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在涉及法理的考试中,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是一个相对高频考点,主要是以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的形式进行考察,常见的是例子和概念型的反选,判断属于哪一种教育法律关系。今天让我们来学习一下教育法律关系都包含哪些类型,在题目当中应当怎样区分。

1.根据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的社会角色不同,可以分为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

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主要是指以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教育系统内部各类教育机构,教育工作人员,教育对象之间的关系。主体均在教育系统内部,如学校与教师的关系,学校及其管理人员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等。常见的教育内部关系有学校与老师,学生与学校。

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主要是指适用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教育系统与其外部社会各方面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一方主体在内,其余主体在外,如学校和印刷厂、服装加工厂。

2.依据主体之间的类型,可分为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

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是以教育管理部门为核心,向外辐射,与其他主体之间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

这类教育法律关系通常是行政法律关系,具有纵向隶属的特征(领导与被领导),是管理主体与管理对象之间的关系。有一方主体必须是教育主管部门以形成纵向隶属,如教育局与学校,省教育局与市教育局。

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是两个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教育关系主体之间产生的教育法律关系,通常视为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这类教育法律关系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一样,具有横向平等的特征(两个平等法律地位的教育)。但又不能完全等同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而是有一些明显的教育特征。例如,围绕学校招收委托培养学生,和自费生所产生的教育法律关系,围绕建立教学科研生产联合体所产生的教育法律关系等。如教师与学生,A校和B校合作办学。

3.根据教育法律规范的职能,可分为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

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是按照调整性教育法律规范所设定的教育关系模式,主体的教育权利能够正常实现的教育法律关系。

如,学生按照规定入学,教师按照《教师法》允许或要求的限度行使教育职权等等。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的成立以主体的合法行为为基础,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的手段,它是实现教育法规的规范职能的表现。如教师正确行使教育教学权,

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是在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不能正常实现的情况下,通过保护性教育法律规范,采取法律制裁手段而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

与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相对,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以主体的违法行为为基础,由国家行使制裁的权力,要求违法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因而是教育法规的保障职能的表现。如教师体罚学生,给予教师行政处分。

做题时判断标准:是否有制裁。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为合法行为,无需制裁;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为违法行为,必用制裁。

4.根据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否完全特定化,可分为相对性教育法律关系和绝对性教育法律关系。

绝对教育法律关系是存在特定的权利主体而不存在特定的义务主体的教育法律关系。这种教育法律关系“以一个人对一切人”。

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确定。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相对教育法律关系是存在于特定的权利主体和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的教育法律关系。它表现为“某个人对某个人”。

权利和义务主体均特定。如王老师和育才中学签订聘用合同。

考题再现

以主体的合法行为为基础,不需要运用法律制裁手段的教育法律关系是()。

A.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

B.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

C.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

D.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

【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根据教育法律规范的职能,可以分为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其中,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是按照调整性教育法律规范所设定的教育关系模式,主体的教育权利能够正常实现的教育法律关系。题干中,以主体的合法行为为基础,不需要运用法律制裁手段的教育法律关系是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故正确答案为C。

THE END
1.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哪些?国家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如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法上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职权,以及在刑事司法中的侦查、起诉等职责。综上所述,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国家。这些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权利义务各不相同,但都是构成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之一。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82771463020426366&wfr=spider&for=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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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段斌斌:权利还是职权——教师惩戒权的法律性质及立法规制权利与职权的首要区别体现在主体关系的不同上。权利主体通常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当然,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等行政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也可成为权利主体),权利义务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并不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强制和支配。尽管根据主张说的观点,权利主体可以提出相应主张或要求,即要求相对人为或不为https://www.hbskw.com/p/70825.html
5.李金龙:法律的商品交换理论——帕舒卡尼斯法律思想研究因此帕氏遵循马克思的研究进路指出作为一个特定社会类型的法律规范总和的法律形式是从物质的,社会生产交换过程所主导的关系中源生出,从而将其理论构建的基础放置于对资本主义社会商品交换关系的研究上。在此种研究进路下,帕氏开始着重分析在资本主义生产形式下,个体是如何取得法律主体地位的,法律关系又是如何先于规范产生http://www.marxistjuris.com/show.asp?id=753
6.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若干问题探析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特定的社会关系,是特定的主体之间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当然也不例外。但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究竟是谁与谁之间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呢?为此,或许也需要一番追根溯源。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最初由德国学者比洛夫(Osker Bulow)在1868年的《诉讼抗辩和诉讼要件论》一书中首先提出http://www.jsfy.gov.cn/article/60053.html
7.劳动关系法律适用研究劳动关系的性质,曾经经历了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演变,如今并未出现“从契约到身份”的相反的社会运动。 中国的私法规范无论是在什么法律文本中出现的,都为《民法通则》所统帅;相应地,判断一定的社会关系是否适用私法,应以《民法通则》第二条为标准。这个条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https://www.fwsir.com/fl/html/fl_20061123164700_51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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