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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本文[1]对军民融合发展领域所涉及的主要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进行了分析和厘清,就目前军民融合发展在知识产权领域主要面临的问题进行了探析,并针对军民融合知识产权领域面临的问题提出了针对性的解决建议。
关键词:军民融合知识产权
一、军民融合的内涵、历史沿革和时代背景
(一)军民融合的内涵
军民融合的内涵,就是将军事领域和民用领域的各类资源(包括知识产权)进行合理的互通、利用、优化和整合,减少重复资源投入,避免资源浪费,提高军事和民用领域总体资源利用效率,从而推动国防建设以及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我国通过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有利有效统筹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兼顾国家安全和发展全局,军民融合是实现中国梦和强军梦的重要措施之一。
(二)军民融合历史沿革和时代背景
我国的军民融合历史沿革根据不同时期的历史背景情况,大致可以分为毛泽东时期的“以军为主,以军带民”、邓小平时期的“军品优先,以民养军”、江泽民时期的“军民融合,寓军于民”、胡锦涛时期的“军民结合,统筹发展”等各具特色的几个阶段[2]。
2015年3月12日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解放军代表团全体会议上第一次明确提出“把军民融合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3]。
2017年1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设立中央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中央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是中央层面军民融合发展重大问题的决策和议事协调机构,统一领导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向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负责[4]。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部分,正式把军民融合发展战略与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一道确立为决胜全面小康的“七大战略”,明确把军民融合纳入新时代的强国战略体系,赋予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在国家战略体系中的重要地位[5]。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进一步提出,要更加注重军民融合,统筹推进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形成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格局。军民融合过程知识产权转化问题是军民融合大战略深入推进的工作重心[6]。
二、我国军民体系下主要知识产权类型分析
(一)军民体系下知识产权的主要法律法规
军民两类体系下主要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两类:
第一类是军民两类体系都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
第二类主要是军事领域特别规定的法律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国防专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和《军队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等。
(二)军民体系下知识产权的异同点分析
1、专利领域军民体系异同点分析
图1:军民体系专利融合示意图
根据我国的专利制度,我国专利分为民事领域的普通专利和军事领域的国防专利。
如图1(军民体系专利融合示意图)可以看到,军用领域的国防专利属于国家秘密,受到《保密法》的约束。属于国家秘密的国防专利同民用领域的普通专利之间因存在保密制度藩篱,难以很好地互通和融合;只有依法定程序经由法定机关依法解密后的国防专利,才能被依法公开,进而同民用领域的普通专利进行融合(合理的互通、利用、优化和整合),才能促进和提高军事和民用领域总体知识产权资源利用效率。
2、著作权领域军民体系异同点分析
图2:军民体系著作权融合示意图
如图2(军民体系著作权融合示意图)可以看到,军用领域的作品如果属于国家秘密,受到《保密法》的约束。属于国家秘密的作品同民用领域的普通作品之间因存在保密制度的藩篱,难以很好地互通和融合;只有依法定程序经由法定机构依法解密后的国防作品著作权和不属于国家秘密的军事领域作品著作权,才能同民用领域的普通作品著作权进行融合(合理的互通、利用、优化和整合),才能促进和提高军事和民用领域总体知识产权资源利用效率。
3、国防领域国家秘密和民用商业秘密的异同点分析
图3: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
图4:军民体系商业秘密融合示意图
如图4(军民体系商业秘密融合示意图)可以看到,军用领域的商业秘密如果同时又属于国家秘密,则受到《保密法》的约束。属于国家秘密的商业秘密同民用领域的普通商业秘密之间因存在《保密法》所规定的保密制度的藩篱,难以很好的互通和融合;只有依法定程序经由法定部门依法解密后的国防领域商业秘密和不属于国家秘密的军事领域商业秘密,才能同民用领域的普通商业秘密进行融合(合理的互通、利用、优化和整合),才能促进和提高军事和民用领域总体知识产权资源利用效率。
4、国防和民用领域的商标异同点分析
商标注册和保护在军用和民用领域并无区别,军工企业和民用企业均可依法注册和使用商标,都统一适用《商标法》调整和保护。
现行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基于尼斯分类第十一版)(2019)》第13类为火器、军火及弹药、爆炸物和烟火,军用企业和民用企业均可依法在包括第13类在内的全部45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商标注册。
在注册商标领域,不存在《保密法》所规定的保密制度的藩篱,国防和民用领域可以实现很好的互通和融合(合理的互通、利用、优化和整合),提高军事和民用领域总体知识产权资源利用效率。
三、军民知识产权融合目前存在主要的问题
(一)“重保密、轻解密”问题。
如前文介绍国防专利是军事领域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防专利与普通专利制度的“公开性”不同,国防专利的“保密性”是其重要的特色,普通专利都是通过“公开”的形式换取对其垄断权利的保护,而国防专利由于关乎国防安全,所以在“保密”的形式下给予其专利权利的保护。
(二)“军转民”和“民参军”信息交流不顺畅问题。
军工先进研发成果用于经济建设和民营企业参与军工科研生产,知识产权信息沟通机制不顺是主要障碍。
(三)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有待进一步完善。
当前我国已经建设了一些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例如“国家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12]”。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已经开始探索促进军民领域的相互融合,取得了初步了效果,但仍存在如下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1.网站内容缺失。
2、网站栏目设置缺失。
网站栏目主要面向“民参军”和军事保密系统内容信息交流,而“军转民”栏目尚缺失。
3.网站“技术需求”项下公告内容过于简单。
对于“技术需求”等涉及信息发布栏目项下的公告,部分信息公告叙述较为简单,仅用一句或是两句话概括项目的大致情况,缺乏必要的对接信息,不利于军民融合对接转化。
(四)知识产权成果产权归属和权利主体认识不清晰。
(五)军事领域知识产权利益分配和对知识产权创造者激励问题。
有观点认为,收益分配不明确,影响国防知识产权转化。一般专利利益分配已具有一定的法律制度依据,但是目前国防知识产权转化的收益分配还不明确,主要在于针对国防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现行法律涉及甚少,即使有所提及,也大多不具有激励性[14]。
因此对于国防知识产权在取得的成果转化收益方面,如何在国家、承研承制单位以及研究人员之间进行合理分配,避免知识产权分配失衡问题,也是当前军民融合知识产权成果转移转化需要解决的问题。
四、解决军民融合发展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的路径探析
(一)需厘清国家秘密的边界。
厘清国家秘密的边界是促进军民知识产权融合的前提。现行国防专利的解密方式,可以由国防知识产权局主动进行解密;也可以由国防专利权人向国防知识产权局提出解密申请,经国防知识产权局审查后决定是否解密。负责解密的机关为国防知识产权局、国家专利局。申请解密的主体为国防专利权人。
(二)融合统一国家秘密之外的军民知识产权的制度。
(1)需明晰军民领域统一的产权制度。
如图5所示,在军事领域的知识产权完全可以参考地方国资管理法律法规,明晰军事领域知识产权的产权监管制度和知识产权的权利行使制度。
图5:军事领域知识产权权利人和
国资监管关系示意图
在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知识产权的创造者的激励程度最高。笔者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内容分析,军事领域知识产权创造者的奖励和激励也应当适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笔者建议应当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统一军事和民用领域知识产权的激励政策,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制定军事领域知识产权奖励和激励具体操作细则,促进军民领域知识产权更好的融合。
(三)需完善由政府主导,众多专业第三方机构参与军民融合知识产权管理信息交换交易,促进网络平台做大做强发展。
针对当前我国已经建设的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例如“国家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促进了军民领域的相互融合取得了初步成效,笔者就该公共服务平台进一步提出如下完善建议:
(1)建议将负责审查解密和保密的国家机关加入到军民融合交易平台。
(2)可邀请专业第三方机构加入现有军民融合交易平台。
可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之下,有计划地引入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和其他知识产权交易促进机构参与军民融合交易平台,有利于完善和提升军民融合平台的功能和服务能力。
(3)可联合其他专业技术交易平台,促进军民知识产权融合交易。
考虑到国内民用领域已经存在从事技术交易的专业机构,并且已经建立了不少从事技术交易的专业信息平台,例如“中国技术交易所”(网址:www.us.ctex.cn)、“上海技术交易所”(网址:www.stte.sh.cn)、“湖北技术交易所”(网址:www.hbjsjys.com)和“澳门高新技术交易所”(网址:www.macauex.org)。
笔者建议军民融合交易平台可以考虑同“中国技术交易所”、“上海技术交易所”、“湖北技术交易所”、“澳门高新技术交易所”等技术交易平台进行合作,充分利用已有的技术交易平台资源,促进军民技术转化和交易。
[1]本文根据2019年11月24日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丁华律师在上海军民融合发展研究会和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第三届法治战略论坛军民融合法律保障分论坛”的主旨发言整理。
[2]任胜君.中国军工企业军民融合发展路径探析[J].中国军转民2011(4):36-39。
[7]参见《国防专利条例》第3条、第4条、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2条及第18条。
[8]人民出版社与孟昭瑞、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博物馆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抗美援朝军事摄影作品著作权一案)-(2004)高民终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确定该案所涉及的在特定历史环境下完成的作品著作权归属及其权利分配,应参照现行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同时应考虑作品的创作条件和历史背景。涉案9幅摄影作品系抗美援朝期间孟昭瑞以原解放军画报社记者的身份受解放军画报社的指派拍摄的,应属于职务作品。孟昭瑞作为涉案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权等人身权利及一定范围内的著作财产权利。
[11]参见王海佼.民用企业进入军工领域的障碍及其应对措施初探[J].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2007(3):27。
[13]焦文慧等.军民融合领域知识产权双向转化实践问题分析与建议[J].航天工业管理,2019(5):32。
[14]焦文慧等.军民融合领域知识产权双向转化实践问题分析与建议[J].航天工业管理,2019(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