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陈**张某某胡*谢某某郭**郭**郭**祁某某位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李**窝藏一审刑事判决书

滑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以滑检刑诉(2014)97号起诉书、滑检刑追诉(2014)0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丁**、陈**、张**、张某某、胡*、谢某某、郭**、郭**、郭**、祁某某、位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窝藏罪;于2014年3月11日、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及其辩护人董*,被告人陈**,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王高阳,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郭**,被告人胡*及其辩护人赵**,被告人谢某某、郭**、郭**、郭**,被告人祁某某及其辩护人段**,被告人位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在生产假烟的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该工厂生产假烟的情况下,仍帮助其经营者刘某某(在逃)联系买家销售假烟。2013年8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得知上官镇魏寨村的生产工厂被公安机关查获后,驾驶车辆帮助上官镇民王庄村假烟包装窝点的负责人陈广州转移包装窝点的工人,协助其逃避公安机关抓捕,随后帮助其转移包装窝点用于包装假烟的喷码机,被告人李某某在运输喷码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河南**专卖局检验,被查获的卷烟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被查获的成品卷烟价值人民币592140元,烟支价值人民币1875522.6元,烟丝、滤嘴棒、卷烟纸价值人民币537345.85元,以上烟草专卖品价值合计人民币3005008.45元,案发现场查获的YJ14-22型卷烟机组价值人民币43.6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陈**、张**、张某某、胡*、谢某某、郭**、郭**、郭**、祁某某、位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罪;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窝藏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丁**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没有异议。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陈广州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没有异议;但辩称:在这个案件里其是打工的,其一直在包装点干活,对于生产点及其他情况其都不知道,其在包装点干的活都是张**、刘某某安排的,其是干的做饭、买菜看大门的活,其是从犯。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没有异议。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窝藏罪没有异议。

辩护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窝藏罪不持异议;但被告人李*某具有以下从轻情节:1、被告人李*某系初犯、偶犯,其来滑县的目的是购买假烟,正好碰到公安机关对假烟厂进行查处,其是在上官镇民王庄村假烟厂工作人员的要求下,临时决定帮助其逃离现场,转移设备的;2、被告人李*某所犯罪行社会危害性较小,虽然其为假烟厂转移人员及设备提供了帮助,使其暂时逃离现场,但是被告人随即就被公安机关抓获,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3、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在公安侦查阶段,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能够如实回答公诉人及审判人员的提问。综上,请求对被告人李*某酌情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胡*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没有异议。

被告人谢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没有异议;但提出其是打工的,请求宽大处理。

被告人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没有异议;但提出其亦是打工的,请求宽大处理。

被告人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没有异议,请求宽大处理。

被告人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没有异议;但提出其是打工的,请求宽大处理。

被告人祁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没有异议;但提出其是家庭妇女,没有文化,为了养家糊口,为儿子挣个学费,才犯罪的,请求宽大处理。

辩护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祁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持异议;但有以下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所举证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祁某某等是否销售了伪劣产品以及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因此,按照疑罪从无从轻的原则,应当认定为涉案‘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根据两高《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本案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案处罚;2、在整个案件中,被告人祁某某所起的作用较小,系从犯。被告人祁某某是涉案生产窝点邻村的一名普通农民,在进入窝点务工之前,以农业生产种地为职业,到该生产窝点的直接目的是挣钱养家,供孩子上学等,况且其每天从事12小时的劳动仅得到130元的收入。祁某某的行为虽然触犯了法律,但其出发点以及本意是善良的,其犯罪的主观恶意较小,情节轻微;被告人祁某某不是伪劣烟草制品的生产经营者,而只是一名受雇佣的工人,在他人的安排下从事掐烟、扫地等简单的劳务,所起作用较小。虽然部分案犯尚未归案,但人民法院应根据本案已查清的事实,结合各被告人所起的作用不同予以区别对待并依法认定祁某某为从犯,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位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没有异议;但提出其是打工的,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生产窝点的人员将烟丝、卷烟纸、过滤嘴棒等原材料加工成整根卷烟之后封装成箱,由司机将卷烟运送至包装窝点,交由在此负责的陈广州及其带领的十余名工人进行包装。该生产窝点及包装窝点系张**、刘某某、郭**等人共同经营。

在整个制造假烟的过程中,丁*飞除将其木板厂出租给郭**、刘某某、张**等人外,还介绍张**、魏**、郭**、谢某某到生产窝点干活,平时还负责到慈周寨高速口接送货车司机以及维修厂里的空调、电路等工作;同司机宋**到包装窝点送过烟支,给谢某某等滑县籍的工人发过一次工资。

被告人丁*飞于2013年11月5日到滑县公安局小铺派出所投案。

被告人陈广州于2013年11月21日20时许在厦门市湖里区星级线网吧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派出所抓获,被临时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11月26日移交滑县公安局。

另查明:被告人谢某某、郭**、郭**、郭**、祁某某、位某某自2013年8月12日被抓获,至8月23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共被羁押十二天;自2013年8月23日被滑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至2014年3月14日被滑县公安局解除监视居住,共被监视居住六个月零二十天,但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故上述六被告人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按六个月依法折抵所判处的刑期,即应折抵有期徒刑三个月;两项合计:三个月零十二天。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张*某供述与辩解:我和老乡张**一起来的滑县制假烟厂。原本是张**到我家找到我,让我和他一起去平顶山打听他女儿、女婿的事儿。张**的女儿、女婿因生产制造假烟被平顶山抓了。张**就和一个叫“小*”的人联系,然后张**就让我和他一起到滑县这个制假烟厂来了。我是在2013年7月底来到这个制假烟厂的,具体是哪一天我记不清楚了,来的时候我和张**一起来的,来时坐的是大巴客车,在滑县一个地方下了车,有人去接我和张**,然后我就和张**到了这个制假烟厂。我在制假烟厂内主要是帮忙搬运东西,张**在厂里负责安排工作,是管理者。在这个制假烟厂内,我就知道有一个姓丁的,有个姓郭的,我不知道他们两个人是干啥的,听其他人说起过他们两人是厂里的老板。还有一个开车的胖子,但我不知道他们叫啥名字,其他还有参与生产的工人但是我不认识他们。在厂里负责开烟机的是老*和老*,在公安局去抓的那一天,老*还在厂里,但是他跑掉了,老*没有在厂里。

5、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刘某某在平顶山把烟丝拿给我,我就拿给古**看了,古**看过后认为可以,交给我5000元的定金,我又把这5000元钱交给刘某某了。古**要的是猴王,要拾几件猴王牌假烟,每件说的是千把块钱。我这次与古**一起来滑县买假烟,是一个叫“小*”的人与我联系的,当天刘某某不在滑县,他在平顶山,是他联系小*让小*接我的。刚开始,我开着古**的轿车拉上小*去制假烟厂,到门口附近,发现很多辆烟草局的车,小*说出事儿了,让我开车跟他去另外一个地方,就是包装厂,到那以后,小*让我帮忙给他拉了两次人,就是把包装厂的人从厂里拉到集镇上的一个超市门口处,第三次是小*让我回包装厂去拉一个条码机,这几次我都没有下去,是小*和他们的人把条码机装到我车上的,装上条码机没走多远,就被滑县公安局的人抓住了。当时我车里副驾驶位上还坐着一个福建人,不过他下车跑掉了。我拉出来的十几人都是福建人,我听小*说这是个包装厂有将近二十来人都是福建人,在此搞包装。

6、被告人胡*供述与辩解:是我原来在咸宁市卷烟厂

7、被告人谢某某供述与辩解:我去是丁**让我过去的。我负责在厂里生产假烟的生产线上,负责把包里的烟丝添加到机器上,出来的时候就是卷烟了。我每天在那儿干12个小时,每天大概添加三十包左右,每包烟丝大概三十多斤。

这儿做假烟的生产工人总共两班,我干的是白班,和我一块儿干的有大槐树村的郭**、祁某某、王某某、魏某某,其中郭**是男的,另外三个是女的。每天早上七点上班,晚上七点下班。一日三餐在厂里吃饭,做饭的是崔**村的崔某某。另外还有一个福建人在那儿招呼,总共有两个福建人,都姓张,我说的是那个胖一点的。他是管我们班的负责人,他负责记我们生产多少烟,谁干啥活也是他负责安排;祁某某、王某某、魏某某负责把烟装箱,郭**负责把机器出来的烟的重量用电子磅称出来,另外还有一个湖北的是技术员,负责机器。丁*飞给我说工资是按天开,每天130元,半月一开工资,我是7月30号去的,还没领过工资。生产的假烟有散花、哈德门、红梅、兰州。我估计一天二十四个小时生产一百多箱。被告人谢某某当庭供述其领了一次工资。

9、被告人郭*乙供述与辩解:我是在厂里装卸假烟的搬运工,我是今年6月18号左右去上的班,每天工资130元,是俺村的郭*丙把我叫过去的,他叫我去的时候我不知道是干啥的,去到之后我才知道是偷生产假烟的工厂。在这个厂有二十个人,两个福建的,只知道这两个人都姓张,三个湖北的,一个姓唐、另外一个姓胡、还有一个姓啥我忘了。这三个湖北的是负责技术的;郭*丙负责看大门,崔某某负责做饭,还有一个司机,另外有十个工人分成两班负责生产,每班五人;老板是俺村的丁**和平顶山一个姓刘的,加上我共二十个人;其他有没有我就不知道了。我们厂里的人都说他俩是老板,我们的工资都是平顶山姓刘的发的工资,平时所有开支都是平顶山姓刘的出钱,烟叶等材料也是他弄的。两个福建人都是在那儿负责管理的和材料,三个湖北人在那儿负责技术;今天两个福建人都被带来了,跑了两个湖北人,那个姓胡的湖北人也被带来了。这五个外地人的名字我都不清楚。

11、被告人祁某某供述和辩解:在厂里我一共干了两个月零拾天,是丁**让我去的。我爱人是郭**,他是看门的,也是丁**安排他看大门的。我领了两次工资了。每次都领3600元,都是丁**发给我的工资。郭*丁厂里有他的股,他平时到厂里也不干活,多是看看转转。

12、被告人位某某供述和辩解:我们的养猪场与烟厂对门,制假烟的一开始干我就去了,他们是今年的6月1日开始的。我是郭**介绍的,是福建的那个胖一点的,也被你们带来了(张**)教我去的,一开始是福建那姓张的给我说的,我听不懂,他就叫郭**在当中介绍,当时那福建姓张的说值,守仓怕我们听不懂就解释说值:说是100元/天,一天干12个小时。共发过两次工资了,每次是3600元。第一次是丁**发给我的,第二次发工资时丁**和郭**都在那,是谁给我的工资我记不清了,反正是他俩个给我发的工资。

二、同案人供述和辩解

1、同案人宋某某供述和辩解:我是6月1日去干的,他们厂里也是6月1日开始生产假烟的。是谢某某介绍我去开车的,因为我和谢某某在一块打过工,由于我买了辆平挂车,赔了壹贰拾万元钱,某某见了我给我说,给你找个活吧(因为我在家没事干),工资也不低,就这样我就往他们厂里去了。丁**给我说一天一百三十元。我每次都是从慈周寨高速路口接货,都是丁**开车(捷达车)把我送到高速路口,然后我接着货车(箱货车是个豫DQS579)开到厂里,我就不管了,等到把烟生产好了,有福建的张*甲叫我,说车装好,让我把车送到高速路口(慈周寨高速路口),然后丁**把我再从高速路口接过来,货车人家送货人就又把车接走了,在往高速路口送货时,有时郭**和我一块去,他再我接回来,在我家里有事请假时,都是有丁**和郭**他俩个送货接货。我就到高速路口接送过货物,对啦还到民王庄的包装车间送过一次烟支,我把车开到后,我都没有下车有两叁个人就卸车,听说话口音都是外地人,然后卸完我就开车走了。我到民王庄的包装车间我去过两次,连送货那次。是丁**带我去的。我领了两个月的工资,第一次是丁**给我发的,第二次是郭**发的,每月3900元。我和丁**主要是接车,具体他还干啥我不清楚。

2、同案人魏**供述和辩解:我是2013年6月10日通过丁**介绍我到这个假烟厂上班的。我在假烟厂负责装卸货,他们装好的成箱的烟,我负责把成箱的烟装到车上,平时从外地拉过来的烟丝,我再卸卸烟丝。我们这个烟厂生产车间里共有14个人,分成两班,每班7个人,其中每班两个人负责开产烟的机器,1个人负责给机器上料(也就是往机器里弄烟丝),另外三个人负责装烟箱(把生产出来的散烟排好装到一个纸箱里,把烟箱装满),剩余的1个人负责给烟箱打包,打好包后把烟箱丁到车间外,等司机来拉烟,生产车间外装卸工有2个人,司机1个人,看大门的有2个人,在加上负责人老*共有20个人,其他的还有谁我就不太清楚了。我在烟厂一天130元,其他的是男的每天是130元,女的每天120元。这个厂院是丁**的,但是丁**是否参与生产假烟我就不太清楚了,丁**平时没事爱去厂里转转,但是他不干活,也不派活。

三、证人证言

1、证人毕某某证明:我是2013年8月12日和我老乡古稳强一起到滑县的,到滑县后已经是中午12点了,我们来的目的主要是看有没有废机油。古稳强就是做废机油生意的。我是古稳强的司机,今天中午我开着一辆黑色比亚迪轿车拉着古稳强来的滑县,轿车牌照号码记不准了。我们到滑县以后直接就去宾馆了,我不知道具体地方,只知道宾馆的名字叫“温碧泉”。当时我和古稳强住的是8212房间。

2、证人古某某证明:我是在今天(2013年8月12日)下午12时30分左右到的滑县,我们开车到了滑县后,并到了宾馆开了房,这也是我第一次来滑县。今天是我们三个人一块儿来的,有我,小*,毕某某。我这次来滑县是准备自己做生意的,我让毕某某来是为了让他给我开车,我来滑县是来买假烟的,“小*”是我的货主,我是准备从“小*”的手中购买假烟的。毕某某是我的外甥女婿,他是我的司机,在我和毕某某去平顶山的路上毕某某才知道我是去买假烟的。我在2013年8月10日那天与“小*”见面时,我已付给“小*”5000元人民币的订金,除了这5000元订金外,我又带了壹万元钱(10000.00元)的货款(现金),我和“小*”谈成的是猴王牌香烟,市场价单价是5元(每盒),即每条市场价是45元人民币,而我从“小*”手中提的假猴王**是每条20元人民币,市场价为每条27元人民币的猴王牌香烟,而我从“小*”手中提的是每条12元人民币。我今天还没有提到任何货物,就被你们公安机关发现了。

3、证人叶某某证明:她家有一辆白色箱货车,是2013年6月份之前买的,但没过几天亲戚都让卖掉,她丈夫就卖掉了。具体卖给谁了她不清楚,但是经过襄城县丁营乡沟刘的刘某某的手卖的,是他付的钱,当时和刘某某一起来的还有两个南方人,说话听不懂,这两个人年龄大约有30至40岁。卖了三万元钱,是刘某某亲手给她丈夫杜某某的。真正买主她不知道是谁。

4、证人王某某证明:今年6月中旬,收过麦后,一天中午,我在我那院里晒麦,有4个男的来到我院里,其中一个男的,我看他有40多不到50岁,他说他家是大槐树的,叫郭**,另外仨男的,除了一个说话听懂,有俩说话我听不懂,年龄我看就是四五十岁,他们问我院子租不租,我说租,后来我们商量好一年租赁费是3万块钱,我说签个合同吧,郭**说不用,他让我放心,当时我在那院里住着,并且养了5、6只羊,那个我说话听懂的男的给了我1万块钱,他让我把我房上的瓦修修,再在院里按上个二道门,我弄了两天,花了大概有7千块钱,按照他们的要求弄好了,我正收摊时候,郭**和给我钱的那个人开了一辆白色厢式货车来到我院里,卸下来一些纸箱等东西,我给他们说还剩下三千多块钱,他俩说抵两月房费吧。以前,我和我儿子、媳妇在那院住,他们租住以后,我们就搬到老院住了,就那几只羊在那院里喂着。我们搬走后,前五、六天我每天喂羊,我见二道门从里边插着,前院地上有锡纸,我当时怀疑可能是做假烟的,我也没吭声,我看他们不愿意让我喂羊,我就把羊也弄到老家了。

四、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1、被告人胡*及同案人魏**辨认刘某某的照片;

2、被告人郭*丙辨认刘某某的笔录、照片;

3、证人叶某某、王某某辨认刘某某的照片;

4、被告人李某某及王某某、王**(王某某之子)辨认被告人陈广州的笔录、照片。

五、书证

1、被告人丁**投案证明;

2、被告人陈广州到案经过及羁押情况证明;

3、被告丁**、陈**、张**、张某某、李**、胡*、谢某某、郭**、郭**、郭**、祁某某、位某某的户籍信息证明了诸被告人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4、张**、刘某某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破案报告;

5、王**、郭**、崔**、丁*、张**、谢**、王某某、王某某、谢**等九人的户籍证明及刑事拘留证复印件。

六、物证:1、扣押物品清单;2、查获现场笔录及照片;3、抽样取证物品清单。

七、鉴定意见

1、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

2、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卷烟价格认定书;

3、滑县烟草专卖局涉案物品核价表。

以上证据经过当庭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丁朝飞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5日起至2019年11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广州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1日起至2018年11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张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2日起至2016年8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李某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2日起至2016年8月11日止。)

五、被告人胡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2日起至2014年10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谢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7日起至2014年10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郭*甲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八、被告人郭*乙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九、被告人郭*丙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十、被告人祁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十一、被告人位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十二、对作案工具豫DQS579白色轻型厢式货车、YJ14-22型卷烟机组、激光喷码机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公告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THE END
1.香烟涨价,会影响烟民吸烟吗?听听烟民们怎么说[视点而这几年尽管受疫情影响,赚钱不易,挣钱不多,但是过年卷烟消费档次明显提升了。大部分人家20元以内本地烟拿不出手,都是硬中、软中,或者30块钱左右的烟。现在社会发展,人们逐渐追求有品位、有质量的生活,卷烟价格高点又如何?关键要质量好,味道好。虽然价格提升,多花费一些钱,但是烟民愿意啊。既然春节卷烟消费档次https://www.yanyue.cn/news/3947
2.烟民消费环境调查——某县级区域市场现状分析烟草消费在消费者中间,还是在零售客户终端,表现出来的都是对于超过300元每条香烟的“不好销售”“动销慢了很多”“走不了货”等等的负面消息。问其原因,其中有超过85%以上的消费者表示,来钱的渠道少了,挣钱少了,吸不起这么贵的香烟了。还有10%左右的消费者表示,自己现在是身上有好烟,轻易不敢掏出来,怕被骂或者是被https://www.tobaccochina.com/html/news/ycxf/68004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