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

隋文帝承袭了以德为主,德刑并用的正统法律思想。把德治作为自己统治国家的基本方针。隋文帝强调宽法轻刑,改革法制,废除繁法苛刑。隋文帝注重法律的严格执行,加强司法审判,强调依法断案。开皇三年,在大理寺设律博士,尚书刑部设明法曹,作为解释法律,辅助司法审判的机构。

二、立法状况

隋朝立法的主要成就表现于《开皇律》

隋朝建立以后,隋文帝杨坚为巩固政权,针对后周刑政苛酷的状况,文帝命大臣苏威、牛弘等人以《北齐律》为蓝本,以“宽简”为原则,制定出著名的《开皇律》。《开皇律》以“刑网简要,疏而不失”而著称,在体例和内容方面都有所改革和创新,成为制定唐律的蓝本。《开皇律》的内容与历史地位:

(1)篇章体例更加简要。《开皇律》在篇章体例上继承了《北齐律》“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特色,共分为共12篇500条: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盗贼、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2)确立“十恶”罪名。《开皇律》将《北齐律》的“重罪十条”改为“十恶之条”,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3)刑罚简明宽平

“简明”的表现:

其一,减少了条数,删除了死罪81条,流罪154条,徒、杖等罪1000余条,全律剩下500条;

其二,死刑只留斩、绞二种,改变了北齐后期死刑仍存枭首、车裂等酷刑和孥戮相坐之法的状况。

“宽平”的表现在:

其一,进一步废除前代的酷刑改以死、流、徒、杖、笞为基本的刑罚手段,确立了封建五刑制度。

其二,在继承北朝刑罚体系的基础上,对流刑的距离、徒刑的年限及附加刑的数额均作了减轻的规定。

《开皇律》将徒、流作为正刑并划定等级,弥补了死刑重罪与杖笞轻刑之间之空挡。《开皇律》的五刑也从制度上取消了枭首、车裂等酷刑,死刑只有绞、斩为正刑,这也是刑法史上之进步。

隋初制定的《开皇律》代表了隋朝立法的最高成就,它承袭了前朝法制长期发展的经验,经过删繁就简,补充完善,使封建法典的编纂进一步系统、规范,为我国封建法律的定型化作

出了极为宝贵的贡献。《开皇律》中所规定的各项基本制度均被唐律直接继承,成为唐律的直接蓝本。后来又为宋、明、清各朝所沿用,因此,隋朝的《开皇律》在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4)特权法进一步发展

《开皇律》进一步发展了封建特权法,除规定八议制度外,对九品以上官吏犯罪,还有“上请”、“例减”、“听赎”等项规定,使封建特权法进一步系统化,用以维护官僚贵族地主的特权地位。

四、隋朝的司法状况及教训

隋朝在短短三十几年间造出了“里程碑”式的《开皇律》,的确是了不起的成就,即使《大业律》虽有复古的雕饰,也无大可指责之处。特别是这两部法典总体精神都是用法持平,《开皇律》已尽删峻罚酷刑,较历代为轻,《大业律》更进一步用轻典。然而,隋朝仅存37年就灭亡了,追根溯源,隋统治者自毁法制不能不说是根本原因之一。

(一)隋朝的司法状况

(1)隋文帝制定了以“宽简”为原则的《开皇律》,但求治心切,朝令夕改,这部法律也没有贯彻始终。

如开皇三年定律后,先是下令在大理寺设“律博士”,尚书省刑曹设“明法”,各州县设“律生”,专门研究解释法律。可过了两年因为发现始平县的律生辅恩舞文弄法,诬陷无辜,立即就下令废除全部的“律博士”、“明法”、“律生”。

(2)朝堂上设刑杖

朝堂上设刑杖,“每于殿廷打人,一日之中,或至数四”。这是历史上“廷杖”制度之始。后来大臣们谏议说“朝堂非杀人之所”,他才不得不撤消廷杖。文帝晚年,“用法益峻”,“喜怒不恒,不复依准科律”。这使得文帝末年冤狱无数,各级官吏“以残暴为能干,以守法为懦弱”,致使宽简、完备的《开皇律》被弃而不用。

(二)隋朝司法状况的教训

从隋朝的两部法律内容来看,隋朝的法律与前代相比,均有较大的进步,不仅体例、内容更加合理,刑罚也有所减轻,对后世立法曾产生重大影响。但仅有法律自身的完备,并不能保证实现封建王朝的长治久安,还必须确保法律的切实实施,达到立法与司法的状况的高度统一。

古语道,徒法不足以自行。虽良法,如果执法、立法之人不守法,那么这法律也就没有任何意义了。不尊重法制,任情枉杀,是隋朝迅速灭亡的原因之一。对于隋朝法制留给我们的深刻经验教训,沈家本曾作过精辟的论述:“观于炀帝之先轻刑而后淫刑,与文帝如出一辙。文淫刑而身被弑,炀淫刑而国遂亡。盖法善而不循法,法亦虚器而已”。

第二节唐代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

1、唐代的立法指导思想

2、唐代的主要立法;

3、唐代的主要法律形式

一、唐朝主要立法指导思想

(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唐律疏议·名例》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这就是说,对于治理国家来说,刑罚虽然是辅助手段,但也是不能缺少的。所谓德主刑辅,实质是礼刑并用,相辅相成。“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集中体现了初唐法制指导思想的基本精神,是唐朝开国三十多年来法制建设经验的总结。

德,这里主要是指君主要以“宽仁治天下”;

礼,主要是指以封建纲常对臣民进行教化。

(二)立法要求宽简、划一

太宗即位后又提出:“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务在宽简”,“国家法令,惟须简约,不可一罪作数种条。格式既多,官人不能尽记,更生奸诈,若欲出罪,即引轻条,若欲入罪,即引重条”。(三)执法要求审慎

唐太宗强调办案必须严肃、慎重,审断应有证据。审慎执法,对于死刑的执行尤其慎重,是唐初法制的一个重要特色。

“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言者,当时喜怒之所发耳。陛下发一朝之忿而许杀之,既知不可而置之于法,此乃忍小忿而存大信也。若顺忿违信,臣胄为陛下惜之。”

(四)注意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1、不轻易地制定法令,立法时要慎重;

2、一旦立了法就要坚决执行,不轻易改变和废止法律。

唐太宗说:“法令不可数变,数变则烦,、、、。前后违差,更得以为奸”,“若不常定,则人心多惑,奸诈益生......不可轻出诏令,必须审定,以为永式”

这种相对稳定不仅带来了社会的稳定,而且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与权威。

二、唐朝主要立法

(一)《武德律》。

唐高祖建立唐朝后,于武德二年(公元619年)命刘文静等在隋开皇律令的基础上进行增删,制定五十三条新格,并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颁行,是为《武德律》,共12篇500条。(二)《贞观律》

.唐太宗即位后,于贞观元年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以《开皇律》、《武德律》为基础,修订《贞观律》,但对《武德律》作了较大修改,主要有:

2、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当、赎、免以及化外人有犯、类推、断罪失出入、死刑三复奏、五复奏等断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三)《永徽律》及《律疏》

唐高宗永徽元年(公元650年)又命长孙无忌等修订律、令、格、式。次年,完成《永徽律》十二篇500条。

《永徽律疏》为了在全国统一标准(审判和科举考试),长孙无忌等奉命对《永徽律》的500条律条逐条逐句进行注释,附在律文之后,并对司法中可能发生疑难的问题,自设问答。永徽四年(公元653年)完成,共三十卷,经高宗批准颁行,当时称为《律疏》。颁行后的《律疏》,使“疏”与“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从此“天下断狱,皆引疏分析之”,成为统一解释律文的法律依据。《永徽律疏》在元代以后称为《唐律疏议》。

《永徽律疏》是我国迄今为止完整保留下来的一部最早、最完整、影响最大的封建成文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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