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江新区法律援助服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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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两江新区法律援助服务指引

两江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金渝大道68号新科国际A栋一楼

一、法律援助常识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属于国家和重庆市基本公共服务项目。

(一)法律援助机构:市法律援助中心、各区县法律援助中心及其设立的工作站、联络点。

(二)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经司法行政部门确认的其他法律服务机构。

(三)法律援助人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机构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执业资格的工作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

(四)受援人:接受法律援助服务的公民。

(五)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开展的法律援助工作。

(一)法律咨询;

(二)代拟法律文书;

(三)刑事辩护与代理;

(四)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

(五)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六)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服务。

申请人无论是否重庆户籍,只要申请事项在全市审理或者处理且符合法律援助事项规定,通过经济困难审查,即可获得法律援助。

目前,重庆市法律援助申请实行“全市通办”,不受层级和行政区划限制。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渠道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二)在全市各法律援助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现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

6.法律援助审批机构如何确定?

(一)属于诉讼事项的,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审批。

(二)一审未申请法律援助,二审提出申请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审批。

(三)属于非诉讼事项的,由有权处理机关所在地或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审批。

(四)法律援助审批机构无法确定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确定。

二、民事行政法律援助

民事、行政法律援助必须由申请人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经法律援助机构进行事项审查和经济困难审查后决定是否给予援助。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的事项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3)请求发给抚恤金;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5)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6)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7)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8)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9)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二)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事项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三)《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补充规定的事项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请求保护劳动权益的;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3)农民因使用假冒伪劣生产资料(种子、农药、化肥、农业机械等)请求损害赔偿的;

(4)产品质量责任事故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赔偿的;

(5)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四)《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委办发〔2016〕10号)补充规定的事项

(1)提供劳务者请求支付劳务报酬或者因提供劳务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等民事权益的;

(2)农业种植(养殖)户因环境污染责任事故、人为损害等遭受生产经营损失请求经济赔偿的;

(3)军人军属请求婚姻家庭权益的。

(一)法律事项当事人;

(二)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发生纠纷需要法律援助的,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由申请人在线填写或者在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站、联络点)领取纸质表格填写。

(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如果属于委托申请的,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经济状况说明表。如属于免予审查经济状况或者持有应当认定为经济困难证明的证件、证明材料的情形则无需提交。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一)经济困难标准按照申请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或者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以内执行。

(二)经济困难状况以申请人家庭为单位计算。但是,因请求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或者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申请法律援助的,以申请人个人的经济困难状况为准。

(一)经济状况说明表,由申请人在申请法律援助时如实填写。

(二)经济状况说明表,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庭人均收入等信息。

(四)经济状况说明表,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及其设立的工作站、联络点索取,或者登陆重庆司法行政网、12348重庆法网(重庆法律服务网)下载。

(一)公民因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免予审查经济状况

(1)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2)农民因使用假冒伪劣生产资料(种子、农药、化肥、农业机械等)请求损害赔偿的;

(3)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保险待遇的;

(4)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其监护人侵害的;

(5)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6)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的;

(7)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下列人员申请法律援助,可以免予审查经济状况:

(1)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其近亲属;

(2)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其近亲属;

(3)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

(4)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之日起12个月内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人员;

(5)市外来渝因涉嫌犯罪被羁押且无法联系近亲属的人员;

(6)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申请人持有下列证件、证明材料,应当认定为经济困难证明

(1)农村“五保”供养证;

(2)城市“三无”人员证;

(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4)人民法院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的决定;

(5)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或者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

(6)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

(7)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证明材料;

(8)农村贫困家庭的证明材料;

(9)工会认定困难职工家庭的证明材料。

(四)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经济状况说明表时,应当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核查工作,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其家庭人均月收入是否低于本区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如是,则符合经济困难条件;如否,则不符合经济困难条件。

(一)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

(二)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是否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三)申请人是否有明确的诉求且符合法律、政策规定,并有相应的证据材料予以支持;

(四)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是否能通过诉讼、仲裁或其他非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五)法律援助机构认为应该审查的其他事项;

(一)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七日内作出给予或者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二)对于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七日内指派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法律援助人员承办。

对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安排律师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法律援助律师承办。

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辩护公函、通知代理公函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安排律师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法律援助律师承办。

(一)申请人不符合《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条件的;

(二)被请求人不明确的;

(三)法律援助事项已审结或者处理完毕,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但是,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除外;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给予援助后,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

(二)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

(三)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

(四)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五)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经被撤销;

(六)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

(七)受援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法律援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人员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一)申请人、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或者责令法律援助机构改正的决定。

(三)申请人、受援人对司法行政部门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刑事法律援助

刑事法律援助必须由申请人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后决定是否给予法律援助,或者由承办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符合法定情形的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辩护或者代理。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三)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

(四)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二)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三)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四)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但属于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情形的。

强制医疗案件中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一)刑事诉讼审判阶段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刑事诉讼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三)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无法确定的,可以请求市司法行政部门确定。

(一)办案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医疗案件被申请人提供辩护或者代理的,可以免予审查经济状况。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可以免予审查经济状况:

(1)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3)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4)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三)下列人员申请法律援助,可以免予审查经济状况:

(四)申请人持有下列证件、证明材料,应当认定为经济困难证明:

(9)工会认定困难职工家庭的证明材料;

(五)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法律援助的,免予提交经济困难证明,但应当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核查工作。

(六)除以上五种情形外,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时,必须提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表,由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其家庭人均月收入是否低于本区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如是,则符合经济困难条件;如否,则不符合经济困难条件。

(一)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

(二)申请、通知法律援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申请人的诉求是否符合法律、政策规定,并有相应的证据材料予以支持

(四)法律援助机构认为应该审查的其他事项

◇法律咨询

(二)亲临市法律援助中心、区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及其设立的工作站、工作室,向工作人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其他法律专业人员咨询法律问题;

◇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向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了解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

(二)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以及有关部门对其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密;

(三)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并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法律援助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一)应当向法律援助人员如实陈述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情况,及时提供证据材料,协助、配合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二)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在法律援助机构确定的期限内补交规定的申请材料。

(三)配合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经济困难状况,当经济状况或者案情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告知法律援助人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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