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4日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规范我省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确保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和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深化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应坚持服务大局、执业为民、改革创新、客观中立、勤勉敬业原则。
第三条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目标为提高村(社区)两委干部、村(居)民的法治意识,促进村(社区)依法治理,引导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表达利益诉求,推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构建平安和谐社会。
第二章资格条件
第四条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宪法,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二)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并在广东省内律师事务所执业;
(三)近两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四)公道正派,责任心强,热心公益事业;
(五)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应当符合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村(社区)法律顾问应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二)严格履行服务合同,勤勉尽责,对于违反法律规定或超出工作范围的事项,婉言拒绝、及时报告;
(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中立第三方立场,客观、公正、理性开展工作;
(四)严格保密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但咨询人、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省、市律师协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二)成立业务指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村(社区)法律顾问律师提供服务过程中遇到的业务问题,加强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