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该解释最早于2004年才实施,对于该解释实施前发生的人身损害,按当时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受害人仅能主张20年的“残疾生活补助费”,对于给付年限届满后受害人的权利如何保障没有进一步的规定。
一、案情简介
2001年,赵某乘坐某客运公司的客车,车到站时,客运公司的驾驶员、售票员均未告知赵某下车注意的安全事项,赵某自行上车顶卸货,不小心脚下落空摔伤。经法医鉴定,赵某双下肢完全性截瘫,构成一级伤残。2002年5月30日,法院判决客运公司赔偿赵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失赔偿费、被扶(抚)养人生活费等129150.2元。赵某自2002年5月17日之后的护理费,按年2004元的标准,限客运公司在当年的12月底前给付,直至赵某终生。
2022年5月12日,赵某以原判决确定的护理费标准及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不足以满足日常生活需求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客运公司继续支付残疾赔偿金592848元,按照180元/天的标准继续支付十年护理费657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6984元。
二、类案判决
【(2017)苏03民终1236号】案件中,徐州中院认为(1994)鼓民初字第417号案件审理时,我国法律尚未规定残疾赔偿金这一赔偿项目。且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及一审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并未载明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全部了结,也未对残疾者护理费及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年限届满后,易来华的残疾赔偿问题作出处理。(1994)鼓民初字第417号案件并未将易来华的全部损失一次性处理完毕,故本案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且虽然在事故发生时该司法解释尚未颁布实施,但在易来华提起本案诉讼时,该司法解释是现行有效的,完全可以在本案中适用。结合易来华的目前的身体状况,判决继续赔偿易来华十年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符合客观实际情况,也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填平损害”原则相符。
【(2020)闽07民终627号】案件中,福建南平中院认为本次黄永盛所主张的系更换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并非第一次安装假肢费用。黄永盛的本次诉请与前诉的诉请并不相同,故按照前述法条规定,黄永盛提起的本次诉讼并不构成重复起诉。黄永盛本次诉讼所主张的不是三年前更换假肢费用,而是今后四年更换残疾辅助器具费用。黄永盛假肢装配具有装配周期,后续更换假肢系必然产生的费用,一审判决先行给付,并无不当。
三、律师分析
(一)关于是否可以再次主张残疾赔偿金
(二)关于主张再次给付残疾赔偿金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是否违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人损司法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21年在2004年5月1日之后,那么赵某的此次起诉没有违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该规定对本案具有溯及力。
(三)关于是否构成重复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延伸:如果双方在调解书中或私下达成一次性赔偿和解协议的,能否再次起诉主张超过20年部分的残疾赔偿金?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结合一次性赔偿金额是否明显超过20年期限内赔偿标准来确定是否属于司法解释十九条情形。
真实法援案件连接:
本案是真实的法律援助案件,是残疾人20年后继续主张残疾赔偿金和护理费的案例。2022年11月7日,射阳县人民法院送达了判决书,承办律师再次前往受援人家中,告知其判决书的内容。受援人赵某某对其事故判决20年后能再次获得残疾赔偿金177854.4元十分满意,并向承办律师和盐城市法律援助送上“弱势群体之家公平正义之门”的锦旗表示诚挚感谢。司法救济是保障残疾人最基本人身权、健康权的最后屏障,法律援助是启动司法救济的钥匙。此类案件因为受到“20年诉讼时效”“一事不再理”等规定的影响,导致很多残疾人甚至法律人士不清楚、不知道在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下,仍然可以提起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该案件的胜诉和宣传推广的意义,在于让越来越多的法律人、残疾人意识到20年赔偿之后仍然可以诉讼的一个法律命题,也是生存命题。残疾人属于特殊群体,生活较常人而言困难且不便,因此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具有现实意义,切实解决了残疾人因诉讼成本高而无法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的困难,这应当成为法律人基本方法论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二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