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誉为中国之治的一项重大司法制度创新,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何持续抓好这项制度?前不久,最高人民检察院调研组在河南专门组织召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调研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孙运锋、杨雪梅、秦英林、党永富,河南省郑州市中院刑三庭副庭长马青峰,郑州市高新区法院审委会委员、刑事审判庭庭长薛灵,郑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副支队长侯占胜,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方昕,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检察院检察长张东,郑州市检察院检委会委员、第一检察部主任李慧织,巩义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康永斌,北京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梁利波,河南韬涵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宁,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樊建民,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卢少锋等争相发言。
大家一致认为,通过这些年的实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效果很好,从只考虑“有罪没罪、判几年”到追求化解社会矛盾,被告人认罪认罚得到广泛认可。它兼顾天理、国法、人情,既办了案,又减少了社会对抗,节约了司法资源,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据悉,2020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专题听取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对检察机关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给予充分肯定。
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工作如何做?
来自基层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提出疑问:“有些犯罪嫌疑人在起诉阶段或者审判阶段,出现了翻供或不是自愿认罪认罚辩解时,对办案民警来说存在‘自证清白风险’的顾虑。”
有办案人员提出疑问:“在侦查阶段耗费了较多的司法资源才抓获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愿意认罪认罚,但提出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不对其进行羁押。花了这么大精力才把人抓回来,难道就是为了让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
如何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认罪认罚的本质在于两个字:“自愿”。因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效果如何,关键在于自愿性的审查判断。2020年,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率超过85%,量刑建议采纳率近95%,一审服判率超过95%,高出其他刑事案件21.7个百分点。但是不容否认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中,当事人自愿的程度、表现形式不尽相同,或者因为适用中具体的工作方式方法欠妥,致法庭上当事人反悔。
实践中确实存在因为工作不到位,或者工作方式方法简单,导致犯罪嫌疑人觉得“稀里糊涂”认罪认罚了。实践中,也有一些惯犯,如果没有充分的事实证据,不到他们心目中的“最后一刻”,不会缴械投降,甚至在法庭上指认前期认罪认罚工作带有“被迫性”。这也与大家前期工作不尽到位有关,与法庭上进一步做深做透指控证明犯罪的工作,以事实证据论证欠严谨、欠说服力有关。
实践中,绝大多数庭上甚至一审否认“认罪”的,最终定罪了,结果是一审服判、二审服判。有的甚至因此被抗诉,从重判处了刑罚,也不再上诉、申诉,从这个角度也足以说明,主要还是侦诉阶段做深做好认罪认罚从宽工作还有不足。
量刑建议如何做到规范、精准?
实践中,一些基层法院的法官希望我们提出更多的确定刑量刑建议,也有法官认为,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更有利于法庭视庭审情况把握。这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初期,检察官作为提出量刑建议的责任主体,经验不足,更多的是提出幅度刑的量刑建议。有的则总结庭审经验,甚至以适当方式向办理过类似案件的法官了解、沟通、请教,提出了确定刑量刑建议。随着经验的积累,实践效果的展现,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的比例、采纳率均大幅提升。2020年,检察机关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中,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占提出总数的73.5%,同比增加36.7个百分点。法院对确定刑量刑建议的采纳率为96.3%,同比增加10.7个百分点。越来越多的法官希望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
一个基层法庭曾有过这样的案件:被告人盗窃一辆电动车,认罪认罚,量刑建议是8到12个月。庭审中,被告人最后陈述时说,如果判8个月或9个月,可以接受。要是再重,他就难以接受了。此案当庭宣判,法官一锤定音,有期徒刑10个月。被告人没有犹豫:“那我上诉。”
当然,对一些新类型案件、事实情节更复杂的重大案件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较深、深谙律师在庭审时会提出的意见,被告人肯定存在变数的案件,检察官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则比较主动。
如何充分发挥律师的独特作用?
在认罪认罚从宽实践中,辩护律师在侦诉阶段接受委托,全程、全力以赴介入的很少,大多数是值班律师在场,参与介入、见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由于犯罪嫌疑人相对多,值班律师少,且值班律师往往是采取一两天轮班的方式,很难全面深入了解具体案情。律师参与,有的成了律师仅仅是“在场见证”,使有的案件在庭审阶段辩护律师发表了不同意见,致被告人不再认罪认罚。这类案件已引起司法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立法机关高度重视。据了解,法律援助法(草案)将对这样的问题作出特别规定。
如何正确把握认罪认罚中的上诉和抗诉问题?
第一种情形,被告人因对犯罪事实证据反悔,提出不同意见或提出辩解意见而被从重处罚的上诉,是被告人的正当权利,检察官应当尊重,不应当予以抗诉。
第二种情形,被告人认罪认罚,法官在幅度刑的高线量刑,或没有采纳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给予更重量刑引发的上诉,同样是被告人的权利,应当尊重,检察机关不应当抗诉。此外,被告人在庭上认罪认罚,但是对于罪行作了审查起诉阶段没有做过的辩解,认为自己犯罪主观恶性或者客观危害性较轻,对指控犯罪的证据有的予以否认,但最终亦认罚的,检察官原则上不应当抗诉。被告人辩解或律师辩护、被告人予以配合认同,均是被告人的权利,只要起诉指控的事实证据法庭总体予以采纳,没有因无事实、证据依据的辩解影响定罪量刑的,也不应当抗诉。对此类情形,检察官要从自身指控证明犯罪能力和做认罪认罚从宽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质量上找问题、补短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