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为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服务,对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本案对处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有很好的借鉴价值。本案例入选了司法部法律援助案例库。
2018年7月15日,王某驾驶汾阳市某运输有限公司的晋J0340X半挂牵引车与张某驾驶的同一公司的晋J54118半挂车发生尾随相遇,造成王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认定,王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2018年8月13日,王某妻子李某已与汾阳市某运输有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协议约定:“甲方(汾阳市某运输有限公司)赔偿乙方(李某)死亡补偿金、安葬费、抚养老人费共计48万元整。”李某经多次向公司索要赔偿款,但某运输有限公司一直不予理会。李某等4人向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汾阳市某运输有限公司、张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汾阳支公司承担各种费用共计788866.36元。
张某于2019年9月12日,向山西省吕梁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审查,法律援助中心认为,张某符合《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第三项“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和医疗损害赔偿争议”之规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定山西太初律师事务所律师车建飞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会见受援人、梳理案情,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应赔偿项目具体数额、四被告承担赔偿比例及数额。承办律师提出代理意见:
一、本案应当按合同纠纷处理,而非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8年7月15日,王某驾驶晋J0340X晋JF502挂车在太佳高速发生交通事故身亡,2018年8月13日,王某妻子已与汾阳市某运输有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协议约定:“甲方赔偿乙方死亡补偿金、安葬费、抚养老人费共计48万元整。甲方先赔付乙方补偿金现金13万元整”。汾阳市某运输有限公司分别于2018年8月12日、13日支付13万元。此赔偿协议是王某妻子与汾阳市某运输有限公司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协议签订后,双方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已转变成为合同纠纷,王某妻子只能就合同纠纷起诉汾阳市某运输有限公司,而不能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张某非赔偿协议主体,不是适格的被告。
二、张某系汾阳市某运输有限公司的雇员,应当由汾阳市某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是汾阳市某运输有限公司雇佣的雇员,双方的工资是按次数结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应当由汾阳市某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非张某。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于2019年10月30日判决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汾阳市支公司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10000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汾阳市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30%责任195983.12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汾阳市支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限额内赔付300000元、汾阳市金贸达某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剩余157293.93元,总计763277.05元,申请人张某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