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片文案侵权,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这是一起典型的知识产权纠纷。在这一起知识产权纠纷中,“北大满哥”制作并发表的短视频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否有著作权呢?使用了其他短视频的文案,今日小满短视频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抄袭”呢?侵权人是谁,都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除了侵权的法律责任,这样的案件发生之后,还会产生哪些法律问题呢?下面我们一一进行分析。

如何判断短视频(包括短视频中的内容)

是否属于作品?

“北大满哥”制作并发表的短视频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否有著作权呢?

我们先来看一下“北大满哥”的短视频。在“北大满哥”短视频中,“北大满哥”一人出境,在镜头面前侃侃而谈。在这个过程中,镜头基本没有移动,除了“北大满哥”的动作,镜头内的画面基本没有变化。在“北大满哥”说话的时候,屏幕上显示有台词。这些台词跟今日小满短视频中的台词基本是一样的。

在分析完“北大满哥”的短视频之后,我们看来《著作权法》的规定。

《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了作品和作品的类型。根据该条规定,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即构成作品需要有三个要素:1、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2、以一定形式表现;3、有独创性。

我们可以看到,“北大满哥”的短视频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以短视频的形式表现了出来,关键就在于是否有独创性了。本文认为,“北大满哥”短视频中台词(或者文案)字数不少,并且引经据典、有头有尾、起承转合,有一定的独创性。所以,““北大满哥””的短视频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著作权。

短视频可能构成哪种作品,如何判断?

《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了九种作品类型,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不同的作品类型,在判断权利归属、侵权方式上存在不同之处。那么怎么判断短视频属于哪种作品呢?

1、短视频是否构成视听作品?

短视频作品最有可能构成视听作品。北京互联网法院曾经认定短视频“5.12,我想对你说”短视频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视听作品是在2020年《著作权法》修改时规定的作品类型。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视听作品分为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和其他视听作品。其他视听作品中,主要是短视频。

不过,构成视听作品是有要求的,不是所有的短视频都可以构成视听作品。视听作品是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的作品,要求“画面”具有独创性。如果一个人在镜头面前一坐,就某个事件谈了几分钟观点,这种短视频的画面基本上没有变化,不会产生独创性。这类短视频不属于视听作品。只有画面有变化,用选择、安排、剪辑、推拉画面的方式表达感情、讲述故事的情况下,才会构成视听作品。

“北大满哥”的短视频不属于视听作品,因为在“北大满哥”的短视频中,画面上除了“北大满哥”的动作之外,基本上没有什么变化。“北大满哥”也没有使用画面来表达感情、讲述故事,而是直接用言语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情感。也就是说,在“北大满哥”的短视频中,画面没有产生独创性,产生独创性的是台词(或者文案),所以不属于视听作品。

“今日小满短视频”中,画面在不断变化,用不同的画面来配合台词,画面、演员的表演、台词(文案)有机组合在一起成为一个作品。这样的作品画面是有独创性的,属于视听作品。我们也可以看出来,视听作品一般是集合作品,即集合了多种作品或者说多人创作完成的作品,不过其中的关键在于画面是否有独创性。

2、如果短视频不构成视听作品,短视频的内容又有独创性,属于什么作品?

一个短视频的内容有独创性,但又不属于视听作品,那么属于什么作品呢?关键要看短视频的内容是什么。

“北大满哥”的短视频,主要内容和有独创性的部分是“北大满哥”的台词(文案)。如果“北大满哥”的文案没有发表过,那么就构成了口述作品。如果“北大满哥”的文案曾经发表过,只是在短视频中再说了一次,那么“北大满哥”的文案就是文字作品。

除了口述作品和文字作品,短视频还可能构成其他类型的作品。例如,如果短视频是有一系列的照片组成了,如果这些照片有独创性的话,那么就构成了摄影作品。如果短视频拍的是一段舞蹈,这段舞蹈有独创性的话,就构成了舞蹈作品。

3、区分作品类型的意义。

区分短视频(包括短视频的内容)的作品类型是有意义的,其中之一是可以确定权利人。例如,如果短视频拍摄的是一段舞蹈,这个短视频又不属于视听作品的话,其中舞蹈的著作权就归舞蹈的作者所有,如果以后其他人利用这段舞蹈再拍摄一个短视频,那么有权维权的不是前面那个舞蹈短视频的拍摄者,而是舞蹈作品的著作权人(一般是作者)。

在“北大满哥”这个事件中,这个视频可能是“北大满哥”自己拍的,也可能镜头后面站着别人。上面我们分析了,“北大满哥”的这个短视频不属于视听作品。这种情况下,如果“北大满哥”想起诉的话,“北大满哥”就是原告。反之,如果属于视听作品的情况下,那就需要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判断这个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人是谁。《著作权法》规定了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人判断方式和步骤,出镜的人未必是著作权人。

当然,除了权利人不同,在侵权判断、比对方式等方面也有不同之处。因为篇幅原因,不再详述。

一个短视频使用了其他短视频的文案

是否构成侵权甚至抄袭呢?

一个短视频使用了其他短视频的文案,如何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甚至抄袭呢?一般分为三步:1、被“侵权”的文案是否具有独创性;2、是否有接触;3、是否构成了实质性相似。

1、被“侵权”的文案是否具有独创性?

文案被保护的前提是具有独创性。前面我们提到,本文认为“北大满哥”视频中的文案是有独创性的,但是这个判断也可以被推翻。如果有人(在司法实践中,承担此项举证责任的一般是被告)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文案之前已经有人用过了。如果有这样的证据,就可以证明文案没有独创性。

不过,如果文案中仅仅有几句被他人使用过,但是大部分没有使用过的话,该文案还是有独创性的。其实,我们很难找到所有的话语都是独一无二,其他人从来没有使用过的文字作品。即使古人优秀的诗词,也会引用前人的作品。

2、是否有接触,即后面作品的作者是否可能接触到前面的作品?

这里的接触,指的是接触可能性,而不需要证明实际接触过。

对于公开发表的作品而言,只要发表在先,那么一般就会推定具有接触的可能性。一个人在平台上发表了短视频,处于可看的状态,不管他人是否曾经实际看到,可以推定他人有接触的可能性,除非播放量为零。

对于没有公开发表的作品而言,需要证明实际上可能接触到了,不能轻易推定产生了接触。例如,剧本一般不会公开发表,编剧完成剧本之后,发现他人拍摄的电视剧跟自己的剧本非常像,如果想维权,则需要证明自己曾经给电视剧的出品公司、编剧、投资人、导演或者他们的工作人员曾经发送过剧本,有接触的可能性。

“北大满哥”的视频发表自一年前的小满,“北大满哥”不用证明今日小满短视频的作者曾经接触过他的短视频,而是推定有接触的可能性。

3、是否构成了实质性相似?

这就涉及了两个作品之间的比对问题。

在比对之前,需要先把作者不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剔除。例如,在“北大满哥”的视频中,虽然文案有独创性,但是这个问题有引用古人的文字,有使用其他人已经发过的文字,这些文字部分是不具有独创性的,应该予以剔除。剔除之后,再进行比对。

比对“北大满哥”视频和今日小满短视频我们会发现,两者之间的台词(文案)基本是相同的。这种情况,当然构成实质性相似。

在一些“高级抄袭”或者不同作品类型的比对的时候,两个作品的表达未必是相同的,“实质性”这个词会更有意义。例如,根据一本小说拍摄了一部电视剧,小说是文字语言,电视剧是镜头语言,当然很多地方是不相同的。但是,在故事情节、故事脉络、人物关系等等很多方面是一样的,这叫“实质性相似”。

4、是否构成了抄袭?

奥迪“今日小满短视频”的事件被很多媒体宣传,媒体在宣传的时候很多用到了“抄袭”这个词。不只这个事件,其他的侵犯著作权的案件中,媒体也经常用抄袭这个词。那我们来看一下,在法律上什么叫做“抄袭”。

在法律上,抄袭是一种严重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一般是指照抄他人作品的语句或者情节,把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片段当作自己的作品。应该说有一些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属于抄袭,例如原样照抄他人作品。更多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达不到“抄袭”的程度,例如侵犯他人作品的改编权等。

在奥迪“今日小满短视频”事件中,我们发现台词部分基本上跟“北大满哥”的短视频是一样的,这应该算是“抄袭”了。这种“一比一”抄袭的情况,现在还真不多见。

侵权责任人是谁,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1、侵权短视频著作权人应该应该侵权责任。

作品的著作权人应该承担作品的侵权责任。享有权利也意味着承担义务,作品的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著作权,也承担作品侵犯他人权利的责任。

谁是著作权人,谁承担侵权责任。

2、文案撰稿人可能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

如果张某某撰写该短视频文案不是为了完成单位的工作,纯属个人行为的话,则需要为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在琼瑶诉于正案件中,于正之所以承担侵权责任是因为他是侵权电视剧的编剧。同理,短视频的撰稿人或者编剧如果抄袭他人作品构成侵权,则应该跟著作权人一起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

3、导演、演员如果没有过错,不用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导演、演员虽然参与了创作短视频作品,但是他们既不是短视频作品的著作权人,也没有抄袭他人作品的行为,同时不能要求他们有一双“火眼金睛”可以识别出短视频文案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成分,除非被侵权的作品是知名度很高、影响力很大、很多从业人员熟知的作品。所以说,导演、演员没有过错。既然没有过错,就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4、侵权责任人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应该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那么,关于赔偿损失应该如何计算呢?

这样的案件发生之后,除了侵权的法律责任

还会产生哪些法律问题呢?

短视频虽短,但是拍出来也需要各方面的工作和努力。我们发现,奥迪“今日小满短视频”在质量上还是很不错的,一看就是专业团队拍摄的,还请了天王刘德华出演。这里面涉及到多重法律关系,一旦出现侵权问题之后,也会引起一系列法律问题。

1、因委托合同产生的违约问题。

即使双方没有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因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违约责任问题,但是受托人对受托的事项有瑕疵保证义务,因受托人过错致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如果完成的作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给委托人带来损失的,委托人依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因演员合同产生的违约问题。

在演员合同中,有的时候也会约定拍摄的剧本、文案等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否则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因为一旦发生侵权的问题,虽然演员依旧可以主张自己的劳动报酬,但是会因为侵权而遭受名誉损失。

如果演员刘德华一方签订的合同中有这样的约定,则刘德华一方可以依据约定要求签订合同的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没有约定的,因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则不得要求合同的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3、因赔偿损失引起的追偿问题。

如前所述,文案的撰稿人虽然抄袭了他人的作品,但是如果他是职务行为的话,由他的公司代为承担侵权责任。他的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之后,有权向文案撰稿人追偿。

综上,针对奥迪今日小满短视频侵权事件,本文从短视频是否属于作品以及属于何种类型作品、如何判断短视频侵权、谁来承担侵权责任以及后续法律问题等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讨论。

通过拍摄短视频的方式宣传产品,并且与我国农历的节气结合在一起,体现了一定的文化底蕴,符合目前的形势和潮流,是个非常好的点子。可惜,被一份文案毁了。希望短视频创作者们引以为戒,尊重原创,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莫要再犯这样的低级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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