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全文

2、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受法律爱护。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六条本方法所称的烟草专

5、。第十二条申请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申请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特种烟草专卖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三)符合经营外国烟草专卖品业务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

6、)有与住宅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本方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规定的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在实施前应当公布。第十六条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依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进展水平、消费力量等因素,在进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

7、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八条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第十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要求、程序、时限等需公示的内容通过公示栏、电子查询系统或者互联网等方式予以公示。第二十条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场所应当公示下列内容:(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名称;(二)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三)各类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批机关;(四)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名目;(六)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的

8、方式、途径;(七)烟草专卖许可证审批程序、时限;(八)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办公场所精确地址、联系方式;(九)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第二十一条申请人要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说明、解释,供应精确、牢靠的信息。第二十二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依据下列状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法定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打算,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

9、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法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第二十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三章审批与发放第二十四条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

10、出许可书面打算。二十日内不能作出打算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予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打算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烟草专卖许可证。第二十五条依法作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书面打算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经营场所基于平安因素不相宜经营卷烟的;(二)中、学校校四周;(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状况或者供应虚假材料,烟草

11、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打算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五)因申请人以哄骗、贿赂等不正值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惩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七)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第二十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动身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状况应当公开,允许和便利公众查阅。第二十八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五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第四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使用第二十九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根据烟草

12、专卖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和有效期限依法生产和经营烟草专卖品。第三十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从事国产或者外国卷烟的零售业务,并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标明的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第三十一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将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正本摆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第三十二条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持证企业因企业类型发生转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因主体、企业类型或者地址发生转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企业法人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准时重新申请或者变更烟草专卖

14、专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和考评机制。第三十七条监督检查可以实行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持证人生产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仓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持证人供应有关状况和报送有关材料,持证人应当照实供应有关状况和材料。第三十八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一)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状况;(二)名称或者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重要事项,是否与烟草专卖许可证登记事项相符合;(三)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连续等手续的执

15、行和办理状况;(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进行,并将监督检查的状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可以查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第四十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方法的规定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或者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

16、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第四十二条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四十三条登记事项发生转变,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依法进行变更登记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依法进行变更登记;拒绝变更登记的,应当取消其经营资格,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四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

17、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方法规定条件的;(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惩罚两次以上的;(四)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si烟50条以上的;(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六)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惩罚打算的;(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八)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

18、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据利害关系人的恳求或者依职权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一)滥用权力、玩忽职守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二)超越职权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申领条件的申请人审批发证的;(五)依法可以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9、以哄骗、贿赂等不正值手段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撤销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四十八条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法人资格发生变更,需要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应当准时收回。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连续的;(二)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丢失民事行为力量的;(三)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因不行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连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第五十条取

20、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七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第五十一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停止经营业务一年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经发证机关公告三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第五十二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视同歇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其烟草专卖许可证。第五十三条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

21、供应烟草专卖品加工服务。第五十四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供应残次烟叶或者废弃的烟叶、烟末。不能回收利用的残次烟叶或者废弃的烟叶、烟末,应当予以销毁。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因申请人隐瞒有关状况或者供应虚假材料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赐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第五十六条因申请人以哄骗、贿赂等不正值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的,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第五十七条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方法规定,不准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峻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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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名单及许可证号码法规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关于“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的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自一九九二年三月起陆续对全国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的企业重新核发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现将已经领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名单及许可证号码公告如下: http://www.110.com/fagui/law_67053.html
3.最新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章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和核发 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包括烟草制品发企业许可证(含委托批发)和五种烟草专卖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十二条 烟草制品批发企业许可证和五种烟草专卖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由省级(含省级,下同)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 https://m.wenshubang.com/banfa/4037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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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证件式样,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 http://m.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536579&page=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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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证件管理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发改委令第 51 号 2007 年 2 月 5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https://doc.mbalib.com/view/ea5d142481f49fb44afb7dfe0e9fe784.html
9.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专卖许可国家烟草专卖局法律法规一、根据《烟草专卖法》,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一律不得生产和经营烟草专卖品。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共分两类: 1.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2.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其中包括: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含委托代批); https://code.fabao365.com/law_2295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