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遍布大街小巷,是重要的市场经营主体。个体工商户须经依法登记设立,但在实践中,许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经营者往往不是实际经营者,有些登记者甚至只挂名不参与经营。这种情况下,当遇到纠纷时,债权人应当向谁主张权利?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李某与艾某进行结算后签署《结算单》,确认欠付艾某货款金额42400元,并由某建材经营部盖章、李某签字进行确认。因某建材经营部一直拖欠货款,故艾某将某建材经营部、李某作为共同被告,向西山法院提起诉讼。
艾某在庭审中陈述,李某为该建材经营部的实际经营者,故要求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艾某陈述供货事宜均系与被告李某对接,李某为该建材经营部的实际经营者,且原告艾某提交的若干份《出库单》及《结算单》上均有被告某建材经营部盖章及被告李某签字确认。
基于营业执照在对外经营中的公示效力,原告有理由相信其系向该建材经营部、李某供货并与其建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某建材经营部与实际经营者李某应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某建材经营部与李某共同向艾某支付货款。
法官说法
民事诉讼中“无财产便无人格”,财产是民事主体资格的基础。在民事诉讼中,个体工商户并没有独立的财产,其债权债务及财产归属均由个体工商户背后的自然人承担。当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时,债务该如何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司法解释将实际经营者列为共同诉讼人主要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但具体到个案中还需法院来综合认定。对于本案而言,营业执照在对外经营中具有公示效力,李某实际经营该建材经营部,应由其一同承担责任。
西山法院在此提醒大家,请勿轻易出借个人身份证件给他人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否则可能面临承担个体工商户债务的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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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福海法庭史陈辽蕊
编辑制作:魏晓露
一审:吴怡
原标题:《普法强基在行动|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是同一人时,该向谁主张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