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局在侦办一起性侵案中发现凤江镇一旅馆存在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和不落实旅馆接待未成年人“五必须”规定的行为,导致发生未成年人被性侵的严重后果,我局治安管理大队依法对该场所进行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我局分别对该旅馆业经营者处罚款十万元,对其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一万元,对该场所责令停业整顿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六条: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六条: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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