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G公司住所地在甲地、E公司住所地在乙地、F公司住所地在丙地。
2、交易文字说明
(1)各公司之间关系
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均为非居民企业。E公司、F公司、G公司为中国境内公司,且三者住所地不在一处。A公司拥有B公司100%的股权,B公司拥有C公司100%股权,C公司拥有D公司100%股权,D公司拥有E公司100%股权,E公司拥有F公司100%股权。
(2)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内容
(3)合同履行情况
(4)税收协定规定
(5)反担保图示
注:这里的反担保责任是一般保证责任,并非连带保证责任。
二、争议焦点
1、解除A公司反担保的约定以及履行是否构成股权转让合同的价外费用,进而应与股权转让价款一并计算B公司企业所得税?
2、该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机关应是甲乙丙三地中哪一处的税务机关?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2、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规定
第三十七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3、应纳税所得额规定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股权转让人转让股权所收取的对价,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种收入。
股权净值是指取得该股权的计税基础。股权的计税基础是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成本,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受让成本。股权在持有期间发生减值或者增值,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的,股权净值应进行相应调整。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多次投资或收购的同项股权被部分转让的,从该项股权全部成本中按照转让比例计算确定被转让股权对应的成本。
4、征收管理规定
(1)纳税期限
B、纳税人自行申报期限
(2)纳税地点
A、扣缴申报地点
非居民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取得应源泉扣缴所得税的同一项转让财产所得的,其分期收取的款项可先视为收回以前投资财产的成本,待成本全部收回后,再计算并扣缴应扣税款。
B、纳税人自行申报地点
四、解除A公司反担保的约定及履行不应构成股权转让合同的价外费用
1、反担保的法律性质
反担保是指债务人对为自己债权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或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债务人应第三人的要求为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反担保是担保之一种,债务人是反担保关系中的担保人,第三人为担保权人。反担保就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关系来说也只是一般意义上的担保,即相对于原始担保(第三人就主债权设立的担保)来说的。反担保仍然具有定限物权、从权利以及价值权和变价权的特征,也完全符合一般担保所具有的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的性质。反担保是相对于本担保而言并在本担保的基础上设立的。作为反担保的对称并为反担保设定的前提和基础的本担保,是指并仅限于“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而债务人自己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则不在其列。
由此可见,反担保责任本质就是担保责任。结合本案情况,由于B公司为G公司的负债提供的一般保证责任的反担保责任,因此,只有在G公司不依约偿还债务的情况下,B公司才会承担该担保责任。
2、反担保的解除不会给B公司带来所得
五、该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机关应为G公司所在地甲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前文分析,E公司支付给G公司的X元不应认定为股权转让的价外费用,那么在中国境内并没有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因此,中国境内无扣缴义务人。此时,应由所得发生地即G公司所在地甲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