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报及变更
㈠法定程序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报及变更法定程序依据《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核准程序: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关于湖北省建设厅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湖北省建设厅公告第1号):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核准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市、州、直管市、林区、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市、州、直管市、林区、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建设厅;
资质变更核准程序: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
第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㈡、申报材料目录
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应提供下列材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
2、附件材料一份,内容包括:
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
②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③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代理合同和企业为其交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
④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⑤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
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⑦企业营业执照;
⑧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⑨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
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5项、第6项所列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在申报时均应提供原件,经审核人签字盖章后退还原件,资料以A4规格附上目录页码装订成册。
企业名称、企业性质变更需提供下列资料:
1、经地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企业变更申请报告;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3、变更后的企业章程及公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4、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和报告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供下列资料:
2、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或董事会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文件)、工作简历、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人事档案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4、变更后的企业章程及公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5、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技术负责人变更需提供下列资料:
2、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工作简历、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聘用合同、人事档案关系证明及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3、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注册资金变更需提供下列资料:
2、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3、变更后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4、变更后的公司章程及公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股东变更需提供下列资料:
2、变更后的公司章程及公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3、股份转让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4、新增股东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人事档案关系证明和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经营地址变更需提供下列资料:
4、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兼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变更为专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需提供下列资料:
3、原公司关于变更的股东会决议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5、公司章程或合伙人协议原件和复印件(附公证书,原件审核后退回);
6、验资报告及所有附件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7、办公场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8、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或从业资格、职称、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执业资格指通过全国造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并已经建设部注册的造价工程师,需要提供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从业资格指通过省建设主管部门考试并核发资格证书的造价员,需要提供造价员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9、从业人员原单位解聘证明、变更注册申请表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10、从业人员现聘用单位聘用合同;
11、有效的从业人员人事档案代理合同及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12、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㈢、办理程序及期限
1、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范围
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核准随时受理;
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变更申请随时受理。
④以下情况不予受理:
(A)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由厅政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窗口(以下简称窗口)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B)不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的行政许可的。由窗口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C)接受申请材料时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发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给予警告。由窗口即时或者在五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工作时限:5天。
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申请后,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①更正材料。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由窗口向申请人指出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②接受申请材料。对属于本厅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窗口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发送申请人。
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窗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③补正材料通知。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由窗口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中心自收齐符合法定形式的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工作时限:5天。
④即时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复审,对当场可以确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变更申请,实行即时受理。即使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即时受理时,不发送《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工作时限:当天。
⑤限时受理。对不能即时决定是否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实行限时受理。中心在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工作时限:5天。
3、审查、办理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工作时限:20天。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核准初审实行限期办理,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①中心初审。中心对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工作时限:5天。
②征求有关处室意见。建筑业处对中心提出的有关问题或其他涉及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问题提出意见。工作时限:5天。
③材料内容核实。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中心、建筑业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核查笔录。工作时限:5天。
④厅领导审定。由中心拟制初审意见建议方案提交厅长(专题)办公会议审议或分管厅领导审定,作出初审意见决定。工作时限:5天。
⑤上报初审意见。工作时限:7天。
厅在中心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的初审意见决定,中心在厅作出初审意见决定后7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建设部。
⑥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工作时限:7天。
建设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10日内,受建设部委托中心向申请人或委托市级主管部门送达《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资质证书或《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
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变更事项的办理
(A)直接受理省属企业变更申请
a、更正材料。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由窗口向申请人指出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b、接收申请材料。对属于直接受理的变更申请,窗口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发送申请人。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窗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变更申请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c、补正材料通知。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变更申请,由窗口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中心自收齐符合法定形式的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工作时限:5天。
d、即时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复审,对当场可以确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变更申请,实行即时受理。即使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即使受理时,不发送《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工作时限:当天。
e、限期受理。对不能即时决定是否受理的变更申请,实行限期受理。中心在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工作时限:5天。
①受理经地市主管部门审核的变更申请
a、接收申请材料。窗口收到地市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发送审核机关经办人。
b、即时受理。窗口审查经审核后的申请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自收到地市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c、限期受理。窗口审查经审核后的申请材料,认定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在五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直接发送申请人,中心自收齐符合法定形式的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经审核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中心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工作时限:5天。
②审查、办理变更。工作时限:5-20天。
a、即时办理。经窗口初审、复审,对可以即时办理的变更申请,实行当场办结。准予变更的,即时办理变更手续;不予变更的、即时制作《不予变更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发送申请人。其中对甲级咨询企业变更申请,中心即时在申请人报告上签署意见。由申请人向建设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证件。
即时办理时,不发送《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b、限期办理。工作时限:5-20天。
对不能即时办理的又不涉及企业权属变更的事项,在变更申请受理之日起5天内办结,准予变更的,窗口办理变更手续;不予变更的,窗口制作《不予变更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发送申请人。其中对甲级咨询单位变更申请,中心在申请人报告上签署意见。由申请人向建设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证件。工作时限:20天。
㈣、关于工作时限的说明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㈤、办理机构
湖北省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中南路12号
二、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和注册核准及变更
㈠、法定条件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七条: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为:
①取得执业资格;
②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③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不予注册的情形:
a、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b、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c、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d、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e、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f、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g、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h、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i、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j、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初始、变更、延续注册,逐步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
㈡、法定程序
1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核准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九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初始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①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②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③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2、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核准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十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延续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②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一并上报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
③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无《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准予续期注册;
④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应当在准予续期注册后三十日内,将准予续期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变更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十一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㈢、申请材料目录
1、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核准申请
按《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九条,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b、执业资格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c、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d、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
e、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f、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g、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2、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
造价工程师申请延续注册应提交以下材料:
b、注册证书;
d、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
e、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3、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
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应提交以下材料:
c、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d、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e、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f、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㈣、办理程序及期限
③受理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变更申请;
(1)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厅政务办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窗口(以下简称窗口)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工作时限:当天。
(2)不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的行政许可申请的;窗口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工作时限:当天。
(3)接收申请材料时当场发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给予警告。由窗口即时或者在5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工作时限:5天。
①受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初始注册核准申请、省属单位续期注册申请、变更申请。
窗口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更正材料。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由窗口向申请人指出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接收申请材料。对属于本厅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窗口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发送申请人。
(3)补正材料通知。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由窗口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中心自收齐符合法定形式的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工作时限:5天。
(4)即时受理。经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复查,对当场可以确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实行即时受理。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即时受理时,不发送《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工作时限:当天。
(5)限期受理。对不能即时决定是否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实行限期受理。中心在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工作时限:5天。
②受理其他单位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核准申请、注册变更申请。
(1)接收申请材料。中心窗口工作人员收到县、市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发送初审机关经办人。
(2)即时受理。窗口审查经审核后的申请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变更申请,自收到县、市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工作时限:当天。
(3)限期受理。窗口审查经审核后的申请材料,认定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窗口在五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补证材料通知书》,直接发送申请人,中心自收齐符合法定形式的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经审核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中心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工作时限:5天。
3、审查、办理行政许可申请
①审查、办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初始注册核准初审、续期注册核准审核。工作时限:20天,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中心初审。中心对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工作时限:5天。
(2)征求有关处室意见。建筑业处对中心提出的有关问题或其他涉及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问题提出意见。工作时限:5天。
(3)或组织专家评审。由中心、建筑业处组织实施。工作时限:10天
(4)厅领导审定。由中心拟制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初始注册核准初审意见、续期注册核准建议方案,提交厅长(专题)办公会议审议或分管厅领导审定,作出行政许可初审意见或核准决定。工作时限:工作时限:5天。
(5)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续期注册的,中心办理续期注册手续;并在10日内向申请人或委托市级主管部门送达《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专用章。工作时限:10天。
(6)上报初审意见。厅在中心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核准初审意见。中心在厅作出初审意见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建设部。工作时限:7天。
②审查、办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变更
(1)省内注册变更
a、即时办理。经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复查,对当场可以确定符合变更条件的变更申请,实行当场办结。准予变更的,即时办理变更手续;不予变更的,即时制作《不予变更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发送申请人。工作时限:当天。
b、限期办理。对不能即时办理的变更申请,在变更申请受理之日起5天内办结。准予变更的,窗口办理变更手续;不予变更的,窗口制作《不予变更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发送申请人。工作时限:5天。
②跨省或跨部门注册变更
办理跨省级或跨部门注册变更时,经中心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变更申请,出具同意变更意见,每一季度上报建设部审核;建设部审核同意后,为准予跨注册机构的变更注册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申请人的注册证书、执业证章编号需重新更换;中心在收到新注册证书和执业证章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注册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㈤、关于工作时限的说明
㈥、办理机构
三、造价员注册及管理
㈠造价员报考条件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
1、工程造价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2、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工作满一年。
㈡造价考试专业和考试科目
1、考试专业:
(1)建筑工程;
(2)安装工程;
(3)市政工程;
(4)装饰装修工程;
(5)园林绿化工程
2、考试科目:
(1)工程造价基础知识;
(2)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任选一门)。
仿古工程、房屋修缮工程专业参加建筑工程专业考试。考试专业设置和考试科目可根据本省的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并报中价协备案。
3、对已取得一个专业资格的造价员,如需增报第二专业,可免试《工程造价基础知识》科目,只参加专业科目的考试。
㈢造价员注册办理程序
1、造价员初始注册
造价员初始注册与考试报名同步,考试合格人员其考试报名单位即为初始注册单位。注册有效期限为两年,自准予注册之日起计算。
2、造价员续期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要求继续执业的,造价员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向省造价管理总站申请续期注册。
3、造价员变更注册
造价员申请办理变更注册,应填写变更申请表,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到原注册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再到调入所在地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换发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㈣造价员续期申报的材料
造价员申请续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业绩证明和工作总结;
2、省造价管理总站认可的工程造价继续教育证明。
㈤办理机构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洪山体育馆路2号新凯大厦七楼
四、建设工程造价定额咨询及纠纷调解
一、来访人员→1、咨询登记处登记
↓
2、领取登记表
二、咨询登记处→3、指定接待人员
三、接待人员→4、填写登记表中有关内容
5、接待咨询
6、填写处理意见或建议
7、填写对处理情况的反馈
8、返回登记表于咨询登记处
办理机构
五、建设工程造价经济纠纷仲裁
资质等级标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
1、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2、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3、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4、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5、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6、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7、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8、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9、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10、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11、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12、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
1、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2、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3、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4、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5、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6、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7、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8、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9、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10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11、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