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旅游市场的法定职责
一、商事主体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旅行社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第九条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第七条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应当持换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第十二条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章程,合资、合作双方签订的合同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通知申请人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
(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第四十七条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价格管理
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第四十四条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
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第一百零六条景区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提高门票或者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或者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含有虚假内容或者作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三、特种设备管理
第四十七条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第一百零七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四、查处不正当竞争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第一百零四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五、合同管理
旅行社条例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六、监督管理部门
1、旅行社条例
第四十一条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旅游、工商、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的情况。公告的内容包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吊销、注销情况,旅行社的违法经营行为以及旅行社的诚信记录、旅游者投诉信息等。
第四十三条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游者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外汇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
第四十四条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第四十五条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旅行社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不得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
2、旅游局关于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工作意见
主要任务
(三)全面治理旅行社部门承包、挂靠经营。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旅游质监执法机构要依据《旅行社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积极引导旅游企业规范经营,对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对旅行社除接待委托和招徕委托外准许或者默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对旅行社准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部门或者个人承包、挂靠的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等转让、出租、出借、受让、租借许可证等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四)加强对“一日游”等城市周边游市场的治理整顿。要充分发挥城市旅游市场综合治理、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的作用,党委、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和督促指导,各部门分工负责和相互配合,突出重点、抓紧抓实,攻坚克难、敢于碰硬,标本兼治、持之以恒。重点城市尤其要注意防止“一日游”等城市周边游市场秩序状况出现反复。各重点城市要继续加强“一日游”等城市周边游的提示宣传和引导服务工作,加强面向游客和公众的公共信息服务,提示游客注意防范陷阱和依法维权,及时披露违法违规经营服务信息,尽快解决旅游信息不对称问题,充分发挥游客、公众、舆论信息监督防范的功能作用。
七、联席会议分工
《汉台区建立整顿规范旅游市场秩序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旅游市场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
汉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职责是:牵头持续开展旅游市场秩序的整顿与规范工作,对旅游经营企业市场主体资格的注册登记、行为监督管理和规范,重点查处旅行社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强制购物、虚假宣传等扰乱旅游市场秩序行为,查处酒店客房预定后不履行合同约定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负责对住宿、旅游交通、景区门票、餐饮、购物及娱乐的价格进行监管,依法查处酒店客房、旅游景区(点)门票价格和索道、观光车随意涨价,不落实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制度,明码标价不规范,对游客实行价格欺诈,强买强卖,不执行中、省、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对特殊群体的优惠政策等行为,依法规范旅游市场价格秩序。负责对社会餐饮、宾馆酒店及旅游景区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对旅游景区、宾馆饭店等旅游经营单位的客运索道、旅游设施、电梯、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质量安全管理。
责任分工
(一)加强对全区涉旅市场主体的监管,规范旅游市场主体准入。通过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各涉旅市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重点检查宾馆、酒店、饭店、商场、旅游纪念品市场、土特产品市场及旅游景区、车站等重点区域经营户市场主体资格是否合法,证照是否齐全有效,对检查中发现的证照不齐、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的违法情况要依法查处。(责任单位:行政审批股及各工商所)
(三)加强旅游市场违法行为查处,保障旅游消费安全。重点查处旅游市场中直接销售或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制假售假、使用假冒伪劣、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强买强卖、国家明令禁止交易(如国家保护的野生水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等)、无合法进口检疫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经检大队及各工商所)
(四)加强旅游合同的管理,规范旅游合同行为。指导推进旅行社使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旅游主管部门发布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重点查处旅游市场合同欺诈,利用格式条款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等合同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场股及各工商所)
(五)加强旅游市场价格监督管理,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对住宿、旅游交通、景区门票、餐饮、购物及娱乐的价格加强监管,依法查处酒店客房、旅游景区(点)门票价格和索道、观光车随意涨价,不落实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制度,明码标价不规范,对游客实行价格欺诈,强买强卖,不执行中、省、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对特殊群体的优惠政策等行为,依法规范旅游市场价格秩序。(责任单位:市场股、12315中心、经检大队及各工商所)
(六)加强对旅游投诉举报的处理,规范旅游服务行为。重点检查旅游景区(点)、旅行社、旅游中介机构等是否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督促其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旅游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查处酒店客房预定后不履行合同约定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旅游景区(点)设立12315举报站(点),做到有诉必接、接诉必查、查必有果。(责任单位:12315中心及各工商所)
(七)加强对社会餐饮、宾馆酒店及旅游景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查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责任单位:餐饮监管科、食品流通科、食品生产科及各食药所)
(八)加强对旅游景区、宾馆饭店等旅游经营单位的客运索道、旅游设施、电梯、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质量安全管理,保障旅游市场消费安全。(责任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