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召开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包括《关于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在内的11个文件,这意味着中国首家互联网法院将落户杭州。首家互联网法院究竟如何运作?互联网法院设立究竟有何作用?法院又是怎么受理审理案件的?本文将带你解读最强攻略。
首家“互联网法院”落户杭州
杭州互联网法院的由来
2011年,杭州法院就开始积极探索新型网络空间治理模式。
2015年4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由西湖、滨江、余杭3家基层法院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试点法院,分别审理网络支付纠纷、网络著作权纠纷、网络交易纠纷及其上诉案件。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注:图浙江法院电子商务网上法庭界面)
2015年8月,“浙江法院电子商务网上法庭”正式上线,实现了诉讼的全程网络化。随着经验的不断辐射和扩大,全省已有15家法院加入网上法庭平台。
2017年省人代会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陈国猛在向大会作《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说,积极推动设立杭州网络法院,促进网络法治的健全发展。
2017年4月,最高法院批复同意由杭州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杭州地区的5类涉网案件。今年5月1日至6月20日,该法院共收到涉网案件申请1896件,正式立案1446件。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注:图为杭州互联网法院界面)
会议决定:
任命杜前为杭州互联网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任命章浩、王江桥为杭州互联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任命潘晓、沙丽、黄忻为杭州互联网法院审判员。
互联网法院设立的五个“有利于”
首先,随着网络诈骗、网络售假案件的高发,互联网法院设立有利于充分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为依法治理网络空间、有效保障互联网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其次,有利于“互联网+司法”、智慧法院的建设;
第三,有利于网上知识产权保护和信用示范体系建设,推动我国网信事业发展;
第四,有利于现代网络治理乃至网络强国建设的有效制度保障;
第五,为全国法院互联网审判积累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有利于我国牢牢把握国际规则制定主导权作出了重要贡献。
司法在线化是大势所趋
近年来,互联网纠纷案件频发。鉴于互联网纠纷案件涉及领域广、社会影响大且专业性强、知识结构跨度大、审判过程复杂,因此设立互联网法院已是大势所趋。
设立互联网法院需解决一系列的问题,如互联网法院的级别、管辖范围、组织和具体职权都需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审判权由下列人民法院行使:(一)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三)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8条规定:专门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互联网法院将是继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之后设立的又一个专门人民法院。依据前述法律规定,互联网法院的设立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对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和具体职权作出具体明确规定。
结合互联网纠纷案件的特殊性,互联网法院级别等同于中级人民法院为宜,具体管辖范围为涉及互联网纠纷的重大的一审案件和上诉案件。
互联网的发展态势,足以让我们看清,人类社会正逐步往线上迁移,人类生活也步入在线化。我们发现,线下商品买卖在线化迁移后形成电子商务;原邻里服务在线化迁移后形成O2O;原来的线下交流交往在线化迁移后成为社交工具;传统纸币在线化后演化成电子支付;甚至于传统的犯罪行为都在积极学习往在线化迁移。那么,作为守卫人类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为什么不能彻底地在线化和互联网化呢?
杭州互联网法院的设立,就向我们释放一个非常积极的信号,虽然法律或立法具有滞后性,但司法领域不会固步自封,司法创新甚至都能成为法律互联网化的引领者。否则,在急剧变化进步的互联网时代,司法就只会成为互联网新型法律纠纷的填埋场,甚至成为阻碍社会和科技进步的枷锁。互联网法院的摸索建设,能让法律共同体以及诉讼参与人均体会到司法透明中所折射出来的司法公正,从而形成更加自信的司法体系。
随着我国互联网的发展,各种创新,我国首先启动互联网法院,探索互联网法院审判模式、审判机制、审判创新,为我国在互联网领域制定规则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未来的互联网世界中,中国互联网法治将成为新的主导,将成为规则的制定者。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注:互联网法院审判活动的静态模型)
“互联网+司法”的中国智慧
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硕导、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秘书长吴沈括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是互联网司法的中国智慧。
作为广为引人瞩目的会议成果之一,会议对于“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制度定位掷地有声,凸显了新经济-技术形势下互联网司法的中国智慧——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是司法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大趋势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要按照依法有序、积极稳妥、遵循司法规律、满足群众需求的要求,探索涉网案件诉讼规则,完善审理机制,提升审判效能,为维护网络安全、化解涉网纠纷、促进互联网和经济社会深度融合等提供司法保障。
放眼全球,“互联网法院”这一世所仅有的机制设计可谓开新型专业化互联网司法之先河,它通过引入互联网思维,突破常规,在总结既有最佳实践的基础上创造性运用新一代互联网技术,改进优化各类涉网案件的司法运作流程,这既是对中国互联网产业发展与司法良性运行的深刻体认和积极呼应,也必然对国际互联网治理实践产生广泛且深远的影响。
互联网法院对电子商务的影响几何?
而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高级特约研究员、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延来肯定了互联网法院对电子商务的积极影响。电子商务活动当中引发的纠纷,例如网购消费者权益纠纷、网络合同纠纷、网络不正当竞争、网络侵权等都是典型的互联网案件,互联网法院的成立,会使得对于这些新型案件的处理更加专业化,相应的也会有更多具有代表性的判例出现,这对于整个电子商务行业的规范运营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杭州互联网法庭设立之后,部分涉及电子商务诉讼的案件将有机会通过线上解决。对于覆盖了互联网和物流等多个领域与平台的电商来说,案件的被告和原告往往相隔千里,打官司常常需要在异地间来回奔波,同时电商诉讼纠纷的证据基本都保留在线上。互联网法庭将有望解决电子商务诉讼的痛点。
而从大环境着眼,电子商务正被逐步纳入法律规范体系中。无论是电子商务法二审,还是上周宣判的全国首例组织刷单炒信入刑案,可以看到互联网经济正朝着有序的方向进步。
当前,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涉互联网案件数量也是急剧增加;此类案件,往往具备技术性强、与新型互联网商业模式深度关联,纠纷性质存在争议,没有在先判例且现有法律法规规范模糊等特点,这给司法审判带来了不小的挑战。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甚至不同法官对于案件理解的不同,都极有可能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照搬既有诉讼规则和审判机制,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往往不能最大限度地体现公平正义。
因此,通过设立“互联网法院”,探索适合涉网案件的诉讼规则和审判机制;并通过专门管辖的方式,确保裁判法官的业务水平,确保“同案同判”,无疑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改革举措。在性质上,个人认为"互联网法院"属于专门法院,与负责专门管辖的海事法院、军事法院、铁路法院、森林法院等属于同一类法院。
而此次选择在杭州首度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不仅是对于杭州走在“互联网+”前沿的肯定,也是基于杭州电子商务网上法庭探索经验的水到渠成之举。
为何首先在杭州设立?
董毅智认为,选择杭州这一中国电子商务之都作为互联网法院首先设立城市,是因其拥有阿里巴巴、支付宝、淘宝、天猫、网易考拉海购、有赞、贝贝网、蘑菇街等众多知名电商企业,涉电子商务纠纷多发频发,司法诉讼极多,具有现实的解决意义。
那么互联网法院又是如何审案的?
杭州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审理规程
一、总则
第二条杭州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www.netcourt.gov.cn(以下简称诉讼平台)是网上审理涉网纠纷的专门平台。
诉讼平台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案件的网上起诉、受理、送达、调解、举证、质证、庭前准备、庭审、宣判和执行等一系列流程。
诉讼平台受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互联网购物、服务、小额金融借款等合同纠纷;2.互联网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3.利用互联网侵害他人人格权纠纷;4.互联网购物产品责任侵权纠纷;5.互联网域名纠纷;6.因互联网行政管理引发的行政纠纷;7.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涉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二、网上起诉
第五条类案在线起诉。特定类型纠纷在线结构化起诉案件,按系统要求输入。
第六条在线平台对接。互联网平台可通过系统对接方式,向诉讼平台传输原始数据、资料作为起诉材料。
三、网上受理
第八条在线审查。由立案庭指派专人负责在线审查。立案人员应当在网上诉前调解期满后的7日内在线审查起诉材料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条不予受理。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在线告知后,原告提出异议的,依法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对于疑难复杂或其他不适合在诉讼平台审理的案件,转线下审理。
四、网上应诉与答辩
第十五条被告关联。诉讼平台系统收到起诉信息后自动发送案件信息、案件关联码和诉讼平台网址至原告提供的被告手机。被告接到信息后即可网上应诉,登陆诉讼平台注册账户,完成身份认证,输入接收到的案件关联码,完成案件关联,查看案件信息和诉讼材料。
第十六条被告应诉。被告可在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内提交答辩意见并积极举证。被告不答辩不举证的,不影响法院审理案件。
五、当事人变更
第十七条当事人名称变更。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名称发生变更的,通过诉讼平台上传变更资料经法院审核后,由法院变更其名称。
第十八条原、被告增减。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有必须参加诉讼的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未参加诉讼的,可通知其参加在线诉讼。
原告申请追加被告的,应在线提交申请,由法院审核。准许追加的,通知被追加被告到诉讼平台参加诉讼。因撤诉、退出诉讼等原因导致当事人数量减少的,可在诉讼平台删减。
第十九条第三人参加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在诉讼平台提起诉讼。
六、权利义务告知与文书送达
第二十条权利义务告知。诉讼平台立案的案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告知、诉讼须知、回避权利、审判组织、法庭纪律等均通过网上明示或语音播放等方式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送达地址确认。当事人可通过诉讼平台相应页面确认电子地址。
第二十四条公告送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在诉讼平台系统上无回应,通过其他方式亦无法送达的,进行公告送达,案件转线下开庭审理。
七、网上举证与质证
当事人将证据拍照、扫描或电子证据等上传至诉讼平台。涉及到实物证据,一般要求当事人在庭审前邮寄给审理法官。在庭审时,在线展示给各方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网上质证。对于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各方当事人和审理法官均可查看。举证期限届满后,系统自动跳转(或由人工操作跳转)至质证环节。引导当事人庭前及时在线发表质证意见,当事人通过系统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直接勾选认可或不认可,并可就其证明力有无、大小等进行在线补充说明。
八、网上庭前准备
第二十八条网上庭前会议。可视案件需要安排双方当事人在线进行庭前会议,可通过远程视频、语音或图文等在线方式进行证据交换,固定双方无争议事实,提前确定争议焦点,在法院主持下进行在线调解。
第二十九条网上庭前测试。开庭前,技术人员检测确认当事人使用的网络条件、设备、场所符合网上庭审需要,联系各方当事人庭前测试,必要时予以技术支持。
九、网上庭审
第三十条庭审前准备。审判辅助人员提前到庭检查网络环境、音响、摄像头、远程庭审系统等软硬件,确保开庭按期进行。
第三十一条纪律宣告。除宣告常规庭审纪律外,应当特别告知如下事项:1.网上庭审需保持网络畅通,除了查明确属技术、网络故障等原因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外,若庭审中原告擅自退出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擅自退出的,按缺席继续审理。2.当事人需保持现场安静,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网上庭审区域。3.网上庭审全程录音录像,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员违反法庭纪律,破坏法庭秩序、妨碍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庭审录音录像可以作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证据。
第三十二条网上庭审。开庭前系统提示“进入庭审”,当事人及审理法官通过点击该按钮后,进入庭审前页面。审理法官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及权限,点击“开始庭审”,庭审录像开始录制,庭审正式开始。
第三十三条庭审录音录像。网上庭审全程录音录像。对于事实比较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书记员作好庭前准备工作后,可不出席庭审。
第三十四条智能语音识别。庭审适用智能语音识别系统,语音识别笔录可作为庭审笔录由当事人点击确认。
第三十五条调解协议点击确认。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当事人可通过诉讼平台在线确认调解协议内容,调解协议自点击确认之时即产生法律效力。
十、裁判文书制作
第三十六条文书自动生成。审理法官可在诉讼平台使用人工智能技术在线制作裁判文书,由诉讼平台自动生成文书部分要素或全部,审理法官予以完善或修改。
第三十七条文书要求。复杂案件的裁判文书应当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有针对性地说理。新类型、具有指导意义的简单案件,加强说理;其他简单案件可以使用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等简式裁判文书,简化说理。
十一、网上宣判
第三十八条在线宣判。审理法官在庭审结束后可进行当庭宣判。对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原则上应当当庭宣判。对于适用民事、行政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行政案件,逐步提高当庭宣判率。
对于未当庭宣判的案件,审理法官通过诉讼平台进行宣判。宣判时,审理法官将裁判文书上传至诉讼平台供各方当事人查看,同时,将通过线下邮寄的方式向当事人寄送纸质的裁判文书。
十二、网上执行
第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案件生效后,当事人可在线申请执行。
十三、卷宗归档
第四十条诉讼平台案件实行电子卷宗归档,电子卷宗随案同步自动生成。
杭州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指引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的通知》,自2017年8月18日起,该院集中管辖杭州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下列涉互联网一审民事、行政案件:
1、互联网购物、服务、小额金融借款等合同纠纷;
2、互联网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3、利用互联网侵害他人人格权纠纷;
4、互联网购物产品责任侵权纠纷;
5、互联网域名纠纷;
6、因互联网行政管理引发的行政纠纷。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杭州互联网法院管辖其他涉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不服本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上述涉网一审民事案件的具体范围如下:
1、互联网购物合同纠纷,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在互联网上展示并发出要约,买受人通过互联网检索信息并作出购买承诺,双方形成合意而订立买卖合同,因该合同的签订或履行而引发的纠纷。
2、互联网服务合同纠纷,是指因网络服务商给消费者提供通路以使消费者与因特网连线的中介服务或者提供内容服务的合同而引发的纠纷。
3、互联网小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是指合同签订及履行均完成于互联网的,因借款人向金融机构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金融借款合同而引发的纠纷及因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或小额贷款公司借小额款项,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小额借款合同而引发的纠纷。小额借款合同为50万元以下(包括本数)。
4、互联网购物产品侵权责任纠纷,是指在网络购物中,因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有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危险的,因主张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承担侵权责任而引发的纠纷。
5、互联网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是指网络作品(以数字化形式创作,且首次公开发表在互联网的作品,如网络小说、网络电影、网络游戏等,不包括计算机软件程序)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侵害非网络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6、互联网域名纠纷,是指网络域名合同纠纷及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包括网络域名注册合同纠纷、网络域名转让合同纠纷、网络域名许可使用合同纠纷、网络域名权属纠纷、侵害网络域名纠纷。
7、利用互联网侵害他人人格权纠纷,是指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名誉权以及利用互联网侵害他人隐私权、个人信息而引起的纠纷。
杭州互联网法院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一、受理范围和审理方式
该院集中管辖杭州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下列涉互联网一审民事、行政案件:
6、因互联网行政管理引发的行政纠纷;
7、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涉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不服本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该院设立专门的网上诉讼平台,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案件的网上起诉、受理、送达、调解、举证、质证、庭前准备、庭审、宣判和执行等一系列流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告知、诉讼须知、回避权利、审判组织、法庭纪律等均通过网上明示的方式告知当事人。
二、起诉和受理
1、起诉的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自然人应上传身份证明;法人应上传当年度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编委等其他登记部门出具的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应上传营业执照或其核准登记部门出具的资格证明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同时,原告应当确认本方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并承担因送达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
(2)有明确的被告。应提供被告明确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本法院管辖范围。
2、根据法律规定,本院在接到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后,将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七日内立案;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在七日内退回原告补充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3、原告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否则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可以上传书面答辩状,答辩状应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被告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被告不确认受送达人和送达地址的,承担因送达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
4、原、被告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上传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上传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三、诉讼代理
2、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4、当事人可以委托近亲属,包括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作为公民代理人,并应当上传委托书、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婚姻关系证明、户口簿或者公安机关、有关社区等出具的可以证明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系近亲属关系的材料。
6、当事人可以委托其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作为公民代理人,并应当上传委托书、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和由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公民代理推荐函》,以及可以证明当事人、被推荐人与该社区、单位、有关社会团体之间关系的材料,并说明推荐理由。
非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的,应当上传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签名的《受托人在诉讼代理中不收取报酬的承诺书》。
四、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及责任
1、诉讼权利
(1)原告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和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及撤诉的权利;
(2)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有应诉和答辩及提起反诉的权利;
(3)有申请诉讼保全的权利;
(4)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
(5)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6)有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权利;
(7)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实施的权利;
(8)对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9)有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10)诉讼中有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和申请重新鉴定、勘验、补充调查的权利;
(11)有进行辩论的权利;
(12)有请求法庭主持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
(13)有查阅庭审笔录并要求补正的权利;
(14)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的权利;
(15)有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权利。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16)有申请再审的权利。申请再审的期限为六个月。
2、诉讼义务及责任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2)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的义务;
(3)向法院提供证据的义务;
(4)按时到庭参加诉讼的义务;
(5)服从法庭指挥,遵守诉讼秩序的义务;
(6)按规定签收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义务;
(7)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义务。
对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自行关闭庭审系统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自行关闭庭审系统的,可以缺席判决;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对不履行诉讼义务,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分别采取训诫、禁言、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诉讼材料的规格要求
证据材料为外文的,必须上传由翻译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
六、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公布
根据有关规定,生效裁判文书将上网公布。如果认为本起案件的裁判文书不适宜上网公布的,请在裁判文书生效前,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不上网公布理由。
七、其他
诉讼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尊重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有涉案反映的,可通过正常途径公开进行。不得通过法院外部或内部人员,以打听案情、转递材料、说情打招呼、提出实体处理或倾向性意见等形式对案件审判、执行工作施加不当影响。
杭州互联网法院网上庭审提纲
书记员先核对诉讼参加人员,宣布法庭纪律。
告知(播放语音):网上庭审需保持网络畅通,除了查明确属技术、网络故障等原因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外,若庭审中原告擅自退出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擅自退出的,按缺席继续审理。当事人需保持现场安静,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网上庭审区域。网上庭审全程录音录像,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员违反法庭纪律,破坏法庭秩序、妨碍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庭审录音录像可以作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证据。网上庭审采用智能语音识别技术,书记员可不参与庭审。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出庭的诉讼参加人有:……。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审判员:(登陆网上诉讼平台,点击开庭,击槌)现在开庭。
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询问到庭当事人是否与庭前书记员核对一致,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是否有异议?
原告:
被告:
审判员:经审查今天到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判员:杭州互联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或不公开)审理×××与×××(案由)一案,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书记员由×××担任。庭前双方已通过电子方式确认对审判员、书记员不申请回避,并已对诉讼中的权利义务和法庭纪律进行在线阅读确认,上述情况双方当事人是否确认?
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询问原告起诉的请求、事实与理由是否与诉讼平台上提供的一致,有无补充或修改?
审判员:简要概述起诉内容。
审判员:被告答辩请求、事实与理由是否与诉讼平台上提供的一致,有无补充或修改?
审判员:简要概述答辩内容。
审判员:经过各方当事人的诉辩,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事实是……。有争议事实的是:……。双方是否确认?
审判员: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双方有无异议,有无补充?
(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或者基本无争议的,迳行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对于法律适用、实体处理均无争议的,不再组织法庭辩论。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
审判员:下面对有争议的事实着重进行调查。先由当事人举证。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与诉讼平台上提供的一致,有无补充或修改……。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就争议事实部分有无问题向对方发问?(案件事实属要素式、结构化的,可在庭前由双方当事人在线勾选内容的基础上发问)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归纳辩论重点,重复的辩论意见不再展开)。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由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征求调解意愿,主持调解。当事人申请调解员远程视频调解的,应提供在线调解平台供调解使用,并向调解员发送庭审码和相似案例等数据信息。调解不成,宣告调解结束。)
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当庭或定期宣判(当庭宣判的,宣判前可休庭整理好宣判内容,内容包括案件的事实、判决的理由、适用的法律、判决的结果、诉讼费用的负担、上诉的权利、上诉的期间、上诉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