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管理条例大全11篇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事业单位管理条例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一、关于初次就业的探讨

现在,普遍认同的就业的含义就是在法定年龄内的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愿望的人们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在现代经济条件下,就业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在传统的国有、集体单位就业,可以是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就业,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就业、自我雇佣就业,还可以是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总体来说就业可以分为正规就业和非正规就业。正规就业是指正规的全日制工作、与用人单位建立有稳定的劳动法律关系、获有工资福利和收获保障的就业;非正规就业是指未签订劳动合同,无法建立或暂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一种就业形式。从劳动关系角度看而言,非正规就业劳动关系不规范,而且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的特征,从业人员职业特征难以界定;从社会保障角度看,非正规就业与社会保障体系之间几乎没有制度性联系,或者有制度性规定但很少被遵守。

例1:小李,大学本科毕业后在自己家门口的小饭馆打工,每月取得稳定收入,也不缴纳社会养老保险,1年后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进入事业单位。

例2:小张,大学本科毕业后在自己家门口的小饭馆打工,每月取得稳定收入,自己缴纳社会养老保险,1年后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进入事业单位。

例3:小王,大学本科毕业,进入企业工作,每月取得稳定收入,企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1年后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进入事业单位。在进入事业单位时,因为还在2年的派遣期内,因此办理改派的手续。

例4:小赵,大学本科毕业,进入企业工作,每月取得稳定收入,企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1年后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进入事业单位。在进入事业单位时,办理的是调动手续。

由于“初次就业”不好把握,有的单位实行凡是新进人员都是试用期1年;有的单位除了在签订聘用合同时有约定试用期1年之外,其他各方面都体现不出试用期,因此在《条例》中使用“初次就业”这个词语,不利于人事工作的开展。

二、关于试用期12个月的探讨

一般劳动关系决定其试用期可以参考《劳动合同法》第19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公共服务关系决定其试用期可以参考《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第2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

三、关于试用期岗位的探讨

例5:小刘,博士研究生毕业,应聘高校讲师职位,此岗位在公开招聘方案中注明属于技术十级岗位,2014年7月经过公开招聘报到工作,并且是初次就业,2014年11月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2015年1月取得高校讲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聘任。

例5中,小刘是初次就业,试用期为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试用期内岗位技术十级岗位,而不应该是试用期满确定为技术十级岗位。试用期内取得作为从业资格的高校教师资格证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这应该是小刘适应岗位要求的一种表现。如果小刘在试用期内未及时取得高校教师资格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这至少说明小刘并不是完全符合岗位要求的。

试用期的意义重要的在于,聘用单位和受聘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相互了解,同时可以更灵活的处理劳动关系,就像《劳动合同法》中对在试用期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这正是《条例》所缺乏的。

上述仅为个人从人事工作的角度对《条例》的一点浅显认识,抛砖引玉,以期引发同行们对事业单位改革的再思考、再讨论,以对《条例》今后的修改与完善,起到一点微小的积极作用。我们深信,《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大力促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为事业单位科学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和指导。

参考文献

[1]李建忠.《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重点热点问题解读[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4(10):55-58

[2]胡鞍钢,杨韵新.就业模式转变,从:正规化到非正规化——我国城镇非正规就业状况分析[J].管理世界,2001(2):69-78

[3]劳动合同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具体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方便事业单位的原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救助减灾、统计调查、技术推广与实验、公用设施管理、物资仓储、监测、勘探与勘察、测绘、检验检测与鉴定、法律服务、资源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人才交流、就业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五条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备案(以下统称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应当核准登记。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第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实施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事业单位应当接受并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登记管理机关与登记管辖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在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条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三)监督条例和本细则的执行,依法处理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

(四)指导和监督检查地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六)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电子化工作;

(七)提供有关社会服务。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下列登记管理职责:

(一)根据条例和本细则,拟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办法,报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

(二)依法保护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三)监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条例和本细则的执行,依法处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

(四)指导和监督检查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理工作;

(六)主管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电子化工作;

第十二条省级以下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的登记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条例和本细则规定。

第十三条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一)中央直属事业单位;

(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三)直接或者间接使用中央财政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四)中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国有重点金融机构举办的事业单位;

(五)本条上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

(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应当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事业单位;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机关各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三)直接或者间接使用省级财政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举办的事业单位;

(七)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应当由省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十五条省级以下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条例和本细则规定。

第十六条不同层级单位联合举办的事业单位,由其中层级高的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同一层级、不同行政区域单位联合举办的事业单位,由其各自行政区域登记管理机关共同的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

第十七条地方登记管理机关不得登记名称冠“中国”、“全国”、“国家”、“中华”等字样的事业单位。

第三章登记事项与登记程序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名称是事业单位的文字符号,是各事业单位之间相互区别并区别于其他组织的首要标志,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

(一)字号:表示该单位的所在地域,或者举办单位,或者单独字号的字样;

(二)所属行业:表示该单位业务属性、业务范围的字样,如数学研究、教育出版、妇幼保健等;

(三)机构形式:表示该单位属于某种机构形式的字样,如院、所、校、社、馆、台、站、中心等。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事业单位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名称不得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欺骗或者引起误解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

第二十二条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不得与已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和注销登记未满三年的事业单位名称相同或者相近似。

第二十三条除特殊情况外,一个事业单位使用一个名称。申请人申请登记多于一个名称,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查确认必要的可以核准登记,并在法人证书上将第一名称之外的名称以加括号的形式显示在第一名称之后。

第二十四条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住所是事业单位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一个事业单位只能申请登记一个住所。

第二十六条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住所地址应当是邮政能够送达的地址。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宗旨是指举办事业单位的主要目的,事业单位业务范围是对事业单位可以开展的业务事项的界定。事业单位业务范围应当符合宗旨的要求,并与其资金、场地、设备、从业人员以及技术力量相适应。

事业单位应当在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按照法定程序产生,代表事业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的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该事业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生的事业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不得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开办资金是事业单位被核准登记时可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全部财产的货币体现。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包括举办单位或者出资人授予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支配的财产和事业单位法人的自有财产。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不包括下列资产:

(一)代为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和资源性资产;

(二)关系国家秘密、公共安全、公共保障,不能进入流通领域的资产;

(三)借贷款、合同预收款、合同应付款;

(四)职工福利费、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专用基金;

(五)规定了使用方向,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他人资助的资产;

(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其他资产。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应当以人民币表示。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程序依次是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缴)证章、公告。

(一)申请。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有关登记请求。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登记申请不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登记申请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三)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的登记条件。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时,发现登记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四)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发(缴)证章。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发(缴)证章。

(六)公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核准登记的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登记管理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四章设立登记

第三十六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三)有稳定的场所;

(五)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法律、政策规定;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

(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三)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四)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六)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七)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八)住所证明;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需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第三十八条批准事业单位设立的文件种类如下:

(一)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举办单位决定设立的文件;

(四)其他批准设立的文件。

第三十九条事业单位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四)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五)章程的修改程序;

(六)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七)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根据住所权属的不同,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方式提交相应的住所证明:

(一)使用自有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二)使用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出示有效期内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

第四十一条因合并、分立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第四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印章的印迹、基本账户号,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印章的印迹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四条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的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办资金、住所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书号等。

第五章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六条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因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当提交其他相应文件:

(一)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二)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文件;

(三)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六)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第四十七条事业单位因合并、分立改变登记事项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准予变更登记的,向其颁发变更后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收缴变更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变更名称的还应当收缴变更前的单位印章。

第四十九条事业单位变更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单位印章的印迹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及印章的印迹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十条事业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六章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事业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至少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债权人应当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

清算期间,事业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三)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

(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

第五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事业单位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被注销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并注销登记公告。

第七章证书使用与管理

第五十六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应当置于事业单位住所的醒目位置。

第五十七条事业单位进行下列活动时,应当向有关部门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一)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

(二)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

(三)开立银行账户、贷款;

(四)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

(五)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

(六)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

(七)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

(八)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

(九)法律诉讼、公证事宜;

(十)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

(十一)申办海关事宜;

(十二)有关部门要求事业单位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

第五十八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限期有效证书。超过有效期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动废止。

对废止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公告。

第五十九条事业单位的法人证书废止但未经注销登记的,其法人的责任和义务存续。

第六十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废止的事业单位,申请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按照申请设立登记的程序办理。

第六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故意损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六十二条除登记管理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六十三条事业单位遗失或者损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换)领。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遗失或者损毁严重无法查证证书全部内容的,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废的公告,收回未遗失或者损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或者副本,补发使用新的证书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损毁较轻可以查证证书全部内容的,收回损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换发使用原证书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依法实施下列监督管理:

(一)监督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和提交年度报告;

(二)监督事业单位按照登记事项从事活动;

(三)制止和查处事业单位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和本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

第六十六条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二)资产损益情况;

(三)对条例和本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

(四)绩效和受奖惩情况;

(五)涉及诉讼情况;

(六)社会投诉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六十七条事业单位在报送年度报告时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二)上一年度年末的资产负债表;

(三)有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除外);

(四)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未设定任职期限或者未超过任职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五)住所证明(原提交的住所证明未设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过有效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一)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三)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五)是否自核准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六)是否在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后按时申请变更登记;

(七)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

(八)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

(九)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

(十)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十一)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六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的年度报告和有关情况审查后,作出年检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

对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作出合格标记,其证书有效期延续至下一年度年检的截止日期。

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审查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发现问题的,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处理。

第七十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

(一)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

(二)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三)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四)抽逃开办资金的;

(五)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

(六)违反规定接受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的。

第七十一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记,并给予警告;登记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七十二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登记;被撤销的登记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登记:

(一)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作出核准登记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核准登记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核准登记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准登记的。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七十四条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社会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事业单位不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第七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事业单位从事有关登记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事业单位、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事业单位从事有关登记事项的活动情况。

第七十六条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对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及时纠正登记管理中的不当行为。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核准登记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者不予登记的理由的。

第七十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办理登记、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实施登记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法定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核准登记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准登记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依法核准登记的。

第八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实施登记管理,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法定机关责令其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登记管理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法定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八十三条申请登记、报送年度报告和申请补(换)领证书,应当使用登记管理机关提供的纸质或者电子格式文本,可以通过送交、邮寄、传真、网络传输等方式报送。

第八十四条无法提交本细则规定提交的文件原件的,可以提交文件复印件,文件复印件应当加盖原文件发文机关或者举办单位的印章。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发挥事业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分级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登记

第六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经登记的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刻制印章,申请开立银行帐户。事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由有关主管机关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直属事业单位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备案的事项,除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或者设立批准文件。

对备案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撤销或者解散该事业单位

的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的登记、备案或者变更名称、住所以及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开展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

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价格等管理制度,接受财税、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本条例情况的报告。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建议对该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事业单位违反法律、其他法规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附则

在知识经济条件下我国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缺少合理的人员配置。人力资源管理是保障工作有效进行的基础,但是很多事业单位并没有配备专门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即使有专门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其工作范围也仅仅局限在对员工档案的管理以及员工工作绩效的管理等基础类工作,对于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本质并不熟知,并且在具体管理方式上则沿用传统模式,人力资源的概念无法得到很好的体现。

人力资源管理具体工作职能不明确。具体的职能划分是保证一项工作能够有效进行的途径之一,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事业单位中大多与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个办公室的职能相重合,也就是说,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职能定位,部分事业单位将人事部门更改为了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但是在职能上出现了混淆,无法专职专用,对人力资源管理概念并不了解,实际管理的实施无法满足事业单位的需求,也无法适应社会环境的变化。

事业单位在知识经济条件下人力Y源管理工作创新的具体策略

在事业单位内营造人力资源管理创新氛围。党的十明确指出“要坚持中国特色创新道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可见在发展中创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创新是目前我国各个事业单位的发展方向,在知识经济条件下,创新的作用变得更加明显。事业单位进行人力资源管理创新的根本就是创新文化理念,将创新理念作为基础,给发展寻求新途径。第一,我国市场环境更加多元化,加上事业单位都在致力于管理体制的改革,这种现状给人力资源管理工作造成了更大的挑战,这种情况下,事业单位必须要将自身的文化进行创新,在思想上创新才能够使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进行的更加有效。第二,事业单位的工作环境也要进行创新,单位的实际情况和社会情况都是在不断变化的,单位要随着这种变化及时调整工作理念,给职工更大的空间发展,使每个职工的优势都能得到利用和培养,同时吸引更多的专业人才加入,使事业单位改革与发展更上一层楼。第三,事业单位的发展目标要根据知识经济条件下的要求进行制定,在单位内部形成积极的工作氛围,使人力资源管理更加高效的进行,推动事业单位的改革进程。

创新人员结构,实行聘用制度。事业单位在人力资源管理中,需要对单位现有的人才培养与使用给予充分地重视,形成专业互补、梯次合理科学的配置,让单位所有人才的工作激情与主动性得以激发。根据岗位的特点与人力资源情况将人才安排到合适的岗位中,在提高职工工作积极性的同时提高工作效率。在人才的使用上实行聘用制度,竞争上岗,废除任人唯亲、分配不公的用人体制,营造一个竞争的工作环境。对聘用制度的创新要不唯年龄、职称、学历,进而充分调动人才的积极性。

从历年的财政收支情况来看,乡镇几乎所有财力,县直大约三分之二财力,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发放及办公经费的开支。可以说大部分财政收入都是在行政事业单位“花”出去的。目前,尽管县财力状况还不能完全满足行政事业单位的开支需要,部分单位经费开支还十分紧张,但从全县总体情况和资金的总额来看,涉及所有的乡镇和县直八十多个单位,资金数千万,面广量大,这就不容忽视地存在财务管理的问题。为此,我们展开调查,试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角度,寻找一些突破,以规范管理、节约和有效使用资金,促进财政工作上水平。

一、基本情况近几年,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利津县相继出台了《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乡镇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等规章制度,同时,结合上级要求,推行和落实了“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政府采购、试编部门预算等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另外,结合当地实际,大力开展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一是从基础工作抓起,自2003年开始,财政部门在全县范围内对行政事业单位开展了会计帮扶达标工作;二是注重日常监督管理,每年都由县财政监督局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各类检查,如:预算外资金管理大检查、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等;三是每年财政部门都组织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开展各类业务培训,如:会计电算化培训、会计人员上岗培训等。从调查的情况来看,全县所有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都配备了专职的财务管理人员,都制定了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基本上按规定完成了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一、事业单位收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收入管理不规范

事业单位过度轻视支出问题很容易引发腐败问题,为了不断扩大收入项目的规模,巧立名目的收费情况不断增加,这种情况违背了事业单位本着服务社会和服务大众运行的目标,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性。

(二)支出管理模糊

事业单位的支出管理模糊问题同样普遍存在,如上文所提到的,很多事业单位过于重视收入管理,因此也忽视了支出管理的问题,由此产生的依附于最大化拓收中的收支管理并不具备科学性,不具备有效地控制财务情况及加强管理力度的能力。在这样的环境下,有一些不真实的支出行为对单位的资金流动产生影响,使得公有资金私人化现象频繁。

在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之前,许多事业单位的支出情况并没有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一般情况下,单位领导可以直接签字报账,这也是经费占用与胡乱支出问题滋生的温床。兼职管理部门只知道某些部门申请了资金,但不具备知晓资金用处的权利,所以申请到资金的部门用公款进行个人消费,严重影响了事业单位的形象,同时也使得有些部门的正当支出无法得到支持,是整个单位的工作开展不能有序进行。

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运行方式

(一)收支两条线管理概述

事业单位的划分是非常细致的,在不同性质的事业单位内,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运行方式不同。一般事业单位内部的进出费用应当与财务部门直接挂钩,事业单位及时向财政管理部门上报办公支出费用,同时财务部门也为事业单位员工提供薪资保障。这样的安排将工作人员的收入与单位收入分割开来,有效避免了工作人员因个人利益问题损害公共利益。

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本原则为:确保收入和支出二者平衡,整体把握事业单位支出预算,同时将资金综合统筹运用。

(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实际操作

2.落实岗位收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根据自己的职责范围和服务区域完成其工作,根据职责范围和组织纪律性对工作岗位收编,使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统一的编制,这样有利于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序进行。

3.优化分配制度。事业单位应该根据其岗位、任务、工作完成情况来定制薪资酬劳标准,为表现优秀的员工提供更好的待遇,这样的分配机制对于工作人员有很好的激励作用。同时,事业单位要定期进行业务考核,以考核的实际结果作为是否继续聘用工作人员的依据。此外,为工作人员制定一定的目标,促进工作完成也是十分重要的。

三、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优势与弊端

(一)统筹兼顾,全面考虑

在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模式下,事业单位的发展得到了全面的考虑。收支两条线管理将单位收入和支出有效地分割开来,各部门不再有随便申请资金进行个人消费的机会,资金可以用于一些急需部门,这样使得整个事业单位的运转情况不受到资金问题的影响。另一方面,收支两条线的明朗化处理也使得事业单位中的人际关系变得明朗,减少了单位内部存在的关系僵化问题。

(二)资金安全性提高

在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管理模式下,事业单位的资金安全性逐渐提升。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原来的资金预算、支出规划完成单位运行,这样保证了事业单位功能的稳定性,能够帮助其及时、准确完成规划。同时,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使得资金尖酸情况得以好转,有利于随时监控单位的资金循环情况。

(三)实际操作困难

事业单位的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面临着实际操作中的种种困难,因事业单位的相互关系复杂,其资金的涉及区域广泛、设计范围多,所以要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不容易。财政部门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随着事业单位的转型也有一定的简化,但收入或支出的某个环节产生不确定的失误也会使得事业单位财政问题加剧。

(四)操作灵活性差

(五)收支并未完全脱钩

根据收入情况来制定之处预算是财政管理中非常常见的一种模式,而收支两条线管理中同样也延续了这种管理模式的运用。财政部门对完全的收支脱钩存在负面看法,他们坚信完全的收支脱钩会打击事业单位员工的积极性,从而影响整个单位车的财政收入。因此,财政部门往往采取对非税收收入提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并返还剩余征收款的模式进行管理,甚至在有些单位中实行全额返还,这样做使得收支难以脱钩。

(六)缺乏账户管理

四、改进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建议

事业单位的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对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有很好的监督及限制作用,如果能有效加强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完善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模式,对事业单位更加流畅运转有着非凡的意义,同时,两条线管理对事业单位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笔者认为,改进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方法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科学界定收费项目

在事业单位中,财政收入主要分为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两种,这两种收费性质存在根本上的差异。通过针对性强的管理方式区别管理两种收费对事业单位有着积极的影响。财政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工作确定统一的补偿措施,合理管理两种收费,这样在加强事业单位财政管理有效性的同时也能帮助促进事业单位工作的开展。

(二)建立多方位合作下的管理机制

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开放的经济模式也应该融入到事业单位之中。事业单位与经济机构的合作可以为事业单位的财政管理提供新的融资渠道,同时也带来了先进的管理模式。简单的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不能深入完成多渠道管理,在审批标准上也存在很大的弊端,因此,加强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在这方面的改善,建立多方位合作下的管理体制,对于有效监督事业单位的财政情况非常有利。

(三)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五、结语

事业单位的发展离不开完善的财政管理制度,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解决了从前的传统管理中存在的弊端,为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及资金运转提供了良好的保障。在事业单位中运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也会面临一些难以规避的困难,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显得尤为重要。规范的财务管理系统模式对控制事业单位内部问题也有一定的作用,不仅能防止一些腐败现象的滋生,还能使事业单位内部员工和谐相处。另一方面,当前的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事业单位的模式也会发生一些改变,因此,不断完善事业单位中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模式需要继续进行。

[1]杨银祖.集团企业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模式的分类与操作[J].中国外资,2013(07).

[2]吴瑞良.公共卫生事业单位收支两条线管理模式研究[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3(12).

[3]刘玉荣.事业单位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模式的思考[J].财经界(学术版),2013(18).

[4]丁丽曼,段文飞,马俊杰.基层医疗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方式补偿零差率现状分析[J].中国民族民间医药,2012(16).

(一)多措并举,提高事业单位登记效率。针对事业单位财务不独立的问题,与区财政部门积极配合,督促各事业单位开设银行账户,使事业单位财务真正从行政中分离出来;对于新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要求提供具有资质许可的社会中介组织出具的验资报告,落实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法人财产;与实名制数据库相结合,核实事业单位从业人员情况,力争使法人单位全部实现人财物独立;结合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对职能弱化、人员场所不明确的部分事业单位进行清理整合,确保事业单位能够独立开展业务;针对个别事业单位对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认识不足的问题,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借助网络媒体,全方位宣传《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同时,采取编发登记工作流程图、明白纸、及时公告登记信息等多种方式,积极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对策分析

(一)以服务民生为重点,加强法人监管。一是通过年检和实地核查,重点了解事业单位年度活动和提供的公共服务在改善民生上的成效是否让群众满意,是否让民众得到实惠等,促使事业单位在思想上、行动上保持正确方向,提高其为民服务能力,使公共资源更好地服务民生。二是加大法人培训力度,着力提高事业单位法人的依法行政意识,使其真正自觉地为民办实事、办好事。三是加强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形成整体工作合力,共同承担起对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职责。

1会计电算化档案的特点

1.1会计电算化档案的范围和存储载体扩大

会计电算化档案在档案保存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电算化档案一般是通过打印机的打印或者是硬盘进行保存。会计电算化档案和传统纸质档案在保存形式上有了很大的变化,会计电算化档案对事业单位的档案要求是要有内部的电子档案,同时要能打印出纸质档案,通过两种形式的管理有利于档案的安全。

1.2电算化档案保管的要求提高

电子档案管理需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有安全的保存空间,有存储介质的保障,有存储的有效期限,只有这三个条件都充分具备后,才能更好地进行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传统的档案管理是直观的,但电算化档案是依赖于计算机对资料进行保存的,会计电算化档案的保存应该与会计的其他内容一样进行保存,为了方便查询,还要对会计电算化档案进行妥善保存,并在合理的有效期内进行使用。

1.3会计电算化档案保密的要求提高

我国事业单位在性质上是不同于其他私人企业的,事业单位从事的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事业单位的档案和其他单位档案相比保密性要求更高,所以,事业单位对档案的管理要求更高,重要性更高。进行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时,要按照会计其他工作的要求,无论是在保存介质、保存期限还是保存空间上,都应重视保密性。

2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

2.1管理制度不健全

事业单位在进行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后,对会计电算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增加了会计工作的内容。但是实际工作中,事业单位对档案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对会计电算化档案的应用只是在形式上进行了改变,对档案管理的处理工具发生了变化后,很多内容还是沿用传统的会计系统进行管理,对档案管理并没有采用有效的措施和方法进行保管,且对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没有明确规定其责任,因此,存在保管不当、工作人员管理意识不高的现象,最终导致电子档案的损坏。

2.2纸质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不合标准

2.3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人员素质不高

3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的具体措施

3.1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要建立和完善会计电算化的保管制度,并通过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加强对档案的管理,确保会计电算化档案数据的及时备份和保存。

3.2建设会计电算化硬件设施

3.3培养高素质的会计档案工作人员

4结语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不断革新,我国事业单位会计电算化档案工作还需加强和完善,且在传统档案管理对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还存在影响下,事业单位要针对会计电算化档案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完善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制度,更新会计电算化档案的硬件设备,提高会计电算化档案会计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还要充分结合事业单位会计电算化档案的重要性,进行妥善保管,确保档案的保密性和安全性,以便更好地为事业单位会计工作提供服务

doi:10.3969/j.issn.1673-0194.2017.08.031

会计电算化档案在档案保存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电算化档案一般是通过打印机的打印或者是硬盘进行保存。会计电算化档案和传统纸质档案在保存形式上有了很大的变化,会计电算化档案对事业单位的档案要求是要有内部的电子档案,同时要能打印出纸质档案,通过两种形式的管理有利于n案的安全。

关键词交通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变革

人力资源管理是社会活动和社会发展过程中一项较为重要的人力资源配置工作,其目的是使社会中有能力的个人或是群体能够得到定向发展和更大程度的技能发挥,最终达到促进社会建设结果的目的。但在新时代背景下,经济的全球化发展带来了更多更新的人力资源管理方式,以及更复杂多变的社会交通体制发展环境,要想有效控制我国交通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使其在社会交通体制建设过程中能够发挥出更有效、更明显的作用,就必须根据时展的需要对交通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方式作定向变革。

一、交通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在新形势下面临的挑战

(一)交通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岗位人员配置、人才开发与利用所面临的挑战

交通事业单位在设置岗位时要考虑当前多变的交通体制发展环境,这是和传统的交通体制有着很大的不同的,因此新岗位的增加、原有岗位的细节化管理工作必须要做好。新时代的发展要求事业单位的内部人力资源管理公开化,改变传统领导干部高度集权的弊端,使人才选拔、任用、岗位的人员配置工作更明确、更透明。

(二)培训与实际工作以及人才储备所面临的挑战

新时代的社会发展要求更高效、更稳定、更优质的交通发展环境,建立这一环境的基础是交通建设体制中人力资源素质的提高,在竞争越来越激烈的社会发展环境下,对人力资源的发展也同样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其中“理论联系实际”的人才培养方式就是其中最重要的一条,要提高交通事业单位中人力资源的综合素质,改变传统交通系统的理论设计、管理工作者与实际施工、操作者相分离的状态,使理论工作者走入到实际交通建设工程中去,使实际交通工程建设者能够了解更多的理论知识,这样才能保证我国交通体制的建设和发展更稳定、优质。另外完善交通事业单位自身的人才管理政策和制度,建立有效、有内容的人才储备计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为我国后续的交通系统建设提供稳定的人力资源环境。

二、如何使我国交通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政策作出良好应对机制

(一)优化交通事业单位的内部人才管理制度

要想使我国交通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计划能够顺应时代的发展从而作出更有效的应对反映,就必须提高交通事业单位自身对人力资源重要性的认识程度,并且积极探索人力资源的管理方式,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管理成果有删减、完善、针对地移植到我国交通事业单位的人力管理政策之中。首先从领导层来讲,要加强对人力资源的重新分配和岗位制定,使每一位工作人员都能够有相应的工作岗位,并且在岗位之中能够最大程度的发挥其有效作用,还要加强优质人力资源的危机意识,二十一世纪什么最宝贵——具有高技能的人才,在选拔、任用、培训等各个阶段,均要提供对优质人才的发展力,找到有发展前景的人才做定向培养,打破传统只用高学历、优背景的人才才能有更好发展的思维,使有实际工作能力的人才也能够得到相应的重视,为其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平台。领导层对人才管理意识的提高才能使员工层的人才意识建立起来,从而积极提供自身的职业和技能素质,最终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

(二)改变传统的人力管理意识,建立具有超前性的人力管理政策

传统的人力管理工作侧重点放在如何对人力资源进行合理分配的工作上,显然在当前急需综合能力人才的社会发展中是不合适的,在人才管理工作中我们要敢想、敢做、敢创新,就当前的人力资源管理方向而言,人力管理工作的侧重点需要更多的放在为发展的优质人才提供一个有效发展平台上,使其自身较高的才能能在这个平台中被更充分的发挥出来,而这个平台因为其优质的技能而表现出一种需求,所以在交通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中要科学合理地设置职位、部门,建立透明化、公开化的人力管理任用制度,建立人才储备机制,使人力管理体制能够具有超前化、灵活化、变革化等特点。另外建立交通人力资源的共通机制,使管理、设计等理论知识较强的工作者与具有实际道路管理经验、道路建设经验、交通维修经验的实地工作者能够有机共通,在设计和管理中能够切实地了解到实地建设工作的各项要求和建设重点,这样能够提高设计计划和管理工作的实用性,确保实际建设工程的优质性。

总结:人力资源管理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内部管理工作,良好的人才管理制度有助于为我国交通事业的发展和建设提供稳定的建设环境,输送高素质、高技能的人才,可以说人才管理计划是我国交通体制发展的重要基础,因此在全球经济建设进程不断加快的今天,要保证交通部门的人力管理政策能够跟上时展的需要就是我国交通系统发展的首要工作。

参考文献:

三、实行劳动保险条例,事先须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已经建立工会的地区,应根据劳动保险委员会组织通则,积极建立劳动保险机构,办理有关宣传、登记、监督检查及其他具体工作。

2.各级工会组织必须密切联系人事部门共同做好劳动保险卡片登记工作。如企业人事部门人事卡片制度比较健全的,可以不另搞一套劳动保险登记卡片。

3.原劳动保险条例中关于使用贵重药品的规定可根据实际需要完全免费。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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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0629发布中国法律法律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4号】 效力级别:法律 时效 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3-06-29 实施日期:2014-01-01 发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律章节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三章 检验、检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https://www.ottffss.net/3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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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学研究所图书馆特藏调研报告这些缩微片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部分:第一,1873年至1994年期间的《美国法典》、《美国法规修正案》、《联邦法律注解》、《国会公告》和学术著作《对联邦条例的研究》;第二,1880年至1981年期间的美国《财政部公报》、《财政部决定》、《财政审计长的决定》、《关税公告》、《国内税收累计文件》和《税收上诉委员会http://iolaw.cssn.cn/gyyd/200809/t20080925_460138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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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20法硕中国法制史04元明清法律制度为了教化和约束各地民众,巩固乡村治理体系,调处民间纠纷,减少诉讼争端,维护基层乡里社会秩序,洪武三十一年(1398),户部钦奉圣旨制定并颁行了《教民榜文》,作为辅助国家管理和补充律令规定的一种单行条例。《教民榜文》共 41 条,内容涉及各地乡土社会的教化、治安、司法、赋税等各方面的法律规定,其立法目的是建立以乡里https://www.bilibili.com/read/cv4165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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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国有关早恋法律条例?法律分析:在现行国家和其他地方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关于“早恋”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https://www.findlaw.cn/wenda/q_321617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