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某在衢州市开化县的一处建筑工地打工,受雇于浙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3月14日下午,汪某某在工作时,不慎从高处跌落。经诊断,双跟骨骨折。
在了解了案件情况之后,承办律师查阅了大量法律规定,并查询了2020年浙江省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水平。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承办律师认为汪某某的情况应当认定为工伤。承办律师于2022年1月21日为汪某某向开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经开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认为:汪某某年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参加工伤保险,不符合工伤认定申请受理的条件,于2022年1月25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承办律师于2022年1月28日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汪某某向开化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此案核心问题如下:首先,汪某某在工作时受伤,但是因为其年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参加工伤保险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本案中人社局以此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其次,汪某某的误工费损失该按照何种标准确定?汪某某虽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其仍然在工作,有工资收入的银行流水予以支持。所以按照2020年浙江省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计算汪某某的误工费损失于法有据。承办律师了解情况后分析认为:一是要代理汪某某申请工伤认定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要使汪某某以最快的速度得到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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