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资兴市人民法院刑事庭审结了一起危险作业罪案件。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作业罪,被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在未经资兴市应急管理局批准的情况下,在兴宁某市场旁一门面内储存54箱烟花爆竹、64盘鞭炮,在某居民楼储存112箱烟花爆竹、89盘鞭炮,在某仓库储存171箱烟花爆竹、196盘鞭炮,在某办公区储存606.5箱烟花爆竹、12盘鞭炮,在某废弃炸药库储存167箱烟花爆竹,共计1110.5箱烟花爆竹、361盘鞭炮。经国家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评估,在兴宁某农贸市场旁一门面内储存的烟花爆竹具备燃烧爆炸性;存储点安全距离不够,运行管理行为不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作业环境复杂,堆放物品繁多,周围环境人群聚集,容易引发燃烧或者燃爆事故而造成公共安全事故。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许可,擅自储存危险物品,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作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示
烟花爆竹是极具危险性的爆炸物品,非法储存或经营,将会对公共安全和居民生活构成严重威胁。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个人应严格依法依规从事烟花爆竹生产、作业等活动,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消费者也要增强法律意识,通过合法途径购买烟花爆竹,并在指定区域燃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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