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公安局关于严格旅馆等留宿场所“四实”登记制度和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要求的通告
一、本通告所称的旅馆等留宿场所,是指面向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所有场所。包括各类宾馆、旅馆、酒店、客栈、民宿、网约房、电竞酒店、农家乐、房车营地、培训中心、留宿性桑拿洗浴足浴足疗按摩采耳养生等营业性康体服务场所等。
二、旅馆等留宿场所必须严格落实“四实”登记制度和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要求。
(一)严格落实“四实”登记制度。按照“实名、实情、实数、实时”要求,做好住宿人员云南省旅馆业治安信息智能管理系统的登记录入工作,强化人证同一认证,严禁无证入住、一人登记多人入住、持他人身份证登记入住或本人登记他人入住等情况发生。
以下可疑情况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一是成年人带未成年人入住,但不能说明身份关系或身份关系明显不合理的。二是未成年人身体受伤、醉酒、意识不清,疑似存在被殴打、被麻醉、被胁迫等情形的。三是异性未成年人共同入住、未成年人多次入住、与不同人入住,又没有合理解释的。四是其他可疑情况。
三、法律责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经营旅馆等留宿场所的,予以取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公安机关鼓励单位或公民积极举报旅馆等留宿场所未严格落实“四实”登记制度和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要求等情形,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由管辖地公安机关依据《云南省公安厅群众参与举报社会治安乱点和治安突出问题线索奖励办法》兑现奖励。报复举报人、纵容包庇违法犯罪的,依法从严查处。举报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