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分包商的索赔费、现场管理费、利息(一般按照中央银行贴现率加三个百分点的利率)、总部(企业)管理费、利润损失。当事人可以根据索赔事件的实际增加天数确定索赔工期,根据索赔工期确定索赔费用。
1.索赔是双向的,不仅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同样也可以向承包人索赔。
2.只有实际发生了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一方才能向对方索赔。
3.索赔是一种未经对方确认的单方行为。
1.业主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业主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商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商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商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业主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业主方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业主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赔偿报告及有关资料。
(3)业主方在收到承包商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日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商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业主方在收到承包商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商做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2.承包商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业主也按以上的时限向承包商提出索赔。法律快车提醒您,双方如果在合同中对索赔的时限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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