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在传统媒体时代主要指个人的姓名、年龄等基本信息。由于技术环境的变化,个人信息的内涵在大数据时代有了新的拓展,故有必要先对此概念本身进行重新界定。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可分为表层个人信息和深层个人信息两大类。表层个人信息主要指直接获取、未经大数据算法处理的部分,具有低价值密度特点。
第一是社会性信息,包括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等个人基本信息以及社会关系信息如家庭成员信息、工作信息等;
第二是设备性信息,主要是指个人使用的计算机终端设备及移动终端内储存的各类信息,既包含CPU信息、操作系统版本等基本设备信息,也包含设备内储存的通讯录、通话记录、聊天记录、账号密码等隐私信息;
第三是用户行为信息,如各种网站浏览记录、网页搜索记录、商品购买记录等;
第四是深层个人信息,指经大数据算法技术处理过后对具有较高信息价值密度的用户画像,这些信息能够对以后的用户行为进行较为准确的分析预测。
3、大数据和个人信息:信息源与风险源
观点决定态度,态度决定行为,如何看待“大数据”和“个人信息”对于人们在实际生活中的运用有着直接影响实际上应该辩证地看待“大数据”和“个人信息”,认识到它们可作为“信息源”又可演变为“风险源”的两面性。
(1)媒介环境视阈:技术造福人类的过程也是引发风险的过程
(2)个人信息安全风险表征贯穿于大数据操作过程
(3)以技术为中心的生活方式:大数据正常运转是信息源,遭遇故障是风险源
大数据时代,人们越来越仰仗技术提供给人们便利的生活,逐渐形成了以“技术”为中心的生活方式。在这种生活方式中,人们把许多本属于人的决策权交给技术,这就使得大数据正常运转时可以为社会提供便利,而一旦遭遇故障,整个社会都会成为风险的承担者。
以交通为例,人们出行越来越仰仗各类导航产品推荐的最佳行驶路线。不可否认,各类导航产品通过卫星定位,获取用户设备上的个人位置信息,算法智能推算最优行驶路线,这的确方便了人们的出行生活。但是,一旦中间的技术环节出现故障,就会给个体乃至社会带来风险。如个人地理位置信息获取错误,就会导致推荐路线出错———媒体新闻中就报道了很多司机根据导航规划路线行驶反而到达错误目的地的事件。放大来说,如果导航发生大规模的技术故障,在严重依赖科技的当下,整个社会的交通秩序都会遭受重大影响。
4、传播边界视阈:传播界限难以确定,个人信息作为信息源随时可转化为风险源
大数据依托扁平化的互联网,使得信息更加自由流通。通过网线的连接以及简单的复制粘贴,信息几乎可以零成本传播到世界的任何角落、任何地方。但是很多情况下,传播是需要边界的,信息只在一定范围内流通才能确保安全。学者桑德拉·佩特罗尼奥就对此提出传播边界管理理论,其认为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之间存在着界限,在边界的一边,人们不披露私人性信息;而在边界的另一边,人们愿意在与他人的社会关系中披露某些私人性信息。桑德拉着力强调了个人信息需要在传播空间上划分边界,因为在边界的一方,个人信息处于安全且易受保障的境地,而在边界的另一方则容易遭受危险。据此,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不仅仅是传播空间上,还在传播目的等边界难以划分,这使得个人信息在充当信息源的同时也变成风险源。
(1)传播空间:私人空间是信息源,公共空间是风险源
诚然,这些个人信息在用户的绝对性私人空间传播时,充当了信息源的作用,有利于维护用户在现实或虚拟空间中发展的社会关系。然而,一旦用户的朋友又把含有该用户个人信息的有关内容转发到自己的朋友圈时,那么,朋友的朋友圈相对于该用户来说,又成了一个相对意义上的公共空间。此时,这些个人信息就容易被陌生人窥探或利用,演变成风险源。
(2)传播意图:正向用途是信息源,负向用途是风险源
大数据时代,在使用个人信息方面,个人信息既可以造福整个社会,也可以对社会中的每个个体产生威胁。以医疗产业为例,各国现在都在拓展“大数据+医疗”的模式,以提高确诊率及治愈率,缓解当今医疗资源稀缺、不平衡的现状。但需要指出的是,病例中含有大量基本性个人信息及隐私性个人信息。一旦这些病例信息被使用在最初意图之外的其他领域,就会对病人的正常生活产生风险,如病人不断遭受医药公司的骚扰,一些患有传染性疾病的患者遭受社会歧视、排斥等。总的来说,大数据技术和个人信息作为客观事物,本身不具有积极或消极属性,而决定其发挥效果的还是使用它们的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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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维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困境
针对大数据和个人信息具有“信息源”和“风险源”的两面性特点,有必要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对大数据下的个人信息安全加以维护,引导其发挥正向作用。但在实际行动中,人们却遭遇了诸多困境,这可从市场层面、法律层面和技术层面分析维护信息安全的具体困境。
1、市场逻辑中的用户与企业:用户免费使用的背后,个人信息成为企业的盈利筹码
随着大数据的不断普及,大数据技术已经深入到了社会的各个层面,遍及教育、交通、医疗、金融、IT等各个重要行业或领域。各类企业通过搭建互联网平台,并在其中嵌入大数据技术,为用户提供免费产品或服务。
企业作为市场中的生产者,提供免费服务对企业健康发展而言不是长久之计,其最终目的仍是获取经济利益。美国著名未来学家阿尔文·托夫勒在《第三次浪潮》一书中曾预测,21世纪是信息的时代,信息要素的作用将极大凸显。大数据时代,信息的商业价值越发凸显,企业既可以通过个人信息寻找到潜在消费者,进行精准营销,也可以将所掌握的信息作为“商品”转卖给其他有需要的企业。哪些企业掌握了更多的信息,就意味着有更多资源、财富。
因此,受市场思想支配的企业认定,大数据时代用户个人信息是一种有价值的“生产原料”或“商品”,通过为用户提供较等值的产品或服务以换取用户信息是有利可图的,从而大量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毫不考虑个人信息作为商品流通对个人带来的不利影响及其中的伦理问题。
用户作为市场的消费者,却一直沉浸在企业编织的“免费”美梦中,既希望企业能持续提供免费服务又选择性忽略企业的盈利问题,在对个人信息的认知方面,更具有“双标”行为。在今年的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百度董事长兼CEO李彦宏表示:“中国人对隐私问题的态度更开放,也相对来说没那么敏感。如果可以,他们愿意用隐私换取便利、安全或者效率。”当个人信息的处置权把握在自己手里时,用户愿意将部分个人信息当作一种“商品”去交换短期利益。而当企业捕捉这些遗留在平台上的个人信息时,用户又会否认个人信息的“商品”特性,将个人信息完全等同于个人隐私加以保护,不愿意看到企业任何的个人信息获取行为。对个人信息本质理解的差异性,形成了市场逻辑下企业和用户“同床异梦”,最终从市场层面为维护个人信息安全制造障碍。
2、法律逻辑下的政府与公民:强调个人信息控制力的政府与个人信息控制力较差的公民
虽然,这种“隐私的自我管理模式”通过法律赋权的形式增强了个体力量,有利于公民控制信息流通来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但是,受制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中国公民的个人信息控制能力总体较弱,造成现有法律无法起到预期效果。
从客观层面来讲,信息不平衡造成中国公民无法准确判断企业实际将会获取哪些个人信息、如何运用个人信息。一方面,在确定是否“同意”企业获取信息时,公民只能通过掌握到的有限信息,如企业信誉度等做主观判断,并不利于发挥法律条款的实际制约作用。
从主观层面来说,中国公民整体法律素质较低,总体个人信息控制能力较差。具体表现为以下两方面:首先,公民不知道如何确保个人信息免遭侵害。2016年封面智库发布的《中国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报告》显示:“由于对个人信息泄露渠道的不了解,虽然大多数人意识到个人信息泄露的严重程度,但相当高比例的人群并不知道如何防范个人信息侵害,在使用个人信息的载体时疏忽大意或不知如何采取防范行动。”其次,个人因隐私意识薄弱成为信息泄露的源头。人们在社交平台上传的内容中含有个人信息的现象屡见不鲜,“晒幸福”“秀恩爱”甚至成为了一种文化现象。总体来说,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薄弱、反个人信息侵害能力低下以及企业的干扰使得中国公民个人信息控制能力总体较低,这无形中制约了法律在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方面发挥重要效用。
3、技术逻辑下的人类与大数据:人类一时难以适应大数据技术所创造的新时空观念
大数据的内涵,绝不仅仅是单纯的海量数据规模,更为重要的是它分析处理数据的能力。大数据通过捕捉散落在网络平台中的数据碎片,将规模巨大但价值密度较低的普通数据,以智能化过滤等方式,最终生成量少且具有较高价值的优质数据并长久储存。而在这个操作过程中,技术创造出一个新的时空观念。
维克多·迈尔·舍恩伯格在他的《删除:大数据取舍之道》一书中就谈到,信息技术的发展带来一种数字化记忆。“可访问性和持久性这两者的结合,使得人类再也不能成功逃离他们的过去。”无法消除以前发布的信息,让人们面对人肉搜索等网络暴力事件时感到束手无策。
空间层面,大数据技术则突破了虚拟空间与现实空间的壁垒。在大数据技术出现以前,人们往往把虚拟空间与现实空间当作两个相对独立的空间对待。个人虽然也会在虚拟空间留下一些指向现实空间的个人信息,但这些信息往往是碎片化的、无序的。对于人类传统的信息处理能力而言,并不能把这些沉淀在海量信息中的信息碎片挑选出来,整合为一个完整的、指向现实空间的个人信息导图。而大数据技术却具有这种能力———通过整理个人在虚拟空间遗留下的信息碎片,分析出个人信息所有者的现实情况,并且把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中的个人完美融合。
因此,虚拟空间和现实空间的壁垒正逐渐消亡,人类多年来形成的既有空间观念正在被打破。而与此对应的是,人们并不能清楚自己在虚拟空间发布了哪些信息,可能成为帮助大数据技术窥探现实情况的“帮凶”。
大数据技术所创造出的新时空观念,使得人类在传统时空观下创造出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行为规范不再具有指导作用,但是新的行为规范至今却仍未建立,这也是造成个人信息维护出现困境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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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措施
1、公民自我赋能,发挥现有法律框架的应有效果
中国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现有法律和草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等,都十分强调公民个人的数据信息保护。所以,公民应从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了解个人信息泄露渠道等角度出发,加强个人对数据信息的掌控能力,以发挥现有法律在保障个人信息安全方面的应有作用。
(1)公民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掌握保护信息安全的主动权
大数据时代,公民应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增强自身的信息掌控能力。公民应深刻了解“个人信息”在信息时代所具有的价值,在维护信息安全方面,不应完全依赖于技术、企业和政府等外部因素,而应更多地从自身出发,建立大数据时代下的个人信息保护观念。公民要减少在网络空间发布隐私性个人信息,从源头防范重要个人信息被不法获取和利用,成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第一道防线。
(2)公民了解个人信息泄露渠道,增强反侵害能力
大数据时代,涌现了诸多获取个人信息的新形式,这些信息获取方式往往打着“趣味”等幌子,具有隐蔽性,不易被人们察觉。因此,公民应广泛了解个人信息泄露渠道,增强反信息侵害能力。
2、企业对大数据技术做出调整
企业作为大数据技术的直接掌控者,应对现有技术框架做出改善,以化解人类在大数据技术开创的新时空观下没有有效方式维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尴尬处境。
(1)企业通过技术路径,建立可遗忘的“数字化记忆”
大数据技术的基础就在于储存大量的信息。人们虽然可以在个人终端上删除、撤回已发布的个人信息,但是元数据却仍然储存在数据库之中,无法消除。不仅仅是发布的信息,用户曾经遗留下的种种数据化足迹,如搜索记录、网购记录等也都被数据库完整地保存下来。为此,企业在数据储存时,应建立相应的选择性销毁机制,并将销毁的决定权交给信息所有者。信息所有者可通过销毁元数据的方式,使个人信息不再出现在他人的视野中。
(2)在技术框架中嵌入实时反馈机制,将个人信息决定权交还给个人
大数据技术下,个人无法预知在虚拟空间发布的哪些信息会成为指向现实自我的“证据”,有效维护个人信息安全沦为一句空谈。据此,人们可从整个大数据生态系统模型出发,通过嵌入实时反馈机制的方式,让个人重新掌握个人信息的主导权。
目前,受法规要求,企业虽然已经开始设置反馈渠道,对获取、使用个人信息的情况向信息所有者给予说明,但是这种反馈机制只存在数据生成前,个人对于大数据生态中的每个环节企业究竟如何处理、运营个人数据仍一无所知。所以,为确保个人能真正掌控个人数据,企业应在大数据生态系统中的每个环节设立实时反馈机制。
(3)大学生网络素养分析
以个人信息能力为研究对象的网络素养理论认为,网络技能与网络媒介知识等素养,影响着人们判断、应对网络风险的能力,进而影响他们日常的网络交往与社会生活。网络隐私保护,是网民应对与规避网络风险的基本行为。信息社会,由网络素养差异带来的数字鸿沟,成为影响人们网络安全生活的重要因素。
第一,网络技能部分地对大学生的“伪造”类网络隐私保护行为产生显著影响;即,网络使用经验越丰富的人,越倾向采取伪造个人信息等办法主动地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
第二,网络媒介知识部分地对大学生的“保护”类网络隐私保护行为产生显著影响;即,生产网络内容频次越高的大学生,越倾向采取“保护”类积极的网络隐私保护行为。这说明,作为更高层次的网络素养,网络媒介知识能使人们采取更为积极的网络隐私保护行为,从而有利于网络社会信息的自由流动。
第三,网络技能和网络媒介知识对“抑制”类消极的网络隐私保护行为均不产生影响。
隐私保护的要义,是在表达自由的基础上,实现人们控制自我信息的权利。因此,从受众实际需求出发,鼓励和帮助他们积极、科学地控制和保护自己的信息隐私安全,是保障我国网络信息自由交流,解决当前我国网络隐私安全问题的重要路径。
二、网络素养之新闻工作者
大数据背景下国家安全观内涵的拓展
信息安全是信息时代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当代国家安全的概念已经远远超越了以领土、领海、领空为主要划分的国家疆域安全的概念,延伸到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领域,并由此而诞生了“信息疆域”的概念。国家信息疆域具体指存在于国家基础设施系统、政府和政府外机构及个人使用的电子设备中与国家安全有关的虚拟空间及其物理载体。
基于这一界定,我们可以从三个层面理解信息安全问题。从技术层面来看,信息安全包括实体安全、运行安全、数据安全和系统安全等。从社会层面上看,信息安全包括功能安全、政治安全和行为安全等。从个体层面上看,信息安全包括使用安全、认知安全、传播安全和隐私安全等方面。
在信息时代,国家安全观主要指以信息安全为基础、以经济安全为核心、以综合安全为标志的国家安全观,是经济安全、综合安全和信息安全的有机统一。由此可见,国家信息安全已经从国家安全中的一个重要维度,上升为整个国家安全的基础,涵盖国家经济安全、政治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等多个维度。
大数据时代
我国新闻媒体工作者所面临的挑战
1、我国新闻媒体工作者对国家信息安全的维护作用
第二,通过传播真实的中国形象,维护国家信息安全。大数据时代,对于国家主权的维护核心是要把握好“信息主权”。面对一些西方国家媒体利用其既有的霸权地位,对我国国家形象的恶意扭曲以及失实报道,应在错综复杂的国际传媒环境中,洞悉各类新闻事件的实质并进行客观准确的评判,抵御那些对我国包括文化安全在内的信息安全的威胁。
第三,通过变革政治传播手段,发挥传媒的意识形态功能。对于一个国家而言,政治活动是代表国家的重要活动,政治信息也理所当然地成为关系国家稳定与发展的重要因素。在信息网络技术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的时代,国家形象在很大程度上是信息传播的结果,是国家与外部世界在信息传播领域不断博弈的结果。瑏瑡为更好地将中国故事、中国声音传递出去,新闻媒体工作者需要充分考虑当前媒介环境特点,顺应全媒体和娱乐化等趋势,实现传播手段和内容有机融合,适应媒介环境的变迁。
1、信息传播环境的复杂化
大数据背景下的媒介融合带来了信息传播环境的巨大改变,这对于新闻工作者来说是一个全新的挑战。新的传播环境将依靠单一传播终端采写新闻,提供稿件的传统记者变成了为“云”媒资平台贡献内容的“云记者”,即全媒体记者。基于媒介环境的改变,“全媒体概念”成为了媒体组织新的发展战略。这些变化要求新闻媒体工作者适应新的媒介环境,抓住数字化机遇,更新知识结构,具备大数据处理能力,胜任数据新闻、全媒体报道工作。
2、西方国家的信息霸权
随着跨文化传播的不断发展以及跨文化传播渠道的不断多元化,国际传媒环境日趋复杂化,但原有的以西方媒体为主导的国际传播体系依然主宰着全球传媒。每天在全球范围内传播的国际新闻中,约有80%是由西方四大通讯社(美联社、合众社、路透社和法新社)发出的,而其中仅有10%-30%的国际新闻用来报道整个发展中国家。
在这一世界传播体系中,中国传播的声音仍然十分微弱,很难将一个真实的中国形象传递到其他国家。根据《中国国家形象全球调查报告2014》的数据,中国形象的中外认知差异持续存在,发展中国家民众对中国发展的认可度更高。在对中国形象的整体评价上,中国民众更多认可经济发展迅速、民族团结、主动承担国际责任的中国形象,而海外民众更多感受到民族矛盾、政治混乱等负面的中国形象。
调查发现,当地媒体(占57%)是海外民众了解中国的最主要的渠道。西方发达国家媒体对我国缺乏客观和深入的报道,甚至是做出歪曲和诋毁中国形象的报道,这无疑对我国的国家信息安全构成危害。
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发展,西方发达国家的霸权主义传媒政策不仅没有改变,而且随着传播技术和手段的发展不断加强。美国学者罗斯科普夫曾直言不讳地说,美国是世界唯一既存的军事霸权国,也是世界唯一仅存的信息霸权国。美国应利用信息时代的工具,坚决地向全世界传播、推行其价值观。促使世界由不同民族间存在的分歧朝着共同利益方向发展,这符合美国的普遍利益。西方国家通过其强大的传媒体系,不断将西方的文化产品输入到他国,试图对其进行文化和意识形态方面的渗透,这必然威胁被输入国的国家信息安全。
3、新闻产品形态的多样化
另外,“公民新闻”也打破了过去单纯依靠传统媒体设置新闻议程的惯例,在一些媒介事件中,公民记者的新闻行动对专业新闻媒体产生了巨大影响,这对新闻媒体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专业要求。
此外,数据新闻的发展对于新闻媒体工作者也是一种挑战。数据新闻需要运用各种技术软件来抓取、处理、分析和形象化呈现数据,数据呈现方式包括可视化数据图、互动图标和网络在线演示等。新闻产品形态的多样化,要求新闻记者能够在新闻产品制作过程中高效利用数据搜索、数据挖掘、数据分析处理等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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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闻媒体工作者的
媒介素养提升路径探析
鉴于新闻媒体工作者在大数据的浪潮中所面临的挑战及其所承担的特殊职责,新闻媒体工作者若想在维护我国信息安全方面有所作为,须提升其媒介素养。以下从国家、媒介机构和专业组织以及从业者个体三个层面进行考虑,从外部制度建设和从业人员自身素养的提升这两个维度探讨我国新闻媒体工作者的媒介素养的提升路径。
1、在国家层面建立专门法律法规和管理部门
国家所制定的职业行为规范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应主动应对数字时代的安全问题,通过立法对危害国家信息安全的做法和行为进行规范,规范新闻媒体工作者的行为,维护其正当权益,使其更好地履行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的职责。
我国关于国家信息安全问题的立法主要集中在互联网信息安全方面。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已先后出台多部涉及互联网信息安全的办法和管理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但是,对于大数据带来的关涉国家信息安全的专门立法尚不完善。
2、完善媒介机构和行业组织自律机制
除了媒介机构内部对新闻从业人员行为的规制,新闻媒体工作者的业内规范和自律机制也是有效规范新闻媒介组织和个人的一种方式。美国的行业自律机制发展的很早,1926年,美国职业记者协会的内部成员共同制定并通过了《伦理规范》,该规范针对记者的职业特点,提出了“探究与报道事实真相、将伤害最小化、独立行事、具有责任心及公开透明”这四个方面的伦理规范。
英国记者联盟1936年制定了记者行业道德规则,即《行为准则》(CodeofConduct),以保护新闻自由,保障记者的权利和社会公平为宗旨,同时也对记者的行为进行规范。这些专业组织或机构的职业伦理规范,成为了大数据背景下,对新闻从业人员的新闻报道活动进行规范的依据。如美联社2009年就提出了社交媒体使用规范,并多次进行修订;路透社2010年在《路透社新闻手册》中增加了《网络报道守则》。
3、变革人才培养模式,注重新闻媒体工作者的职业发展
纵观全球传媒业的发展,经历了“传统媒体时代—全媒体时代—大数据时代”的变革。传统媒体时代,新闻媒体从业人员依靠单一的传播终端采写新闻、利用有限的信息资源撰写稿件,采写能力、编辑能力是从业者的核心能力。
(2)实现思维方式的转变
数据新闻已经成为未来新闻报道的发展趋势,这要求新闻媒体工作者转变思维方式,形成大数据思维,应对由于海量数据所带来的数据甄别、数据分类和数据处理等复杂性问题。大数据思维是基于多元异构和跨域关联的海量数据分析产生的数据价值挖掘思维。
大数据时代的媒介素养核心是数据素养(DataLiteracy)。所谓数据素养,即指人们有效且正当地发现、评估、使用信息和数据的一种意识和能力。数据素养通常包括数据意识、数据获取能力、分析和理解数据的能力、运用数据进行决策的能力以及批判和反思精神。瑐瑥通过思维方式的转变,新闻媒体工作者可以运用大数据思维,批判性地对各类数据进行有效处理,并在报道中切实维护国家信息安全。
(3)重新审视把关人的角色
面对新闻传播主体的多元化,以及公民记者的普遍化现象,新闻媒体工作者应该重新审视把关人的角色,增强把关意识,清楚哪些内容可以在国内外广泛传播,通过何种渠道传播,如何通过信息的传播有利于整个社会和国家发展,有利于维护国家的信息安全。同时,还应在海量的数据中发现受众的需求,运用数据增强新闻的客观性和可视性。此外,新闻媒体工作者在政治传播中也应具有敏锐的政治意识,能够很好地捕捉到具有影响力的新闻内容,做到既能够产生广泛的新闻影响,又能够有利于国家良好形象的塑造与维护,同时也能够保证国家信息安全。
国家法律法规建设以及行业自律规制等措施有助于从外部为新闻媒体从业者的媒介素养提升创立良好的制度环境,而新闻媒体工作者自身在处理新闻能力和思维方面的提高则是其媒介素养提升的根本。新闻媒体工作者作为维护我国国家信息安全的一道屏障,其媒介素养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三、《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一书中的政府管控和民主自由的问题
书籍简介
1、内容简介
《网络共和国》是2003年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一本书籍,主要讨论网络中的民主问题,政府应积极介入以提供一个多元的信息环境的。
该书主要阐释的是网络技术已经深刻地影响了我们的生活,我们随时可以获得我们需要的信息,我们也随时可以与别人联系,那么网络技术是不是就是民主的福音呢作者回答说不,他认为通过网络人们更容易获得的是自己喜欢的信息,而拒绝接受自己不喜欢的信息,事实上人们得到的是窄化的信息,很多的网站也不和与自己立场相反的网站链接。而在一个真正的民主的环境中,信息应是多元的并且不是我们事先选择的,在其中我们还拥有一些共同的经验,例如公园和街谈巷议。作者认为信息的窄化其结果是社会会趋于分裂,各种仇恨群体更容易相互联系和影响,也更容易对社会发动攻击。在书的最后作者提出政府应积极介入以提供一个多元的信息环境。
2、作者简介
凯斯·桑斯坦,芝加哥大学法学院和政治系KarlN.Llewelln法哲学讲座教授。曾就美国宪法、宪法第一修正案和法哲学发表多本著作。作品包括《民主和言论自由的问题》(DemocracyandthePrblemofFreeSpeech)、《不完整的宪法》(ThePartialConstitution)、《权利革命之后》(AftertheRightsRevolution)、《自由市场与社会正义》(FreeMarketsandSocialJustice)、《最高法院的审判极简主义》(OneCaseataTiem:JudiciaMinimalismontheSupremeCourt)以及和史蒂芬·霍姆斯(StephenHolmes)合著《权利的代价》(TheCostofRight)。
3、本书写作原由(《网络共和国》、《信息乌托邦》和《网络共和国2.0》)
网络这个新兴事物由于其开放性、共享性等特征常常令人不自觉地把它与民主联系到一起。眼疾手快的美国法学家凯斯·桑斯坦同样不会“放过”这个问题。如何实现自己协商民主的理想,桑斯坦注意到了网络的兴起,他接连出版三本著作论述网络之于民主的作用《网络共和国》、《信息乌托邦》、《网络共和国2.0》。
如果说《网络共和国》更偏重于政治学理论的话;那么《信息乌托邦》则进人了行为分析、技术分析的层面。在写作《网络共和国》之时,依然是Web1.0时代,即网站对个人。网络虽然给人们提供了更便捷地获取信息的方式,但是在网络中,网站是占主导的,这无疑形成了一种新的“权力关系”。人们参与网络的主要方式是BBS,桑斯坦还担忧网络可能造成的信息窄化。而写作《信息乌托邦》之时,网络已经发展到了e时代,桑斯坦也与时俱进了。在e时代,更强调个人的参与和互动,个人可以有自己的网站—博客。网站更依赖于个人提供的信息,比如维基、预测市场。在许多时候,个人提供的信息推动了事件的进展,比如在中国的“躲猫猫”事件中网友的参与调查。越来越多的共享软件和网站涌现,知识的鸿沟出现逐渐削平的趋势。于是协商民主的理想有了更好的实现途径。
主要的概念解读
1、协商民主的理念
(1)协商民主的基本理念
协商民主强调民主体制的决策是通过公开讨论作出的,每个参与者能够自由表达、参与其中。这实际上属于伯林所说的积极自由的理念。积极自由不仅需要公民自身的参与,也需要政府积极地提供条件,从而为政府的一定程度的干涉提供了正当性。
而霍尔姆斯和桑斯坦在伯林两种自由的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积极权利”的观念。他们认为“所有权利都是积极权利”因为所有权利都需要法律提供规定、政府公共机构提供保护。从这个思路出发,公民参与公共讨论、贡献智识、改善群体决策也就是理所当然之事了。
(2)协商民主的特色协商民主具有反精英的特点。
协商民主的基本假设是个人的局限性。虽然在协商过程中,专家的作用必不可少但是协商民主更加强调所有公民的平等参与,而不是先人为主地假定权威。
协商民主并非简单的多数决,协商民主计算的单位是意见而非个人。多数人不一定产生好的结果,“多数人暴政”的说法便反映了人们对于多数人的一种担心。关于群体或多人所导致的狂热、错误在历史上并不缺少事例。协商民主并非直接民主。
协商是一个经过讨论,求同存异,形成一致意见的过程。协商的过程起到了一种过滤机制的作用,即过滤掉人们的激情和欲望。协商而后民主抉择,这意味着对理性和知识的重视,甚至可以说让理性和知识领导民主。
(3)为何要协商民主
“民主要求有两个要件一是一定程度的共享经验;二是能接触到一些未预期的、事先不经过选择的多元的话题和想法。”
良好设计的协商恰恰可以满足这两个条件。具体而言,协商可以有助于民主实现两个目标一是群体或组织有效获取个人持有的分散信息;二是使众人的结果优于一人或少数人。
(4)网络协商可能存在的问题
尽管协商民主式的群体决策有着众多好处,但桑斯坦也清醒地注意到了其可能存在的问题。大型群体存在难于管理和效率低下的问题,小型群体存在趋向同化的危险,导致一致意见过多群体还可能具有极端化的倾向,理性的个体决策可能转化为非理性的群体行为。
网络的发展也为这个话题增添了新的内容。在《网络共和国》中,桑斯坦直接针对一种分裂的危险,他始终担心网络的发展所造成的小圈子的膨胀或极化、公共领域的退却。在《信息乌托邦》的开篇,接续《网络共和国》中提出的问题,桑斯坦首先对于网络中的过滤机制是美梦还是梦魔进行了追问。
网络协商可能存在的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个问题是人们会把自己归人他们设计的回音室。即相似观点的人组成的一个协商体放大和不断重复相同的观点或信息,达到排外或者激化偏激言论的结果,从而产生群体极化。
第二个问题是信息茧房。即我们只听我们选择的东西和愉悦我们的东西,而排斥其他信息,固执己见。这源自人们不可避免的先人之见,以及人们都喜欢听赞同的话的心理,群体与个人一样都喜欢听附和的话。
第三个问题是群体盲思,这也是一种很普遍的群体现象,即一种从众心理。出于社会压力或人际影响不敢表达与多数不同的意见。协商会产生错误和胡言乱语协商还可能抑制创新,而具有一种简单的求同倾向。
桑斯坦当然承认网络为人们接触更多的知识提供了可能,网络破除了精英对于知识的垄断。但缺少多样化和独立性是良好协商的天敌,群体决策并不是简单的统一意见。
(5)网络如何促进协商民主
如果说《网络共和国》更侧重形而上的政治哲学理论,那么《信息乌托邦》则更侧重形而下的政治科学技术。如果说《网络共和国》是提出问题,那么《信息乌托邦》则是解决间题。
维基百科。维基概念的创始人沃德·坎宁汉认为,维基本质上是民主的,维基就是一种协商论坛。如今,维基理念已经在互联网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预测市场。在比较了几种新兴的网络形式博客、开放资源软件、维基等的利弊之后,桑斯坦更赞扬预测市场在群体决策中的作用。预测市场结合了网络的技术优势与市场价格规律,通过一种模拟期货市场或股票市场的形式对未来某个事件的结果进行交易。
2、两种主权:消费者主权与政治主权
(1)两种主权的观念
协商民主是桑斯坦坚定的信条,桑斯坦认为对于协商民主的威胁之一来自于消费者主权的观念。桑斯坦在《网络共和国》中提出了两种主权观念的区分。
消费者主权,来自自由市场;政治主权,来自自由国家。前者强调经济自由,后者强调政治自由。这两种主权理念都侧重于个体自治、民主社会的层面,而非国家治理的层面。
消费者主权强调个人偏好在选择中的决定作用。消费者主权即便在自由市场中也存在着问题。消费者主权以理性人假设为基础,但人的行为很多时候是非理性的。如果把消费者主权应用于言论领域和政治领域,用“数量原则”去否定“质量原则”,依赖个人偏好甚至偏见来决定公共问题就会产生更严重的后果,个人的非理性将放大为群体的非理性。
政治主权是民主多元选择的基础,以政府的合法性为前提,注重政治领域中的自由。自由主义偏爱市场,共和主义偏爱协商。市场上不一定是一人一票,拥有信息优势和货币优势的人更有决定权。而协商群体通常根据一人一票的基本民主原则运作。
(2)协商民主理念是对市场经济的一种矫正,它强调政治自由、政治权利。
在《网络共和国》中,桑斯坦表明了自己的立场我要支持一种特殊的民主概念—商议的民,我也要支持一种自由的概念,来对抗那种视个人的消费性选择为自由的概念。消费者主权看似重视自由,但实际上却会削弱民主、自治。消费者主权与政治主权的张力,也就是自由与民主的张力。诚然自然与民主有着相辅相成的作用,但也不排除两者会发生冲突,在发生冲突时,何者优先在此桑斯坦采用了与罗尔斯一致的立场,强调政治自由优先,而对世纪政治理论中经济学影响的主导地位进行了批判。
3、消费者与公民
(1)与消费者主权和政治主权相对应的是消费者身份与公民身份的区分。
协商民主要求个体的参与,也就是一种公共精神。网络在把人们变成“宅男宅女”的时候,也削弱了民主与公民权,传统的公民参与公共生活的图像在消失。这是桑斯坦所担忧的。
虽然网络本身就是一个公共空间,网络上的论坛可以便捷地使世界各地的人聚在一起,但是个性化过滤机制的出现,个人行动能力的退化,都在削弱着传统的公民理念。
(2)公民身份与消费者身份也并非截然冲突。
首先,必须确保欲望与信仰的形成是自由的。强调共同经验和公共媒体,并非要压抑个人的选择,只是有些个人欲望并非纯粹个人的选择,也是某种社会选择的结果。因而应该允许更开放的媒体空间,剥夺机会也就意味着剥夺自由,使人们只有有限的选择和欲望。
消费者主权的假设基础是,个人知道什么对自己最好而实际上个人并不一定知道什么对自己最好,所以才需要协商,需要民主。有限的选项会令人产生一种酸葡萄心理,认为世界人民都在水深火热之中,只有我们的生活最好。窄化自己关心和感兴趣的领域,也就是在限制自己的公民权和自由。纯粹的消费不过是满足欲望,而非理性。消费者主权造成了某种程度的社会分裂,社会团结必须依赖公共领域中的协商过程,重塑公民精神。
4、公共论坛与言论自由
(1)公共论坛之必要
协商民主的基础在于公共论坛,其中政治讨论以公共利益为导向。
公共论坛区别于自由竞争的市场,这是一个理性化的公共领域。这也是消费者主权与政治主权、消费者与公民的区分在言论、政治领域的体现。协商民主的理念就是要营造一个“说理共和国”,以理性为基础。公共论坛则是“说理”的重要场所。桑斯坦强调公共论坛的重要性,应该有公共场所作为自由发表意见的空间,公共论坛一方面可以令人们听到不同的观点,另一方面也赋予演讲者接触场所和其他个人的权利。
(2)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
桑斯坦认为言论自由原则的核心概念就是实践民主的协商。而这样的言论自由并非绝对的,而是以民主为基础,为了促进民主自治会规制大众媒体。
在《网络共和国》中,桑斯坦重点谈了言论自由并非绝对的观点。在《网络共和国》中,桑斯坦的主张主要取材于两位自由与民主的理论家,约翰·密尔和约翰·杜威。密尔认为,接触更多的事物知识是人类进步的条件之一。从这个角度讲,应该反对对于言论的压制,鼓励思想的自由传播。但同时也应该提防个人的过滤,这将使个人的知识窄化。
然而谁应该承担保证信息足够开放的角色界限在哪里在《网络共和国》中,桑斯坦认为政府应该发挥管制的作用,但如何保证管制不变成压制,他提出了一些准则。他这里的观点主要重复了他在年的论文《现在言论自由》之中的一些观点。
桑斯坦在福利国家的背景下论述了言论自由的准则。首先,不应有观点的歧视,保持内容中立。进而,桑斯坦提出了双重的第一修正案的观念。他认为,某些言论形式比其他言论形式应受到更少的保护,区分政治言论与非政治言论坚持政治言论优先的原则,对于政治言论的管制应进行严格审查,对于非政治言论可以基于公共利益进行一定的管制。
在美国通过司法实践还发展出了公平报道原则,要求广播和电视必须分配时段在公共议题上,也就是在大众媒体上提供一个公共论坛。实际上即使支持消费者主权,也可以看到,言论自由并非绝对的。在私人领域,属于私人财产权的范围内,其他人就不可以到人家那里随便发表言论。
5、表达自由=未经筛选的信息接触+一定程度的共同经验
6、非计划、非选择的接触的意义
7、个人对信息无限制的过滤所造成的后果
第一个难题和分裂有关。这问题发生在建立不同的言论社群时,他们的成员选择不同的传播方式,使得彼此之间不易了解。当社会走向分裂,不同的群体会渐渐极端化,进而产生极端主义、仇恨和暴力。新的科技,特别是网络,会增强人们听到自己回音的能力,让自己和他人隔绝。虚拟社群将会产生,在信息交换的过程中,某些事实或观点将广为流传,只因很多人愿意相信它。
第二个难题涉及信息的特殊性质。就技术层面而言,信息是一种公共财产,当有人知道某些事情,其他的人也可从中获益。如果你知道邻里间的犯罪情形,或全球温室效应的问题,你可能会告诉其他人,而他们也会从你所知中获益。在每个人都可以“量身定制”自己传播的世界时,太少信息供人选择,或者个人选择时忽略社会公益,这都是危机。拥有公共媒体和公共论坛——演讲者在其中能接触到形形色色的人,就能确保信息在社会中传布。同时,一个经个人过滤的言论世界似乎会减低我所说的凝聚性商品(solidaritygoods)的产量,愈多人来消费,这凝聚性商品愈有价值。总统辩论就是凝聚性商品的最佳范例。
最后一个难题是关于自由以及消费者和公民之间的关系。如果我们相信消费者主权,庆幸有权可以过滤,就会自以为自由来自于满足个人的喜好,一种毫无限制的个人选择。很多人对自由持有这样的想法。没错,这是当代言论自由的观点,但却被曲解了。自由不是只为满足喜好而存在,自由更是让人们有机会去追求自己的喜好和信仰,而且是置身于充分的信息以及广泛的、不同面向的选择中。一个只致力于“我的日报”的体系,是无法保障自由的。
8、“社会串联”现象
群体极化的现象和社会串联(socialcascades)现象有关。不去了解串联的话,就无法完整地讨论社会分裂和新的传播技术。特别当信息,包括错误的信息,只需按一下鼠标,就可以传给几百人、几千人,甚至几百万人时,串联的模式也愈来愈相像。很多社会团体,不管大或小,都会很快朝自己的信念和行动方向前进。这样的串联通常涉及信息传递,事实上这样的串联往往是由信息所驱动的。对很多重要的事情,我们缺乏直接、完整和可靠的信息,不管全球变暖是不是一个严重问题,不管印度是否有战争的危险,不管有些糖是否真的有害健康,不管火星人是否真的存在,到底长什么样子。如果你缺乏信息,你可能会以他人的论述或行动来作判断。
一个典型的例子,如果琼安没注意到有毒废弃物垃圾场是否真的有害,她可能因为玛丽认为那是可怕的,也跟着害怕。如果琼安和玛丽都认为有毒废弃物垃圾场是可怕的,那么卡尔也会跟着害怕,假若他没有相反的信息作为佐证。如果琼安、玛丽和卡尔都认为有毒废弃物垃圾场是有害的,除非唐有坚定的想法,否则将很难不接受以上三人的结论。如果琼安、玛丽、卡尔和唐组成阵营面对这个议题,其他人很可能会跟进。这例子告诉我们信息传播的流程,以及信息如何能够广为散布,并且根深蒂固,即使信息本身可能完全是错误的。事实上,很多人认为有毒废弃物垃圾场是最严重的环境问题,而这样的看法很可能是透过串联来传播的,科学报告其实并未证实这样的看法。
9、“引爆点”现象
10、“信息茧房”、“回音室效应”、“过滤气泡”
信息茧房&回声室
信息茧房(InformationCocoons)概念来自美国学者桑斯坦,在其信息乌托邦—众人如何生产知识》一书中他指出:信息茧房意味着,“我们只听我们选择的东西和愉悦我们的东西,会将先入之见根深蒂固,将不可能考虑周全,久而久之会将自身桎梏于像蚕茧一般的茧房之中。”
桑斯坦常常交替使用“信息茧房”和“回音室”。从这两个比喻的形态来说,“信息茧房”更偏向个体接受同质化信息带来的认知影响,“回音室”(还有“过滤信息泡”概念)则偏向于个体在观点方面的认同,指人们在网络辩论中有选择地避免对立的争论,只听到自己认同的观点。
信息茧房的成因:
新媒体时代,个体对于信息消费的主动控制力加强,可以通过多种逻辑来构建自己的信息获取网络,如社交关系网络、搜索引擎、媒体渠道及其他信息分发平台等,这导致了个体信息获取的多元化。
如何“破茧”:
1.算法优化。在算法设计时深入理解与考虑用户行为与需求的矛盾。
2.平台优化。平台本身的信息源的丰富性,信息环境的均衡性,信息呈现方式的优化,也有助于帮助用户突破茧房。
3.信息供给侧的改进。
4.个体媒介素养的提升。
理论解读
1、由无限过滤达至“我的日报”:网络时代的信息窄化
作为睿智的宪法学者,桑斯坦清醒地看到了网络传播中信息一元化的弊端及可能引起的民主危机。他提出无限过滤的概念,即“在传播的世界里,一个自由的社会保障人民过滤他们不想要的信息”。
人们选择自己想看的电影、游戏、运动、购物和新闻节目,对个人量身定制的节目也越来越发达,科技的发展也使得消费者过滤所读所看所听的力量越来越强大,如此循环,导致出现桑斯坦所言的量身定制的“我的日报”的情形。
他指出,由于传播激增,出现信息超载危机,信息超载和过滤的需求相伴而生,但信息泛滥本身不是问题,而无限过滤才是问题所在。人们无视信息的多元化,无限度地选择自己喜欢的信息,过滤掉不喜欢的观点,造成信息窄化,不能全面客观地看问题。
无限过滤使人们强化了自己的喜好,这种暗示的心理因素又强化了人们看问题的片面性和非理性。因此,传统社会里中立实在的人在网络时代呈现为单向度的人,自我虚化为一个有激情但偏执的人,片面非理性地看待问题,反映在现实中,就是人们的思维走向偏执,社会趋于分裂,各种仇恨群体更容易相互联系和影响,违背了民主社会对多元化的要求。
2、由群体极化导致民粹主义:网络传播的民主困境
网络时代,每台电脑背后都隐藏着一张不可知的面孔,在网络上匿名发言,不必担心面对面的监督,且网络中大多不用实名登记,发言人一般不用承担相应责任。故此,人们就充分利用了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权。
群体极化是指团体成员一开始就有某些偏向,在商议后,人们朝偏向的方向继续移动,最后形成极端的观点。在网络时代,日益多样的传播方式使志同道合的团体彼此沟通讨论,每个人都有无限过滤的倾向,在其观点受到同伴的鼓励和支持后,更沉溺于对该团体所认同观点的确信,而排除其他多元信息的价值,漠视相反观点,到最后虽然他们的想法和最初一样,却变得更极端了。
群体极化使团体持续保持认同,能巩固团体合作精神。但很多时候群体极化和信息串联结合起来,就会使信息成为引爆点。特别是在极端情况下,群体极化给人类带来的更多是灾难。群体极化容易导致民粹主义。
“民粹主义虽然指的是具有不同观点的人,但总是设法以大多数人的名义说话”。根据群众心理学理论,群众心理和行为具有非理性、情绪化的特征,既具有革命、破坏性,又容易追随领袖和屈从于权威。
勒庞说:“孤立的他可能是个有教养的人,但在群体中他却变成了野蛮人。”发生重大事件时,在网络中具有相同观点的人聚集起来,信息窄化使他们缺乏理性,各种仇恨群体更容易相互联系和影响,充分展示人性幽暗的一面,成为勒庞所言的“乌合之众”。这也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动力机制,在网络中体现为民粹主义,渲染了民众的暴戾之气。
3、共享经验和多元信息:网络民主的前提
桑斯坦指出,传播的目的是确保人们能完全看到他们想要的东西,他批判了无限过滤信息并主张多元信息,认为充分的信息是民主社会必需的,因为民主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一定程度的共享经验,二是能接触到一些未预期的、事先不经过选择的多元的话题和想法。
共享经验是指人们从街头、公园、社区等地方的聊天中获得的不可预知的共同经验,有利于社会资本的形成。社会资本是广泛存在于社会网络关系之中并能被行动者投资利用以实现目标的社会资源。相对于个人资源,社会资本表现为社会网络、合作规范和由此产生的信任。传统社会中,公众以开放街区和公园为中心共享经验。
20世纪中晚期,报纸、杂志和电视等公共传媒取代了公园,提供给人们不同的议题和看法,但并无太大的过滤功能,它们提供的议题和看法都没有事先被筛选8,仍保持了信息多元化,在此基础上人们共享经验,形成社会资本。
运行完善的社会有赖于诚信、互惠的关系。社会资本的形成又促进了民主的发展,社会资本体现为互惠和合作,减少了派别之争和社会分裂的因素,促进了社会有机团结。民主的另一前提是不确定的多元话题和想法的存在,大众传媒提供了多元信息,使大众看问题客观全面,对重大事件采取一种理性态度,从而使社会趋于团结,有利于民主的生成。
相反,一元信息则造成社会分裂,是民主的最大威胁。民主的两个前提条件是共生共存且相互促进的,共享经验的形成得益于信息多元化场景中不可预期的话题和想法的存在与交流。四、“自己意图的回音室”与“民主自治的大引擎”:网络民主的两面性桑斯坦认为,因特网是有害于民主的,网络协同过滤导致“回音室”。
在“回音室”中,人们与意见相左的观点相隔绝,在同一声音的刺激下相同观点向一个方向倾斜,最终强化了自己的观点,人们生活在他们“自己意图的回音室”中。新科技让人更能拒绝那些他们想要逃避的主题和意见,所以也可能造成莫大的危险。特别是恐怖主义和仇恨团体,他们正在借用网络科技中“我的日报”这样为自己量身定做的程序来强化他们的信念和观点。“自己意图的回音室”是网络对民主最大的威胁。
4、政府管制与言论自由并行:网络民主的保障
如何保持信息多元化并保有共享经验,克服网络科技的弊端并使其成为民主自治的推动力量呢?通过协商民主的政府网络管制是可行路径。
桑斯坦引入了消费者主权和政治主权两个概念来论证网络管制的必要性。前者“意味着在价格系统、目前所有以及需求的限制下,个别消费者能够选择他们想要的”,后者“主张民主自治就是通过讨论来治理,就是必须在公共领域以理服人”。
数字化生产的消费者拥有无限信息过滤功能,减少了民主社会成员之间的共同经验,加速了团体的封闭和极端化,形成网络传播的民粹主义困境。为走出困境,自由国家的政治主权应介入,由政府实施网络管制。
桑斯坦作为宪法学者,并没有囿于西方宪政中个体自由至上的价值观,而是主张政府积极介入网络世界,对其合理管制。桑斯坦认为政府合理行使权力是政府网络管制的先决条件。当然,政府权力的合法行使是桑斯坦的题中应有之义,政府作为行政主体监管网络市场应依法行政,遵守法定程序。而政府作为政治主权的代表,在实施权力的同时应履行一定义务。
消费者主权意味着大众的知情权,同时也意味着国家义务的履行,政府应公开信息。政府若限制人民的信息,就会破坏自由,因为“那不仅影响人民的选择,还影响人民的喜好和渴望”,而且“在一个不自由的国度,官方的审查钳制妨碍人们从各种想法和可能中学习”。
政府应积极行使网络治理权,确保公众权利的实现,否则就是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传播的目的是多元信息的获得,这是以充分的言论自由为前提的,政府网络管制并不构成对言论自由权的破坏。
首先,一个有效的竞争机制需要国家有所作为并不断调整法律架构。其次,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一个人挥动手臂的自由止于别人的鼻尖,言论自由不能侵犯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轻则违法,重则构成透露国家秘密罪和诽谤罪等罪行。
桑斯坦认为“自由最大的威胁是‘疏懒的人民’”,而非政府网络管制。人们无限过滤多元信息,减少共同经验,威胁民主甚至造成社会分裂。政府在网络管制中不仅要行使消极自由权,依法合理行政,尊重消费者主权,还要行使积极自由权,做服务型的有为政府,创造一个传播机制,提供更多的议题和看法。通过协商民主的规制实现宪法价值
5、协商民主:网络共和国的民主实现方式网络中政府的权力边界在哪?政府管制对于言论自由的界限在哪?
桑斯坦认为,“言论自由原则的中心概念就是实践民主的商议”,应以民主的商议衡量政府管制言论自由的权限并保障言论自由,因为“管制可能有偏颇,且大多是有害的”。
民意则可弥补管制对民主的损害,“公民和民意代表依不同的情况和经验基础行事,并且都能从异质社会中获益”,体现了民主多元化,符合宪法设计的最高理想。
如何规范网络秩序,避免民粹主义的破坏呢?桑斯坦指出,要建立一个网络共和国,就是“说理共和国”,实施民主的商议。民主的商议凸显民主的协商过程,即协商民主。
对协商民主理论做出卓越贡献的是哈贝马斯,他认为人们总希望过一种美好真诚的生活,在交往中相互沟通,“合理性归根结底就是通过论证演说促使自愿联合和获得认可的力量的中心经验”,人们通过对话或商谈的交往方式达至目标合理性。
公众意见经过民主程序成为交往权力,约束行政权力的行使。协商民主是民主精神参与决策的一种方式,强调公民参与,重视协商过程,通过商谈或辩论做出决定或决策,并转化为一种制约公权力的权力。
协商民主不同于简单的“多数决”,它强调沟通和协商,从而规避了“多数人暴政”的民粹主义。协商民主能实现经验共享和信息多元,克服网络传播的困境。
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权力,能够制约公共权力。公众通过网络平台参与公共舆论的讨论和辩论,形成舆论压力进而监督公权力。从“天价烟局长”到“表哥”事件,都体现了协商民主的权力制约作用。至此,桑斯坦的网络共和国的面纱已全部揭开,其实质就是在网络发展中,通过理性权力管制网络,通过协商民主的规制克服网络民主的困境,并制约政府权力。
6、公共论坛和公共媒体:协商民主的公共领域
为克服网络传播中因群体极化所导致的民粹主义困境,应建立公共领域,为多元信息的存在和交流提供网络平台。通过公共领域的讨论、辩论、交流,缔造公民的社会共识。
政治哲学上把领域分为三种:私人领域、社会领域和公共领域。公共领域是展现自我的地方,在这里人们能够相聚、相连而又相互分离。公共领域提供了沟通交流的场所,其无限的生命性保证了交流的持久性,因此公共领域是协商民主建构的空间。在历史上,大众传媒在公共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
宪法营造的是“说理共和国”,公共论坛则是说理的场所,能够表达民意。桑斯坦强调公共媒体的社会责任,认为大众传媒应承担起公共论坛的社会角色。公共媒体具有多样的社会功能,能够为公众提供未经筛选的话题和观点。“垄断不是民主的朋友,但在一个多样化的社会中,共同的经验起着一些有价值的功能,它提供了一种社会黏性”。
7、披露、自律和补助:网络民主缺陷的改革建议
商议的领域强调公共论坛和理性对话的必要性及媒体的公共责任。披露建立在公民享有知情权的基础上,作为一种管制工具强调政府的监管责任,要求个人和公司定期报告且做信息备案。政府公开信息以便公民进行监督和商议。
自律要求报道更多的公共议题且立场中立,保证信息的多元化。“必须刊载”原则要求新闻媒体通过超链接等技术手段,规避网民的无限过滤行为。网络民主的形成依赖于公民参与、政府适当管制和媒体开放公共论坛,在公众、政府和媒体三方共同参与下构建协商民主体制。
当前我国经济高速发展,“e时代”的公民法治意识增强,公民参与热情高涨,网络民主的困境同样存在,网络危机是不可避免的。根据亨廷顿的现代化理论,转型期的国家制度建构一般落后于民主参与,容易产生政治失序。对于转型期的中国而言,通过民主协商的规制破解网络民主困境的思路值得借鉴。
结语
尤其是身处后疫情时代,从一开始国外媒体的肆意抹黑,期间网络上的谣言也不断滋生和传播,到现在依然不断会出现的网络信息安全的问题,我国对于网络的治理依然需要巨大努力去不断完善自身,作为新传考研的匠鹅也要时刻注意自己的个人隐私,既要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也要谨言慎行,时刻牢记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不当言论都会受到应有的惩罚,这同时也是对于我们自身网络素养的一种巨大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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