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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珍稀法律典籍新编》(30册)[杨一凡编《古代珍稀法律典籍新编》(30册),国家出版基金项目,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8年12月出版发行。]收入中国古代法律典籍珍本35种。就文献内容而言,内有汉代1种,唐代2种,宋代1种,明代9种,清代22种。现将各文献的版本和内容简介于后。

两汉诏令

《两汉诏令》彚集了两汉各代皇帝所发布的诏令,采辑详备,编排条理井然,博雅观览。诏令是以君主名义发布的命令,其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军事、民族关系、外交政策等方面,对于研究两汉的兴衰、典章制度的沿革等有重要的史料价值。

大唐六典

30卷,明正德十年(1515)刻本。题名御撰,李林甫等奉敕注,实由陆坚、张说、萧嵩、张九龄、李林甫等先后主修,众多集贤院学士参加撰写。以玄宗手书原拟的理(即治,避高宗讳)、教、礼、政、刑、事“六典”为名,以“摹周六官领其属,事归于职”而定体式。始修于唐玄宗开元十年(722),正文与注同时编写,开元二十六年(738)书成。首卷列三师、三公、尚书省等,次分卷叙述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之后按照职官编制,列述门下、中书等五省和御史台、九寺、五监、十二卫、东宫有关属官。末卷为地方三府、督护、州县等行政组织。正文记叙职官编制、职司、品秩。注文的内容所涉甚广,举其大端,约有三类:一是以职官沿革为注,二是以补充说明为注,三是以补充史事为注,其中有很多是关于皇帝敕令和历朝令、式方面的记述。

《大唐六典》在唐代已有传写本,最早的刻本是宋神宗元丰三年(1080)刊本,亡佚已久。现存最古的刻本是南宋绍兴四年(1134)温州州学刊《大唐六典》残本,仅存4卷。本书所收中国国家图书馆藏明正德十年刻本,书首有该年户部尚书、武英殿大学士王鏊《重刊唐六典序》,除卷18有个别缺页外,均内容完整。其后的明嘉靖本、清扫叶山房本和广雅书局本,皆系正德本辗转传刻。日本刊本多经校补,以广池本为佳。

唐律纂例

1卷,元王元亮撰,清贞节堂袁氏抄本。书首有元泰定二年(1325)刘有庆序。王元亮,号长卿,曾任江西等处行中书省检校官,精刑名之学,著有《唐律释文》。此书单行本久佚,贞节堂袁氏抄本当是从元刻本《故唐律疏议》抄出。公私书目对该书著录有不同称法,如因表首有“五刑图说”四字,称其为《唐律纂例五刑图》;“抹子”为元人文书专名,专指列目、清单,故又称此书为《唐律抹子》。《唐律纂例》以《唐律》卷次及律目前后为序,将502条律目析为横图,以诸表式经纬错综记各罪名刑罚规定和诠释律义,使人读后一目了然。该书和《唐律释文》是研究《唐律》的辅助性文献。

行军须知

2卷,存下卷。不著撰者,明刻本。据王若昭《〈行军须知〉考》〔1〕,此书约撰于北宋仁宗庆历八年(1048)至皇祐六年(1054)间。该书上卷有诫将、选士、禁令、选马、讲武、明将等目,共126条。下卷有渡险、安营、料敌、布战、守城、攻城、间谍、入伐、受降等目,共148条。宋曾公亮等撰《武经总要》明刻本附录此书。《行军须知》是一部总结当时著名将领谋略战术的兵书,对于作战的指导思想及攻守、训练、营阵等方面的具体方法、经验记述颇详。该书还记载了北宋时期的武器,特别是火器及其发射方式,是研究古代兵法和军事法史的珍贵文献。

皇明祖训

1卷,明太祖朱元璋撰,明洪武礼部刻本。该书是明太祖朱元璋为朱氏天下长治久安、传之万世,给子孙制定的“家法”,它是在《祖训录》多次修订的基础上形成的。据《明太祖实录》:洪武二年(1369)四月乙亥,“诏中书编《祖训录》,定封建诸王国邑及官属之制”〔2〕。洪武六年(1373)五月书成,名《祖训录》。〔3〕此后20余年中,朱元璋曾多次修订《祖训录》。洪武二十八年(1395)闰九月庚寅,“重定《祖训录》,名为《皇明祖训》,其目仍旧,而更其《箴戒章》为《祖训首章》”〔4〕。其目为13篇,曰《祖训首章》《持守》《严祭祀》《谨出入》《慎国政》《礼仪》《法律》《内令》《内官》《职制》《兵卫》《营缮》《供用》。在《祖训》中,明太祖总结了自己的治国经验,提出了子孙、宗室和后代必须严守的各种制度及其他行为规范。《祖训》被明代嗣君及宗室奉为”祖宗成法”。

律解附例

皇明藩府政令

6卷,明皇甫录辑,明嘉靖朱丝栏抄本。书前有明皇甫冲、皇甫濂序,正德四年(1509)礼部尚书白銊与皇甫录题疏一道;书后有明沈东跋。皇甫录(1470—1540),明苏州长洲人,字世庸,号近峰。弘治九年(1496)进士,授都水主事,历任顺庆府知府、礼部仪制清吏郎中。后被劾归,专心著述以终。有《明记略》《近峰闻略》等。其在礼部任上,鉴于有关藩府典章因弘治火灾焚毁,在礼部尚书白銊支持下,殚心搜访,荟掇散轶,综其要繁,精心删定,成《皇明藩府政令》。于正德四年题请,获武宗皇帝钦准,令申明禁约。嘉靖间,其子皇甫涍继为礼官,将该书釐辑为6卷刊刻传世。

本书辑录明初至武宗正德四年间有关宗藩王府之谕令规章。其内容可归纳为三类:一是因往酌今而为之详定之“事宜”;二是举坠兴坏而俾其贯行之“条章”;三是明章达轨而示以画一之“格例”。正文99篇,其中卷1计10篇,卷2计17篇,卷3计8篇,卷4计15篇,卷5计20篇,卷6计29篇。篇名有《奏报宗支》《袭封王爵》《请乞封号》《请立世子》《改正宗支》《分豁宗室》《乞恩认罪》《擅自成婚》《乞赐选婚》《私收净身人》《乞恩嗣续》《收买物件》《请乞冠服》《钦束宗支》《差遣人员》《请给封爵》《钦定礼制》《违例进贡》《申明服色》《仪宝品级》《铄舞礼生》《选改府第》《不遵祖训》等。

刑部事宜

大明律例

新修问刑条例

亦称万历《问刑条例》。7卷,明舒化等纂修,明万历十三年(1585)刻本。《问刑条例》是明中后期最重要的刑事立法。初颁于弘治十三年(1500),系由刑部尚书白昂奉敕主持删定,计279条,曾在弘治、正德、嘉靖3朝实行50年之久。嘉靖二十九年(1550),刑部尚书顾应祥奉诏主持重修《问刑条例》,增至385条,并在嘉靖、隆庆和万历初实行30余年。万历二年(1574),神宗下旨再次重修《问刑条例》,直至万历十三年方修订完毕。刑部尚书舒化于万历十三年四月四日奏请颁行,刊布内外衙门遵守。

万历《问刑条例》计382条。修订中按照“立例以辅律”“依律以定例””必求经久可行,明白易晓,务祛苛纵之弊,以协情法之中”的编纂原则,采用旧例191条,应删应併应增者191条。其中,革除弘治时颁定、嘉靖时沿用的条例10余条,新增30条,沿旧例并加以修正者161条。依《大明律》律文后附条例分类,万历《问刑条例》名例例91条,吏例31条,户例69条,礼例9条,兵例51条,刑例123条,工例8条。万历《问刑条例》的修订,重点是对嘉靖《问刑条例》按照较高标准的规范化要求进行加工,使刑罚更加适中、具体、严密。该条例成书后不久,同年又依舒化的建议,“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编成《大明律附例》,此后官府所刻的《大明律附例》,都以此为定本。万历十五年(1587)颁行的《大明会典》,收入了《大明律》458条及万历《问刑条例》。万历《问刑条例》颁行后,迄明末未改。

大明刑书金鉴

洮岷文武禁约

1卷,明毕自严撰,明万历四十五年(1617)刻本。毕自严(1569—1638),字景曾,明山东淄川人,万历二十年(1592)进士,历任松江推官、刑部主事、工部员外郎、河东副使、洮岷(洮州卫、岷州卫)兵备参政、榆林西路按察使、右布政使。泰昌时,官至太仆卿。天启年间任右都御史、南京户部尚书等职。崇祯元年(1628)起任户部尚书,后致仕,十一年(1638)卒。《洮岷文武禁约》是他任洮岷兵备兼理分巡屯田驿传、陕西布政司右参政兼按察司佥事期间,为严明吏治、规范文武官职守而写的。该书包括《禁约八条》和《禁约十二条》两部分。《禁约八条》由禁罪外科罚、禁问拟有力、禁收粮增耗、禁染指军储、禁淹禁犯人、禁差遣长马、禁趋承上司、禁差役骚扰衙门等8款构成。《禁约十二条》由禁新军常例、禁放粮常例、禁朦胧顶替、禁隐匿丁力、禁倒损营马、禁不行操练、禁占役军丁、禁不修堡寨、禁不守信地、禁隐匿边情、禁侵尅屯粮、禁放债扣粮等12款构成。《禁约八条》后记:“万历四十五年九月巩昌府階州知州窦鎧刊,文县知县陈朝选校”。由此可知该书刊于万历四十五年。

鼎镌大明律例法司增补刑书据会

12卷首3卷,附《巡方总约》《礼制仪注》各1卷,明彭应弼辑,明崇祯刻本。书前有南京太常寺卿傅作雨《刑书据会叙》、工部营缮清吏司郎中卢廷选《叙刑书据会》及《皇明祖训序》。首3卷有《皇明祖训》、《题奏本式》、《行移体式》、《重修问刑条例题稿》、《进新刻大明律附例题稿》、《大明律目录》、刑具图、丧服图、六赃图、纳赎例图、《招议须知》、律例歌诀、《为政规模总论》、《真犯杂犯死罪》等。正文12卷,分上下二栏,下栏为核心内容。卷1至卷11:下栏辑录明神宗万历十三年(1585)舒化等重修《大明律例》,内分名例律及吏、户、礼、兵、刑、工六律,凡律460条,例382条。在律例条文后,间附《大明会典》《大明令》有关条文。律例条文除本注、旁注外,并以“会解”“会议”“议式”“补遗”“增议”“附览”“附考”“臆见”等方式加以阐释诠解。上栏辑录《新编刑统赋》及按律目所录之各种实例,如参语、判语、告示、补议之类。卷12为《量田量仓算法》,载明各种量田量仓之计算方法。书后附录2种,一是《巡方宪纲总约》,内载各级衙门官员出巡应注意事项;二是《礼制仪注》,内载明太祖洪武年间所颁行之礼制及各项仪注。

钦定服色肩舆永例

1卷,清礼部纂,清顺治九年(1652)内府刻本。清廷为辨等次、昭名分,严密服饰车舆制度而制定此例,由礼部遵奉申饬,于顺治九年四月颁行。该条例对皇室成员和官员的服装样式、色彩、质料、纹样、制作及举人、官生、贡生、监生、生员与一般民众的服饰形制作了详细的规定。条例把朝服按文官九品分为三个等级,一、二、三、四品为最高级,所穿朝服质料规格多样,但对绣有“五爪、三爪蟒苏缎,圆补子,黄色、秋香色、玄色狐皮”等作出了明确的限制,只允许“上赐许穿”。申饬禁约臣民服饰车舆不许越分,如有违错治罪。

钦定处分则例

不分卷,清对哈纳等纂修,清康熙十五年(1676)刻本。对哈纳(1619—1675),名亦作对喀纳,清满洲正蓝旗人,顺治间由笔帖式迁工部主事,康熙间累擢刑部尚书,官至文华殿大学士。《处分则例》是关于行政官员违制行为应受行政处分的规定。该书始修于康熙九年(1670),十五年再次修订后颁行。书前有康熙十四年(1675)四月十二日对哈纳等进呈《处分则例》的题本。正文以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为序,分述各部处分则例,共225条。其中《吏部处分则例》63条,《户部处分则例》75条,《礼部处分则例》12条,《兵部处分则例》23条,《刑部处分则例》41条,《工部处分则例》11条。书后附《督捕则例》31条。此书是现存的《钦定处分则例》最早刻本,清以后各朝制定的《处分则例》,均是在此书基础上增修而成。

六部题定新例吏部、兵部、刑部、工部

存7卷,其中吏部2卷,兵部2卷(内含督捕1卷附督捕新改、现行),刑部2卷,工部1卷。清潘敬辑,增辑者不详,清康熙宛羽斋增修本。扉页题名《六部题定新例》,并有”遵部颁行””内附钦定吏部续增新例”14小字。书前有康熙十二年(1673)秋七月光禄大夫礼部尚书龚鼎孳《六部题定新例序》、潘敬于康熙九年(1670)初夏撰《读例八则》。《读例八则》云:“六部条例见于坊刻者,则有《皇清典略》一书;见于部刻者,则有《刑部督捕新例》。二书莫不参覈精详,足资考镜。但《典略》所载至康熙丙午年(五年)止,此后更定,十居六七俱未经续入。”又云:“是集既参之高明新刻,复遍阅诸家写本,斟酌两月,始刻成编。”可知该书是在参阅前两书基础上续辑康熙朝新颁定例而成。

该书各卷首列有“目录”“附目录”“增入目录”。列入“目录”“附目录”的定例为国初至康熙十一年(1671)制定,列入“增入目录”的定例为康熙十一年至十七年(1678)所颁。正文又补入康熙十七年至三十六年(1697)定例,间有个别康熙十六年定例(其中吏部86件,兵部67件,刑部93件,工部7件)。书后附吏部、户部、礼部续增新例,但缺兵部、刑部、工部续增新例。因续增新例系残卷,本书没有收入。将书中各卷目录与正文标题校勘,有少数定例有目无文或有文无目。从各卷书首有“目录”“附目录”“增入目录”且后补定例未列入目录及书前序所记推断,该书初刻于康熙十二年,十七年后续增刊刻,三十六年后又再次续增刊刻。

《定例全编》《定例全编续增新例》

《定例全编》,50卷,清李珍辑,清康熙五十四年(1715)京都琉璃厂荣锦堂刻本。书前有康熙五十五年(1716)翰林院侍讲学士李绂《典例全编序》、康熙五十四年李珍《编述》《凡例》《总目》。该书仿《大清会典》体例,因事分类,每一事类,以年代为序记所颁定例。卷1为宗人府,卷2为内阁,卷3至卷7为吏部,卷8至卷14为户部,卷15至卷21为礼部,卷22至卷26为兵部,卷27至卷39为刑部,卷40至卷44为工部,卷45至卷50为理藩院、都察院、通政使司、大理寺、内务府、太常寺、光禄寺、国子监、钦天监等院、司、府、寺、监。该书辑录崇德元年(1636)迄康熙五十四年间的定例4400余件,其依据的资料主要是《大清会典》《六部现行则例》《续增则例》《中枢政考》《则例类编》《续增类编》《定例成案》等书及近年部议新例。

《定例全编续增新例》,6卷,清李珍辑,清雍正元年京都琉璃厂荣锦堂刻本。《定例全编》刊刻后,新例按季补刊。《续增新例》是《定例全编》的续编,全书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分类续刊乾隆五十四年至雍正元年(1723)新颁的定例,共284件。

《定例全编》和《续增新例》集崇德元年至雍正元年80余年间定例之大全,是研究清代前期立法的宝贵资料。

大清律续纂条例

盛京则例抄本二种

清太祖天命十年(1625)三月,定都沈阳。天聪八年(1634),尊为盛京。定都沈阳时,建六部,置承政、参政各官。顺治初,置官镇守,户、礼、兵、工四曹隶之。顺治十五年(1658)设礼部,十六年(1659)设户、工两部。康熙元年(1662)设刑部,三十年(1691)复设兵部,盛京五部之制始备。

督捕则例

2卷,清徐本等纂修,清乾隆八年(1743)武英殿刻本。书前有律例馆总裁官徐本等乾隆八年三月进呈重修《督捕则例》题本及纂修者衔名、康熙十五年(1676)二月大学士索额图等进呈续修《督捕则例》题本及纂修者衔名。清入关前及入关后,满州贵族大肆掠夺汉人、蒙古人和朝鲜人为奴,残酷的剥削和压迫导致奴仆逃亡事件频频发生,“逃人法”由此产生。以惩治逃人为中心内容的《督捕则例》始修于顺治年间,康熙十一年(1672)、十二年(1673)、十五年曾三次续修。乾隆初重修时,将旧刻条例与现行成例详细参核,对旧例条款多有增删,纂定则例103条,其中上卷有六旗逃人分别次数治罪、另户人不刺字、逃人自回自首、同逃先回、逃人另犯他罪、逃人起除刺字、卖身行诈、首告逃人、呈报逃人、逃人告提妻子、保卖旗人、逃走卖身、开除丁粮、外省获逃会审等54条;下卷有旗人窝逃、移住窝逃、老幼收赎、行提定限、解送逃人、徒流留养、热审减等、拿获带逃幼小子女等49条。《督捕则例》对于惩治逃人、处罚隐匿逃人的窝主及有关人员、缉捕措施和办法作了详细规定。

院、寺、府、监则例抄本九种

《都察院则例》2卷。记都察院掌察覈官常、参维纲纪方面的规则和历年事例,内有台纲、稽察部院、应奉旨交议、京畿道刷卷、稽察户部三库、稽察工程、稽察宗人府、稽察内务府、稽察理藩院、稽察八旗、稽察五城、稽察步军统领衙门、稽察直省、稽察会议会审、京察、大计、军政、盐政考覈、议处、验看月官、验因公降革人员、科道降革留任、笔帖式、谳狱、会审、热审、秋审、巡视监狱、勾决、州县揭报、侍仪、朝会纠仪、祭祀纠仪、乡会试监察、武乡会试监察、殿试监察、出差、巡城、巡仓、巡漕、巡盐、巡察台湾、巡察盛京、台制沿革、内升外转、补授掌道、补授给事中、御史定额、直月、督催所、两厅分掌等目。

《通政使司则例》1卷。记通政使掌受各省题本等方面的规则和历年事例,内有官制沿革、本章、本章格式、本章体制、具本人员、接受本章、程途限期、本章违式、登闻鼓厅等目。

《大理寺则例》1卷。记大理寺掌平反重辟方面的规则和历年事例,内有会覈、会审、会审期限、重囚称冤、秋审、朝审、热审、永远枷号之犯等目。

《翰林院则例》1卷。记翰林院掌国史笔翰、备左右顾问方面的规则和历年事例,内有官制沿革、经筵、经筵讲官员额、日讲、日讲官员额、撰文、纂修书史、入直侍班、行在扈从、升除、馆选授职、教习庶吉士、散馆、出使外国、丁祭、给假回籍、稽察史书录书、专员理事等目。

《詹事府则例》1卷。记詹事府掌文学侍从方面的规则和历年事例,内有设官、日讲、会讲、撰文、集议、升除等目。

《太常寺则例》1卷。记太常寺掌壇庙祭祀方面的规则和历年事例,内有题奏祭祀、进斋戒牌铜人、阅祝版、御斋宫、祭日请驾、承祭分献官、祭陵承祭官、祗告行礼、执事官、牲牢、支取祝版制帛、支取祭物、陵寢祭物、咨取斋戒官、咨传迎送官、咨取执事官、咨传供备、咨传啟门、咨传察禁、演礼、朔望上香、库藏苍壁、乐舞生、内监、壇户、牧人隶牺牲所、厨役、修理壇庙、修理器物、属官升除、支销等目。

《鸿胪寺则例》1卷。记鸿胪寺掌朝会、宾飨赞相礼仪方面的规则和历年事例,内有奏请升殿、纠察、演礼、朝会赞相礼仪、堂子赞相礼仪、祭祀赞相礼仪、巡幸送迎车驾、简选鸣赞序班、恭逢万寿元旦冬至三大节等目。

《钦天监则例》1卷。记钦天监掌治术数、典历象日月星辰、宿离不贷方面的规则和历年事例,内有本监官生升补、本监官生俸廪、推步之法、推月五星凌犯时宪书、日月交食、春牛图、测量仪器、测日圭表、测候之法、选择60事、朝会庆贺诸大典、恭遇车驾巡幸、恭遇修建壇庙、恭遇修建山陵等目。

《起居注馆则例》1卷。起居注馆是清代掌侍皇帝政务之起居、记言、记行的机构。康熙九年(1670)设,五十七年(1718)停馆,雍正元年(1723)复设。该则例就起居注馆的官员数额、职掌及活动规则作了规定。

从上述抄本的笔迹看,系出于一人之手。各衙门则例记载的是国初至乾隆二十年(1755)间的历年事例。因这些衙门则例存世者很少,故其对于研究清前期的法律制度有重要的史料价值。

钦定工部则例

各部院条例乾隆三十五年至三十三年

不分卷,清官纂,清乾隆刻本。该书收入乾隆三十五年(1770)至四十三年(1778)六部条例440件。按年分册,每册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类。其中,乾隆三十五年为39件,乾隆三十六年(1771)为31件,乾隆三十七年(1772)为41件,乾隆三十八年(1773)为56件,乾隆三十九年(1774)为42件,乾隆四十年(1775)为87件,乾隆四十一年(1776)为58件,乾隆四十二年(1777)为47件,乾隆四十三年为39件。在这些条例中,以刑部、吏部条例为多。很多题奏条例的题本或皇帝圣旨中有“通行直隶等省,一体遵行”“载入例册,永远遵行”等字样,可知这些条例多为通行条例。这些条例的颁行和编入部册,既弥补了成法的不足,又为以后纂修《大清律例》、各部院则例和《大清会典》提供了基础法律文书。以往发表的不少著述,把条例说成是刑事条例的专称。该书对于纠正前人条例研究中的认识误区,全面正确揭示清代条例的面貌有重要价值。

刑名条例乾隆四十四年至四十六年

不著撰者,清乾隆刻本。

《乾隆四十四年刑名条例》,收入清廷于乾隆四十四年(1779)颁行的条例25条。其中《名例》类6条;《吏部》类6条,内有职制1条,公式5条;《户部》类户役1条;《刑部》类12条,内有贼盗3条,人命4条,斗殴、杂犯各1条,断狱3条。

《乾隆四十五年刑名条例》,收入清廷于乾隆四十五年(1780)颁行的条例31条。其中《名例》类5条;《吏部》类4条,内有公式2条,处分2条;《礼部》类2条,内有仪制、科场各1条;《兵部》类军政1条;《刑部》类19条,内有人命3条,斗殴、捕亡、受赃各1条,断狱5条,贼盗4条,强盗4条。

《乾隆四十六年刑名条例》,收入清廷于乾隆四十六年(1781)颁行的条例29条。其中《名例》类6条;《吏部》类公式4条;《礼部》类祭祀1条;《兵部》类军政1条;《刑部》类17条,内有人命、斗殴、捕亡、受赃各1条,断狱6条,贼盗7条。

《大清律例》于清乾隆五年(1740)颁行后,律为恒文,例为变通之法。如遇到案情律、例所不载者,朝廷则适时制例。清代《刑名条例》册存世者尚多,乾隆四十四年至四十六年《刑名条例》仅是这三年中朝廷因事颁行的新例。这些条例既弥补了法律适用的不足,又为以后纂修《大清律例》提供了新的文书。

钦定台规

20卷,清恭阿拉、英善等纂修,清嘉庆九年(1804)武英殿刻本。“都察院旧时台规,原系自行刊刻,卷帙无多。”乾隆八年(1743),“将旧有台规与《会典》所载详参互校,自康熙五十一年以后所有钦奉上谕及议准条例,分类编入”,纂修为内容系统的《钦定台规》。〔5〕嘉庆、道光、光绪三朝曾续修。乾隆、道光、光绪《台规》均已影印出版,仅嘉庆《台规》因版本稀见而未面世。

嘉庆《台规》是对乾隆《台规》的续修。嘉庆八年(1803)初开始编修,由左都御史恭阿拉(成书时升为礼部尚书)、英善等九人总阅,多福、华连布等九位科道官分修。历时近两年,将旧《台规》22门改为18门,自乾隆八年以后至嘉庆九年60余年间所有钦奉圣谕及议准条例,逐一按照门类详细续纂。乾隆八年以前条款,勘校《会典》各书,间有遗漏者,亦俱分门补入;其并无关涉者,稍为删节。嘉庆九年十二月书成,钦准颁行。全书20卷,内设公署、员额、宪纲(2卷)、陈奏、考核、稽察、朝会、祭祀、监试、理刑、巡城(2卷)、巡仓、巡漕、巡盐、巡察、考选、升转、仪注计18门。《台规》是清朝监察法规的汇纂,对监察机构、官职设置、监察内容及监察管理制度作了系统和全面的规定。

注释:

〔1〕王若昭:《〈行军须知〉考》,《清华大学学报》(哲社版)1987年第1期。

〔2〕《明太祖实录》卷41。

〔3〕《明太祖实录》卷82。

〔5〕清杭奕禄、慧中等纂修《钦定台规》书前进呈《台规》题本,清乾隆刻本。收入杨一凡编《中国监察制度文献辑要》第4册,红旗出版社2007年版,第397—3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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