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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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城市、县人民政府改为市、县人民政府。

二、第六条修改为: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三、第七条修改为: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四、第八条修改为: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代表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

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印章。

(四)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六、第十条修改为: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人办理。委托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七、第十一条修改为: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八、第十二条修改为: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九、第十三条修改为: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之日起施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全文)

(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根据20xx年8月15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xx年7月20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

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第十二条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流程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取得要符合下列条件:

项目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

建设工程开工证;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

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

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订立的预售合同是否有效: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上位法有原则性规定的情况下,赋予了地方房地产主管部门制定具体操作规范的权力。早在1998年,《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即以专章形式确立了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规则,对预售款的概念、范围、监管形式、监管周期、监管主体、操作模式、监管收费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开创了国内开展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的先河。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已有70余个大中城市出台了预售款监管的地方性规定。受经济发展水平和各地实践差异的影响,预售款监管的制度模式、监管力度、特色等各有不同。笔者选取了颇具代表性的部分地方规定,进行对比分析和归类总结。

1从发文主体和文件效力来看

第一,地方性法规规定有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内容,效力层次最高,辖区内各地方据此进一步制定操作规范。如《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都有针对商品房预售监管较为详尽的规定,广州、汕头、珠海、重庆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在此基础上制定了详尽的操作细则;《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也对该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事宜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济南、青岛等地根据地方实际分别选取了不同的监管模式。

第二,地方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效力较高。如《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株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青岛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昆明市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意见》、《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合肥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湘潭市城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岳阳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暂行办法》都专门规定了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原则、操作流程等,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预售款监管工作提供了直接依据。

第三,房地产主管部门与银行业主管部门联合规范性文件,对参与监管的商业银行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如《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南京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均有商业银行参与监管,其对银行的约束力比房地产主管部门单独发文更强。

第四,房地产主管部门单独规范性文件,约束力相对较弱。如《福建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办法》、《厦门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试行)》及其实施细则,是房地产主管部门单纯规范性文件的典型代表。

2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和监管周期来看

第一,由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设立专门的主管机构集中监管。如厦门市由交易中心直接负责预售款监管,青岛市国土房管局下设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机构直接负责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具体监管工作,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所下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小组对广州市商品房预售款实行“全程全额”监督管理。

第二,通过引入担保单位全程担保的形式,进行重点监管。如“济南模式”,济南市引入担保公司全程担保制度,预售款的监管采用由预售人委托担保公司向预购人提供预售款监管责任担保书的方式实施,以保证预购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商业银行与项目监理单位联合监管模式,各司其职。最为典型的是“重庆模式”,重庆市以地方性法规创设了由工程监理机构和开设预售款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联合对预售资金进行监管的新制度。

第四,商业银行直接监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如北京、南京、杭州、成都等地推行的由商业银行作为监管的直接参与主体,监理单位负责进度需求监控,主管部门监督、抽查、检验的模式。

3从措施保障、具体操作规范来看

第一,监管金额的确定,引入保证金制度或预留上浮比例。

第二,与预售许可挂钩,在预售许可阶段要求提交预售款监管资料或进行专门备案。

第三,选取商业银行监管的,要求独家监管或允许多家银行联合监管。

第四,要求预售款实行直接入账,禁止开发企业转存或截留。

第六,对违反监管规定的市场主体设立处罚制度。

4从是否免于监管以及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来看

第一,对所有开发企业、建设项目同等对待,不允许免除监管;严格监管下的例外,即允许特定情况下免于监管,以其他措施保障监管目的实现。如厦门市规定具备特定条件或资格的开发企业可申请免于监管;济南市规定,预售人向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公司认可的全额反担保,可以免除监管。

从表3中9个城市的监管模式来看,成立专设预售款监督管理机构是最直接监管的模式,监管力度最强;最具特色的莫过于济南模式和重庆模式,监管力度也比较强;最普遍的即是商业银行监管模式,监管力度较弱。虽然国内各地方关于预售款监管的模式可以归结为上述4种,但在具体适用和操作上仍各具特色,很难对哪种模式的优劣进行简单评判。只要适应地方实际,达到预售款“专款专用”的目的,即是好的制度设置。

二、成都市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的突破和创新

2010年11月1日,成都市《预售款监管办法(试行)》及《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细则》),正式启动预售款监管工作。在比较国内几种监管模式后,成都选取了相对宽松的“商业银行监管模式”,对于预售资金的监管,结合成都市市场情况进行了创新,采取了较为灵活的监管方式,严格监管的同时,也要考虑保持市场本身的活力,让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

1期前拨付

成都允许期前付款并准予调用超额预售款在全国属于创新。《办法》中明确规定,预售款采用建设期前拨付: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开始销售后,可以根据项目预算清册和资金使用计划申请提前调用相应周期的预售款,相对于以自有资金或开发贷款垫付完成相应建设周期后再提取预售款的“后期支付”,更具灵活性;同时,为避免开发企业以整个楼栋作为一个建设周期,一次性提前支取全部预售款继而“携款潜逃”。《细则》进一步规定了工程形象进度的编制。同时在严格按照工程进度提取预售款的同时,也允许开发商调用超额部分的预售款。在保证建设工程资金使用的条件下,预售款专用账户中的商品房预售款超出该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的总额时,可允许开发企业以其超出部分用于还贷或调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但是,该法对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的效力没有提及,这在实践中产生了很多,对购房者利益的保护也显得苍白无力。因此,我们有必要借鉴国外成熟立法经验,完善我国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制度。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和住房分配体制的改革,居民住宅投资和住宅建设有了长足的发展,商品房买卖也逐步深入到百姓的日常生活中。商品房预售作为一种重要的房屋买卖形式,对于加快发展商的资金回笼过程,减轻银行大额贷款压力以及稳定商品房销售市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商品房预售在我国还刚刚起步,现有的法规还很不完善,实践中也出现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而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作为商品房预售制度的重要一环,对其进行完善因此也就具有了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

商品房预售是我国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发展的产物,它与成品房买卖已经成为我国房地产市场中两种主要的房屋销售形式。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预售方式首创于香港,香港立信置业公司于1954年最先推出楼宇"分层售卖、分期付款"。由于房屋尚在施工中便被"拆零砸碎",分期分批地预售给广大投资者,如落花片片坠落,故商品房预售又被称为"卖楼花”。商品房预售的交易方式和标的物具有特殊性,即交易时,交易的标的物——房屋尚在建设中,交易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是依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并把这个期限的到来作为房屋买卖权利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因此,商品房预售行为是一种附期限的交易行为,购房者在期限到来之前拥有期待权,当期限届至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即拥有了房屋的所有权。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是不动产登记的一种,是房屋产权、物业管理的一部分。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有有关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的规定,如香港规定所有楼花买卖合约必须在签订后的三十天内在田土厅注册。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经营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因此,购房者与发展商签订预售合同后,为防止发展商“一女两嫁”,应及时督促发展商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否则,合同约定的期限届至,如果发展商不能交付房屋,购房者就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只能追究发展商的违约责任。

一、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2010年4月13日,住建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明确要求:各地要加快完善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尚未建立监管制度的地方,要加快制定本地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商品住房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预售资金可按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试行)》于同年9月30日印发,同年11月1日,成都市正式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2015年10月9日,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完成对原办法的修订。

成都市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6年有余,但成都市在建商品房项目烂尾情况仍未得到完全杜绝,由商品房预售项目烂尾引发的也时有发生。在梳理成都市部分预售项目烂尾的成因时发现,部分烂尾项目开发商存在挪用预售资金的情况。因此,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尤为必要。

1.加大监督检查及惩处力度

监督检查是悬挂在开发企业头顶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让开发企业紧绷守法遵规之弦。除常态例行检查之外,加强飞行检查,即在被检查单位不知晓的情况下进行的启动慎重、行动快的检查,以此及时掌握真实情况,让监管部门做到心中有数。此外,还可采取重点检查手段。在当今信息传播手段日益简便快捷、制度日益完善的情况下,及时根据舆情及情况,重点检查舆情反应大、突出的项目。

2.采取有效措施对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仅由房产管理部门单独制定,银行业管理部门未参与联合发文,该办法对监管银行的违规行为惩处规定不够强硬,威慑力不足。在实际操作中,房管部门将银行存在的预售款监管违规行为书面函送银行业主管部门后,违规银行受到的惩处力度很小甚至零惩处。因此,在对监管银行进行督促、指导,促使银行全面履行监管职责的同时,房管部门可建立黑名单制度,采取暂停或终止受理存在严重违反《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规定行为的商业银行与任何开发企业签订的包含《预售款监管协议》在内的预售方案审查申请。

3.要加强技术创新,进一步优化监管手段

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房管金融信息服务交互平台并建立预售款监管信息系统,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实时交易备案情况与银行监管账户的实时入账情况进行匹配计算,监察入账情况;将资金使用计划、工程进度计划纳入信息系统以规范预售款拨付,并通过信息系统自动监察各个预售项目预售款收支,同时通过设定资金足额量、资金拨付额与资金使用计划及工程进度匹配度等风险控制指标建立预警机制,对超过风险控制线的预售款暂停拨付并启动现场督察程序。通过技术创新,实现预售款监管从入账到拨付全流程、动态化、规范化的全面监控。此外,可通过预售款监管信息系统实现对全部预售项目预售款监管进行大数据分析,通过监管大数据对参与预售款监管的各商业银行监管能力及服务水平进行考核,为建立监管银行优胜劣汰的淘汰机制提供基础条件。

4.加强合同备案审查,防止虚假交易、确保预售款纳入监管

因此,为避免上述不良行为的发生并确保预售款监管实现全面覆盖,加强合同备案审查尤为必要。在购房资格审查通过后(如有该项审查),开发企业可通过房管系统的开发企业用户端进行预售商品房合同拟定,但在完成备案前,开发企业应当将购房人的付款凭证及资金进入预售款监管账户的证明资料提交房管部门进行购房真实性及预售款入~审查,待审查通过后,房管工作人员通过房管系统房管用户端解除备案限制,开发企业方可完成合同备案。

二、进一步完善预售商品房质量保证机制

三、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机制

1.信息渠道分散

2.信息不及时、不全面

一些主管部门存在对监管中掌握的信息不及时、不全面的情况。一些信息仅在工作总结中草草带过,对于购房人而言,获得的信息越及时、越全面,越有助于其做购房决策。

3.信息聚合程度低

为了进一步增加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应加强顶层设计,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机制。

一是要加强信息公开协作。确立信息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组织房地产开发产业链条中涉及的各个部门信息沟通与协作,将工商、税务、房管、国土、建设、规划、信用管理、司法等信息统一纳入信息公开协作范围,及时、统一信息以提高购房人收集信息效率,为市场交易公平、透明化提供基础条件。

除以上规定外,《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还有其他规定,具体为:

1、严禁捂盘惜售行为。应将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销售,不得分批次推出销售商品房。

2、严格商品房价格明示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预售方案申报价格,在公开销售之前,按照“一套房一标价”的方式明码标价。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预先支付定金或房款的行为。商品房预售最早出现于。

年大陆出台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在总结各地经验基础上,建立了预售许可制度,并对预售条件、监管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目前各主要城市商品房预售比例普遍在80%以上,部分城市甚至达90%以上。

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的确立,是与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进程紧密联系的。长期以来,我国城镇住房总量不足,商品房供不应求,加快建设、增加住房供应是客观需要。商品房预售制加速了整个建设资金周转,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了资金使用成本。

二、商品房预售制度的特征

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我国最为重要的市场——房地产市场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商品房预售法律制度所规定的商品房预售,具有五个明显的特征:

第一,预售的商品房必须是作为商品房项目建设的房屋,而不是政府批准的一些社会福利性房屋,或社会保障性、社会救济性质的房屋,也不是一些单位内部自建的集资房或城市居民自购住宅用地所建的等非社会化、商品化房屋。因此,此类房屋具有明显的社会化、商品化和公开销售的特征。

第三,预售的商品房,必须是客观存在,并正处于正常的施工建设状态。即作为商品房,在竣工交付前却并非现实存在。因此,作为正处在施工建设状态、尚未竣工交付、并非现实存在的房屋提前销售,是预售的最显著的特征。

第四,商品房预售的预售人主体是特殊的商品房开发商,必须是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的开发企业,即具有法定性和特定性商品房开发企业。而购房人则是社会不特定的主体,任何要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公民,都可以成为商品房预售的买方。

第五,商品房预售,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具备必须的条件,尤其是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将有关预售商品房的资料及有关法律规定向购房人公示,即具备法定公开性。

三、商品房预售制度的条件

商品房预售意味着买房人承担巨大的对方违约的风险,为了保护买房人的利益,国家规定了严格的商品房预售条件,以求只让那些质地优良、有诚信的房地产商能够运用商品房预售这一杠杆制度。

第一,预售商品房的建设用地,应当是已经交付完全部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因为,房屋依附于土地,商品房项目的合法开工建设和合法预售,必须以对该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为前提。

第二,必须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为我国早已公布并实施了《城市规划法》,对城市建设工程实行许可证制度管理。这种许可证制度是一种强制性规范,不是任意性或选择性的。如果房地产开发商忽视这一点而预售房屋,就会使开发商自己尤其是购房消费者面临巨大的风险。

第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制度,是商品房交易制度中的一项特别规定。从事商品房预售经营,必须持有两个许可证:即规划许可证和预售许可证。这更加体现了国家对商品房预售行为的严格规范和监督管理的立法意义。

四、商品房预售制度存在的风险

第三,造成不平等竞争和低效率竞争。期房销售制度降低了房地产业的门槛,开发商的实力、品牌、技术、战略都不十分重要,只要具备搞定地方政府和商业银行权势人物的能力,能够获得廉价土地资源和低成本的银行贷款,就意味着项目的成功。结果房地产业聚集着大量的中小房地产商,一些极差的房地产公司也活得很好,而具有实力、品牌、技术、管理的企业的竞争优势并不明显。产业没有形成优胜劣汰的机制,反而造成了特殊落后的企业经营模式。

第四,我国有关商品房预售的法律制度仍不够完善。尽管在十年前我国就公布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开放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但是,作为商品房预售及其市场规范化管理的一项法律制度来讲,显然存在不少缺陷。尤其是最近几年商品房预售市场发展出现的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更凸现了市场经济发展变化的超前性与法律法规的滞后性。

五、商品房预售制度问题的解决

对于事关众多利益的商品房预售制度该如何解决它存在的问题呢:

第一,要建立和完善对商品房开发企业是否具备商品房预售资格、预售条件的严格审查制度。尤其是两个许可证审查发放制度。严格掌握商品房预售的条件,规范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审查和发放制度。

第三,对于购房者来说,要考察房地产开发商的信誉。购房人可通过多种渠道了解房地产开发商的营业执照、规模、工商登记、财务状况、企业形象、知名度等;是否具有建设工程许可证等五证一照;了解过去的业绩,到已完工的小区了解开发商的房屋质量、售后服务、物业管理状况;了解开发商有无纠纷等情况。

某开发企业,通过伪造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文件取得规划许可等证件,并领取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收入4700余万,事后,该违规行为暴露。对此违规行为,该如何处罚?可否适用《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开发条例》)第39条?

分析

一、关于《开发条例》第39条的理解

《开发条例》第39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对于本条的理解,关键有以下两点。

首先,什么是擅自预售商品房?所谓擅自预售商品房,是指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实施商品房预售的行为,或者预售许可证撤销后,仍然实施预售的行为。若已取得预售许可证,则不论其取得的途径是合法取得还是非法骗取,均不能认定为“擅自”。因为从表面上看,其行为都经过了行政机关的审查并予以了批准,许可证取得后即具有社会公示性。

其次,什么是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并非是全部预售收入,因为《开发条例》第39条的立法本意是惩处开发商违规行为,保护公众利益,进而维护社会稳定。如果一旦将预售收入没收,并再处罚金的话,有可能会造成整个项目资金运转困难,甚而造成项目“烂尾”。这并不是管理部门希望的结果。因此,建设部在给河北省建设厅《关于提请解释“违法所得”具体含义的请示》的复函(建法函[2008]326号)中将“违法所得”明确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全部收入扣除其开发建设经营成本的所得。

二、关于本案的行政处罚

对于开发企业骗取预售许可证的行为,可以从两个层面予以处罚,一是适用《行政许可法》第79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适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5条“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就本案来说,可以处以撤销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同时可以责令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三、关于罚款额度的思考

国家对于商品房预售的行政处罚,经历了一个从粗到细的过程。1994年建设部40号令《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3条对于不办理预售许可、挪用预售款、不办理备案的情况规定了“可处以罚款”,但没有对处罚的标准作出具体规定。2001年建设部95号令《关于修改的决定》细化了处罚的标准,增强了可操作性。比如:对不办理预售许可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预售、补办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收款的,“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2004年建设部131号令《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又增加了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形的规范,明确“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为进一步规范*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国土房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的商品房销售计划,在申报预售证前1个月申报项目概况。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如实准确填报项目概况及楼盘表。隐瞒房屋抵押、回迁等情况的,对正在申请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将根据有关规定不予许可;对已核发预售许可证的,将撤销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未领取预售证的商品房,任何企业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房款和销售。否则,一经发现,将责令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四)对不符合规划部门规划控制性套型结构要求的项目,不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市房屋管理系统中显示的可售单元,房地产企业不得拒售。一经发现有拒售行为的,将立即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将延长整改期限,并通过媒体、网站等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六)严禁“炒卖楼花”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将预购人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一经发现有炒卖楼花行为者,将责令限期整改,并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通过媒体、网站等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八)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向购房者明示所有在售单元的价目表,严禁不实价格。有最高销售限价的,应当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在最高限价之内进行销售。否则,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在销售商品房的销售,并通过媒体、网站等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九)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配置电脑设备,供购房人查阅销售楼盘详细资料,并公布楼盘《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附图、《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在网上公示该楼盘的销售资料。

二、进一步完善预售款监管措施,加强预售款监管

(十)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知会购房人凭《缴款通知书》将商品房预售款直接存入指定的预售款监控账户,不得私自收取商品房预售款。否则,按《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十一)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规定,各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商品房预售款监控账户的管理,每天将监控账户的基本情况数据及收到跨行转入款项的明细信息数据提交市国土房管局。凡在各行开立监控账户并申请办理按揭贷款的,其预购人的首期房款及各行的按揭贷款,必须凭《缴款通知书》直接存、划入该监控账户内。

划拨使用监控账户内的款项,应凭*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称市国土房管局)所核准同意支付的数额拨付,不得擅自批准预售人使用监控账户内的款项或将商品房预售款转作他用。

三、加强项目工程进度和公建配套建设的监管,防止随意变更规划许可,保护购房业主利益

(十四)商品房预售或者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随意调整、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变更规划许可;确需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已经在*市房屋管理系统建立楼盘明细表、网上公开销售的,楼盘明细表不再变更。

四、加强交易登记管理,及时办理商品房交易登记手续

(十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申请确认产权。逾期不办理的,按照《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处理。

(十六)房地产交易转移登记申请人应持完税凭证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开发企业不得挪用购房业主委托其缴交的契税。

五、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中介行为

(十七)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提供服务时,应如实向当事人介绍所房屋的权属情况;房屋销售时,应当向买受人介绍所的商品房的有关情况,不得隐瞒;房屋租赁时,还应如实向租赁双方说明房屋租赁政策。

(十八)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为手续不齐全、不具备合法销售条件的商品房提供中介服务,不得为开发企业进行内部认购、预订提供服务;提供服务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一经发现,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并记录在诚信档案中,实时向社会公布,并在年度检查中扣分。

六、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租赁管理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租赁房屋的,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变更之日起3日内,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二十)房屋承租人、居住人应当按照房屋规划用途、结构、消防安全规定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规划用途,或者实施违法建设行为。如需要改变房屋用途,房屋出租人应当依法向规划部门申请房屋使用功能变更手续。

七、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规范估价行为

(二十一)房地产估价机构在对房地产进行估价时,应严格按照《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房地产估价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部门将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给予处理。房地产估价机构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国土房管部门将根据情况将房地产估价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时,房地产抵押价值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的,抵押权人应当向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提供确定房地产抵押价值的书面协议;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的,应当向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提供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

(二十四)房地产估价管理机构联合市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协会定期对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进行抽检,并对有高估或低估等禁止行为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所涉及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依法查处,并记入其信任档案,向社会公示。

八、监督检查

(二十五)市国土房管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业务办理及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我国对商品房的预售采取许可证制度。采取商品预售许可证制度,有利于保障商品房预售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商品房的预售作了明确的规定,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预售商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是出售商品房的基础,土地使用权证书是合法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标志。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只有在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情况下才可以从事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交易,所以,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是基础,是第一要件。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商品房开工建设的前提,商品房建设一定要符合城市规划。根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这是因为有的开发商如果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开始出售商品房,就不排除会有商品房建筑工程能否开工的风险,从而有可能发生损害预购人利益的现象。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炒卖地皮”,有效地保护商品房预购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便于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监督。

(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只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开发经营企业才能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同时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THE END
1.郑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条件是什么?装修问答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https://ask.zx123.cn/show-6602335.html
2.请问,现在昆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条件是政策问答目前昆明市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按照《昆明市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昆政办〔2010〕184号)中“工程形象进度要求:经规划审批为七层(含七层)以下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已完成结构工程并封顶;经规划审批为七层以上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已完成地面七层以上结构工程”执行。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https://www.km.gov.cn/c/2022-12-16/4614720.shtml
3.烟台市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要达到什么条件信息咨询烟台网上民声胶东在线消息 问题编号为1105022的网友留言咨询:请问烟台市商品房可以办理预售许可证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多层和高层的规定分别是什么?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回复:您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市的规范性文件要求,我市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材料清单如下: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营业执照(副本) https://www.jiaodong.net/minsheng/system/2021/04/26/014169354.shtml
4.申请预售许可证的主要条件有哪些?买了没有预售许可证的房子可以退房。房屋开发商预售期房是需要取得相关证件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就是其中必须具备的。虽然签了购房合同,但是开发商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违背了法律强制性条款,合同是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https://china.findlaw.cn/zhishi/a1809497.html
5.商品房预售具体规定条件及办理程序2. 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符合法定条件。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 许可:经审核,如果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并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果不符合条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不予许可https://m.jiwu.com/baike/114763.html
6.房屋预售许可证是什么意思房屋预售许可证怎么查询房屋预售许可证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文件,主管机关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证书是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印制、办理登记审批和核发证书。2021-04-10 09:20:01 目录 1、 房屋预售许可证是什么意思 2、 房屋预售许可证怎么查询 3、 房屋预售许可证需要什么https://www.qizuang.com/baike/26077.html
7.预售证要什么条件才可以办理办理预售证的条件是: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4.签订的预售合同应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https://www.lawtime.cn/tuwen/8080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