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2020年第2期目录与摘要

论农民进城落户后集体土地“三权”退出

高海: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支持引导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股权的政策表达与法律规定,尚存农民进城落户后应否以及何时丧失集体成员资格规则不明、丧失集体成员资格前支持引导退出规则不足、丧失集体成员资格后不自愿退出的应对之策缺失、大量农民进城落户且丧失集体成员资格后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之惑等问题。在承包地“三权分置”、宅基地“三权分置”与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宜通过健全集体成员资格丧失标准和程序、完善集体土地“三权”之(最先)优先受让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之股权化方案、借助土地经营权和使用权乃至非本集体成员继承股权之类别股设计、大量农民进城落户且丧失集体成员资格后集体土地适时国有化等方法,化解上述问题。

关键词农民进城落户集体土地成员资格三权分置

现货与期货交易的界分标准与法律规制

吴越: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关键词现货交易期货交易整体判定论

合规制度的公司法设计及其实现路径

赵万一: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

关键词合规制度公司法理公司法制度设计

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制度拓展适用于算法默示共谋研究

时建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治经济研究院研究员

关键词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寡头垄断算法默示共谋

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理论基础与规则构造

张晨颖: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为解决寡头市场中的垄断问题,我国《反垄断法》提供了“滥用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路径,但法律规定有缺陷并导致实践中难以适用或错误适用。以美国、欧盟为代表的理论和法律实践均表明这种认定思路是行之有效的,但其难点在于如何通过间接证据证明市场寡头不具合理性的一致性行为不是由于客观市场结构造成的,而是基于主观意图,因此具有可责性。分析美国、欧盟的执法、司法案例,通过各自演进过程论证其内在逻辑,发现两种路径殊途同归。我国反垄断执法认定共同市场支配地位时应该将结构、行为因素并举。

关键词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寡头垄断平行行为寡头依赖

□学术专论

法理:法实践的正当性理由

郭晔: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内容提要法理是由人的理性认识所凝练、证成法实践的正当性理由。法理是一个实践性概念,它生成于、作用于、发展于法实践,面向法实践绽放理论生命、成就学术体系、彰显话语魅力,深入法实践充实法律思维、供养法治思维、锤炼法理思维。法理概念在数千年中华法治文明发展进程中萌生、流淌、跃动,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征程中苏醒、焕发、升腾,是法理复兴之路与良法善治之景的和韵,是东方文明之光与马克思主义真理之光的交辉。

关键词法实践正当性理由法理话语法理思维

论国家治理体系下的检察公益诉讼

刘艺: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

关键词检察公益诉讼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司法治理网状治理结构

作为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行政复议:功能反思及路径优化

曹鎏: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新时代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应有新的认识。片面的功能定位不足以反映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行政复议在助推法治政府建设、实现行政救济、培育法治社会方面所具有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天然优势、我国行政争议的特殊性以及域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都决定了行政复议应当成为新时代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然而,行政复议的央地改革未能实现同频共振、行政复议质效评价体系科学性差、双被告制度引发复议和诉讼之间出现内耗和空转、法治未能及时为改革保驾护航等因素影响并制约了我国行政复议的良性发展。尊重行政复议行政司法属性的规律和特点,充分弥补行政复议的天然劣势,通过充分的制度供给以实现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天然优势为宗旨,并以有效处理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差异化发展为目标,进行修法,这既是实现行政复议成为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必由之路,亦是助力于行政复议良法善治的应然之需。

关键词行政复议良法善治实现路径

新出土金文所见西周罚金刑研究

雷安军: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学术界对西周罚金刑制度一直存在模糊不清的认识,对西周有无罚金刑这一问题存在着重大争议。通过对新出土西周金文与传世文献的综合研究,西周罚金刑制度可以得到较为清晰的呈现。西周罚金刑是五刑之外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依附五刑适用的附加刑,多与鞭刑一起适用,罚金的数额与鞭刑的数量往往相同;西周有五个等次的罚金刑,即所谓的“五罚”;西周罚金刑适用于不构成“五刑”的轻罪;通过罚金刑所获得的财物既可能由胜诉的一方当事人获得,也可能由政府获得。由于文献不足的原因,夏商没有发现罚金刑制度,西周的罚金刑实为中国古代罚金刑制度的源头,对春秋战国乃至秦汉的罚金刑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关键词新出土金文罚金刑五罚

□立法与司法研究

论我国行政法上的成本收益分析原则:理论证成与适用展开

郑雅方: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成本收益分析原则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的的实用主义哲学为功能定位,以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为科学的方法论,以事实与规范问题相分离为程序结构特点,其引入能够缓解我国行政法既有基本原则之间的内在张力,并与比例原则形成交相辉映的功效。成本收益分析原则具有针对事实认定的科学化过程、针对价值判断的民主化过程和替代性方案形成过程的三步法的逻辑结构,其核心技术在于运用统一尺度权衡待审查的法律规则或政策举措可能导致的各类有利和不利后果,在此基础上比较待审查举措与其他可能的替代性举措,最终判断何者更有助于促进社会福利的最优。运用成本收益分析原则对重大行政决策法治化和行政复议双被告制度的利弊分析显示,这一原则具有极强的现实解释力,能够作为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获得更为广泛的适用。

关键词成本收益分析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重大行政决策

轻罪重判国家赔偿责任的证立及其类型化

金成波: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刑事审判实践中,对于轻罪重判是否赔偿,处理结果不一,原因在于对《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不同理解。轻罪重判是对权利的侵害,在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监督的时代背景下,应该对《国家赔偿法》立法原意予以检讨,对轻罪重判的被告人予以赔偿。制度操作上,可以将轻罪重判的赔偿分为管制的赔偿、有期徒刑改判较短期限的赔偿、重判死刑且已执行的赔偿以及轻罪重判附加刑的赔偿,在此类型化区分的基础上对赔偿的项目、赔偿的方式以及计算标准进行设计。

关键词轻罪重判刑罚国家赔偿类型化

□案例研究

共犯处罚根据论的反思与修正:新混合惹起说的提出

王昭武: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混合惹起说虽然是共犯处罚根据论的通说,但是其最大不足在于,无法有效应对新型网络共同犯罪。造成这种问题的根本原因是,混合惹起说以限制从属性说作为理论基础,主张只有犯罪结果对正犯与共犯而言均具有违法性,才可能处罚共犯。然而,既然共同犯罪的本质是行为的共同而非犯罪的共同,成立共犯理应只需从属于正犯的实行行为,而且,对正犯的违法性评价未必连带作用于共犯,因而可以采取最小从属性说,无须采取限制从属性说。如此,就需要对混合惹起说进行修正:处罚共犯,只要求犯罪结果对共犯而言具有违法性即可,无需对正犯也具有违法性。这样既可以有效地应对新型网络共同犯罪等问题,也可以对共犯故意创造“利益冲突状态”的行为作出准确评价。

关键词共犯处罚根据混合惹起说行为共同说违法的相对性最小从属性说

□争鸣

论法律大数据“领域理论”的构建

王禄生:东南大学法学院研究员

关键词法律大数据法律人工智能领域理论轻量级理论驱动领域知识壁垒

论环境权的性质

杨朝霞:北京林业大学法学系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环境权是一项以环境要素为权利对象、以环境利益为权利客体、以享用良好环境为主要内容的,具有人格面向的非财产性权利。环境权本身既非人格权亦非财产权,而是一项需要综合运用公法和私法、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系统保护的独立、新型的环境享用权。环境权与资源权、排污权的权利对象都是自然要素,但三者的权利客体各异,分别指向环境支持功能、资源供给功能和环境纳污功能。资源权、排污权属于广义财产权的范畴,在价值取向上同环境权截然相反;自然保护地役权具有民事权利和行政权力的双重属性,属于保护自然的权利。被称为程序性环境权的环境知情权和环境参与权,亦非环境权,而属于保护和实现环境权的派生性权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本质上属于责令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之行政命令的司法执行诉讼,尽管同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诉讼一样,也具有环境权益保护的重要作用,但二者均不属于环境权诉讼的范畴。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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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具有哪些作用律图法律咨询24h在线 18万+认证律师 15亿+普法人次 咨询我 律师解析 一、指引作用。这是指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二、评价作用。这是指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作用。三、https://m.64365.com/tuwen/aaansyk/
3.法律功能范文11篇(全文)法律功能 第1篇 一、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育人功能 (一) 塑造法学专业学生的综合素质 有关现代法学专业培养目标的定位在理论界有三种观点:第一, 精英说。将我国的法学教育目标定位为法律精英教育。认为精英教育是作为高度经验理性的法治的需要;同时, 法律职业者作为“产品”要有众多的知识, 更需要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职业https://www.99xueshu.com/w/ikey08ejncn9.html
4.信息权利的解释功能——"人肉搜索"的法律分析工具法信"人肉搜索"是人工与搜索引擎相结合的信息获取和传播手段,作为信息工具,"人肉搜索"具有价值中立性,不是法律直接规制的对象;作为法律事实,"人肉搜索"具有合法与违法的两面性,是法律规制的真正对象.利用信息权利的解释功能,构筑起完整的信息权利之网,是"人肉搜索"法律分析的基点,而信息权利之网上的"网结",是"人肉搜索https://www.faxin.cn/lib/Flwx/FlqkContent.aspx?gid=F300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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