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发生在八达岭高速公路紧急避险区的交通事故。虽致死人命,但交警经调查后认定:事故纯属意外,事故双方均无责任。
●事故之所以特殊,是因为它发生在被司机称之为“救命车道”的紧急避险区内。记者经调查发现,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没有任何关于避险区的规定。
●资料显示,八达岭高速公路上每个月约有40辆货车因刹车失灵进入避险区。我们希望这样的悲剧不再重演,同时也在追问——在高速公路紧急避险区内该有怎样的规矩和尺度?
本报记者谢长艳/文成江谢长艳/图
高速公路避险区是一条由鹅卵石铺成的几十米长的斜坡,旁边有护栏,尽头放着轮胎,几乎成了司机在刹车失灵时的救命稻草。图为八达岭高速公路上的一个避险区。
八达岭高速公路进京方向51公里到56公里路段被称为“死亡谷”。
这段路上设置了3个紧急避险区,这次事故就发生在第三个避险区内。
昌平区交通支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写道,“双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
于华得到了昌平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
肇事货车虽然上了第三者责任险,但这20万元的保险金至今也没有着落。肇事货车的司机称,由于对于一起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只能理赔一次,而死者车上被损毁的货物如何赔偿尚无定论,因此,只有在两个损失都确定了赔偿金额后,他才能去找保险公司。
“要是有个关于高速公路避险区的明确规矩,就不至于有这么多麻烦了。”在记者采访中,双方当事人不约而同讲到了这句话。
事故回放
失控货车避险区内“追尾”
事故发生在“死亡谷”
开车、乘车经过八达岭高速公路的人都应该有印象:一条从高速公路上斜伸出去的坡道,几十米长,铺着厚厚的鹅卵石,旁边有护栏,尽头堆放着很多旧轮胎……这就是高速公路紧急避险停车区。
八达岭高速公路进京方向51公里到56公里路段内,是事故高发区。这段约5公里长的道路一直被过往司机冠以一个很可怕的名字——“死亡谷”。
据有关专家分析,这段长约5公里的路段在设计上存在严重的缺陷,车辆长距离连续下坡,刹车片承受不了连续摩擦产生的高温,极易引起刹车失灵,发生追尾事故。为了预防事故,这段路上设置了3个紧急避险区。这次事故就发生在第三个避险区内。
两辆货车先后冲入避险区
2005年1月30日凌晨2时许,48岁的朱勇(化名)驾驶着拉满红酒的解放货车行驶到八达岭高速公路进京方向53公里处时,刹车突然失灵。情急之下,朱勇为了自保,赶紧把车开进了高速路旁边的紧急避险区。
约40分钟后,朱勇还在车下修车时,一辆拉着满满一车煤的斯太尔大货车也因为刹车失灵高速冲进了第三避险区,斯太尔的右前部撞在了已停在这里的解放货车左后部。相撞后,两辆货车又在满是石子的避险区内向前滑了几米,朱勇车上拉的红酒全部被撞得粉碎。
据这辆斯太尔货车的车主刘刚(化名)回忆,八达岭高速公路共有3个避险区,当时第一个和第二个避险区都有车辆避险。刘刚说:“那种情况下,我根本来不及多想,直接就把车开进了第三个避险区,否则自己的命就没了!当我发现前面有车时已经来不及躲闪了。”
车底修车的司机被碾轧身亡
两车相撞后,刘刚庆幸自己的命保住了,最大的损失不过是撞坏了对方的车和货物。“我怎么也没想到,前面货车下会有人修车。后来解放货车上下来一个人,说车下还有人修车时,把我吓坏了。”刘刚说。
凌晨3点50分,昌平交通支队的交警对现场进行处理。把两辆货车拖走后,人们才从石堆里挖出了浑身是血的朱勇,但他已经没有了呼吸,身体已僵硬。法医鉴定结论是:朱勇被碾轧后致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事故认定
避险区内属意外事故双方均无责
死者家属苦等认定结果
朱勇的去世给家人非常大的打击。他的妻子于华说:“接到这个噩耗,我几乎麻木了。我爱人刚刚跑了3个月的长途运输就出事儿了。”2005年1月30日中午,于华从老家河南周口赶往北京。在北京昌平中医院,看到丈夫朱勇的尸首,于华悲恸欲绝。
第二天,于华在交通队见到了斯太尔的司机刘刚。刘刚对于失去亲人的于华非常同情,他出了死者的丧葬费和死者家属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8000元。他还安慰于华说:“谁也没想到会发生这样的悲剧,您爱人的死我有责任。我这辆车有第三者责任险,等事故认定书出来后,肯定会对您进行赔偿的。”
2005年2月8日,这一天是大年三十,交通事故认定书还没有出来。于华只好带着丈夫朱勇的骨灰回家过年。“那个春节别人家放鞭炮,我和女儿却看着朱勇的骨灰掉泪,痛苦地等待交通事故认定结果!”说到此,于华满脸泪水。
双方无责认定出人意料
2005年3月16日,在等待中煎熬了一个多月的于华终于拿到了昌平交通支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可认定结果大大出乎她的意料。认定书上明确写着:朱勇和刘刚驾驶机动车进入紧急避险停车区,属于意外发生事故,双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各方均无责任。
“双方都没有责任,难道我丈夫就白白地被撞死了?”于华非常不满,对交通队的认定结果提出质疑。她认为事故认定书有问题,曾找过北京市交通管理局信访科,但信访科的负责人表示,事故认定没有错误。昌平交通支队对于华表示,要想得到赔偿,只有走法律程序。
刘刚本想承担一定的责任,但面对这样的无责判定,他表示:虽然他很同情于华,但交警判定双方都无责任,为货车承保的保险公司也不可能出钱给于华了。
事故庭审
肇事司机被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律援助中心伸出援手
就在于华觉得无路可走身陷绝境时,有人建议她去找昌平司法局的法律援助中心,或许能得到帮助。
据昌平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李颖回忆说:“于华给我留下的印象很深。2005年3月30日,她第一次来到援助中心的时候,面色憔悴,提起丈夫的事故泪流满面,说自己又没钱打官司。”按于华的实际情况,昌平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确定她符合法律援助范围。援助中心委托昌平马池口第二法律服务所的李玉斌为于华的代理人,免费为她打官司。
得到了法律援助,于华很激动。为了搜集证据专心打官司,从2005年4月份起,她在昌平找了份保姆的工作,长期住了下来。
代理人认为超载为事故主因
据于华的代理人李玉斌介绍,他代理交通事故案件多年,还是第一次遇到避险区的交通事故,也是第一次见到这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他认为这样的事故认定书给代理人取证带来很多麻烦。
但是,李玉斌对这个案子很有信心,他说:“交警的判定肯定有自己的道理,但我们还可以找其他证据。根据我的经验,即使在交通事故中双方不能确定责任,也能获得一半的赔偿。”
李玉斌在取证中发现,这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刘刚驾驶的斯太尔货车严重超载。该货车最大承载量为8吨,而据交警当时的记载,该车出事时拉了50吨煤。而出事的这段八达岭高速路是严禁载重8吨以上的货车行驶的。
一审判肇事货车全责
2005年5月20日,昌平区人民法院开庭,5月26日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刘刚驾驶的斯太尔货车严重超载,违章驶入高速路,致使车辆制动失效,造成交通事故,这是朱勇死亡的直接原因,所以刘刚应该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赔偿责任。虽然朱勇的车也存在超载、制动不合格的违章行为,但事故发生时,朱勇的车为停止状态,并且放在规定的停车区,所以朱勇不应承担交通事故的责任。
法院判决刘刚赔偿于华死亡补偿金等各项费用365491.3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
“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我丈夫不会白白丧命!”拿到一审判决书,于华欣慰地说。
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这样的判决让刘刚无法接受,他说:“交警判定我是没有责任的。既然人已经死了,我愿意在同等条件下承担赔偿责任。况且朱勇的车也存在超载行为,怎么法院让我负全责,难道就是因为他的车先进了避险区吗?”
2005年6月13日刘刚以朱勇长期占用紧急避险区修车是违章行为为由,上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中院经过两次开庭审理,于2005年12月28日作出终审判决。一中院维持一审判决,仍要求刘刚承担全部责任。对于刘刚提出的朱勇长期占用避险区修车也有过错,应该承担相应责任,法院认为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庭审后双方都觉得委屈
虽然法院的判决让这起交通事故有了结果,可终审庭审后于华和刘刚都觉得满肚子苦水。
事后追问
交警:交通法有盲点只能定无责
就双方当事人都存在争议的无责任的事故认定书,记者采访了昌平交通支队。据宣传科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交警介绍:
交通部门只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不负责事后当事双方的赔偿问题。这起事故发生在紧急避险区,目前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避险区如何避险没有任何规定,所以交通队只能认定事故为意外,双方均无责任。
按常理,朱勇的车进入避险区后,应该赶紧报警由交通队来处理,而不是在避险区修车。他还强调,无责任并不代表不赔偿,没有责任只是没有刑事责任,并不表示刘刚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是《民法》的范畴,当事双方应到法院解决。
这位交警认为,这起交通事故非常特殊,它暴露出目前交通法在避险区使用方面的盲点。“避险区在危急时可以挽救人的生命,所以在避险区内避险也应该有相应的规矩来遵循。”这位交警说。
法院:事故认定书不是定案依据
那么,法院是怎么看待这份无责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呢?就此,记者采访了昌平区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陶志蓉女士。
记者(下简称记):法院是如何看待这份无责的事故认定书的呢?
陶志蓉(下简称陶):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一个普通证据,不作为定案依据。无论公民或者是组织提供的证据,法院可以采纳也可以不采纳。
记:对于这起交通事故,法院是根据什么判定被告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
记:撞死人的司机刘刚会不会因为交警判定无责而不履行法院判决?
事后探讨
“交通法在避险区方面有漏洞”
对于本次特殊的交通事故,记者专门采访了法律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许浩明博士。
人大代表认为填补盲点仍需时日
对于我国目前紧急避险区的情况,记者采访了中国道路运输协会秘书长、北京市人大代表王丽梅女士。
她认为法院的判决非常有道理,把交通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作为普通证据符合司法实践。朱勇的车进入避险区后不报警也是他的权利,这并不违法。在一些单边事故发生时,很多司机都选择不报警,也没有这个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