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代人销售“三无”茶叶该担何责?
男子在茶叶店购买了800元的茶叶,后发现竟是“三无”产品。男子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后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茶叶店退一赔十。不料茶叶店老板却说其只是帮忙代售。近日,腾冲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茶叶店老板表示,在余某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后,自己退还了余某800元茶款,茶叶店也已被监管部门罚款,并对茶叶进行了销毁。况且他只是暂代别人销售上述茶叶,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应注意检查食品内外包装是否有完备的产品标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而销售者在销售前应严格审查食品标签是否齐全、标签项目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标签内容是否与食品质检报告一致等,对食品安全进行备案,维护食品安全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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