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保护的法律法规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未成年保护的法律法规,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关键词: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对策

1未成年人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未成年保护法实施以来,对于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所起的重要作用是有目共睹的。毋庸讳言,虽然目前我国在未成年人保护上进步显著,但仍有一些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

第一,在立法方面有些法条的规定在实践中比较难以操作。这类法条所规定的内容多为提倡性的条款,实际操作起来缺乏强制性,对行为的约束缺乏针对性。有些条款只规定了行为的违法性,但没有具体规定如何惩罚。例如,规定了不许在学校百米以内开设网吧,不许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但法律实施的主体在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谁来管,怎么管,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都没有明确下来,这样的法律规定没有实际意义。

第三,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所规定的监护制度还不够科学完善。我们国家规定的关于未成年人监护的制度还不完善,对监护人的能力规定不明确,对公权力介入的规范也不明确,对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的行为没有一个监督的制度,对有过失的监护人的惩戒措施操作性也不是很具体,导致了在实践的过程当中由于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说监护行为发生了偏差,而使未成年人权益不断地受到侵害的现象发生后,失职的监护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同时,缺乏关于监护权恢复的规定,导致在监护不利的情况消失之后,监护人的监护权还不能有效恢复,直接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

第四,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力度还不够。例如,关于虐待罪的规定不能从实质上保障受害儿童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虐待罪主体仅限于受害人家庭成员,目前暴露出的典型案例很多为非家庭成员的儿童看护人、照料人实施对儿童的虐待行为,不能按照虐待罪处理。忽视、虐待儿童造成的重伤和死亡案件屡有发生。但法律规定,虐待致死也只有最高7年的有期徒刑,难以起到威慑作用。

2解决当前未成年人保护所存在问题应采取的主要对策

针对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解决。

第四,建立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紧急庇护所。当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其生命、健康可能继续受到严重威胁时,紧急庇护所可以临时安置保护他们避免再次受到侵害,使他们能够暂时拥有一个栖身场所。

参考文献

[1]陈向聪.信托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

关键词刑诉法未成年人刑事检察

作者简介:刘琳玲,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在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多年实践探索中,近年有了突破性的进展,特别是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下称“新诉讼法”),内容条例中用特殊章11个条文形式,对未成年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规定,这对未成年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来说是一项空前的机遇,同时也是一个严峻的挑战,因为新时代赋予了新的历史人物,对我们日后的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及特点

(一)犯罪年龄低龄化

因为未成年人因为心理状态不够稳定,各方面的是非判断能力不够成熟,缺少足够的自我控制能力,过于偏激,而且当代的未成年又大多数为独生子女,习惯以自我为中心,种种原因使得近年我国未成年犯罪的年龄不断提前。调查结果显示:在年满14周岁且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在实施杀人、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数量逐年递增趋势,同时在未成年人犯罪所占刑事案件的比例也在不断的增大。

(二)犯罪的团伙化、多为共同犯罪

未成年人伴随其年龄的不断增长,独立性意识日益增强,未成年人更容易接受和同龄人之间的交往,容易被煽动和利用,存在不信任长辈和家长的叛逆心理。由于个人单独行动会存在恐惧的心理,加之自身缺少足够的智力和经验等因素,所以在实施犯罪活动过程中,往往会以团伙的形式进行。多人行动,会弥补个人智力经验上的欠缺,同时也不会有过多的恐惧感,减少了犯罪过程中的阻力,增大了作案的成功率。目前查处的一些未成年犯罪团体当中,很大部分已经具备了黑社会组织的雏形,如果不注意控制,后果不堪设想。

(三)犯罪主体文化程度偏低

在未成年刑事案件的犯罪主体中,绝大部分未成年人都是呈现一个明显的特点,受教育程度是偏低的,大部分仅仅只是初中文化或者小学文化,还有一部分甚至是文盲,受教育程度的偏低导致其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没有清楚的认识,同时未成年人又缺乏足够的是非辨别能力和诱惑的抵制能力,从而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四)激情犯罪、无复杂原因

未成年时期是处在一个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重要时期,在这个时期,青少年的叛逆心理也是最严重的一个阶段,不服管教,逞强好胜,哥们义气,做事只图一时刺激不考虑后果,通常就是因为一点小事就会导致其情绪激化,致使犯罪的发生。

(五)犯罪种类多元化与罪名集中化并存

未成年人处在一个身体、心理、生理发展的特殊时期,各方面都极不稳定,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往往不计后果,具有一定的疯狂性。近年,因为受到大量不良刊物书籍和影视作品的影响,造成青少年性生理趋于早熟,而其心理成长却相对滞后,在这种矛盾在在且外界又存在诱惑的情况下,很容易引发青少年犯罪。

二、新刑诉法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一)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设计缺陷

2.缺乏配套工作机制。新《刑事诉讼法》针对未成年刑事案件确定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以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同时还规定了法律援助制度、社会调查制度、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一系列未成年人特殊诉讼程序,但是这些规定程序都严重缺乏与之相对应的细则规定和具体的工作流程,操作起来也极难统一。检查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执法工作中涉及到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案件,对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要求很高,完善司法监察工作制度,细化部门工作流程,这样才能保证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的顺利开展。3.未形成制度化的未成年人保护网络。要实现对于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控制及帮扶教育,是需要公、检、法、司各部门之间密切合作的。但目前,检查工作缺乏系统化制度的支持,导致现在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呈现责任主体不明、执行主题不清等一系列不明确的问题,也造成了对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工作的重重困难,也使得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成效不佳。

三、新《刑事诉论法》下对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加强和改进措施

目前,我国未成年犯罪预防工作不容乐观,在未成年犯罪预防工作中,要充分利用社会上各方面的资源力量,形成一股合力,弥补单一方力量的不足,针对未成年犯罪的具体原因,深入分析,充分依靠各界力量,进行综合治理,来预防和减少未成年的犯罪的发生。

(一)完善立法

(二)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工作要大力度加强

(三)改革教育体制,使我国未成年文化程度普遍提高

(四)重视家庭预防作用

(五)铲除社会不良诱因,精华社会风气

论文关键词未成年明星Coogan'Law判例

一、概述

(一)未成年明星的范围界定

(二)存在问题介绍

未成年人由于其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在签署娱乐合同方面存在瑕疵;未成年人身体及智力处于发育阶段,须保证其充足的休息及受教育的权利;设立监护制度,监护人基于未成年人的利益保管及处分未成年明星的财产,但容易出现监护人私自滥用、处分未成年人财产的问题;未成年人的心理发育尚不健全,在混乱复杂的娱乐圈,其面对成名的浮躁、工作的压力等各种问题的心理承受能力过低,其由明星向普通人生活的心理转化需要引导等问题层出不穷。

二、加利福尼亚州的立法例

笔者将围绕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如何规范未成年明星的契约能力、财产收益的处分、工作条件以及法院监督的程度方面展开讨论。

(一)Coogan'Law和其他规范

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对未成年人作为表演者有诸多规定。为了保护未成年明星的权益,“初期法律教条”允许未成年明星对其签订的合同随意撤销。加利福尼亚的娱乐产业却找到一种方式回避这种风险:“为反映刚刚兴起的娱乐产业的压力,1927年加利福尼亚的立法机关修改了法律以规范特别是涉及未成年艺人的契约。这项修正案阻止未成年人撤销契约,如果该契约已经得到预先的法院确认”。法院的确认并不能保证该合同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更加公平,“娱乐产业,而不是未成年人,是1927年修正案的胜利者……”该法规的问题是,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合同是否需要被确认,并没有提供一种明确可行的标准,也没有足够能保护未成年明星利益的规定。

笔者认为,Coogan'Law也有其不足。首先,如果一份契约事先得到高等法院的确认,未成年明星撤销合同的权利将会变成空谈。其次,信托只能为那些在法庭干涉之前契约就得以实践的未成年人建立,甚至,“建立信托基金的决定权被留给了法官,由此导致的结果是,许多涉及本该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合同甚而未被带来在法院面前获得确认”。

(二)判例法

同时期,华纳兄弟、Loews与Elmes之间的案例纠纷进一步说明了法院对于电影制造者的偏心。这一案例涉及到一个十四岁童星的一年期契约和公司六个独立连续就业选择权。初审法院仅批准了这个一年期的主合同,而将选项留待出现个别问题时再予以批准。加利福尼亚最高法院扭转了审判法院的这一判决,强调要坚持Brodel一案中形成的“法院可以批准附带选项的契约”这一判例原则。这个童星被绑定在这个演艺合同上,他将不得不为此忍受七年,很明显,加利福尼亚最高法院并没有充分考虑这个十四岁的孩子的最大利益。

(三)CooganLaw2000年修正案

在加利福尼亚CooganLaw的规定下,未成年明星仍然没有追索权来禁止父母拿走本该属于他们的演艺收入,因为“童星们近95%的收入没有得到1939年CooganLaw的保护”。

(四)音乐经理人的例外

Coogan'Law2000年修正案在保护未成年明星权益方面是一个全新的开始,但是它仍然存在着一个问题,“这些法律不适用于儿童音乐剧演员的特定环境和义务”。因为代表童星的多是人而代表儿童音乐人的多为经理人,这就导致了最高法院也不能依据亲属法来确认未成年人与娱乐产业的合同。因为音乐领域的特殊性,导致这个例外不仅仅是加利福尼亚州法律的问题。

三、我国立法现状及完善

(一)我国立法现状

但是,我国却没有一项类似于美国CooganLaw一样的专门法律来保护未成年明星的权利,即便是零星的条款也不多见。这对于我国未成年明星的保护非常不利。

(二)立法完善

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制定,既要防止任何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发生,救济和恢复已经被侵害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因此,要做好保护未成年明星的工作,就必须充分认识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采取各种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的方法和手段去开展工作和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综上,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完善我国未成年明星的权益保护:

1.可以借鉴美国的模式,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规范未成年明星的权益保护。将未成年明星行为能力、契约能力、财产权、受教育权、休息权等做细致的分析,规定可行的方式,譬如由法院为未成年明星所签契约所作的司法确认,由法院基于未成年人利益建立信托基金并予以监督等等。当然,这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事情,但我们需要朝着这个目标发展,向着正确的方向迈进。

“最低限度的容忍、最高限度的保护,该重判的坚决依法重判”,“六一”前夕,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布三起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典型案例时,也作出了上述明确表态。

近日,从海南万宁到安徽潜山,伸向未成年人的魔爪,可谓触目惊心。这些案件的一个共同特点是,侵害者利用了未成年人心理和生理的特点,实施不法之举。斩断黑手、共护蓝天,织就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制之网,可谓时不我待。

不过,“每个孩子都是最娇嫩的花朵”,侵害造成的生理与心理损害,几乎“不可逆”。因为未成年人的特殊性,所以需要以更多法制资源,进行“倾斜性保护”。比如,司法工作中贯彻“未成年人利益保护优先原则”,根据犯罪新特点新变化研究制定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等,都是必要之举。越是“弱势”,越是需要法律的保驾护航,这也是“法制担当”的体现。

在各种权利救济方式中,法制可谓“筑底工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尤其如此。唯有保持“最高级”的打击态势,才能形成有效震慑,在更大范围、更高程度上防止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每个孩子背后,都是一个家庭,“最高级”的保护,给予孩子平安成长环境,更是整个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另一个侧面,是青少年犯罪问题。目前,青少年犯罪在全国刑事案件中的比例居高不下。从根本上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人生有好多十字路口,紧要处只有几步”,帮助未成年人走好这“紧要几步”,远离犯罪――不管是成为犯罪对象,还是成为犯罪主体,都需要法制的佑护。上网冲浪时难加区别,比邻而居却不相往来……当前,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也越来越复杂。“不要跟陌生人说话”的教育既不合理,也难言健康。要让法制更大程度地发挥保护作用,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提升这一群体法治意识,同样需要“最高级”的努力。

关键词:未成年学生学校监护人责任

未成年学生在我国是一个相当庞大的群体。由于未成年学生没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没有明确的是非观,缺乏一定的安全意识,不能完全认识到自己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加之受各种不良因素的影响,近年来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安全事故频繁发生。所以保障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研究学校与在校的未成年学生的关系,正确确定学校责任,成为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的重要方面。

一、争议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是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学校是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履行的是监护职责。家长把孩子送到学校,在校内发生的安全事故,都应由学校负责并赔偿。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学校是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管理者,对未成年学生履行的是教育管理职责。中小学校不是法定监护人,根本无法对未成年学生尽到监护义务。

二、学校不是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的监护人

1.中小学校不具有法律设定的作为监护人的资格

从《民法通则》确定的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上看,法律设立监护人有以下前提条件:

(1)一般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具有特定的身份关系。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和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可以清楚地看到,法律确定的监护人是与未成年人有血缘和亲属关系的。学校并不在监护人的范围之中。有人说,这是立法时疏漏。其实,这不是立法时的疏漏,而是特意以法律条款的形式,严格地将学校排除在监护人的范围之外。

2.未成年学生所在学校没有取得监护权的法律形式

《民通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所以有人认为:学生在学校读书,向学校缴纳了学费,就是把监护职责委托给了学校,原有的监护权发生转移,未成年学生所在学校成了学生暂时的监护人。这是对监护委托的错误理解,理由如下:

(1)委托,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一定委托费用的法律行为。委托的实质,就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经协商达成协议而形成的代为办理一定事项的合同。作为合同,必须要双方协商达成合意后方为有效。而义务教育是国家依法强制推行和实施的,根本就不具备契约性质和教育消费的特征。

(2)中小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内容和管理方式是《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直接加以规定,并不是和未成年学生或其监护人约定的,同时也不能以监护人的名义进行,而是以学校自己的名义独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法律法规还严格禁止任何形式的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

(3)中小学校对未成年人入学收取的费用并不能认为是接受监护职责委托的代价。中小学实施的是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是国家扶助的教育,即教职员工的工资、教学设施等费用均由国家财政负担。另外,根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和有关物价局文件,目前中小学的收费项目有杂费和代收费两项。杂费主要是书本和作业本费,代收费主要是体检费、文娱费、班费等,以及与学生实用实结的代收代管性质的费用。同时,法律法规还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禁收学费和物价部门没有规定收费项目的其他费用。可见,中小学校向未成年学生收取的费用,根本不是接受委托的委托费,而是用在未成年学生身上的非常有限的教育成本费。

3.中小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承担有限保护而不是监护

(1)中小学校的有限保护责任。按照《宪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等的规定,学校是对学生进行系统教育的机构,其基本职能是对学生进行教育,发展其智力,培养其能力。为实现这一目的,学校必须同时履行教育和管理两种职责。学校的这种教育管理职责,是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它围绕学校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等方面,确立了有限保护原则。有限保护的责任范围或内容包括:

①为未成年学生提供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校舍及其他教育教学设备设施。

②保障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使学生能够在就读期间顺利地完成学习任务,为学生在学校获取―定的知识,掌握一定的学习技能提供保障。

③在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和集体活动中确保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发生安全事故。《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7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④有关教育方针的执行和教育手段的禁止性规定。如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

(2)中小学校的这种有限保护与监护人的监护明显不同

①学校保护与监护人的监护的内容不同,学校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仅限于这种有限责任所及范围;未成年人的监护则是全面的无限制的照顾其生活、保护其人身安全、维护其人身利益、管理其财产和对其进行教育。

②它们之间的侧重点也完全不同。中小学校在未成年学生的教育和管理方面,代表着社会的公共利益,较多体现出党和国家对青少年一代的关心和照顾。而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教育和管理,不可避免地更多地表现为私人性质的个体化要求。

(3)中小学校承担的责任是仅就其过错而言的。《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可知,学校仅就其过错承担责任。而监护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4.学校赔偿不同于监护人赔偿

(1)学校赔偿的范围和原因仅限于有限保护责任中存在过错,责任形式更多地或者说主要地表现为因为自己的过错承担的支付金钱形态的赔偿金。而监护人则不同,他要因被监护人对别人的侵权行为和自己的监护行为承担完全的民事责任,承担的责任形态除了支付赔偿金外,还包括赔礼道歉、恢复原状等形式,甚至主要表现为后面这些形式。

(3)在未成年人侵权行为诉讼中的地位不同

①主体地位不同。在未成年人侵权行为诉讼中,学校一般是以证人或第三人身份出现,起到证实事件或协助查明事情缘由的作用。监护人则是以侵权行为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人身份直接参与诉讼。在特殊情况下,监护人还可以直接作为诉讼主体出现。

②学校和监护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内容也不相同。在诉讼活动中,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权益没有处分权,当然也没有和解、撤诉、上诉等权利。然而监护人可以从未成年人权益出发,以法定人的身份享有完整的处分权,包括所有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

5.中小学校没有履行监护职责的人、财、物条件

(1)中小学校的职能是由法律法规加以规定的。教职工人数数量及岗位是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由有关部门的编制文件来确定的,多数的岗位是直接从事教育教学的教师,其他的岗位也都是从属于或服务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没有也不可能设立类似于监护人保育员岗位。

(2)中小学校的主要任务是通过教育教学来促进未成年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四章专章规定了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教学”,如第19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实行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第20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必须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教学计划,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正是因为中小学校的主要任务是对学生开展教育教学,所以没有履行监护职责的现实可能。

(3)中小学校在我国现阶段是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没有用于履行监护职责的专门经费和物质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2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还指出:农村中小学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向学生收取的杂费,全部用于公用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开支,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代收的书本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书本,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特别是在当前教育经费严重不足,许多地方连教师工资都无法保证按时发放,赋与学校监护职责在客观上难以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9条、《义务教育法》第16条第2款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14条、15条、16条等条款,对学校的性质、职责和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等,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学校对未成年的学生只在教学过程中承担教育、管理和一定的保护责任,所以在未成年学生进入学校之后,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管理。这种教育、管理职责,不是由监护人和学校自行约定的,而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法定职责。

作者单位

[关键词]刑事诉讼;未成年人;权利

一、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现状

(一)刑事诉讼给予未成年人人身自由权保护

(二)刑事诉讼给予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

隐私权是未成年人对自己的私人信息一种自我控制自我支配以防止别人对其秘密信息的乱用和侵犯的一种自由权利。未成年人的隐私权涉及未成年人个人的生活也关系到未成年人在未来的工作和学习。在一些社会观点看来,未成年人一旦受到法律的惩处就意味着其个人品行问题,法律处罚后的未成年人隐私得不到保护后就会给自己带来各种社会偏见与心理压力。譹訛刑事诉讼给予了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保护,即通过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都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在刑满释放时,其犯罪记录应封存,并在适当时机加以销毁。《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对免除前科报告义务有进一步的规定。这些法律条文都保证了对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保护,为未成年人能够顺利进入社会生活提供了制度性的保障。

(三)刑事诉讼给予未成年人辩护权保护未成年人辩护权并不单指未成年人针对控诉进行辩护,而是在未成年人辩护诉讼能力有限的情况下,未成年人可以寻求合适成年人到场,从而减少未成年人对控诉的压力。合适成年人除了在心理上给予未成年人安慰与支持之外还具有其相应的权利,即“除享有法律规定的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提出意见、监督办案等权利外,还可阅读笔录、发表意见,参与法庭教育、可以受委托进行刑事和解等工作。”譺訛相对于现实生活中的监护人,在法律实践过程中的合适成年人将积极维护未成年人的权利,在面对不当的法律实践行为时能够提供法律帮助,特别是为了加快案件侦破过程,在侦查过程中出现各种恐吓与威胁的方式,这时合适成年人将对案件的不正规进程提出异议,将为未成年人提供有效的权利保护。

(四)刑事诉讼给予未成年人人格尊严权保护

二、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立案侦查阶段缺少指定律师介入

为了保障未成年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在法律规定中存在着合适成年人的介入来改善未成年人心理状况,为未成年人提供各种意见和建议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而且即使未成年人具有一定的犯罪可能,但是犯罪嫌疑人仍具有一定的人身权利,仍享有最基本的辩护权。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过程别是立案侦查阶段,我国缺少指定律师的介入,一方面在立案侦查阶段主要是公安机关执行,律师发挥的作用主要在维护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提供基本的法律咨询,但是未成年人并不具备聘请律师的条件,同时在指定律师介入后,未成年人家庭将支付一定的费用,在我国法律文化并不是很强的背景下,我国未成年人案件侦查阶段就缺少了律师的角色。

(二)前社会调查不足,暂缓制度不到位

前是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重要阶段,是对案件行使判读以及庭诉的重要前提基础。在前进行社会调查能够获得未成年人的更多信息,能够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处理提供一定的帮助。但是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工作效果并不是很满意,特别是没有专业性的调查机构也没有专业性的人员负责社会调查,一些社会调查结果都流露出形式化的因素,这些未能起到对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作用。同时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法律案例中存在着暂缓的先例,暂缓是检察机关在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质以及犯罪年龄和处境以及犯罪的危害程度依法认定没有立即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而做出的暂时不予提起公诉的制度,由于我国的法律理念以及法律实践上缺少对这一制度的强烈诉求,因此我国也没有出现针对暂缓制度的专门性规定。

(三)审判机构不健全、审判组织形式规定不明确

审判机构是专业性的处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主体,在我国并没有专业性的针对未成年人的审判机构以及队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根据实践需要出现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庭等等,尽管这些机构存在,但临时性较强,很少能够固定的存在于实践的过程。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比较特殊,总体来看,未成年人案件一般危害性较小,而且案件的发生频率也较小,考虑这些情况就没有专业性的审判机构,在具体案件处理中就临时设立专门的审判机构,这些机构的建立就需要有稳定的审判人员,需要法官具备一定的业务素质。但是在实践中很少有高素质的审判人员,也缺少全面综合型的法官。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的审判组织形式规定存在着合议制以及独任制两种形式,但是具体采取哪种形式需要由当地的法院进行具体化的规定。譼訛囿于不同地区的情况以及不同地区法院的考虑问题角度以及全国性的规定缺乏造成了未成年人审判组织形式不明确的状态。

(四)未成年人案件执行缺乏对未成年人的再教育

未成年人案件根据案件情节以及案件后果影响的大小并按照法律进行裁决,未成年人既有接受案件裁决结果的义务同时也享有在接受改造过程中接受教育的权利。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一般还处于义务教育阶段,一旦接受改造就缺少接受教育的机会,事实上未成年人犯接受更多的是劳动技能教育以及思想改造,很少能够完整地完成未成年人应该完成的教育。因为在接受劳动改造的过程中未成年人的心理缺少相应的专业知识教育,即使未成年人能够重新融入社会,但是因为缺少社会中所必备的知识以及交往经验,这些都会给未成年人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未成年人不同于成年人,因此在接受劳动改造的过程中也需要考虑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需要给予未成年人一定的保护。

三、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权利保护制度的完善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权利保护既需要从司法实践的各个阶段入手来保障,同时也需要从宏观的架构上满足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各项硬件设施。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需要从各个方面进行维护,打造维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屏障。

(一)注重司法实践经验,加强未成年人的刑事立法工作

(二)加强刑事诉讼机构建设,明确审判组织形式

(三)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实施多样化刑罚方式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年月日

我市的劳动保障工作始终坚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建立了以《劳动法》为龙头,以全面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为突破口。始终把《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儿童义务教育法》作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坚持以加大法制宣传和严肃查处相结合,制止和纠正侵害务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坚决制止和杜绝非法使用童工,逐步建立健全了各项工作机制,落实特殊保护措施,使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工作达到了制度化、规范化要求,走上了重在源头、重在基层、重在保护的运行轨道。

一、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充分调动企业劳动者学习贯彻《劳动法》的自觉性

我们从本市的实际出发,把宣传《劳动法》的重点放在乡镇、放在企业,因地制宜的开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宣传教育活动,深入乡镇、深入社区、深入企业、深入员工中重点突出了《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宣传普及,通过宣传周、劳动法律咨询等形式,发放《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规汇编材料余册,宣传提纲余份。同时在有线电视播放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法律知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营造劳动保障法制氛围。今年来,我们举办企业劳工干部培训班期,有人次的企业经营者、劳工干部参加了培训。通过培训,提高了企业经营者的法律意识,有力地推动了企业的依法用工行为,提高了企业主维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自觉性,使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真正得到落实。

二、牢记“三个代表”的核心,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利益

二是深入企业,督促用人单位履行义务。为了保护女职工的安全健康,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积极性,我们定期深入企业、深入员工中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定的各项特殊保护措施,以实际行动实现政府对女职工的关怀。首先,督促用人单位把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纳入到本单位生产经营和劳动管理环节中去,在制定生产计划和工作计划时,将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进行明确规定和合理安排,要求企业在组织生产劳动时,照顾女职工的特点,坚决纠正违反国家关于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法律、法规的现象。其次,要求企业不断加强关于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组织和制度建设,指导企业建立身体健康检查制度、登记制度、学习培训制度。今年来共检查企业家,涉及人数人,提出整改意见条,清退童工名。

三、牢记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立足服务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奉献社会

⒈设立女职工、未成年工服务窗口。随着劳动力市场的逐步形成,各用人单位,特别是三资企业、私营企业越来越多的女职工出现了,但在生产实践中,有不少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由于法律、法规知识缺乏,针对这种情况,我们设立了女职工、未成年工法律咨询窗口,宣传国家对女职工、未成年工保护的有关法律、政策,免费为企业提供《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使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真正落到实处。

⒉超前服务。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开展以来,我们有意识地扩大服务范围和领域,主动贴近企业、贴近女职工、未成年工,直接面对危害女职工、未成年工健康成长的各种违法行为,当女职工和未成年工遇到侵害和困难时,我们迅速出击,使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⒊开创就业渠道、发挥妇女作用

认真做好妇女就业工作,这不仅是发挥妇女作用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加快我市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为进一步做好妇女再就业工作,我们积极开展了“一三一服务工程”,即进行一次免费培训、提供三个供选择岗位、进行一次职业指导。近年来共培训女职工期人,推荐就业人,其中推荐下岗再就业女职工人,农村剩余劳动力女青年人、残疾妇女人。下岗女职工再就业率达,有力地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同时,保障妇女的生育权利,着力扩大妇女生育保险覆盖面,生育保险参保单位家,参保人数人,基金收入万元,支出万元。其中:企业生育保险参保单位家,参保人数人,基金收入万元,支出万元;机关事业生育保险参保单位家,参保人数人,基金收入万元,支出万元。让更多的育龄妇女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保证基金安全,对符合报销规定的及时给予报销费用。

四、构筑服务网络,及时化解矛盾

关键词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

监禁对社会而言意味着巨大的司法成本,同时也影响着罪犯再社会化的程度和再犯的可能性。豍所以,对于解除监禁以后的未成年来说,消除因监禁带来的影响尤为重要。实行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全面保护未成年人意义重大。

一、有利于远离犯罪标签

二、有利于实现刑罚目的

法国法学家耶塞克认为“刑法只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方式,它的适用,必然会导致对当事人的自由、尊严和财产的重大侵犯和由此导致的其它社会不利后果。因此。它必须在最大可能限制的范围内使用。”豏刑罚的目的是惩罚和预防的辩证统一。刑法对于已然之罪,表现为惩罚;刑法对于未然之罪,表现为教育。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首先对未成年犯罪人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根据其主管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进行了惩处,实现了刑罚的惩罚目的;其次,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罪人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能够实现刑罚教育的目的。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特殊预防目的,在于减少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机会,避免曾经一时失足的孩子滑向更为严重的犯罪深渊。

三、有利于完善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体系

四、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人权

(作者:燕山大学文法学院2011级在读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注释:

豍袁建刚,王钰.法学理论和定量分析的关系[J].燕山大学学报,2010(12)

豎刘立霞,张晶.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中引入品格证据的原因[J].贵州社会科学,2009(5)

豏刘立霞,尹璐.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研究[J].少年司法,2006(5)

1、犯罪嫌疑人均属低文化层次,近几年受理的33件奸幼女案件中,有28个犯罪嫌疑人为小学文化,从犯罪嫌疑人的材料上看,其中李某等11人仅上过初小(相当于现在的小学3年级),有14人连小学第一学期都未读完,小学毕业的仅有3人;4人为文盲,连自己的名字都不会写;1人为初中文化。

2、33个犯罪嫌疑人中32人为农民,占97%,其中陈某等26人一直务农,未从事过其他职业,1人为退休干部。

5、犯罪嫌疑人所使用手段多为用少量金钱、物质诱惑,占63%。犯罪嫌疑人刘某多次用少量钱财或欺骗幼女许诺给她们卖糖果等手段,奸幼女3人,其中2个被其多次奸;使用言语恐吓或暴力手段的9件,占27%,犯罪嫌疑人杨某将其孙女的同学关在寝室内用刀子威胁将其,此后,又多次以打骂等手段将其奸,并威胁被害幼女不得告诉别人,否则将杀她;在征得被害幼女同意后将其奸的3件,占10%。

二、原因

2、多数犯罪嫌疑人经济贫困,无配偶或丧偶,无子女或子女不在身边,精神生活匮乏,暗中从事**活动的“歪茶馆”成为这类人的精神寄托之地,经常光顾,有的还染上性病,传染给了被害幼女。犯罪嫌疑人杨某、李某、陈某等经常到“歪茶馆”,有时为了满足其欲望,变卖粮食等家中值钱的财物,在没有钱的时候,他们便将罪恶的手伸向了这些天真活泼的幼女。

3、多数犯罪嫌疑人文化层次低,以务农为业,法律意识淡薄或对法律认识错误,认为只要经被害幼女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就不构成犯罪。犯罪嫌疑人朱某,25岁,小学文化,与年仅13岁的幼女林某耍朋友,多次与林某发生性关系,造成林某怀孕,直到公安人员将其拘留时他仍不知道自己已构成犯罪。

三、对策

1、对未成年人加强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深入到学校、社区向未成年人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他们远离犯罪和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学校要以课堂为载体,加强对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的经常性教育。

2、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监护意识教育,防患于未然。

3、在保护被害幼女隐私的前提下,以案说法,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让那些法律意识淡薄的人对法律有正确的认识。

THE END
1.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业务操作指引(五)解答有关未成年人法律问题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六)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可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二条 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审查当事人个人信息、申请事项等相关条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参见附件一),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http://sdlawyer.org.cn/doc/201304/0e087e68-8fbf-4edd-8819-babf11a7dea3.htm
2.法律咨询登记表(标准版)1.登记表系依据咨询人所陈述的事实以及所提供的材料而作出,本法律建议仅供参考; 2.表格填写完毕,请交至本社区服务中心统一汇总,本庭将择日现场解答。 企业法律顾问服务计划安排 企业法律顾问服务计划安排 导语:中国的律师制度起步较慢,法律顾问的作用也未被得到充分的认识。很多人认为律师就是帮人打官司的,出了法律https://www.360docs.net/doc/4e320764.html
3.《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全文王丽律师12.公安机关侦查未成年人被性侵害案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及时对性侵害犯罪现场进行勘查,对未成年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提取体液、毛发、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指甲内的残留物等生物样本,指纹、足迹、鞋印等痕迹,衣物、纽扣等物品;及时提取住宿登记表等书证,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及时收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630138.html
4.有关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应当考虑其身心特点,采取和缓的方式进行。对与性侵害犯罪有关的事实应当进行全面询问,以一次询问为原则,尽可能避免反复询问。 1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https://www.66law.cn/laws/103324.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