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劳动监察年度工作总结(六篇)

2016年,鼓楼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的指导下,对照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不断加强对各用人单位监管力度,较好地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辖区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结合全年各个阶段的工作重点,不断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能作用,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宗旨,以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查处各类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案件为突破口,积极工作,奋发进取,在各职能部门和各业务科室的大力支持配合下,较好地完成了全年的工作任务,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劳动监察工作已从被动监察到主动监察发生了质的转变。现将2016年工作开展情况及明年工作计划报如下:

一、加大了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我队通过宣传活动,现场讲解、发送宣传单等宣传手段,大力宣传《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来电来访的企业和劳动者有针对性的进行政策宣传100余次,上街现场宣讲5次,将抽象的法规条文与生动的事实事例结合起来,使更多的企业自觉守法,更多的劳动者主动维权。

二、工作完成情况:

(一)、书面审查工作。

(二)、认真做好举报投诉工作,维护和谐的社会环境

(三)、加强日常巡查工作。

日常巡查工作是劳动保障监察主动执法的重要方式,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自身形象,更多地了解各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更好的查找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全年日常巡视任务480户,共检查用人单位500户,完成104.16%,并积极配合其他各种形式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有效地保证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

(一)、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专项行动

(二)、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专项项检查工作

(三)、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情况

为认真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我局会同区公安分局、住建局、总工会、工商分局组成专项检查小组,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自2014年12月,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执法大检查活动。全区共检查用人单位65户,涉及职工人数0.28万人,其中农民工0.18万人,查处拖欠职工工资单位11户,涉及职工人数0.0259万人,其中农民工人数0.0086万人;拖欠职工工资14.68万元,拖欠农民工工资11.25万元,对存在欠薪的单位,已责令限期补发到位。在这次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中我大队的这项工作上了中国劳动保障报的头版,得到了上级领导的表扬。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上半年

工作总结

2011年上半年,劳动监察大队在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精心指导下,以劳动年检为抓手,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检查,查处违法举报案件,追讨民工工资,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现将上半年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劳动年检情况

年初,按照省市主管部门要求,对全县规模以上用工企业进行了劳动年检,年检350户,年检率达100%,其中用工在5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政策法规较好,用工较规范,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劳资纠纷呈下降趋势。但用工在10人左右的小企业、小作坊等普遍存在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劳动者举报投诉较多的现状。

二、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检查情况

3月初,对全县5家职业中介的机构进行了检查,暂未发现上述职业中介机构拐骗劳动者或乱收费问题。

三、受理举报投诉及政策咨询情况

四、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

1、挂靠资质,使工程项目层层转包,合同不明,帐目不清,而导致相互推诿拖欠农民工工资。

2、因工程承包人亏损而拖欠农民工资。

3、劳动纠纷引起的拖欠工资。

五、社保费征缴监督情况

今年以来,我队督促征缴社保费2万元,其中养老保险1.2万元,工伤0.2万元,医疗0.5万元,失业0.1万元。

六、下半年工作计划

(一)认真宣传贯彻《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

(二)抓紧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

(三)完成局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二0一一年七月五日

2011年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总结

2011年,我大队在县委、县政府和局党组的正确领导和市总队的具体指导下,立足本职岗位,着眼提高起点,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为重点,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核心,紧紧围绕劳动保障中心工作,大力宣传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坚决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必依,坚持教育批评与重点处罚相结合,不断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能作用,较好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圆满完成了全年的各项工作任务。全年共检查用人单位276家;下发《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4份;办理违法案件60起;为800多名劳动者追回被拖欠、克扣的工资共714万元;办理瞒报社会保险参保人员案件5起,促收社会保险基金27万余元;督促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1538份;处理童工案1起,超额完成局里下达的各项指标,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现将各项工作完成情况总结如下:

1、积极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今年,我大队根据市人力社保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共开展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保障转户农民工合法权益专项检查”、“住宿和餐饮业劳动用工书面审查”、“加强全县中小企业劳动用工情况专项检查”等多次专项检查。共检查用人单位422户次;追发劳动者工资及经济补偿金727余万元,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认真做好来信来访接待工作。对来信来访者本着“接待热情,服务周到,答复及时”的原则,细心听取来访者的陈述、耐心解答疑问,及时按规定受理处理,使来访者高兴而来,满意而去。全年共接待来信来访1700多人次。

认真做好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工作。对劳动者投诉举报案件严肃认真查处,帮助劳动者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全年共受理投诉举报60件,已全部处理,全年无一起劳动监察案件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通过对投诉举报案件的查处,帮助劳动者维护了自身的利益,增强了他们的法律意识,使更多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劳动者运用法律武器为自己讨回公道。

3、加强日常巡查工作。日常巡查工作是劳动保障监察主动执法的重要方式,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自身形象,更多地了解各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更好的查找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日常巡视检查用人单位60户次,积极配合其他各种形式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有效地保证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我大队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建立了案件办理主办监察员制度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到人,每个案件的主办监察员对案件的受理、立案、案件办理和结案的各个环节实行主办监察员负责制,这样既杜绝推委、扯皮现象发生,也提高了工作效率,并使每位监察员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我们在主办监察员制度的基础上对重大案件严格执行集体讨论制度,坚持采取两者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做到层层把关,人人有责。在执法中,抓好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处罚(理)告知、听证等环节,坚决杜绝野蛮粗暴,吃拿卡要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坚持公开办事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做到主动亮证,文明执法,执法必严,正确的运用法律法规及各种法律文书,确保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有效开展。

硬件建设上,由于我县财政经费紧张,在办案设备添置上与优质服务窗口建设条件有一定差距,但我大队在积极创造条件准备申报。

7、劳动保障监察统计工作。一是落实了专人负责,二是严格按市局要求按时上报,做到及时、准确。

8、突发事处置情况。为及时、妥善处置因企业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的群体性上访、聚众讨薪或其他突发事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积极探索有效措施,由我队起草,政府出台了《处置因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9、跨省权益保护问题。凡在我县行政区域管辖的用人单位,不管它使用的本地或外地劳动者,都应受本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的管辖。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不管是本地还是外地的劳动者都是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管辖范围依法处理。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劳动保障监察程序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劳动保障监察程序

为实现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范化,确保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主体、适用法律、执法程序合法有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监察程序。

一、不立案监察程序

不立案监察程序,即并未发现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仅是对用人单位进行例行检查、不定期检查的程序。

(一)现场检查程序

1.检查应有2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员共同进行;

2.劳动保障监察员进入被检查场所,应主动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说明身份;

3.检查前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向用人单位告知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必要时可下达书面检查通知);

4.检查时应了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并巡视劳动场所;

5.现场检查情况应有笔录,笔录应当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6.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可不做立案处理,但应记录检查结果和建议意见,对重要问题应及时向大队领导汇报并建议立案调查。

(二)书面查询程序

1.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

3.查询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可不做立案处理,但应记录查询结果和建议意见,对重要问题应及时向大队领导汇报并建议立案调查。

二、立案监察程序

立案监察程序,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立案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案件的程序。

(二)调查取证:登记立案后,承办人员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回避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作出回避决定前,承办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主办监察员必须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内,全面、客观、公正地完成对用人单位的调查取证,同时提出是否对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建议、理由及依据,将全案移送大队领导审理复核。案件移送审理之前,主办监察员应当向用人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用人单位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用人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审查复核: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领导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全面审理,审查送审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必要时可召开案件分析会。

(四)处理决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对立案调查完成的案件通过审查,对主办监察员及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提出的处理意见,应当视不同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如下决定:

(1)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3)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经调查、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也应当撤销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立案:

1.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领导经审理退案主办监察员要求补充调查,主办监察员在15个工作日内无法提供充足证据的;

2.用人单位依法解散、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的;

3.劳动监察认定的事实虽然存在,但不是该用人单位所为的;

4.用人单位实际上不存在违法行为的;

5.其他。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五)制作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对案件做出决定后,主办监察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处理决定书送大队领导审核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签发。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住址;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

(3)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

(4)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及作出处罚(处理)决定日期。

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六)送达、签收和备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被处罚(处理)单位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收,对拒绝签收的应注明拒签情况,并尽可能找在场人签字证明。处罚(处理)决定书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七)执行: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劳动监察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劳动监察处罚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结案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结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上级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2009年度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上半年工作总结

半年来,在局党总支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关怀指导下,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紧紧围绕市局的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秉持“宣传、服务、监察、维权”的工作理念,不断调整工作思路和探索工作方法,充分发挥劳动监察、仲裁职能作用,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促进企业发展两并重为宗旨,较好地完成了半年度工作任务。现将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今年继续以贯彻《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实施为契机,针对一些案发多、劳动力密集型企业,尤其是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行业、乡镇企业,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减少违法案件的发生:一是走下去,深入开展“送法律、送法规、送技术”下乡入企活动,目前已发放宣传资料4000余份,接待咨询对象300余人次;二是积极开展“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春暖行动”的专项活动,督促补签劳动合同2030人份;三是面对面,直接深入到重点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与职工座谈,深入了解工资发放情况,遇到问题当场解决,对部分企

业的恶意欠薪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截至目前止,共监察用

人单位92家。

二、进一步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1、优化服务,树立良好的形象。

按照“内强素质塑形象,外强执法树权威”的要求,坚

持执法与服务并重的工作思路,实现接待服务人本化。随着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善,劳动者维权意识逐步提高,群众举报、投诉案件越来越多,为给来访者创造一个宽松、平等的咨询环境,接访人员与当事人面对面,一对一“亲情

化”接待模式,鼓励来访者放下包袱,敞开心扉,畅所欲言,对来访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受理,努力为当事人排忧解难;

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也是礼貌待人,文明接待,向服务对

象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树立了良好的劳动监察社会形象。

2、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共受理举报投诉18起,立

案10起,涉及农民工人数343人,追回工资及押金46.6万

元,结案率100%。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劳动监察的根

本宗旨。在执法过程中,我们坚持把问题发现在一线,矛盾

化解在一线,隐患消除在一线。

3、加大劳动保障监察专项检查力度,维护社会稳定。

除认真开展日常巡视检查、举报监察外,按照省市的要求,积极开展了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检查,清欠农民工

工资等专项执法活动。做到“执法与服务相结合、查处与预防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三、进一步加大劳动争议调解处理力度,实现“双维护”。今年以来,我们本着“双维护”的原则,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服务辖区企业发展。坚持把调解作为化解争议的重要手段,通过推行“四步调解法”,促进7成案件的双方当事在裁决或裁决执行前,握手言和。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8起,调解结案12起,调解结案率逾70%。为将劳动争议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我们在用工较集中的7家单位建立了企业联系服务点。辖区内发生劳动争议时,由仲裁员兼任的联络员提前介入、就地化解;调解未成的,在立案前再行调解;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开庭审理后进行第3次调解;案件作出裁决后,在双方当事人未正式签收裁决书前,进行第4次调解。

四、下半年工作思路

1、深入做好《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进一步学习《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为民求实、排忧解难,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提升劳动行政执法工作水平。

2、继续抓好劳动用工备案登记、书面审查等监察执法活动,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同时,强化队伍建设,提高自身素质,扎扎实实把劳动监察工作推上新的台阶。

3、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纠纷,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一、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今年继续以贯彻《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实施为契机,针对一些案发多、劳动力密集型企业,尤其是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行业、乡镇企业,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减少违法案件的发生:一是走下去,深入开展“送法律、送法规、送技术”下乡入企活动,目前已发放宣传资料4000余份,接待咨询对象300余人次;二是积极开展“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春暖行动”的专项活动,督促补签劳动合同2030人份;三是面对面,直接深入到重点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与职工座谈,深入了解工资发放情况,遇到问题当场解决,对部分企业的恶意欠薪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截至目前止,共监察用人单位92家。

按照“内强素质塑形象,外强执法树权威”的要求,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的工作思路,实现接待服务人本化。随着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善,劳动者维权意识逐步提高,群众举报、投诉案件越来越多,为给来访者创造一个宽松、平等的咨询环境,接访人员与当事人面对面,一对一“亲情化”接待模式,鼓励来访者放下包袱,敞开心扉,畅所欲言,对来访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受理,努力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也是礼貌待人,文明接待,向服务对象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树立了良好的劳动监察社会形象。

2、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共受理举报投诉18起,立案10起,涉及农民工人数343人,追回工资及押金46.6万元,结案率100%。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劳动监察的根本宗旨。在执法过程中,我们坚持把问题发现在一线,矛盾化解在一线,隐患消除在一线。

3、加大劳动保障监察专项检查力度,维护社会稳定。除认真开展日常巡视检查、举报监察外,按照省市的要求,积极开展了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检查,清欠农民工工资等专项执法活动。做到“执法与服务相结合、查处与预防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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