过多年的发展,中心形成了鲜明的法学实验教学特色:
1.科学、创新的实验教学理念,培养杰出的法律人才
中心在理论教学的基础上,以分阶推进式实验教学法培养具有优秀思辨能力、法律运用能力和灵活应变能力的复合型、应用型、创新型法律人才,通过情景模拟及实务训练等方式培养学生熟练的法律分析和适用技巧、灵活的应变能力、优秀的语言表达能力、敏捷的法律思维、良好的职业道德以及高度的社会正义感。中心在培养学生法律运用能力的同时,始终将司法伦理教育贯穿其中,在实验教学过程中十分注重加强职业道德的培养,而非单纯的技能传授。
2.社会化的教学模式,打造一流的法学实验教学平台
中心致力于三方面的工作:第一,鼓励学生走向社会、深入社区,以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及暑期实践等方式将课堂和实验室所学的法律职业技能直接应用于社会,并在实际运用中对其进行对比检验。第二,积极寻求社会合作,主动与法律实务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定期邀请司法部门工作者在校内开展各种教学实践活动,如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合作搭建实务训练平台。第三,通过与其他实务部门的联合办学,在为实务部门培养更多的具有先进法治理念的实用型法律人才的同时,提升中心实验教学教师的司法实务技能和实验教学能力。
3.国际化的培养视野,提升学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的竞争力
中心直接与国外高校对接,开展跨国性的实验教学活动。其中,中心利用高清、同步、可互动的视频会议系统与美国迈亚密大学DanielHall教授共同开设《刑事诉讼法》课程,选课学生近100人。
此外,中心积极派出师生前往英国牛津大学、新加坡国立大学、佛蒙特大学法学院、法国里昂三大、台湾大学法律系、香港大学法学院等境外著名高校交流学习,并组织学生积极参与国际法律赛事及国际法律活动。
建设成果突出,广受师生及群众欢迎
经过近几年的建设与发展,中心构建的“多层次、模块化、开放式”法学实验教学体系初见成效,不仅在培养创新型法学人才方面取得了丰硕成果,成为培养法科学生创新实践能力的重要教学实践基地,还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在华南地区乃至全国均产生了良好的示范影响与辐射效应。
1.法学实验课程与法学实验教材建设取得新突破
中心向来注重法学实验课程体系建设。面向法学专业本科生、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法医学专业本科生、法医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等15个专业的学生开设了29门必修、选修或全校公选的法学实验课程,选课学生数达到3525人次。2005年,法治系统工程等课程在广州高校中率先使用远程视频会议系统进行异地授课,一校三区共500余名学生能够通过远程系统进行互动学习。
目前中心共建设国家级、省级精品课程3门,新编实验教材多部。其中,刑事诉讼法网络课程被纳入国家新世纪网络建设工程;刑事诉讼法原理作为广东省精品课程,被遴选为广东省优质教学资源推广。杨建广教授主编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版)》教材被列为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获司法部第三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奖优秀成果奖;徐忠明教授主编的《案例、故事与明清时期的司法文化》一书获司法部第三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三等奖;竞花兰教授主编的《法医病理学(第三版)》“十五”国家级统编规划教材获国家教委优秀教材一等奖。
2.教师教研、科研能力显著提高,学生创新能力明显增强
中心着力培养学生自主研发、自主创新的能力,中心教师指导学生参与实验项目,实验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10项,国家发明专利共2项,正式发表的高水平论文共386篇。此外,中心迄今已组织并指导近百名学生参与了各项竞赛及活动,取得了喜人的成绩。在2003年国际大专辩论赛中,中山大学获冠军。2006年4月,中心组织学生首次参加维也纳国际商事仲裁比赛就战胜了传统强队澳大利亚迪肯大学、美国丹佛大学和天主教大学代表队等。2007年,中心组织学生参加首届中国国际刑事法院模拟竞赛,获得亚军,并获最佳检察官方辩手和书状总分第三名。此外,中心组队参加第三届、第四届、第八届和第九届全国理律杯模拟法庭辩论赛,均有本科生获“优秀辩手”荣誉称号,同时获得最佳答辩状奖和最佳申请书奖。
3.示范作用与辐射力度不断增强
中心在实验教学过程中更加注重社会效应的提升,师生积极提供社会服务,为中心赢取了良好的社会声誉,使中心示范作用与辐射力度不断增强。
法学实验教学探索感悟:累并快乐着
当问及工作感悟时,杨建广教授答曰:“累并快乐着。”
“首先,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法学专业作为一个文科专业,实验教学怎么搞、怎样搞好仍存在极大的争论,有争论就有开拓和理论提升的空间,这对于我来说具有极大的诱惑力;其次,法学实验教学常被忽视,我们所做的许多努力,至今仍被法学界部分权威所不屑,这使得我们之前的所有努力都有可能被否定,这对于我来说又很有挑战性;再次,法学实验教学仍未成熟,仍是一个新生事物,它的产生与发展正经历着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过程,这对于我来说既是无穷的压力,又是无限的动力。面对与自己一道从事法学实验教学的教师的迷惘与困惑,面对中心在建设发展的过程中经常受到忽视与边缘化,作为中心主任,如何规划好、管理好、协调好、平衡好中心的各项事务和内外关系,就是‘累’的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