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宪新,女,196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委托代理人邵炳坤(原告丈夫),男,196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即墨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邱县路19号。法定代表人张忠乾,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王鸿波,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杜妮亚,山东博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市市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重庆南路7号-2。法定代表人王传勇,职务局长。、出庭负责人傅春晓,职务副局长。委托代理人于永贵,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凯,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确认被告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即墨路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青岛市市北区热河路2号丁三单元103室房屋外墙上搭建的遮雨棚及前后门的行政行为违法。二、被告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即墨路街道办事处赔偿原告李宪新财产损失1000元。三、驳回原告李宪新对青岛市市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即墨路街道办事处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田麟人民陪审员陈爱玲人民陪审员刘海青
书记员:招立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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