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有关淫秽色情内容界定的法律法规摘编

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七条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1号)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不是淫秽物品。包含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电子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修订)

第三十四条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六十九条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92号令)

第十五条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5.出版管理条例(2011年594号令修订)

第二十六条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七条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6.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新出办〔88〕字第1512号)

第一条为了实施《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和《关于重申严禁淫秽出版物的规定》,明确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认定标准,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淫秽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具有下列内容之一,挑动人们的性欲,足以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

(一)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

(二)公然宣扬色情淫荡形象;

(三)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

(四)具体描写乱伦、强奸或者其他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足以诱发犯罪的:

(五)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

(六)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或者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

(七)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的淫亵性描写。

第三条色情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不是淫秽的,但其中一部分有第二条(一)至(七〕项规定的内容,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而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

第四条夹杂淫秽、色情内容而具有艺术价值的文艺作品;表现人体美的美术作品:有关人体的解剖生理知识、生育知识、疾病防治和其他有关性知识、性道德、性社会学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作品,不属于淫秽出版物、色情出版物的范围。

第五条淫秽出版物、色情出版物由新闻出版署负责鉴定或者认定。新闻出版署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淫秽及色情出版物鉴定委员会,承担淫秽出版物、色情出版物的鉴定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淫秽及色情出版物鉴定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淫秽出版物及色情出版物提出鉴定或者认定意见报新闻出版署。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的出版物包括书籍、报纸、杂志、图片、画册,挂历、音像制品及印刷宣传品。本规定所称的普通人是指生理和精神正常的成年

第七条本规定由新闻出版署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关于认定淫秽与色情声讯的暂行规定(新出法规[12005]61号)

第二条淫秽声讯是指在总体上宣扬下列内容,足以挑动、引诱普通人产生性欲的声音等信息:

(一)淫亵性地具体描述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

(二)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

(三)具体描述乱伦、强奸或者其他性犯罪手段,过程或者细节;

(四)具体描述少年儿童性交,或者具体描述成年人与少年儿童的性行为;

(五)淫亵性地具体描述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

(六)具体描述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

(七)淫亵性地突出描述性器官;

(八)淫亵性地传送有关性行为的声响;

(九)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性器官的淫亵性描述。

第三条色情声讯是指具有部分淫秽内容,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的声音等信息。

第四条描述表现人体美的美术作品,介绍具有艺术价值的文学作品、有关人体解剖生理知识以及生育知识、疾病防治和其他性知识、性道德,性社会学等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作品,不属于淫秽、色情声讯。

第五条受公安部门、电信管理部门等部门的请求,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淫秽、色情声讯作出鉴定。

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组成淫秽、色情声讯鉴定委员会或者指定专门机构,承担淫秽、色情声讯的鉴定工作。

淫秽、色情声讯鉴定委员会或者被指定的专门机构根据公安部门、电信管理部门的委托书,对所提供的声讯材料作出鉴定,制作鉴定书送委托的公安部门或者电信管理部门等部门。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普通人系指生理和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第七条本规定由新闻出版总署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8.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2004年6月10日施行)

第一条为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加强自律,遏制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通过互联网传播,推动互联网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互联网站不得登载和传播淫秽、色情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禁止的不良信息内容。

第三条淫秽信息是指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具

有下列内容之一,挑动人们性欲,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或科学价值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内容,包括:

1.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

2.宣扬色情淫荡形象;

3.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

4.具体描写乱伦、强奸及其他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可能诱发犯罪的;

5.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

6.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以及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

7.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淫亵性描写。

第四条色情信息是指在整体上不是淫秽的,但其中一部分有第三条中1至7的内容,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内容。

第六条不渲染、不集中展现关于性暴力、性犯罪、性绯闻等新闻信息;此类内容须严格控制数量,并不得在多个频道或栏目同时登载。登载这类新闻信息,应有利于弘扬社会正气和维护社会公德,确保导向正确。

第八条不开设或变相开设为不道德性行为和性交易提供便利的频道或专栏;开设交友类专题频道或栏目,应明确说明该栏目的目的、网友行为规范和公布有关法律警示;非注册用户不得在该类频道或栏目张贴信息,对注册用户上传的信息实行先审后发。

第九条对利用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系统,短信息服务系统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的用户,应将其IP地址列入“黑名单”,对涉嫌犯罪的,应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十条不与非法网站建立任何性质的合作关系;不与其他网站或企业建立违背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联盟或协作关系。

第十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和从业人员均有自觉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责任和义务,自觉接受政府的管理。

第十四条加入《互联网站信息服务自律公约》的成员单位应遵守本自律规范。

第十五条《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范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9.互联网低俗信息专项整治中公布的低俗信息认定标准(2009年)

国务院新闻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部门正组织开展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以遏制网上低俗之风蔓延,进一步净化网络文化环境。全国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办公室发布了专项行动中对低俗信息的认定标准,这些情形绝大部分可被认定为有关法规中界定的“淫秽色情”信息或“危害社会公德”的内容。具体包括:

1.直接暴露和描写人体性部位的内容;

2.表现或隐晦表现性行为、具有挑逗性或者侮辱性的内容;

3.以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的语言描述性行为、性过程、性方式的内容;

4.全身或者隐私部位未着衣物,仅用肢体掩盖隐私部位的内容;

5.带有侵犯个人隐私性质的走光、偷拍、漏点等内容;

6.以庸俗和挑逗性标题吸引点击的内容;

8.传播一夜情、换妻、性虐待等的有害信息;

9.情色动漫;

10.宣扬暴力、恶意谩骂、侮辱他人等的内容;

12.恶意传播侵害他人隐私的内容;

13.推介淫秽色情网站的和网上低俗信息的链接、图片、文字等内容。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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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甘肃农垦集团关于公开选聘2023年外聘法律顾问的公告有意向的律师事务所请于2023年3月3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向指定邮箱发送投标函,并附律师事务所及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简介、服务方案、经验业绩情况(含证明材料)。所有投标人均视为完全同意本公告内容。农垦集团相关职能部室进行审查核实后,确定合格投标人。若合格投标人过多,由评标委员会进行初选,确定5-7名最终投标人http://gansufarm.com/col_gggs/202302/7EDE985639A9714D6400FF93F854974A.htm
5.法理学导论作业当法律人在选择法律规范时,他必须以该国D法学分科构成的体系,称为法律体系。 3、下列关于法的规范作用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指引作用 B评价作用 C预测作用 D秩序作用 4、法律内容( ) A是构成法律的内在诸要素的总和。 B是法律的存在方式。 C是法律条文、规范性法律文件、成文法、法典、习惯法 、判例法等法律表达形式。 https://blog.csdn.net/szbnjyedu/article/details/121449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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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学实习内容总结(通用13篇)到公司实习的主要内容包括整理法律文件、归档、帮助法务部推广公司法等实务;到法院实习的主要工作内容是法律文书的制作、案件的归档、帮助当事人查案、登记新收案件、协助法官办理案件等。在实习过程中,同学们能服从安排,遵纪守法,圆满地完成了为期两个半月的实习任务。https://www.yjbys.com/shixi/shixizongjie/1245083.html
9.05年10月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总结(一)1、经济决定法律。法律的制定、法律的内容、法律的性质、法律的重要特征以及法律的发展和变化,一般都取决于经济基础. 2、法律服务经济。法律以其特有的属性和功能为经济基础服务。法律以其权威性和稳定性确认和维护经济关系和活动,以其指补性和预测性促进和引导经济关系和活动. http://www.dadeedu.com/html/dade_855.html
10::儒家的法律与道德关系论对封建刑法的影响在世界法制文明发展史上,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以富有浓厚的儒家伦理色彩而独树一帜。在促成这一特色形成的诸多社会、经济、思想因素中,儒家的伦理学说特别是关于法律与道德相互关系的理论,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中国古代存在着各种法律形式,各代的法律形式也不尽一样,法律的内容甚为广泛,除刑事法律外,还有行政、经济http://iolaw.cssn.cn/zxzp/200307/t20030729_4586160.shtml
11.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内容成都市总工会劳动安全卫生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要的劳动标准和条件,对此,我国劳动法律、法规有具体详尽的规定,是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安全卫生制度的情况;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的情况;关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做到“三同时”的规https://www.cdzgh.com/index.php?a=show&catid=18&id=27105
12.刘长秋:论党内法规对党内关系的调整党内法规作为要求高于国家法律且内容也严于国家法律的党内规矩,本身就是用以调整“关键少数”的一种制度规范,作为中国共产党政治伦理的法律化成果,不仅需要抓好党员以及各级党组织这类“关键少数”,而且需要抓好党的领导干部(尤其是党的高级领导干部)以及党的领导机关(尤其是党的中央组织与国家机关党组)这类党内“关键https://iplr.whu.edu.cn/info/1031/721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