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法院《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一条,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家庭暴力成立的主要要件有二:一是行为人了暴力行为;二是暴力行为造成了一定损害后果。任何人其行为满足了以上要件就构成家庭暴力。离婚纠纷案中的家庭暴力,很大程度上是指丈夫对妻子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因为,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据调查,中国家庭暴力发生率为29.7%-35.7%,其中90%受害人是女性。1993年,联合国通过的《关于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把针对妇女的暴力定义为“任何基于性别的,导致或可能导致妇女身体、性、精神伤害或痛苦的暴力行为,其中包括这种行为的威胁、对自由的压制或任意剥夺,无论它们是发生在公共生活中还是发生在私人生活中”。
近年来,在诉讼离婚的案件中,当事人诉求存在家庭暴力或正在遭受家庭暴力威胁的案件占有一定比例,有的高达30%。笔者对所在的岑溪法院糯垌人民法庭今年上半年审结的53件离婚纠纷案进行疏理,诉求中存在争吵、辱骂、殴打的15件,占总数的28.3%。但审理中均无法认可,尽管有1件女方诉说被男方用压力锅砸得脚踝瘀肿,男方则称争持中女方摔跤所致。
二、当前人身保护裁定在我国实施的现状
向法院申请作出人身保护裁定是法院落实司法为民的有关新类型问题的尝试。
广西法院系统尚没有见诸报道有反家庭暴力领域的人身保护裁定作出。
而,2010年9月27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透露,此前被纳入《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草案)》中的“人身保护令”已被全国人大叫停,原因是,依照《立法法》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宜对民事保护裁定作出规定。
尽管“地方性法规不宜对民事保护裁定作出规定”,但毕竟司法实践面对存在和可能存在的家庭暴力要进行判断、应对,为了保障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为了更充分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如何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再度发生,人民法院和法官有必要进行探讨,为民事保护裁定的立法积累翔实的材料和经验。
人身保护裁定是为了及时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安全,由法院依据申请做出的禁止施暴人在一定时限内实施一定行为,或者要求施暴人给付金钱、物的裁判,为家庭暴力中的受虐者及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临时性或终局性救济。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只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而做出的裁定,是将事后惩罚施暴者转变为事前保护受害者,是国家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防治的新途径。这是运用司法手段保护家暴受害方的一项尝试,保护裁定以其迅速、简便、执行力强等特点在家庭暴力的防治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人身保护裁定的审查及效力。当事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法院发出人身保护裁定,需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不宜依职权裁定。而且发出裁定,不仅应考量家庭暴力证据方面的收集情况(如要求提供出诊断证明、病历、照片、报警记录等),还应考虑未来可能发生家庭暴力的危险程度,兼顾加害人的一贯表现等综合因素。惟应注意,人身保护裁定发出后,并不意味着已对家庭暴力事实进行认定,申请人并不因此免除庭审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加害人也可以举证抗辩,最终以查明的事实进行认定。在受害人客观上难以举证情况下,可以采用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的原则,由受害方对受侵害事实举证,受害人完成该举证后,由对方承担证明其并非侵权行为人的举证责任,如果无法证明的,推定其为侵权行为人。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内容。应该包括: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及其他指定亲友;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或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不得擅自处理有价值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必要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申请人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200米内活动等等。目前针对家庭暴力,以人民法院签发保护裁定的方式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和升级,为受害人提供救济,已经成为世界各国通行的一种做法。比如在美国,类似“人身保护令”的内容包括:丈夫规定期限必须与妻子保持50米的距离,禁止丈夫在规定期限内带枪或刀具等。如此具体的规定,无疑给被保护对象划定了安全线。
人身保护裁定的报道宣传。法院应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与媒体的沟通,运用各种手段,推动普法工作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确保法制宣传覆盖到每一个层面,渗透到每一个角落,把司法的过程逐渐变成法制宣传的过程,通过个案的警示作用,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