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执法人员准确理解条文的含义,及时解答各地在实施过程中的适用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撰写了《〈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
2021年12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印发。为深入推进商标执法业务指导工作,进一步做好《标准》的宣传解读,帮助执法人员准确理解条文的含义,及时解答各地在实施过程中的适用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撰写了《〈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
第一条
本条明确了《标准》的制定目的和法律依据。
第二条
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查处商标一般违法行为适用本标准。
本条是关于《标准》适用范围的规定。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的商标一般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商标管理秩序的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商标一般违法:
(一)违反《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而未使用的;
(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使用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
(三)违反《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
(四)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商标被许可人未标明其名称和商品产地的;
(五)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六)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
(七)违反《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履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义务的;
(八)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未履行商标印制管理义务的;
(九)违反《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
(十)其他违反商标管理秩序的。
本条规定了商标一般违法行为的含义和具体类型。
第四条
根据《商标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六十五条规定,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以及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在中国核准注册的,不得在中国生产、销售。
在中国销售的进口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以及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必须使用在中国核准注册的商标。
本条规定了强制使用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形。
《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中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第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商标法》规定了以自愿注册为原则、强制注册为例外的商标注册制度。对于一般的商品或者服务,其经营者希望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才需要申请商标注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其经营者必须申请商标注册,使用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是进入市场的前置条件。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中,对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作出规定的,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应当使用注册商标”。第六十五条规定:“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上述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只限于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以及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注册商标是指在我国注册的有效商标,且其核定使用商品应当包括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以及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进口的烟草制品及进口的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也应当遵守上述规定。实践证明,在商标自愿注册的基础上,在部分特殊商品上保留强制注册制度,通过商标管理商品,确有必要。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以及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严格管控的商品,对其商标注册及管理上也应严格,其使用的商标均应经核准注册后方能使用。
此外,部门规章对其他特殊商品也有强制使用注册商标的规定,如原农业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17年农业部令第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农药标签和说明书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标签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标注在标签的四角,所占面积不得超过标签面积的九分之一,其文字部分的字号不得大于农药名称的字号。”
第五条
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一般以中国境内公众的通常认识作为判断标准。
但有合理充分的理由证明中国境内特定公众认为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违反了该条第一款第六项至八项规定的除外。
本条规定了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禁用规定的判断原则及例外。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具体情形。《标准》第五条至第十六条聚焦执法实践中普遍、突出的使用带有民族歧视性、欺骗性、不良影响商标的问题作了细化规定,并对相同或者近似的判定作了原则性规定。
第六条
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同或者近似,参照《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进行判断。
本条规定了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与禁用标志相同、近似的判断标准。鉴于商标相同及近似判定的复杂性,《标准》没有详细列举具体的判定标准,而是明确了执法人员应参照《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规定进行判断。在商标执法环节与商标审查环节中,判定商标近似的原则和标准基本是一致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是执法部门判定商标是否近似的重要参考。
案例1
原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查处上海有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擅自使用联合国名称和徽记案
评析
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是国际组织的象征。该案中,执法机关参照案发时执行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认定涉案人使用的标志与联合国的名称、徽记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继而认定违法,并及时予以禁止,有效维护了国际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达到了对社会公众进行宣传教育的目的,树立了法治权威。
案例2
原江苏省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查处江苏凯蒂食品有限公司
擅自使用英国国旗案
执法部门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使用“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的行为,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31.79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当事人擅自在店铺、网页等多处使用带有英国国旗的商标,试图将其商品包装成所谓外国商品,欺骗消费者。该案也是商标执法部门贯彻《商标法》第七条第二款“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的具体体现。
第七条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带有民族歧视性,是指使用未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带有对特定民族进行丑化、贬低或者其他不平等看待该民族的内容。
本条规定了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含义。
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一律平等。为了维护民族团结,任何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民族歧视性包括丑化、贬低及其他不平等看待特定民族的情形。民族歧视性的判定应综合考虑商标的构成及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有些与民族或种族有关的文字、图形等,其本身可能不具有歧视性含义,但使用在某些特定商品或服务上,也可能产生歧视效果。需要注意的是,标志本身及其构成要素与民族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并丑化或者贬低特定民族的,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带有民族歧视性”的规定;若标志本身不具有歧视性含义,但使用可能伤害民族感情的,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
第八条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者与事实不符的表示,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
但公众基于日常生活经验等不会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除外。
本条规定了带有欺骗性的含义。
公众基于日常生活经验等不会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例如“蓝色阳光”用在太阳能热水器商品上,由于普通消费者基于生活常识不会误认为阳光为蓝色的,因此不宜认定该商标使用在太阳能热水器商品上带有欺骗性。
第九条
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带有欺骗性:
(一)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其他特点产生误认的;
(二)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产地产生误认的;
(三)其他对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者与事实不符的表示、易使公众产生误认的。
本条通过列举加兜底条款的方式规定了带有欺骗性包含的具体情形。
第十条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损害中国公众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
本条规定了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含义。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的内涵是一致的。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的一条基本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效,同时包含了裁判者自由裁量的因素而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在民商事法律中被广泛使用。公序良俗原则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方面,维护着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德。对比来看,《商标法》中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与“善良风俗”的含义基本一致。
社会主义道德风尚,通常指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状况相适应,一定时期社会上普遍流行的道德现念、善恶标准、道德行为模式和道德心理习惯等。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即对此良好风气和习惯的损害,例如“包二奶”“黑社会”“泼妇”等。
第十一条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是指标志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具有贬损含义,或者该标志本身虽无贬损含义但作为商标使用,易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
本条规定了“其他不良影响”的含义。
需要注意,一是“其他不良影响”须排除“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适用,即该不良影响不包括“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二是“其他不良影响”包括标志本身具有贬损含义,如“闯红灯”等,也包括标志本身没有贬损含义,但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如使用与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的姓名、肖像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三是具体判定时需考虑商标的使用主体,如新冠疫情防控期间,武汉火神山医院和雷神山医院分别在医院等服务上使用“火神山”和“雷神山”商标没有不良影响,但其他无关主体将“火神山”“雷神山”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
第十二条
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
(一)对国家安全、国家统一有危害的;
(二)对国家主权、尊严、形象有损害的;
(三)有害于民族、种族尊严或者感情的;
(四)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的;
(五)与恐怖主义组织、邪教组织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与突发公共事件特有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七)商标或者其构成要素与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公众人物的姓名、肖像等相同或者近似,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
(八)其他对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
本条对其他不良影响包含的具体情形进行了细化规定。
本条以列举加兜底条款的方式规定了不良影响包含的八种具体情形。一是对国家安全、国家统一有危害的,例如“”;二是对国家主权、尊严、形象有损害的,例如“福爾摩莎”(该标志系殖民者对我国台湾的称谓);三是有害于民族、种族尊严或者感情的,例如“”;四是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的,例如“”;五是与恐怖主义组织、邪教组织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例如“”;六是与突发公共事件特有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例如“”;七是与公众人物的姓名、肖像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例如“”;八是兜底条款,例如“”。
需要注意的是,当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与特定行业、地域的知名人物姓名、肖像等相同或近似,并由此导致公众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信誉、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时,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例如在资本投资服务上使用“”商标。当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与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的姓名、肖像等相同或近似,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时,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例如“”。
第十三条
判断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是否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应当综合考量以下因素以及各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
(一)该商标使用时的政治背景、社会背景、历史背景、文化传统、民族风俗、宗教政策等;
(二)该商标的构成要素以及其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
(三)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以及使用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等。
本条规定了判断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及其他不良影响应当考虑的因素。
此外,要综合考虑各个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即在特定的背景下,特定的标志被特定的人使用在特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也可能产生不良影响。
第十四条
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具有多种含义,其中某一含义易使公众认为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至八项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违反该款规定。
本条规定了未注册商标具有多种含义时适用禁用条款的判断原则。
案例3
第15740333号“叫个鸭子及图”
商标驳回复审案
第15740333号“叫个鸭子及图”商标由北京味美曲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上。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为,“叫个鸭子及图”用作商标格调不高,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驳回注册申请。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决定驳回。申请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维持原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决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原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决定。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最高法行再18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第十五条
需要强调的是,商业活动中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未注册商标,可能正在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驳回、不予核准注册或宣告无效,也可能从未申请商标注册而直接使用。经营者实际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无须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或裁定为先决条件,地方商标执法部门有权径行查处。实践中,存在当事人不知道其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涉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而使用的情况。对此,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情况,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已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并被生效的通知或者决定认定为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后,商标申请人继续使用该商标的,则属于知法犯法,主观过错明显,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中国商标网上公开了商标注册申请信息以及审查结果,对于商标申请人之外的他人而言,通过检索,可以知晓某商标注册申请是否被驳回;若其明知或应知该商标注册申请因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而被驳回,仍继续使用该商标的,则存在主观过错,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发现已经注册的商标涉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应当逐级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规定程序依法处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生效后,商标注册人或者他人继续使用该商标的,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本条规定了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发现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禁用条款的处理。
《商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商标局的决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裁定生效。”依照该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不复审,或者对复审决定不起诉,或者起诉后法院生效判决维持复审决定的,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生效。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商标注册人或者他人继续使用该商标的,则属于明知故犯,主观过错明显,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应当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
违反《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应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后果、主观过错等因素,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理。
本条规定了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处理。
驰名商标是知识产权领域重要的法律概念,其源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国际条约。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是国际通行做法,也是我国《商标法》的重要内容,对于规制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打击商标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禁止使用“驰名商标”字样进行商业宣传,对于纠正驰名商标制度认识上的偏差和实施中的异化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是一定时期内营造正常商标秩序的必要举措。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驰名商标,激发市场活力,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应当在执法中正确区分“驰名商标”字样正当使用与违法使用的界限,既要防止滥用驰名商标,也要避免企业的正当使用行为遭受错误打击。此外,对于违反《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行为,要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作出与其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后果、主观过错相适应的处理。如生产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但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各地在完善行政处罚裁量、保障过罚相当方面作了有益实践。如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的《深圳市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及减轻处罚清单》(深市监〔2019〕799号)、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联合上海市司法局发布的《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二)》(沪市监规范〔2021〕6号)均对涉及驰名商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了过罚相当的规定。
案例4
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朝阳分局查处马兰拉面
快餐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店内宣传材料使用驰名商标案
马兰拉面快餐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行政处罚,以涉案易拉宝上显示的“驰名商标”字样系在2014年5月1日前制作完成并进行展示,该行为并未违反2014年5月1日前有效实施的法律法规等理由,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朝行(知)初字第221号行政判决书,驳回马兰拉面快餐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十八条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所称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是指商标注册人擅自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等构成要素作局部改动或者变换相对位置,影响对该注册商标的认知或者识别,仍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的。
本条规定了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含义。
商标注册是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法定程序。使用注册商标,需要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的,是对商标权客体的改变,应当重新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且在该商标核准注册后方能作为注册商标使用。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是商标法禁止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案例5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唐山市丰润区晨源金属制品厂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案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在第6类轻钢龙骨等商品上注册第5443945号“”商标、第14821518号“”商标。个体工商户霍某某在建筑用金属架等商品上注册第14489152号“”商标。2020年11月,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称唐山市丰润区晨源金属制品厂(经营者:霍某某)制售的“今德龙牌”轻钢龙骨与该公司的“龙牌”轻钢龙骨相混淆,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唐山市丰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唐山市丰润区晨源金属制品厂经营者拥有“”注册商标,当事人在其制售的轻钢龙骨上标注“今德龙牌”字样,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但“今德龙牌”商标标识不足以与北新集团的“龙牌”注册商标相混淆,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唐山市丰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将卷烟整体包装作为商标注册的,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注警语、修改警语内容和警语区面积造成卷烟商标改变并使用的行为,不视为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卷烟商标改变的例外情形。
为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标准》延续原有关规定,对于将卷烟包装整体进行注册的商标进行豁免规定。需要强调的是,如果商标注册人在使用卷烟商标时进行了其他改动,仍需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自行改变商标注册事项:
(一)商标注册人名义(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化后,未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变更申请的;
(二)商标注册人地址发生变化后,未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变更申请,或者商标注册人实际地址与《商标注册簿》上记载的地址不一致的;
(三)除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之外的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化后,商标注册人未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变更申请的。
本条规定了自行改变注册事项的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自行改变注册事项包括以下三类情形:
一是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指商标注册人名义(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化后,未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变更申请,或者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与《商标注册簿》上记载的注册人名义不一致。
二是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地址,指商标注册人地址发生变化后,未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变更申请,或者商标注册人实际地址与《商标注册簿》上记载的地址不一致。
三是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其他注册事项,指除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之外的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化后,注册人未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变更申请。《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由商标局公告。”第十三条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的全文或者摘要。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对使用管理规则的任何修改,应报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因此,《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注册事项,包括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若使用集体商标的集体成员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的该集体商标的成员不一致,或者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商品的品质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的该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品质不一致,均构成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事项。
第二十一条
商标注册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逐级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规定程序依法处理。
本条规定了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事项的处理。
针对当事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事项的行为,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应逐级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规定程序依法处理。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二十二条
本条规定了冒充注册商标的含义。
第二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冒充注册商标:
(一)使用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且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标注注册标记的;
(二)使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注册申请但被驳回或者尚未核准注册的商标且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标注注册标记的;
(三)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因期满未续展被注销或者申请注销被核准后,继续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标注注册标记的,但在注册商标失效前已进入流通领域的商品除外;
(四)超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而使用该商标且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标注注册标记的;
(五)改变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后仍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标注注册标记的;
(六)组合使用两件以上注册商标且标注注册标记,但未按照注册商标逐一标注注册标记的;
商标注册人或者使用人的上述行为,同时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七种冒充注册商标的情形。
案例6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娜姆生活(北京)贸易
有限公司冒充注册商标案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都戴迪股份有限公司已注册的“”商标为英文+中文的组合商标,而“”商标为纯英文商标,二者不是同一商标;2019年4月25日,都戴迪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了第37773101号“”商标,但案发时该商标处于初审公告期,尚未被核准注册,在中国境内仍属于未注册商标。综上,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在“”商标的右上角标注注册标记,属于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违法行为。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即便在国外已获准注册的商标,如果在中国未核准注册,在中国使用时不可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标注注册标记。在中国,只有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才是注册商标;处于注册申请过程中的商标,不可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标注注册标记。
案例7
浙江省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冒充及自行改变
“龙泉宝剑”注册商标案
第130250号“”商标于1979年10月31日获准注册,商标注册人为龙泉县宝剑厂(后变更为浙江省龙泉市宝剑厂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4类(1992年核准转为《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8类)宝剑。该商标经4次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2月8日。第12719735号“”商标于2015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民族体育运动器具(刀、剑)、击剑用武器等,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6月13日。
2020年4月24日,浙江省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浙江省龙泉市宝剑厂有限公司线上线下店铺销售涉嫌冒充及自行改变“龙泉宝剑”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1年12月6日,浙江省龙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结合具体案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市监不罚(2021)5号],认定当事人在宝剑商品上使用横向排序小篆体“”商标并标注注册标记的行为,属于对第130250号“”注册商标的自行改变,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认定当事人在刀商品上使用横向排序小篆体“”商标并标注注册标记的行为,属于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冒充注册商标的主观过错不明显,危害后果不严重,且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8
原广州市增城区市场和
质量监督管理局查处
广州市琦行服装有限公司
冒充注册商标案
2017年10月11日,原广州市增城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广州市琦行服装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西13号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其生产的牛仔裤上标注的“Wangue”商标标识系当事人自行设计,尚未申请商标注册,系将未经注册的“Wangue”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截至案发,当事人共生产标有“Wangue”标识的牛仔裤800条,其中745条已售出,50条不符合验货标准返工,5条无法返工被销毁,违法经营额44000元。
原广州市增城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依照《商标法》五十二条规定,于2017年12月1日对当事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0.6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
原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
青岛蒂芬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原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玛咖片(压片糖果)与第7913709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商品,因此在玛咖片(压片糖果)上使用带有注册标记的“蒂芬妮”商标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该局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
浙江省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24日,浙江省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乐清市柳市镇东凰屿村的当事人浙江雄霸电力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的产品选型手册、对账单、购销合同、产品标牌、合格证上均使用“”商标,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商标合法有效商标注册证。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5月21日在第9类电开关、电源材料(电线、电缆)、信号灯、断路器、电池、报警器、配电箱(电)、电站自动化装置、网络通讯设备、测量仪器商品上注册第19561766号“”商标。当事人擅自在“”标志外围添加“雄霸电力XIONGBADIANLI”,并在右上角标明注册标记“”,于2017年2月开始在其生产的电开关等商品的标牌、合格证上使用。截至案发,当事人使用“”商标一共签订7份购销合同,并已实际履行,经营额共计493568元,其中2017年5月21日之前发生的4份合同金额共计231968元。
第二十四条
商标注册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合法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明知或者应知被许可人存在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而不及时制止的,商标注册人承担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法律责任。
本条规定了商标注册人对被许可人的监督义务。
第二十五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按照《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理。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由商标局公告。”第十五条规定:“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在一年内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第十七条规定:“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在履行该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集体商标。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第十八条规定:“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办理手续。《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注:现为第四条第二款)中的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是指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中的地名。”第二十条规定:“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实施条例第六条(注:现为第四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非集体成员生产的商品符合地理标志条件的,其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中的地名,但无权使用该作为地理标志注册的集体商标标识。
本条规定了地理标志中地名的正当使用。
案例11
舟山市水产流通
与加工行业协会诉
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2011年2月15日,舟山市水产流通与加工行业协会发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十里河弘燕南一路的永辉超市山水文园店销售有外包装载明“特选舟山带鱼”的礼盒带鱼,该包装上突出使用了其享有专用权的第5020381号注册商标“”的核心部分“舟山带鱼”文字,认为上述商品属于侵权商品。该协会将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辉超市”)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永辉超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标注有“特选舟山带鱼”包装的礼盒带鱼商品并赔偿损失。
案例12
五常市大米协会诉
李某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案例13
聂某销售侵犯“庐山云雾茶”
注册商标专用权茶叶案
第二十七条
集体商标注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
(一)违反该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成员未承担责任的;
(二)使用该集体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未有效运行的;
(三)其他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的。
本条规定了集体商标注册人没有对集体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的情形。
集体商标申请注册时提交的《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对集体成员的义务及相应责任作出明确规定。若集体成员未履行《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中规定的义务,集体商标注册人应当按照《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对其进行惩戒。若对集体成员违反规则的行为放任不管,致使其虽未履行义务,却没有承担相应责任,则属于集体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的情形。同时,《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对使用该集体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作出明确规定。若由于商标注册人的原因,致使检验监督制度形同虚设,亦属于集体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的情形。《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证明商标注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
(一)违反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使用人未承担责任的;
(二)使用该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未有效运行的;
本条规定了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证明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的情形。
证明商标申请注册时提交的《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对证明商标被许可人的义务及相应责任作出明确规定。若被许可人未履行《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中规定的义务,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按照《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对其进行惩戒。若对被许可人违反规则的行为放任不管,致使其虽未履行义务,却没有承担相应责任,则属于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的情形。同时,《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对使用该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作出明确规定。若由于商标注册人的原因,致使检验监督制度形同虚设,亦属于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的情形。《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商标印制管理办法》所称的商标标识,是指与商品配套一同进入流通领域的带有商标的有形载体,包括注册商标标识和未注册商标标识。
商标标识一般独立于被标识的商品,不具有该商品的功能。
本条规定了商标标识的含义。
第三十条
商标印制,是指印刷、制作商标标识的行为。
以印染、冲压等方式直接在商品、商品零部件、商品的主要原材料(不含商品的包装物)上标注商标图文的,属于商品生产加工行为,一般不属于前款所称的商标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