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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议程
(2023年10月31日)
一、审议《三明市杂交水稻种子生产管理规定(草案修改稿)》;
二、审议《三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
三、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书面);
四、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本级市政基础设施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
五、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三明市“十四五”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的报告;
六、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七、听取和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情况的报告;
八、审议《三明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草案)》;
九、听取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
十、审议有关人事事项。
关于《三明市杂交水稻种子生产管理若干规定(草案)》
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3年10月31日在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林承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3年6月27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了《三明市杂交水稻种子生产管理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规定》,是规范杂交水稻种子(以下简称“种子”)生产秩序、强化种子生产管理法治保障的迫切需要,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种业振兴的重要指示、落实省市委建设好三明“中国稻种基地”部署要求的重要举措,很有必要。同时,组成人员就政府及部门职责、生产基地建设、生产行为规范、监督与服务保障、禁止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等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法工委对草案进行逐条研究,梳理出二审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先后三次组织赴尤溪、泰宁、将乐、建宁等县开展专题立法调研,通过深入种子生产企业、种子生产基地实地考察,与种子生产管理单位、种子生产经营者、制种经纪人、制种户座谈交流以及书面征求社会公众、人大代表、农技专家意见等多种形式,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提出对策,为制定好《规定》提供依据。法工委还按照立法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多次组织市司法局、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市种子站等有关部门单位就拟创设的法律责任进行论证。在此基础上,法工委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并委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省人大法制委委员、立法咨询专家、省直有关部门进行论证,确保立法质量。9月1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改后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提交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三明市杂交水稻种子生产管理规定(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现将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法规名称
有的委员提出,“若干规定”一般是针对特定问题的专门性规定。《规定》虽然属于“小切口”立法,但内容丰富,涵盖了种子生产基地建设、生产合同签订、行为规范、行业自律、纠纷化解等诸多内容,不宜再称为“若干规定”。因此,草案修改稿将名称修改为《三明市杂交水稻种子生产管理规定》。
二、关于管理职责
三、关于生产基地建设
有的委员和专家提出,要推动农村土地集中连片流转,建好种子生产基地。经研究,草案修改稿增加一条【种子生产基地】,规定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规划、布局、建设、管理种子生产基地方面的要求;二是吸纳实践中的成熟做法,鼓励发挥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作用,促进种子生产经营者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合作,推广整村推进、一村一企等合作模式建设种子生产基地;三是规定种子生产基地应当具备的条件,即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生产条件、设施,具备隔离与培育条件,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第四条)。
四、关于生产行为规范
五、关于禁止行为
有的委员提出,禁止行为的设定应当立足实际,符合问题导向,增强可操作性。经专家论证,草案修改稿调整如下:一是草案第九条【禁止行为】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行为在现实中并不突出,且上位法已有规定,予以删除;二是草案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私留行为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属于《民法典》调整范畴,不宜纳入法规规定,而倒卖行为涉嫌侵犯知识产权,上位法已有相应规定,均予删除;三是根据问题导向,将草案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行为进一步细化为“禁止在他人合同约定的种子生产基地隔离区内种植与种子亲本花期间隔小于二十五日的其他水稻品种”,并明确草案第九条第六项“到他人合同约定的种子生产基地从事抢购套购种子”属于破坏种子生产秩序的行为,增强操作性(第七条)。
六、关于生产监督
有的委员提出,草案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种子生产和种子质量监督方面的规定较为薄弱。还有的委员提出,草案在生产合同指导和种业信用建设方面过多体现合同和信用档案中的内容,未突出主管部门的监督作用。因此,草案修改稿作出以下修改:一是细化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生产监督的内容,要求其组织开展种子生产基地巡查、质量监督抽查等活动,以掌握本辖区内种子生产情况和种子质量情况(第九条);二是删除对生产合同内容的具体要求,突出主管部门在生产合同签订中的指导、提示作用(第八条);三是增加了公布诚信档案中的违法违规情况以及对违法失信者依法实施惩戒的内容(第九条)。
七、关于服务保障
有的委员提出,要进一步强化种子生产服务,扩大制种保险覆盖面、加强行业自我管理和服务、及时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制种主体的后顾之忧。经研究,草案修改稿修改如下:一是要求农业农村部门、生产经营者等协助制种户做好种子生产保险投保工作,做到愿保尽保,同时,要求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农业技术人员协助进行现场勘验定损工作,保障制种户利益(第十条);二是增加了行业自律的内容,鼓励种子生产经营者、受托人、制种户依法自愿成立种子行业协会(第十一条);三是将建立健全生产纠纷预防调处和多元化化解机制的职责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并将种业巡回法庭这一我市生产纠纷化解工作中特色亮点写入《规定》(第十二条)。
八、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委员提出,法律责任应当与禁止行为相对应,保证合法性和可操作性。经论证,草案修改稿作出以下调整:一是根据禁止行为的调整,将“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未经种子品种权所有人书面同意、超越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种子”“接受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为其生产种子”“以哄抬种子价格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合同约定的种子生产基地”以及“私留、倒卖亲本(原种)、合同约定生产的种子”等行为对应的法律责任予以转致;二是严格对照上位法,对“在他人合同约定的种子生产基地隔离区内种植与种子亲本花期间隔小于二十五日的其他水稻品种”这一上位法细化规定对应的法律责任进行修改,确保合法性;三是对“到他人合同约定的种子生产基地抢购套购种子,破坏生产秩序”这一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修改,使其更具操作性(第十三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个别条款的文字和条序作了相应的修改和调整,在此不一一说明。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稿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注:黑体部分为拟增加内容
阴影部分为拟删除内容
三明市杂交水稻种子生产管理若干规定
(草案修改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杂交水稻种子及其亲本种子(以下简称种子)生产管理,规范种子生产秩序,保障提高种子质量,维护种子生产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福建省种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杂交水稻种子(以下简称种子)生产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科研机构因科研活动需要进行的种子生产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种子生产企业经营者,是指经依法取得许可,从事杂交水稻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的制种户,是指直接从事种子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户组织和个人,包括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种子生产的土地流转、矛盾纠纷化解、保险理赔等工作。
第四条【部门职责】种子生产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农业农村部门是种子生产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种子生产管理公共服务、种子质量监督检查、种子生产信用制度建设等工作。
第五条【扶持保障】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种业发展计划,加强与龙头企业合作,建立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对种子企业在科学选址、用地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推进种子全产业链发展。
第四条【种子生产基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布局种子生产基地,按照规模化、机械化、集约化、标准化和信息化的要求推进种子生产基地集中连片建设和管理。
鼓励发挥基层组织作用,促进种子生产经营者、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合作,推广整村推进、一村一企等合作模式,推动集中连片土地有序流转,建立长期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
种子生产基地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生产条件、设施,具备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隔离与培育条件,无检疫性有害生物。
第六条【种子生产企业】种子生产企业委托生产种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确定的品种、生产经营范围与受委托方签订书面委托种子生产合同;
(二)协助受委托方做好生产种子备案,提供备案所需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提供种子生产技术方案,并开展技术培训和指导;
(四)提供的亲本(原种)种子质量、亲本育性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五)如实申报种子产地检疫;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保存规范的种子生产档案;
(七)按照委托种子生产合同约定面积收购全部质量合格的种子、兑付种款。
第七条【受委托组织种子生产】受种子生产企业委托生产种子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种子生产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种子播种前向生产地点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如实提交备案材料;
(二)与制种户签订种子生产协议,种子生产协议应当作为委托种子生产合同的附件,并提交种子生产企业留存;
(三)指导制种户根据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生产企业的种子生产技术方案进行种子生产。
第八条【制种户从事种子生产】制种户从事种子生产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委托种子生产合同、种子生产协议确定的生产品种、地点、面积、数量,种子生产技术规程以及种子生产企业的种子生产技术方案进行种子生产;
(二)落实种子生产安全隔离,防止插花串粉;
(三)做好种子生产全过程的去杂保纯措施,确保种子质量安全。
第五条【种子生产合同】倡导种子生产经营者直接与制种户签订种子生产合同。
种子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种子的,应当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委托生产合同。受托人组织开展种子生产的,应当与制种户签订种子生产协议,种子生产协议作为委托生产合同的附件,提交种子生产经营者留存。
受托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履约能力。鼓励受托人组建专业制种公司,建立企业化管理制度,依法组织种子生产。
第六条【种子生产行为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生产经营档案,提供质量和亲本育性符合国家标准的亲本种子,如实申报产地检疫,对制种户和受托人生产种子的行为进行监督,并提供生产技术指导和培训。
制种户和受托人应当及时向种子生产经营者报告生产事务。受托人应当在播种前向生产地点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予以协助。
受托人应当对制种户进行生产技术指导,并主动协调处理种子生产矛盾纠纷。制种户应当按照种子生产协议、生产技术规程和检验、检疫规程从事种子生产,落实种子生产安全隔离,保证种子符合净度、纯度、发芽率等质量要求和检疫要求。
第九七条【禁止行为】禁止下列从事种子生产活动的行为:
(一)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未经种子品种权所有人书面同意、超越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种子;
(二)接受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为其生产种子;
(三)以哄抬种子价格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合同约定的种子生产基地;
(四)不听劝阻、故意在种子生产基地范围内种植可能造成串粉的同类农作物;禁止在他人合同约定的种子生产基地隔离区内种植与种子亲本花期间隔小于二十五日的其他水稻品种。
(五)私留、倒卖亲本(原种)、合同约定生产的种子;
(六)禁止到他人合同约定的种子生产基地从事抢购、套购种子等破坏种子生产秩序的活动。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种子生产协议应当载明生产品种、地点、面积、数量、价格、质量标准、种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签订委托生产合同、种子生产协议的指导,提示履约重点事项,提供维权流程操作指引。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和种子生产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制定时应当充分听取种子生产企业、受委托组织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制种户的意见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制定委托生产种子合同和种子生产协议合同范本,供种子生产经营者、受托人和制种户参照使用。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严格核查种子生产资质、备案材料、品种权属、安全隔离和非法生产转基因种子等情况,组织开展种子生产基地巡查、质量监督抽查等活动,掌握本辖区内种子生产情况和种子质量情况。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种子生产经营者、受托人、制种户诚信档案,记录种子生产、合同履行、监督检查等内容,及时公布违法违规情况,并对违法失信者依法实施惩戒。
第十二条【制种保险】农业农村部门、种子生产经营者、受托人应当协助制种户做好种子生产保险投保工作,做到愿保尽保。
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技术人员协助种子生产承保保险机构做好种子生产保险现场勘验定损工作。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种子生产承保保险机构的监督指导,引导督促种子生产承保保险机构加强服务能力建设,规范承保理赔行为,简化理赔手续,及时承保、按时查勘勘验定损理赔。
第十三条【种业信用建设】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种子生产信用制度建设,建立种子生产企业、受委托组织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的诚信档案,并定期公布诚信记录。诚信记录包括基本信息、种子质量、服务质量、种子生产企业经营状况、履行合同、奖励惩罚、投诉举报等有关种子生产信用的内容。
第十一条【行业自律】鼓励种子生产经营者、受托人、制种户依法自愿成立种子行业协会,发挥协调、服务、维权和自律作用,做好会员管理、服务和技术培训,引导、规范种子生产秩序。
第十四二条【矛盾纠纷调处】农业农村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种子生产纠纷预防调处和多元化化解机制,推进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机制,加强区域协作,会同公安、司法行政、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为当事人提供矛盾纠纷化解服务。建立和完善种业司法服务保障机制,发挥种业巡回法庭化解纠纷作用。
第十五条【转致规定】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三条【禁止行为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以哄抬种子价格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合同约定的种子生产基地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一)违反本规定第九七条第四项一款规定,不听劝阻、故意在他人合同约定的种子生产基地隔离范围区内种植可能造成串粉的同类农作物与种子亲本花期间隔小于二十五日的其他水稻品种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未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二)违反本规定第九七条第五项、第六项二款规定,私留、倒卖亲本(原种)、合同约定生产的种子或者到他人合同约定的种子生产基地抢购、套购种子,破坏种子生产秩序的,责令改正,没收抢购套购的种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并处抢购套购的种子货值一倍以内罚款。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报请批准
《三明市杂交水稻种子生产管理规定》的报告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三明市杂交水稻种子生产管理规定》已于2023年10月31日经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报请批准。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1月1日
三明市杂交水稻种子生产管理规定
(2023年10月31日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杂交水稻种子及其亲本种子(以下简称种子)生产管理,规范种子生产秩序,提高种子质量,保障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福建省种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种子生产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科研机构因科研活动需要进行的种子生产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种子生产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的制种户,是指直接从事种子生产的组织和个人,包括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六条【种子生产行为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生产经营档案,提供质量和亲本育性符合国家标准的亲本种子,如实申报产地检疫,对制种户和受托人生产种子的行为进行监督,并提供生产技术指导和培训。制种户和受托人应当及时向种子生产经营者报告生产事务。
制种户或者受托人应当在播种前向生产地点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条【禁止行为】禁止在种子生产基地及其周边从事种植与种子亲本花期间隔小于二十五日的其他水稻品种等对种子生产有害的活动。
禁止到他人合同约定的种子生产基地从事抢购套购种子等破坏种子生产秩序的活动。
第八条【合同指导】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签订委托生产合同、种子生产协议的指导,提示履约重点事项,提供维权流程操作指引。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制定委托生产种子合同和种子生产协议合同范本,供种子生产经营者、受托人和制种户参照使用。
第十条【制种保险】农业农村部门、种子生产经营者、受托人应当协助制种户做好种子生产保险投保工作,做到愿保尽保。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种子生产承保保险机构的监督指导,督促种子生产承保保险机构及时勘验定损理赔。
第十二条【矛盾纠纷调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种子生产纠纷预防调处和多元化化解机制,推进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建立和完善种业司法服务保障机制,发挥种业巡回法庭化解纠纷作用。
第十三条【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抢购套购的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抢购套购的种子货值一倍以内罚款。
关于《三明市杂交水稻种子生产管理规定》的说明
──2023年11月21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王立文
我受三明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就《三明市杂交水稻种子生产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说明如下: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对种业振兴十分重视,党的十八大以来,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农业现代化,种子是基础,必须把民族种业搞上去”“只有用自己的手攥紧中国种子,才能端稳中国饭碗,才能实现粮食安全”,为种业发展指明了方向。
近年来,三明市杂交水稻制种产业发展取得显著成效,但随着种子生产规模扩大,生产环节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如,生产合同签订不规范、制种经纪人素质良莠不齐、生产基地不稳定、抢购套购种子行为时有发生等,制约着制种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虽然上位法对种子生产有所规范,但规定较为原则,适用时针对性不强。三明市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杂交水稻种子生产基地种子质量监管八条措施》等规范性文件效力层级低,也不能满足管理需要。从种子生产管理这个“小切口”入手,制定一部符合三明市实际,更具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种业振兴重要指示的具体举措,对加强种子生产管理、规范生产秩序,提高种子质量,进而促进制种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很有必要。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三、《规定》的合法性
《规定》的制定符合合法性要求。在立法程序上,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规定制定;在内容上,不与上位法相抵触,其中涉及的主要合法性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种子生产行为规范
为规范种子生产活动,《规定》从三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明确接受种子生产经营者委托组织开展种子生产的组织或者个人为“制种受托人”,理顺种子生产中的法律关系;二是按照《福建省种子条例》等规定,要求种子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种子时应当与制种受托人签订书面委托生产合同,受托人应当与制种户签订种子生产协议,加强对各方权益的保障;三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福建省种子条例》的禁止性规定进行细化和补充,针对插花串粉和抢购套购种子等行为设定禁止性规定。
(二)关于种子生产服务与监督
为加强对种子生产的服务和监督,《规定》设定多项措施。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上位法规定和管理需要,细化农业农村部门生产监督的内容,要求其及时掌握辖区内种子生产情况和种子质量情况;二是要求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制定委托生产种子合同、种子生产协议合同范本,加强对合同签订的指导;三是根据《福建省种子条例》关于推进种业信用建设的规定,要求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种子生产诚信档案,及时公布违法违规情况,并对违法失信者依法实施惩戒。
(三)关于法律责任设置
《规定》依法设置法律责任。一是设置了转致条款,对无证生产、超越生产经营或者委托范围生产、不具备生产条件继续生产、未建立和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等违法行为,上位法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不再重复规定;二是针对插花串粉这一上位法的细化规定,做好衔接,按照《福建省种子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设置处罚;三是针对抢购套购种子,破坏生产秩序这一上位法没有规定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创设法律责任。
《规定》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关于《三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工委副主任黄圣团
2023年8月31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三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委员们认为,条例的制定对规范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管理,推进我市建设南方山地河谷型海绵示范城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委员们就条例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管理职责、规划与建设、法律责任、框架结构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
有的委员提出,在条例立法目的中要体现南方山地河谷型海绵示范城市的地方特色。还有的委员提出,要根据最新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进一步明确条例的适用范围。经研究,草案修改稿作出以下修改:一是立法目的增加“建设南方山地河谷型海绵示范城市”的内容(第一条)。二是将条例的适用范围由城市规划区调整为城镇开发边界内(第二条)。
有的委员提出,草案规定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的主管部门是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但部分县(市、区)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隶属于不同部门,造成主管部门不统一,需要进一步明确。还有的委员提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应当明确。经研究,草案修改稿作出以下修改:一是明确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考核评估(第五条)。二是增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工作的规定(第四条)。
三、关于规划与建设
有的委员提出,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的部分内容重复,部分内容条理不够清晰。还有的委员提出,建设项目的要求在草案中已有基本规定,不必再重复表述具体技术要求。经研究,草案修改稿调整如下:一是将草案第六条关于专项规划编制的规定和草案第七条关于专项规划衔接的规定合并(第九条);将草案第十三条关于项目设计的规定与草案第十五条关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规定合并(第十四条)。二是对部分条文顺序进行了调整(第十条、第十一条)。三是删除草案第十二条。
四、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委员提出,在已有转致条款的情况下,不必重复上位法已具体规定的关于不依法施工的法律责任,同时,应当相应增加违反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责任的罚则。经研究,对草案作出如下修改:一是增设一条关于违反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责任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二是删除草案第三十三条。
五、关于框架结构
有的委员提出,草案框架结构不尽符合法规体例,第四章的部分内容与第一、二、三章重复,部分内容非必要重复上位法规定,而总则部分又不够完整。经研究,整体删除了草案第四章,将其部分内容充实到其他各章中。此外,还对草案中的一些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在此不一一说明。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
三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南方山地河谷型海绵示范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及所辖县(市)城市规划区城镇开发边界内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运营行维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基本原则】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为本、自然循环因地制宜,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各级开发区、工业园区等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管理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排水行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开展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考核评估。
第八条【劝阻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或者损坏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九条【专项规划编制与衔接】市、县(市、区)排水行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在摸清排水管网、河湖水系等现状基础上,根据南方山地河谷型城市特点合理确定各规划单元年径流总量控制等主要规划目标和指标,明确雨水滞蓄空间、径流通道、设施布局和建设管控要求,科学划分排水分区,合理确定技术路线。
第九十条【年度计划制定】市、县(市、区)排水行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水利、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行政等部门,根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制定海绵城市建设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新老城区建设】城市新区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指标要求,实施海绵城市建设。
旧城区的海绵城市建设,应当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等建设工程,以问题为导向,因地制宜,重点解决城市内涝、合流排水系统溢流污染、再生水及雨水资源化利用率低等问题。
第十一二条【新改扩项目】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海绵城市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地理条件、水文气象特征、建设项目特点等因素,依法制定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豁免具体办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豁免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可以不对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作具体要求,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因地制宜建设海绵城市设施。
旧城区的海绵城市建设,应当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等建设工程,以问题为导向,因地制宜,重点解决城市内涝、合流制排水系统溢流污染、再生水及雨水资源化利用率低等问题。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要求】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海绵城市建设:
(一)道路与广场建设应当增强绿化带对雨水的消纳功能,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停车场、广场等区域扩大使用透水铺装,推行道路与广场雨水的收集、净化和利用;
(二)公园和绿地建设应当采取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小微湿地、植草沟、雨水塘等低影响开发措施,增强海绵体功能,并为滞蓄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
(三)建筑与小区建设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屋顶绿化、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微地形等措施,提高建筑与小区雨水的积存和滞蓄能力;
(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应当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涝点,实施雨污分流,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应当经过岸线净化,沿岸截流干管的建设和改造应当控制渗漏和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
(五)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整治应当注重恢复和保护水系的自然连通,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恢复河流的自我净化、自我修复功能,构建城市良性水循环系统,改善水环境质量;
(六)公共服务设施减少硬质铺装面积,使用透水铺装,根据需要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七)工矿厂区因地制宜建设雨水收集、净化、蓄存和利用设施;
(八)海绵城市建设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项目设计要求】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设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设置海绵城市专篇并符合海绵城市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四三条【规划许可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供应城市建设用地和规划审批时,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指标要求,并纳入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将海绵城市建设的控制性指标纳入规划条件,并监管实施。
第十五四条【勘察项目建设、设计、审查要求】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设置海绵城市专篇。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依法对海绵城市专篇内容进行审查,未达到海绵城市技术标准和规范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第十六五条【施工、监理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设计要求以及施工技术标准,科学合理统筹施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海绵城市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文件、工程监理合同等实施监理,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要求】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写明海绵城市设施建设情况,并提交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备案。
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运行维护责任人。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返修或者重建。
第三章运营行与维护管理
第十八条【运营行维护责任人确定】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营行维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的公园广场、道路桥梁、河道等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其所属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负责运营行维护。
(二)公共建筑、商业楼宇、住宅小区、工业厂区等的海绵城市设施,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单位负责运营行维护。
(三)通过特许经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运营行维护。
(四)海绵城市设施运营行维护责任人不明确的,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进行运营行维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海绵城市公共建设项目运营和维护管理费用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其他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运营和维护管理费用由所有权人或者经营权人承担。
第十九条【运营行维护责任人职责】海绵城市设施运营行维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设计要求、竣工资料、运行状况等制定维护计划、管理制度;
(二)配备相应的维护人员,做好人员培训;
(三)开展日常巡查维护,如实做好巡查维护记录,保障设施正常运行;
(四)建立应急处理制度,配备相应的排涝设备,并在暴雨、台风等特殊天气来临前后对设施和警示标识进行专门巡查,及时进行针对性维护;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鼓励、支持运用智能化手段,对海绵城市设施进行监测评估,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海绵城市设施的警示标识。
第二十一条【设施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或者损坏海绵城市设施。
第二十二条【劝阻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或者损坏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向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二条【设施监督考核】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监督考核制度,对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状况进行监督考核,定期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二十三条【应急管理】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海绵城市防内涝应急预案,并督促指导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人编制本单位应急处置预案。
第四章保障与监管
第二十三条【支持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在下列方面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支持和保障:
(一)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开展行业培训、技术交流等活动;
(二)统筹安排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和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费用,通过特许经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项目建设及运营维护;
(四)鼓励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五)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专家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专家委员会,对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实施论证,提供技术支撑和咨询意见。
专家委员会由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生态环境、市政道路、给排水、园林绿化、水文水利、地质、气象和应急等领域专家组成。
第二十七条【设施监督考核】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监督考核制度,对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状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档案备案要求】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档案资料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报送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档案缺失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限期补充。
第二十九条【审计监管要求】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并依法公布审计结果。
第三十条【信用监管要求】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文件设计审查等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信用管理。
第五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二十四条【转致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信用监管要求】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文件设计审查等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信用管理。
第三十二二十七条【渎职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施工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或者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五章附则
关于三明市本级2022年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
—2023年10月31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三明市人民政府
现将我市本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市本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一)市属国有企业情况。截至2022年12月31日,纳入市国资委监管的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总额1336.24亿元、比增11.56%,净资产502.02亿元、比增15.38%,营业收入163.67亿元、比增30.51%,实现净利润7.55亿元、下降7.53%,税费10.29亿元、比增3.14%(不包含市国有融资担保公司数据,三明市国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资产总额6.27亿元、净资产5.15亿元、营业收入5962万元、净利润1048万元、税费370万元)。
(二)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情况。2022年,市本级国有出资的金融类企业2户,分别是三明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三明市国有融资担保公司。企业资产总额108.58亿元、较上年增长9.18%,负债总额94.68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0.28%,所有者权益总额13.90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21%,资产负债率87.20%、较上年上升0.88个百分点,国有资本及其应享有权益总额5.14亿元,实收资本总额10.27亿元,其中国有资本总额7.21亿元。营业收入总额4.06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1.22%,净利润总额0.39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62.5%,股利分红0.26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15.38%,实缴税金总额0.51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00%。
(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情况。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全市本级纳入编报范围的单位240户,资产总额492.63亿元,负债总额23.33亿元,净资产469.30亿元。按单位性质分:行政单位86户,资产总额13.01亿元、占2.65%;事业单位154户,资产总额479.62亿元、占97.35%。按资产构成分:流动资产31.25亿元、占6.34%;非流动资产461.02亿元、占93.58%。按负债构成分:流动负债16.89亿元、占72.40%;长期借款5.23亿元、占22.42%;长期应付款0.85亿元、占3.64%;受托代理负债0.36亿元、占1.54%。
(四)市国有自然资源情况。截至2022年12月31日,土地资源方面,全市土地总面积229.65万公顷,国有土地总面积25.02万公顷。矿产资源方面,全市已发现各类矿产79种,其中探明储量的矿产49种,开发利用的矿产43种。林地资源方面,全市林地面积189.87万公顷,占土地总面积82.65%。湿地资源方面,全市湿地总面积543.59公顷(不包括河流和库塘),类型为内陆滩涂。水资源方面,全市境内现有大、中、型水库493座,总库容48.43亿立方米;流域面积在1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有253条,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有167条,5000平方公里以上的重要河流有沙溪、金溪和尤溪三大河流,均为闽江重要支流。自然保护地方面,全市共有6种类型58个自然保护地。
二、落实明委发[2018]16号文各类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做法和取得成效
(一)市属国有企业落实情况。发展“大文旅”“大交通”“大环保”“大农林”四大产业形态,持续做强金融服务、数字经济及先进制造业等新兴产业的国资国企新架构体系。健全国资国企合规经营机制,截至2022年底,市属国企有息负债497.56亿元,市属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控制在预警线以内,企业债务风险基本可控。加强国有资产处置,2022年以来没有产权转让(不含资产转让)业务发生,出资企业全部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审范围,2022年批复下达和收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18968万元,支出18968万元。印发《三明市属国有企业采购行为指导意见》等文件,进一步完善国资监管制度;搭建明易网集中采购平台,2022年实现税收1450万元,位居全市服务业第三名,同比增长120%,首次完成法律案件委托代理服务线上竞拍,成功入选“2022中国物流与供应链金融优秀案例”。
(二)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落实情况。履行国有出资人监督职责,将党建工作写入金融企业公司章程。加强金融企业年度预算、利润分配、高管人员配备变动等重大事项审核。派出股权董事推动公司治理,及时解决企业企业风险状况及经营中存在的问题。规范我市地方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持续提高国有股权管理效率。建立金融企业准备金动态拨备制度,通过金融企业发展和稳健经营,增强抵御金融风险能力。
(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落实情况。2022年,印发调整《关于加快推进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长期已使用在建工程转固工作的通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规范管理。助企纾困,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共减免房租1075.86万元,惠及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901户。整合市住建局(含房管处、住房保障中心)、信访局、林业局、工信局等单位约30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提高办公用房使用效率;无偿划拨梅岭新村10幢空置资产给市第一医院使用,改善医院配套设施。积极开展资产招租,拍租成功率达62.6%(含多次流拍房产拍租),完成286份租金合同的签订工作;定期组织租金催收催缴,市本级纳入统一管理单位租金收入2786.91万元(含纾困减租597.02万元),扣除减租等因素与上年同期基本持平。扎实推进资产拆迁安置和信访维稳工作,全年共上缴财政专户拆迁补偿款近600万元。盘活利用存量资产,出让地块配建的停车场2.08万平方米,整合城区现有停车位10109个,通过公开招标以4.87亿元进行特许经营权转让。
(五)市属国有企业审计工作落实情况。2021年以来,主要开展了5家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发展状况及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和经济合同管理情况2项专项审计调查,福建东南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及市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市文旅集团、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市财鑫投资有限公司、市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资产负债损益审计。主要发现部分资产存在损失风险、盈利能力弱,经济效益低等8个企业发展状况方面问题,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不够到位;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成效不明显等10个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方面问题,以及资产不实及损失、负债不实等4个资产负债损益方面问题。审计发现问题后,各被审计企业重视审计整改工作,对问题整改工作进行认真研究和全面布置,明确部门单位责任,制定完善公司制度,推动各项问题积极整改、及时整改。
三、存在主要问题
(一)市属国有企业方面。一是企业转型升级较慢。市属企业资产“一利五率”(利润总额,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全员劳动生产率、研发投入强度、营业现金比率)偏低,主要分布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和民生服务领域,经营性业务比重较低,存在产业结构不优,发展活力不足,主业不强、效益不高等问题。二是重点项目接续不足。市属企业2022年投资总额114.72亿元、同比下降5.4%,2023年计划投资91.46亿元、同比下降20.28%。目前实施的省市重点项目均为以往年度续建项目,在重大项目谋划方面存在短板。三是走出去发展战略效果不佳。市属企业主要业务局限我市区域范围内,域外业务拓展不足,目前只有实施少量域外物贸、建筑承揽业务。四是企业债务风险持续上升。截至2023年6月底,市属企业资产负债率62.5%,呈逐年升高态势,逼近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央企业65%的预警线,2023年下半年市属企业预计还款77.35亿元,整体金融风险压力不容乐观。
(二)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方面。政府有关部门在履行地方国有金融资产出资人职责时,未直接参与三明农商行经营管理,存在信息滞后、派出董(监)事专业能力不足、风险防控不及时等问题,可能导致国有资产监管不到位风险发生。
(四)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方面。一是“两山”转化工作仍需提速。在探索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上还有待新的突破,金融支持林业发展的力度还不够。二是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有待加强。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内容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林木资源以及环境质量与生态情况,同一资源信息分散于不同职能部门,增加了数据收集和衔接的难度。三是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矛盾依然存在。由于地方经济发展、民生保障对自然资源的依赖程度高,自然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民生保障之间矛盾平衡关系处理有差距。如,在重点项目建设、工业园区开发等工作中土地违法问题仍有发生。
四、下步工作打算
(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方面。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资产管理”系统,严把资产入口关、使用关、出口关、收益关等“四关”,实现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入的全生命周期跟踪管理,有效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升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认真落实国家、省上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意见,强化责任意识,充分利用各种盘活方式,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中体现盘活政策导向,强化统筹利用,形成资产盘活常态化长效化工作机制,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高质量发展。
(四)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方面。一是加强资产管理。通过优化国土空间、改善生态环境等方式,推进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维护自然资源资产全民所有者权益,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二是构建监测体系。扎实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等工作,加快形成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工作机制,逐步构建本地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三是深化制度改革。通过资源有偿使用改革、强化矿产资源整合、完善水资源配套制度以及自然保护地管理体系,提升国有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效益;健全完善集体林地“三权分置”运行机制,探索建立林权、林票、林业碳汇等交易机制。四是强化执法监管。加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森林、农业农村等执法队伍建设,通过开展各类专项行动、联合执法等,严厉打击各类危害环境安全和造成自然资源破坏的违法犯罪行为。拓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的行业覆盖面,提高办理数量和质量,切实提高全社会共同保护自然资源的意识。
以上报告,请审议。
关于市本级市政基础设施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三明市城管局局长冯火珠
按照市政基础设施功能及特征,我市市本级市政基础设施国有资产具体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截至目前,市城管局及其下属各单位接收养管的市本级市政基础设施已全部入账,国有资产入账金额总计约为32.69亿元,具体构成如下:
(一)市市政工程养管中心国有资产入账价值29.68亿元,其中:城市道路22.38亿元(主要包括市区市政道路104条及其附属的交通护栏75.8公里、雨水管网15.5公里、检查井1792座、收水井4670座等),城市桥梁6.22亿元(主要包括城市各类桥梁63座等),城市夜景0.10亿元(主要包括中心城区160处路灯3.05万盏以及市区夜景工程等),城市排水设施(泵站)0.078亿元(主要包括3座下穿泵房等),城市综合管廊及弱电管线0.90亿元(主要包括弱电管廊107公里、综合管廊1.003公里等)。
(二)市园林中心国有资产入账价值2.7亿元,其中:城市公园绿地0.99亿元(主要包括市区公园绿地24.12公顷),市属国企移交项目0.95亿元(主要包括沿河景观路段绿地及坡地20.9公顷),园林中心自身承建公园景观项目0.75亿元(主要包括公园景观工程20个)。
(三)市环卫中心国有资产入账价值0.32亿元,其中:市生活垃圾处理场项目资产1800万元,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土地产权1274.79万元,移动公厕车63.5万元,环卫停车棚34.67万元。
二、资产管理措施
(一)健全管理机制。根据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类型,以项目为单位成立工作专班,由市城管局分管领导为组长,局总工程师、代建单位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局公用事业科及局属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为组员,实行全过程专业化管理,严格把控建设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等各项环节。加强绩效管理,成立项目绩效小组,对建设项目绩效管理工作进行全周期跟踪审查,确保绩效内容完整、真实可靠,进一步提升项目绩效管理工作水平。
(二)强化资产管理。加强市政设施日常巡查维护,出台《三明市园林中心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制度》《三明市环境卫生中心环卫基础设施管理办法》,定期对管养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弱电管道、市政地下综合管廊等设施进行巡查、监测、维护工作,做好巡查台账,及时处理存在安全隐患、修补破损设施。突出市政设施养护考核,出台《三明市区园林绿化养护考评细则》《三明市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奖惩规定(试行)》《三明市区道路清扫保洁考核办法》等制度,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检修、维护,年终组织人员对所有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算,进一步提升城市园林绿化设施保护和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
(三)激发资产活力。根据《财政部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我市制定《关于印发三明市市级公有房产专项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积极盘活利用存量资产,出让地块配建的停车场2.08万平方米、停车位800个,整合城区现有停车位10109个,通过公开招标以4.87亿元转让特许经营权进行盘活。着力提升经营性资产的管理水平,通过租赁、入股经营等多元化处置方式,将非流动资产转化为流动资产,提高资产变现能力和使用效率。持续构建适应城市特点的公共交通出行服务体系,发展定制、巡游、租赁等多样化和个性化服务,有效提升车辆资产的盈利能力。
三、存在问题
(一)入账价值评估难。由于部分基础设施建设年代久远,在政府会计准则实施以前市政基础设施尚未入账,计价依据、入账凭证缺失,入账价值无法准确评估,只能根据当时价格进行粗略估算,且缺乏市政资产折旧依据,造成资产入账价值与实际价值存在偏差。
四、下步工作计划
(二)强化项目监督指导。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完善资产管理各项工作流程,加强对代建单位、下属单位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监督指导,开展资产清查,摸清家底,督促各有关记账主体开展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资产自查清查。强化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系统基础信息管理,及时、有效、完整地做好系统入账工作,确保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工作落到实处。
关于市本级市政基础设施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工作要点和监督计划,9月中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余建地带领调研组对市本级市政基础设施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组听取了市政府及市财政局、审计局、城管局、市政养管中心、园林中心、环卫中心、城发集团等部门单位有关情况汇报,深入市城管局及下属3个中心开展座谈,实地察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情况,了解市本级市政基础设施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加强和改进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开展资产情况调查。2022年,市财政局按照《财政部资产管理司关于开展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情况调研的通知》要求,组织开展了市政基础设施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调查,初步掌握了市本级市政基础设施国有资产的存量、结构、分布等情况。截至2022年末,市本级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总额326927.32万元,其中交通设施(包含道路、桥梁和交通信号设施等)账面价值285934.26万元;供排水设施账面价值780.00万元;园林绿化设施账面价值26975.08万元;环卫设施账面价值3172.96万元;综合类设施(主要为地下综合管廊)账面价值9022.90万元;其他设施(主要为5处夜景工程)账面价值1042.12万元。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市政基础设施国有资产范围涉及面广、历史沉淀多、总体情况复杂等原因,管理上还存在着一些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的地方。主要是:
(一)资产家底不够清晰。一是部分资产未在资产报表体现。如1999年建成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项目共计2445.26万元资产仍以三明市生活垃圾筹建处名义设账,工程未决算,资产未移交,未登记市政基础设施国有资产;市政养管中心2022年接收园林中心移交的江滨绿道路灯工程与东岸公园绿地建筑丰谷夜景工程275.74万元未在资产报表体现。二是部分资产入账价值不够准确。部分资产原始资料缺失导致估算金额不明确、估算无依据,入账价值难以准确评估,存在少记漏记多记部分内容的情况,如市政养管中心部分道路桥梁资产少记6664.54万元,园林中心的民俗文化园绿地景观工程等三个项目入账金额与结算审核结果金额不一致,多计资产653.21万元。三是部分资产未办理移交管理。部分工程项目代建单位资料不齐全或受征迁影响,结算办理存在困难,资产无法移交,如南北高速连接线、三明站片区枢纽工程市政部分(五、六期)、六路商圈人行天桥、如意桥和高岩路道路工程(一期)等项目至今未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有的已形成历史遗留问题。
(二)基础工作不够扎实。一是未做到一物一卡。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管理模块中,仅按资产大类捆绑打包登记,未做到资产一物一卡管理,如桥梁62179.80万元、道路223754.46万元、夜景工程1042.12万元。对存量市政基础设施的细化管理只能依赖单位台账,且部分管护单位资产台账也不够完善。二是账务核算不够合理、规范、科学。部分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已竣工投入使用,但仍在“在建工程”科目长期挂账,未及时转资产管理;管护单位对市政资产改扩建、划转、报废报损、价值变化等情况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方式还不够规范,对如何准确反映资产账面价值的变化还缺乏正确认识和指导,如园林中心对绿地基础设施资产只根据绿地面积与行道树数量进行台账统计,未制定苗木和植被自然生长和死亡或被破坏甚至毁损的价值更新的核算办法,未能定期反映资产账面价值变动情况。
(三)资产管护不够到位。一是资产移交管理职责不够清晰。由市城发集团建设的儿童公园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部分设施已由园林中心进行养护,但资产尚未移交,且未明确移交期间管理维护经费承担主体,存在资产管护缺失的隐患。二是管护队伍技术力量薄弱。市政基础设施的养管与维护专业性强,需要大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来保证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市政养管中心专业技术人员紧缺,技术力量薄弱,尤其桥梁专业目前尚无专业技术人员,未能满足《福建省城市桥梁养护管理机构设置及专业技术人员、设备配置标准》的要求。三是维护经费投入不足。随着市政基础设施数量的增加,所需维护资金也应相应增长,但每年财政安排的市政设施养护经费未相应增长,维护投入指标比全国估算指标低,造成设施维护的覆盖面低,部分设施失修失养、维护滞后,缺乏预防性养护,易造成设施加快老化、破损,又加大了后期维护成本。
三、今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为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调研组建议:
(一)强化管理意识,严格责任落实。一是强化管理意识。市政基础设施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城市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的重要资源。要提高对加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对更好服务发展、造福人民、提升城市生活品质具有重要意义的认识。二是严格责任落实。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重大事项、重要项目大额资金的安排使用等涉及资产管理事项的指导和监督;城管部门要履行好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的主体管理职责,要把资产管理放在与资金管理同等重要位置,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强化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各管护单位要强化对资产管理的责任担当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具体管理。三是加强业务培训。财政、城管部门要做好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和政府会计核算工作的政策解读和培训工作。采取多种方式拓宽培训渠道,使资产管理和会计人员及时、全面掌握资产管理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各项规定的具体要求,切实提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确保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和政府会计核算工作落到实处。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市人民政府关于
市本级市政基础设施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31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听取了市城市管理局局长冯火珠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市本级市政基础设施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结合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关于市本级市政基础设施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综合如下: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指出,市政基础设施国有资产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资产家底不够清晰,部分资产未办理移交管理、未入账或入账价值不准确;财务核算不够合理、规范、科学,资产登记未做到一物一卡,基础工作不够扎实;资产移交管理职责不够清晰,管护队伍技术力量薄弱,维护经费投入不足,资产管护不够到位。
为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
一、强化管理意识,严格责任落实。一是强化管理意识。市政基础设施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城市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的重要资源。要提高对加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对更好服务发展、造福人民、提升城市生活品质具有重要意义的认识。二是严格责任落实。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重大事项、重要项目大额资金的安排使用等涉及资产管理事项的指导和监督;城管部门要履行好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的主体管理职责,要把资产管理放在与资金管理同等重要位置,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强化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各管护单位要强化对资产管理的责任担当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具体管理。三是加强业务培训。财政、城管部门要做好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和政府会计核算工作的政策解读和培训工作。采取多种方式拓宽培训渠道,使资产管理和会计人员及时、全面掌握资产管理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各项规定的具体要求,切实提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确保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和政府会计核算工作落到实处。
以上审议意见,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省实施办法和《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研究处理,并自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九十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报告。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
2023年11月3日
关于三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
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工作报告
——2023年10月31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刘小彦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将我市“十四五”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工作报告如下:
《三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于2021年1月20日经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批准实施。“十四五”以来,在市委坚强领导和市人大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全市上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二十大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闽来明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开展“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扎实推进“抓重大项目,促高质量发展”工作,全力以赴稳增长、促改革、惠民生、防风险、保稳定,奋力推进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建设,努力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彰显三明担当、展现三明作为。两年半来,经过全市人民共同努力,《纲要》实施总体较为顺利,规划目标有序推进,各项任务进展良好,重大工程加快建设。
一、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建设取得新成效
2021年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意见》,为我市建设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指明了方向、擘画了蓝图、提供了遵循。2021年3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亲临三明考察,对我市医改、林改、乡村振兴、沙县小吃产业发展等工作提出新的重要嘱托。2022年3月,经国务院批复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闽西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建设方案》,全面部署示范区建设各项任务。近年来,国家先后制定出台了《新时代中央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对口支援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工作方案》《革命老区重点城市对口合作工作方案》等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1+N+X”系列文件,为三明老区苏区振兴发展提供了新的政策保障。
(一)综合实力迈上新台阶。全市地区生产总值从2020年的2689.19亿元增加至2022年的3110.14亿元,首次突破3000亿元大关。中国百强城市排行榜从2020年第97位晋升到2023年第87位。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从2020年的39259元、19533元提升至2022年的44627元、23228元。2021年以来,我市三度蝉联全国文明城市和平安建设最高奖“长安杯”,入选全国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重点联系城市。永安市入列2021年度全省县域经济实力“十强”榜单;将乐、清流、建宁、明溪入选2021年度全省县域经济发展“十佳”县,入选数量全省最多。
(三)区域协调开拓新空间。应急管理部、国铁集团、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粮集团、华润集团分别对口支援我市宁化、泰宁、明溪、建宁、清流等5个原中央苏区县,11个县(市、区)全部列入第二批省直单位叠加帮扶范围。上海与我市正式建立对口合作关系,浦东新区、虹口区、杨浦区、嘉定区与我市各县(市、区)开展结对,出台了11个区县结对行动计划,签订了12个重点部门对口合作协议,沪明各领域合作事项稳步推进。“三沙永”加快融合发展,顺利完成新三元区、沙县区行政区划调整,市委党校、市第一医院生态新城院区、市疾控中心完成搬迁。
(四)生态环境焕发新颜值。我市获评全省首批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国家低碳城市试点优良城市,生态综合执法、河湖长制、环保“三项改革”等创新做法在全国推广。全市生态环境质量保持全优,2023年上半年市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100%,流域水环境质量达标率100%。全市森林覆盖率为77.12%。全市新增“绿盈乡村”543个,占行政村数量的31.3%。将乐县获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泰宁县入选全国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县,宁化县列入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县。
(六)生活品质实现新提升。“十四五”以来,三明医改第六次受国务院督查激励,被认定为全国首个深化医改经验推广基地,入选全国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建设试点城市。我市先后与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合作共建省级区域医疗中心、闽西北区域中医医疗中心。在全省率先完成市、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局和中医药管理局组建挂牌工作。入选教育部基础教育综合改革实验区,“总校制”改革、留守儿童“雏燕”关爱行动入选全国基础教育优秀工作案例,学前教育公办率、普惠率居全省前列,三元区入选教育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先行创建县(区)。在全国率先推行“房长制”,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全面完成,农村自来水普及率、集中供水率分别达89%、98%。
(七)红色文化传承取得新成就。长征国家文化公园(三明段)加快推进,10个重点项目建成或部分建成开放。组织红色故事宣讲团晋京赴省赴沪宣讲200多场次,创作情景交响音诗《风展红旗如画》,在国家大剧院上演。联合上海中共一大纪念馆,主办“中国共产党伟大建党精神专题展”“上海、三明两地红色文化传承主题展”“中国共产党人伟大精神文物史料专题展”三大精品陈列,是全国首个在一大会址举办主题展的地市。全市入选全国“建党百年红色旅游百条精品线路”红色景区(点)9个,新增红色资源类市级研学教育实践基地5个、A级红色景区2家。
二、主要指标中期完成情况
《纲要》提出全市经济发展、创新驱动、民生福祉、绿色发展、安全保障等5个方面24项主要指标,其中努力争取实现的预期性指标16项、确保实现的约束性指标8项。“十四五”以来,全市主要指标执行情况整体良好,24项指标中有16项指标达到规划序时进度,6项指标暂未达到规划序时进度,2项指标因没有详细数据暂不纳入进展评价。
(一)预期性指标方面
1.全社会劳动生产率、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每千人口拥有执业(助理)医师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等6项指标进展情况良好,已完成规划目标。
2.服务业增加值比重、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规上工业增加值比重、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新增就业人数等5项指标进展顺利,预期可完成规划目标。
3.地区生产总值、人均地区生产总值、研发经费投入增长、人均期望寿命等4项指标进度滞后,完成规划目标难度较大。
4.城镇登记失业率指标因没有详细数据,暂不纳入进展评价。
(二)约束性指标方面
1.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幅、市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森林覆盖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等5项指标进展情况良好,可完成规划目标。
2.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能源综合生产能力等2项指标暂未完成规划目标。
3.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指标因没有详细数据,暂不纳入进展评价。
三明市“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完成情况表
分类
序号
指标名称
2025年
目标
规划年均
增长(累计)
2021年
2022年
2023年
上半年
2021年比2020年增长或提高
2022年比2021年增长或提高
2021-
2022年完成进度
属性
进展
评价
经济
发展
1
地区生产总值(亿元)
6.5%
2962.72
3110.14
1355.05
5.8%
3.1%
两年平均4.4%
预期性
未达预期
2
人均地区生产总值(万元)
13.8
5.9%
11.92
12.60
——
6.2%
3.8%
两年平均5.0%
3
全社会劳动生产率(万元/人)
16.7
4.6%
25.54
27.52
8.1%
两年平均
6.9%
完成目标
4
服务业增加值比重(%)
39以上
[2.5]以上
38.0
38.2
38.8
1.5
0.2
68%
达预期
5
常住人口城镇化率(%)
66.6
[5]
63.70
64.39
2.1
0.69
55.8%
创新
驱动
6
研发经费投入增长(%)
18以上
11.4
-2.8
-7.7
-14.2
4%
7
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件)
3.5
[0.6]
4.01
4.69
5.32
0.63
0.68
218.33%
8
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规上
工业增加值比重(%)
25以上
[7]
11.6
14.3
18.9
2.7%
9
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
[3]
36.18
39.15
1.16%
2.85%
133.67%
民生福祉
10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42899
7.2%以上
32951
34994
18705
8.7%
两年平均7.5%
11
城镇登记失业率(%)
[5以内]
暂无数据
12
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万人)
5.53
1.23
1.07
0.24
-29.3%
-13.01%
41.59%
13
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年)
[2.28]
12.33
12.54
12.55
0.31
0.21
22.81%
约束性
暂未完成
14
每千人口拥有执业(助理)医师数(人)
3.03
[0.47]
2.88
3.04
3.05
0.32
0.16
102.13%
15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
92.5
[0.75]
95.07
442.67%
16
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个)
1.9
[1.71]
1.85
3.09
3.6
1.66
1.24
169.60%
17
人均期望寿命(岁)
81.19
[1.19]
80.07
80.18
0.07
0.11
15.13%
绿色发展
18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幅(%)
完成省级下达指标
-3.5
-9.7
-0.8
2.28
-6.2
完成
19
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
20
市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
99.5
98.6
100
-0.5
-0.9
21
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
98.2
0
-1.8
22
森林覆盖率(%)
76.8以上
78.88
77.12
0.15
-1.76
安全
保障
23
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万吨)
95.21
95.39
0.18
24
能源综合生产能力(万吨标准煤)
402.3
[76.3]
273.74
320.49
-16.03%
17.08%
注:1、[]内为累计数。
2、根据指标实际完成情况,对预期性指标进展评价分为“达预期”“未达预期”“完成目标”三类;对约束性指标进展评价分为“完成”“暂未完成”二类。
三、主要任务中期执行情况
(一)创新驱动稳步增强
2.技术创新能力切实加强。一是创新能力大幅提高。“十四五”以来,全市培育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154家,新增省级新型研发机构3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1家、省级重点实验室1家。对新认定的55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实施奖补,下达补助资金1100万元。二是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加速汇聚。全市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12人,省级人才计划21个团队、303人。至2023年6月,已认定省、市高层次人才及实用型人才17619人。建立院士工作站等专家平台70余家,建站数量保持全省前列。每年组织遴选“三明工匠”10名、“三明青年工匠”30名,累计培育高级工以上高技能人才5177名。三是创新创业活力竞相迸发。全市新增省级众创空间1家,省级企业孵化器2家,自主培育首批市“双创之星”10人。2021—2023年成功举办三届中国(永安)石墨烯创新创业大赛,连续两年发布中国石墨烯产业发展竞争力指数。实施“创享三明”创业服务主题活动,为1265名创业者发放创业担保贷款2.22亿元。
(二)产业发展优化升级
2.优势产业提档升级。一是新型建材产业技术取得突破。2022年全市新型建材产业实现产值386.36亿元。聚酰亚胺、三醋酸纤维素膜等产品入选国家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9家企业的10个产品入选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生产应用支持参考目录。我市获国家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省级新材料生产应用奖励等支持。二是传统纺织产业转型升级。2022年全市纺织产业实现产值309.91亿元。尤溪、永安、大田成为全省重点纺织产业集群地。聚乙烯醇纤维打破美国和日本技术垄断,入选全省“2022—2024年度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三是特色现代种业加快培育。2022年全市杂交水稻制种面积31.8万亩,产量6800万公斤,均居全国首位。建宁、泰宁、宁化、尤溪入围国家新一轮制种大县名单。全市7家企业获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148个,农作物良种覆盖率达98.73%。
3.现代服务业提速扩量。一是文旅康养产业加快发展。“十四五”以来,全市新增省级森林养生城市1个、省级森林康养小镇9个、省级森林康养基地24个,连续3年上榜“中国康养产业可持续发展能力20强市”。创建5个4A级、14个3A级旅游景区,全市景区总量和4A景区数量均居全省首位。长征国家文化公园(三明段)6大重点基础工程、35个项目建设加快推进,已完成投资14.23亿元。2021年以来,全市共接待游客1.07亿人次、实现旅游总收入855.56亿元。二是现代物流体系高效便捷。全市新增A级以上物流企业31家,为全省山区市最多。实施冷链物流基础设施项目36个、总投资53.48亿元,将乐牲畜产品加工等一批冷链物流项目建成投产。所有建制村实现快递服务全覆盖,其中458个行政村实现全品牌快递服务。三是金融服务稳健有序。2023年上半年,全市实现金融业增加值77.11亿元,同比增长6.5%,占GDP比重为5.7%;保险公司主体实现保费收入42.41亿元。2023年6月末全市贷款余额2288.35亿元,连续41个月保持10%以上增长;其中,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912.83亿元;全市不良贷款率0.68%,连续31个月控制在1%以下。
5.战略性新兴产业倍增发展。一是生物医药产业延链聚合。2022年全市生物医药产业实现产值163.03亿元。全市培育形成特色中药、综合制药、原料药、医药中间体等生物医药产业体系,生物医药产业集群入选首批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名单,先后招引多家生物医药产业延链补链项目。甲磺酸伊马替尼片成为全市首个抗肿瘤药制剂品种,吸入用七氟烷填补省内吸入式麻醉剂空白。二是卫星应用产业初显成效。我市与厦门大学、省招标采购集团等单位联合研制并成功发射“海丝”系列卫星3颗,已为苏伊士运河货轮搁浅、汤加火山爆发等提供了应急观测服务。组建“海洋遥感应用技术创新研究院”“通导遥卫星集成应用工程研究中心”“海丝卫星应用工程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打造“海上漳州”应用场景典型案例,为1976艘大中型海洋渔船构建全景海视图。三是工业互联网与5G产业协同推进。中国联通工业互联网研究院三明分院落户我市,为34家传统产业开展智能制造诊断服务。闽光云商近两年营收均超500亿元,入选2022省服务业企业100强第7位。明易网数字化交易平台实现线上招标采购和竞价拍卖,成功入选“2022中国物流与供应链金融优秀案例”。全市已建成5G基站7657个,每万人拥有5G基站数21.5个。
(三)新发展格局加快构建
1.消费市场回升向好。一是“全闽乐购·乐购三明”品牌持续打响。全市累计发放消费券超3300万元,间接撬动消费超30亿元。持续开展“中国绿都·乐购三明”直播节活动,全市直播业态带动农产品网络销售总额5.38亿元。二是现代商贸流通业稳步发展。全市培育新增限额以上商贸企业348家,工(农)贸分离入统企业30家,新增营业额80亿元以上。建成农村电商服务站点3500多个,有效提升网货供应集散及流通效率。三是商贸品牌培育多点开花。我市在全省率先开展地方老字号评选,打造“食尚三明”市级公共品牌,培育出“寻味俞邦”“建宁五子”“明溪欧品购”等区域公共品牌。建立商标品牌指导站15家,新增国家地理标志商标5件。四是质量提升行动深入开展。全市新增国家级标准化项目3个,省级两岸共通标准化试点项目1个,已建和在建的各类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数量均居全省前列。沙县小吃产业成为全国唯一入选的食品产业“国字号”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区域试点项目。
2.有效投资平稳增长。一是投资结构优化调整。2021—2022年,全市固定资产投资两年平均增速9.2%,位列全省第二。持续扩大钢铁与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等产业有效投资,第二产业固定资产投资占比从2020年的47%提升至2022年的54%,提升7个百分点。二是投融资渠道创新拓宽。“十四五”以来,全市争取中央、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443个、补助资金37.53亿元,266个项目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193.74亿元,14个项目获得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贴息贷款、累计放贷4.02亿元。用好用足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2022年争取基础设施投资基金5.96亿元。三是政策措施协同有力。认真落实省《巩固拓展经济向好势头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出台了“开门稳”20条、稳工业10条、用地要素保障13条等文件,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向好。“十四五”以来,全市落实减税降费54.49亿元。
3.招商引资量质齐升。一是外商投资规模稳步上升。“十四五”以来,全市实际利用外资1.28亿美元。全市与“一带一路”国家签约项目6个,合同外资2817万美元。积极参与“海丝核心区”建设,全市新设外资项目135个,合同外资4.58亿美元。招引RCEP成员国投资项目9个,合同外资2998万美元。二是港澳台经贸合作日益紧密。全市新设港澳台资企业116家,合同港澳台资3.57亿美元,实际利用港澳台资0.89亿美元,占全市实际使用外资总额的79.76%。三是招引项目加速落地。“十四五”以来,全市新签约亿元以上项目1499个,已开工建设583个。其中,2023年上半年全市新签约亿元以上项目169个,已开工建设71个;45个省级重大产业招商项目开工37个,累计完成投资40.55亿元。2023年三明市重点产业推介会在上海市举办,现场签约项目21个,其中16个产业项目进展明显。
(四)体制机制改革全面深化
(五)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1.对口支援成效初步显现。中央国家机关及央企先后制定出台对口支援我市5个县实施方案,中央国家机关、央企和省直单位已选派85名对口支援干部到我市挂职。各对口单位及挂职干部帮助我市争取资金约9.3亿元,协调帮助采购及销售农特产品约3161.4万元,捐资捐物约3875.6万元。国铁集团启动“百趟专列进泰宁”活动,助力我市文旅经济高质量发展。三明(明溪)原料药绿色生产基地、清流华润绿色高新建材产业园、建宁粮食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等对口支援项目加快实施。
4.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纵深推进。一是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快提升。2021年以来实施城市更新项目138个,中心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提升至16.72平方米,城市建成区绿地率提升至40.45%,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提升至90.34%。实施老旧小区改造项目203个,全市老旧小区改造比例提升至64.8%。完成海绵城市建设项目46个,海绵城市建设达标面积占建成区面积的31.86%。二是城乡融合发展显成效。实施城乡建设品质提升项目1504个,全市新建改造福道264.94公里、公园绿地218.48公顷、郊野公园3.75平方公里、新建精品公园11个、口袋公园121个、立体绿化110处。深入推进“跨村联建”党建模式,95%以上的联建村连续多年实现“零”越级上访、“零”群体性事件,联建村村集体年均收入18.7万元。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覆盖全市所有乡、村。明溪药谷特色小镇、永安石墨特色小镇等5个特色小镇全面实行清单管理。三是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出实招。全面取消城镇地区落户限制,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渠道全面畅通。深入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共核实农村集体资产总额185.63亿元。福建沙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累计实现林业类标的成交额4.8亿元,平均溢价率为13.6%。
5.乡村建设行动深入实施。一是绘就绿色乡村画卷。农村人居环境短板加快补齐,泰宁县获评2021年全国村庄清洁行动先进县,沙县区获评2022年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激励县。全市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99.33%,将乐县入选2022年度省农村厕所革命样板县。乡村既有裸房整治22741栋。二是丰富乡风文明内涵。全市1737个行政村完成村规民约修订完善工作,882个行政村开展乡村治理推广运用积分制工作。开展“半台戏”配送服务、流动舞台车巡演等活动120余场。改善提升2个历史文化名镇、22个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实施305处历史建筑修缮保护与活化利用。三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全市247个软弱涣散村党组织实现整顿转化,2021年全面完成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一次性选举成功率100%,“一肩挑”比例100%。建成覆盖市、县、乡三级的“一窗办多事”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村(社区)配备法律顾问的比例100%。
6.明台乡村深度融合发展。一是特色农业有机融合。全市培育闽台农业融合发展推广示范基地30个,建成示范推广面积6万亩,打造“江山美人”“梦园”等一批重点涉台茶叶品牌。大田县建成美人茶标准化生产基地7万亩,清流县建成精致茶园基地6000亩,将乐县入选全省闽台农业合作推广示范县名单。二是乡建乡创成效初显。2021年以来,我市成功申报闽台乡建乡创合作样板县1个、样板村1个,累计争取资金1300万元。41个村成功申报闽台乡建乡创合作项目,累计争取资金2050万元。三是交流活动走深走实。第十四届“朱子文化”研习营、中国(沙县)第二十六届小吃旅游文化节、海峡两岸(三明)乡村融合发展论坛被列入国台办重点对台交流活动。沙县小吃文化城、三元万寿岩、泰宁建宁慈航文化园获批省对台交流基地。先后举办“第二届闽台茶文化交流活动”等37场海峡两岸交流活动。
7.国土空间布局持续优化。一是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高标准推进。构建“一核一环多点”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总体格局,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编制市县两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形成报批成果并上报审查。二是主体功能区战略高质量实施。确定以县(市、区)为单元的主体功能分区,三元、沙县、永安为省级城市化地区,明溪、清流、尤溪、将乐和建宁为国家级农产品主产区,宁化、泰宁为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大田为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三是“三区三线”高水平划定。全面完成市域“三区三线”划定,作为全市建设项目用地组卷报批的依据,成果经自然资源部审查后已启用。
(六)绿色生态稳固提升
1.绿色发展机制加速构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深入推进,探索建立“生态司法+林长制”“生态司法+碳汇”等工作机制,在全国市县两级率先实现“驻林长办法官工作室”全覆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全面落实,截至2023年6月,全市排污权出让累计成交额超5亿元、居全省第一。生态补偿机制健全完善,泰宁县连续两轮入选国家生态综合补偿县,获补偿资金4486万元。11个项目纳入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获水污染防治中央奖补资金1.09亿元;32个项目入选省级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储备库,获省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资金3.16亿元。
2.生态产业化创新引领。积极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出台《三明市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实施方案》,完成《三明市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方案》《生态产品价值(GEP)核算报告》《三明市生态产品清单》等研究成果编制,全面摸清全市生态资源底数,积极探索区域公用品牌培育、搭建生态交易平台、推进林票和碳汇项目开发等实施路径。“绿色+文旅康养”工作接续推动,泰宁县获评全国休闲农业重点县,将乐县设立并启用全国首个森林疗养工作站,夏茂镇长阜村、俞邦村获评中国美丽休闲乡村。
3.生态环境监管全面强化。“3+N”生态治理新模式积极推行,组建全省首家生态综合管护队伍,全市已有100个乡镇建立生态综合管护队,约占全市乡镇总数70%。2021—2022年度组织实施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项目32个,审计意见揭示问题250个。组织“清水蓝天”等环保专项行动,累计出动执法人员超1.6万人次、检查企业近6700家次,有力遏制、打击了环境违法犯罪。
4.美丽三明建设持续推进。一是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成效显著。全市103个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试点项目全面完成,并通过最终验收。累计完成投资51.18亿元,获得国家专项补助8.47亿元、省级正向激励资金3.5亿元。二是林长制全面落地见效。我市获评全国推行林长制工作成效明显激励城市、连续三年位居“中国绿都”评价榜榜首、2022年福建省林长制工作考核第一名。全市森林面积达2656万亩,每年植树造林20多万亩。“十四五”以来,累计完成重点生态区商品林赎买4.88万亩,完成省上下达任务的106%。三是水环境治理稳定向好。我市河湖长制工作考评连续2年居全省第一,小流域考核断面水质居全省第一。主要流域国省控断面水质达标率98.2%,小流域水质达标率100%;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优质水比例90%。实施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89个,中心城区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提升至49.6%,污水处理厂进水BOD浓度提升至109.4mg/L。四是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强化提升。危险废物、废弃危化品、尾矿库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全面推动,完成54家尾矿库、72家(次)涉危化品生产企业和9家化工园区排查工作。我市现有18家危废利用处置设施,利用处置能力93.76万吨/年。
5.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推广践行。一是循环经济加速发展。大力实施园区、企业节能循环化绿色改造提升行动,新增国家级绿色工厂1个、省级绿色工厂19个,国家级绿色园区1个,省级绿色园区7个。三元区获评国家级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初步形成“回收、处理、加工、再利用、再制造”完整的循环产业链。二是绿色生活创建行动广泛开展。全市现有节约型机关单位592个,省、市、县级美丽庭院示范户(绿色家庭)7357户,绿色学校创建占比84.85%,绿色社区创建占比62.3%,绿色产品政府采购比例达100%。垃圾分类试点全面推进,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已基本实现全覆盖,三元区、沙县区、泰宁县被列为省级垃圾分类示范区,全市23个乡镇试点推行垃圾分类工作。三是绿色金融产品丰富拓展。发放全省首笔林业碳汇林建设项目贷款1亿元,发行全市首笔绿色债券1.68亿元。依托福建省金融服务云平台,搭建全省首个“三明绿色认证服务平台”,140家企业、13个项目通过绿色认证。2023年6月末,全市绿色贷款余额223.54亿元,同比增长80.1%,绿色融资规模持续扩大。
(七)民生福祉持续增进
1.城乡居民收入稳步增长。一是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提升。致贫返贫动态监测机制进一步完善,全市受理一键报贫1389户,识别相对贫困家庭2939户9774人,已全部实现脱困。“家门口”就业工程提质扩量,全市农村贫困家庭近2万人通过各种渠道全部实现就业。“十四五”以来,全市下达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专项资金9.1亿元,获中央、省级以工代赈项目补助资金4362万元,带动农村群众就业566人。二是收入分配公平合理。2021年以来,全市“三保”支出累计达338亿元,中央调资、规范津贴补贴等增资政策得到有效落实。全市民生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持续保持八成左右,累计支出528.97亿元。城乡低保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07元,特困供养平均标准提高至22280元。三是就业服务体系着力健全。建成国家级充分就业社区4个、省级充分就业星级社区25个、省级充分就业社区150个。持续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全市共组织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12.4万人次。全市举办各类招聘会942场,达成就业意向3.57万人。实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提升工程,适龄就业退役军人就业率99.67%,创业率9.53%。
2.教育事业发展成效突出。一是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十四五”以来,全市组织实施公办幼儿园建设项目56个,新增幼儿园学位12330个,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97.76%。全市已组建总校110所、分校237所,“总校制”实现各县(市、区)和基础教育各学段“两个全覆盖”,受益学生占比95%。实施薄改提升、校安长效等中小学建设项目181个,新增中小学学位41885个。特殊教育保障措施不断完善,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99.8%。二是产教融合深入推进。全市建成由1所应用型本科高校、2所高职院校、16所中职学校构成的职业教育办学体系。2021年以来,培育省级高职院校产业学院试点项目6个、省级服务产业特色专业群16个、省级产教融合示范专业点8个、省级产创融合教育实践示范基地3个,推动院校与企业专业人才共育、产业协同共创、成果转化共赢。三是终身教育普惠发展。开展各类线上线下终身教育培训20余万人次,市老年大学“1+102”办学模式获省终身学习品牌项目,沙县“乡村乐龄学堂”项目、三明“家校社协同”心理健康项目、大田“菜单式”家庭教育实验项目等入选省终身教育实验项目名单。
5.人口老龄化积极有效应对。一是人口均衡发展扎实推进。制定下发我市三孩配套措施文件,落实提高生育二孩或三孩职工家庭贷款额度和公积金贷款额度等配套措施。严格落实计生家庭系列奖扶政策,全面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标准。婴幼儿照护服务加快发展,目前全市共有托育机构注册137家、托位8976个,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提高到3.6个。二是养老服务设施网络日趋完善。全市现有养老机构141家,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42.29张,护理型床位占比74%,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三明康养城养老护理院、市阿尔茨海默症康复中心等养老机构建成并投入使用。农村幸福院、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各类养老服务设施覆盖全市70%以上的建制村。全市新改扩建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25个、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示范点14个、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8个、长者食堂(助餐点)84个。三是老年友好型社会加快建设。依托职业院校、社区大学举办“智慧助老”教育培训项目,为老年人跨越“数字鸿沟”提供教育支持服务。全市共实施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项目2034户,为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建设家庭养老床位约2600张。
1.新型基础设施不断完善。一是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夯实。协同推进“双千兆”建设,全市乡镇及以上区域实现5G信号全覆盖,1755个行政村实现4G和光纤网络全覆盖,5G覆盖率超60%。市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已接入172个单位、1552个数据项,汇聚数据总量39.4亿条,累计共享数据总量近34亿条。二是融合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推动。建成三明市时空大数据云平台,汇集12个部门1468类专题数据资源仓,搭建智慧停车等13个业务系统。全市中心城区5000余个停车泊位纳入三明智慧停车管理。三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统筹推进。“十四五”以来,六大科技创新平台提档升级,已投入建设资金超8亿元,拥有各类专兼职管理、研发人员380多人,推动全市新增产值约11亿元、利税近2亿元。
2.综合交通体系通达便利。铁路,“两纵两横”快速铁路网全面建成,浦梅铁路(三明段)、兴泉铁路(三明段)全线通车。铁路营业里程达880.41公里,在全省各设区市率先实现县县通快速铁路,新增铁路营业里程354公里。公路,全市公路通车总里程达16016公里,较“十三五”末增加621公里。高速公路里程达943公里,居全省第二,新增高速公路187公里。完成新改建农村公路865公里,建宁县获评“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中心城区500米内公交站点覆盖率达90%,县城周边20公里范围内城乡公交线路及农村客运公交化运营覆盖率达94.4%。航运,闽江沙溪口至三明台江航道整治工程(第一标段)建成航道40.75公里,三明港沙县港区青州作业区1—3号泊位工程开工建设。机场,“十四五”以来,三明机场航线增加至8条,累计旅客吞吐量超54万人,货邮吞吐量超1200吨。泰宁通用机场项目选址报告获民航华东管理局审核通过。综合交通枢纽,全市县级以上货运枢纽8个,三明大坂物流园建成并投入运营,永安闽中公铁联运物流基地、建宁(闽赣)国际陆港等综合货运枢纽项目全面开工建设。我市获批国家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
3.现代能源体系清洁低碳。一是能源结构日趋优化。全市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占比70.98%,发电量占比近60%。光伏并网用户共13832户,接入容量54.09万千瓦,累计上网电量1.19亿千瓦时。220KV变电站实现县域全覆盖,所有乡镇实现变电站电气覆盖,桃源(永安)500KV输变电项目加快建设。永安抽水蓄能电站已获省发改委核准批复。海西天然气管网二期项目(三明段)完成管道焊接87.56公里,焊接进度为67.35%。德化—大田—永安—三明天然气管网项目列入国家“油气一张网”发展规划,已启动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二是节能降耗逐“绿”前行。电能替代稳步推进,全市建成电热泵烘干烤房1240座,建成电气化项目95个。节能减碳和资源循环化利用持续推进,全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同比下降9.7%,能源消费总量同比下降6.9%,指标完成情况居全省首位。三是电力和天然气价格改革稳步实施。严格落实国家省上电价市场化改革政策,取消燃煤发电政府定价、全省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扩大燃煤发电市场交易价格上下浮动幅度。天然气价格市场化工作持续推进,核定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联动调整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维持能源价格相对稳定。
4.水资源利用质效稳步提高。大田县下岩水库、尤溪县桂坑等中小型水库加快建设,8个中型灌区节水改造与续建配套工程开工建设。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全面提速,11个县(市、区)均已建成应急或备用水源。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完成沙县、宁化、建宁、明溪、尤溪5个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2022年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0.57。市河长制指挥管理系统二期提升项目完成建设,市防汛应急综合指挥平台不断完善,2022年建宁县获评全国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试点县优秀等级。
(九)安全保障更加有力
3.诚信三明建设有广度。一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化拓展。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归集信用信息数据2.41亿条,其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归集数据29.5万条。利用福建“金服云”平台累计发放贷款4346笔、135.75亿元。二是信用监管强化巩固。推广信用承诺制,三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收到全市12.53万条信用承诺及守信践诺信息。进一步完善重点行业领域信用评级评价制度建设,分级分类监管有效实施。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事项中,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应用。三是征信乱象有效治理。全市18家机构完成征信自查并整改。辖区注册名称含有“征信”关键字的企业已清零,经营范围含有“征信”关键字的企业已完成整改17家。
4.应急体系建设有韧度。一是应急保障水平有效提升。市防汛应急综合指挥平台全面启用。全市签订应急供货协议12份,拥有救灾物资储备库11个,修订市本级各类应急预案182个。现有各类应急救援队伍306支6300人,其中重点行业领域应急救援队伍134支1715人。二是防灾减灾能力切实增强。完成闽江上游沙溪流域防洪四期工程(三明段、明溪段)等4个防洪工程建设,完成投资12.29亿元,建成堤防92.54公里。实施44个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治理河长219公里。完成永安上曹、尤溪郑门等7座水库除险加固,尤溪梅峰溪、宁化济村溪等2个重点山洪沟治理项目竣工。全市成功处置森林火灾5起、24小时内扑灭率达100%,全市森林火灾起数和受害率达历史新低。三是安全生产红线牢牢守住。全市完成市县党政领导挂钩整改红色安全隐患180个,各领域共排查整改隐患53541处。截至2022年底,全市共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50起、死亡41人,同比分别下降51%和55.4%,全市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四、主要困难和问题
(二)三次产业发展存在短板。一直以来,我市第二产业比重偏大,工业结构中传统产业占比过高、战略性新兴产业占比偏低。制造业方面,全市传统产业“四个六”特征未明显改善(“四个六”:传统产业产值占总量六成、用电占六成、资源加工型占六成、产业链低端产品占六成),产业发展层次不高,整体上仍处于产业链中低端,高科技、高附加值产品偏少。氟新材料、石墨(烯)、稀土新能源、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仅占全市规上工业增加值的14.3%,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进程与高质量发展要求不相适应。服务业方面,2022年末全市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仅38.2%,低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对经济增长的支撑作用不足。比如,文旅资源开发存在同质化、单一化现象,生态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发展优势的联动不足。现代农业方面,全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较少、带动力不强,国家级龙头企业仅4家。现代农业产业大而不强、产品多而不优,分布广而散、标准不统一,缺乏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且符合居民消费结构升级方向的核心产品。
(三)科技创新基础薄弱。受资金、人才、技术制约,全市科技创新平台发展不平衡,研发条件建设还有一定差距,院企合作、服务企业、促进产业链延伸的能力还有待提升。研发投入强度较低,2021年全市研发经费(R&D)同比增长11.4%,低于规划目标(18%以上)6.6个百分点。2021年R&D占GDP的比重1.27%,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半。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亟待提升,2021年全市有研发活动的规上工业企业436家,研发活动覆盖面仅23.7%,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缺乏自主创新能力强、具有品牌效应、特色鲜明的创新发展企业。高端创新平台孵化效益不明显,我市地处山区,受高校科研院所偏少、科技人才紧缺、科技资金投入不足等因素制约,中机院海西分院、氟化工研究院、市农科院等创新平台运营效率不理想,院企合作、服务企业、促进产业链延伸作用发挥不够,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不足。
(四)中心城市首位度不够高。规模整体偏小、要素集聚能力不强、基础设施有待完善、融入区域发展平台深度不够等问题仍旧存在。集聚能力较弱,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2010—2020年梅列区、原三元区合计人口增长率仅8.5%,与龙岩新罗区(27%)、南平建阳区(18%)、宁德蕉城区(45%)相比,我市辖区人口规模集聚效应不强,中心城市融合发展偏慢。空间紧密性不够,受自然地理条件影响,“三沙永”呈现沿沙溪河谷布局的带状组团特征,三沙、三永之间存在空间结构断点,连接区域缺乏强有力的功能组团支撑。产业集中度不高,“三沙永”地区产业布局分散,园区发展质量不高,缺乏高附加值、高税性、影响力大的好项目。2022年底“三沙永”批而未供土地面积占全市的63%、闲置土地面积占全市的64%。
(五)民生保障难度加大。民生事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相比还有差距。优质教育资源供给不足,基础教育发展不平衡,存在城乡办学条件、教育经费投入差距大等问题。职业教育发展不充分,全市双高院校数量少,“双师型”教师占比仅36.18%。医疗服务能力有待提升,全市整体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不高,传染病防治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较弱,医疗设备不齐全。稳岗促就业压力较大,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企业对劳动力需求有所减弱,高新技术企业存在招工难、技工荒等问题。劳动力结构不合理,整体素质不高,劳动力的教育培训水平相对较低。重点群体就业难,“六大群体”增收相对缓慢。“一老一小”优质供给短板突出,2022年我市0—14岁人口降至19.6%,60岁以上人口增至19.84%,目前已处于少子化状态和轻度老年化阶段,且态势日渐加剧。“一老一小”服务体系建设有待加强,普惠性养老服务供给不足,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利用率不高。托育机构数量少、覆盖率低,且规范化不足,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率仅46.2%。
五、《纲要》后半期实施建议
“十四五”后半期,全市上下将继续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奋力推进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建设。各级各部门要对照《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全力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对实施进展情况较好的指标和任务,继续加大协调推进力度,力争提前完成;对进展滞后的指标和任务,认真分析研究,找准问题症结,制定政策措施,确保全面完成“十四五”规划各项目标任务。
关于三明市“十四五”规划中期实施情况评估的调研报告
《三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自2021年1月20日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审查批准以来,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的各项决策部署,全力以赴稳增长、促改革、惠民生、防风险、保稳定,奋力推进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建设,《纲要》实施总体进展顺利,23个专项规划有序推进,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市政府提出的评估报告总体上较为客观,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提出的工作建议具有针对性,为更好地完成五年发展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主要指标完成情况整体较好。《纲要》提出的五个方面24项主要指标(其中预期性指标16项、约束性指标8项),截止2023年6月,有16项指标达到规划序时进度,占全部主要指标的66.67%。预期性指标除1项指标不纳入进展评价、4项指标实现规划目标难度较大,其余11项指标进展顺利;约束性指标除1项指标不纳入进展评价、2项指标未达预期,其余5项指标进展情况良好,可完成规划目标。各项指标中期实施情况具体如下:
1.预期性指标。截止2023年6月,城镇登记失业率不纳入进展评价;地区生产总值、人均地区生产总值、研发经费投入增长、人均期望寿命等4项指标进度滞后,完成规划目标难度较大;服务业增加值比重、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规上工业增加值比重、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新增就业人数等5项指标进展顺利,预期可完成规划目标;全社会劳动生产率、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每千人口拥有执业(助理)医师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等6项指标进展情况良好,已完成规划目标。
2.约束性指标。截止2023年6月,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不纳入进展评价;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能源综合生产能力等2项指标未达预期;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幅、市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森林覆盖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等5项指标进展情况良好,可完成规划目标。
总的来看,我市“十四五”规划实施情况总体较好,但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及我市经济总量偏小、发展基础较弱等因素影响,我市“十四五”规划实施过程中仍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
(一)部分指标与规划目标有差距。一是有4项预期性指标进度严重滞后,实现规划目标难度较大,其中:地区生产总值2021、2022两年平均增长4.4%,增幅比规划目标(6.5%)低2.1个百分点,并且呈现逐步下跌态势,2021年、2022年分别增长5.8%、3.1%,2023年上半年同比增长0.1%;人均地区生产总值2022年底为12.6万元,2021、2022两年平均增长5%,低于规划目标平均增速(5.9%)0.9个百分点;研发经费投入2021年增长11.4%(2022年数据未公布),低于规划目标(18%以上)6.6个百分点;人均期望寿命2021年为80.07岁(2022年数据未公布),与规划目标(81.19岁)相差1.12岁。二是有2项约束性指标未达预期,其中: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2022年底为12.54年仅比2020年增加0.52年,与规划目标(14.3年)相差1.76年;能源综合生产能力2021年、2022年为273.74万吨标准煤、320.49万吨标准煤,分别增长-16.03%、17.08%,未达序时进度。
(二)部分主要任务与规划要求有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投资增长后劲乏力。内需动力方面,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率逐年下降,2023年上半年仅增长2.8%,批发和零售业增加值增幅由2021年的12.7%、2022年的3.8%回落到2023年上半年的-1.8%。住宿和餐饮业增加值增幅由2021年的19.7%、2022年的4.0%回落到2023年上半年的-7.7%。房地产业增加值增幅由2021年的4.1%、2022年-7.4%回落到2023年上半年的-10.3%,由增长转为下降且降幅逐步扩大;外贸出口方面,2022年底有进出口实绩的仅402家,其中生产型企业仅193家、平均出口额仅3000万元。2022年,全市出口超千万美元企业22家,超五千万美元企业仅有3家;固定资产投资方面,全市固定资产投资2021-2022年两年平均增长9.2%,2023年上半年下降1.8%,增幅回落明显。“十四五”以来,我市省重点项目平均投资均位于全省后三位,2023年全市省重点项目平均总投资规模为5.9亿元,仅占全省平均(25.9亿元)的22.8%,全省最低。
二是产业转型任务艰巨。我市三次产业发展水平相对偏低,产业链、产业集群发育不够充分。其中,现代农业发展整体水平不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较少、带动力不够,国家级龙头企业仅4家,特色现代农业发展较弱;第二产业比重偏大,工业结构中传统产业占比过高,氟新材料、石墨(烯)、稀土新能源、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仅占全市规上工业增加值的14.3%;第三产业总体规模偏小,2022年末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仅38.2%,低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文旅康养资源优势未得到充分释放。
三是统筹城乡能力较弱。2022年全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64.39%,比2021年仅增长0.69个百分点,城镇化发展速度较慢。中心城市辐射带动力不强,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2010—2020年梅列区、原三元区合计人口增长率仅8.5%,与龙岩新罗区(27%)、南平建阳区(18%)、宁德蕉城区(45%)存在较大差距。中心城市功能布局不够完善,永安市融入中心城市推进较慢,三沙、三永之间存在空间结构断点,连接区域缺乏强有力的功能组团支撑。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较慢,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还需改善,明台乡村融合发展有待进一步推进。
四是要素保障仍需增强。科技支撑方面,创新投入低、主体弱、资源缺,2021年全市研发经费(R&D)占GDP的比重1.27%,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半。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强,2021年全市有研发活动的规上工业企业436家,研发活动覆盖面仅23.7%,低于全省平均水平。交通保障方面,G534大田文江塔头(尤溪界)至文江镇段交通工程等项目因地方资金不到位难以开工建设,影响“十四五”规划整体进度,且昌福(厦)高铁、衢南(三)高铁等新一轮铁路项目推动缓慢。资金保障方面,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仍较突出,今年上半年全市小微企业贷款增量38.87亿元,同比少增3.54亿元,仅占企业贷款增量的30.66%。园区用地保障方面,2022年三明经开区、三明高新区批而未供土地分别为5042.5亩、3004.6亩,亩均税收分别为4.12万元、2.59万元,远低于省定山区最低亩均税收15万元要求。人才保障方面,中高技术人才总量不足,企业反映招工难、留人难。
五是社会事业还有短板。基础教育发展不平衡,优质教育资源供给不足,双高院校数量少,部分中职学校办学基础薄弱,教育发展与人民的期待还有差距。公共卫生服务体系还较薄弱,高水平医院少,高性能医疗设备不足,尚未有在省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临床重点学科。医疗高层次人才紧缺,近三年全市卫生健康事业单位招聘完成率仅53.8%。居家社区养老、机构养老服务、兜底保障、医养结合等方面还有短板。普惠性养老、扶育供给不足,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利用率不高,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尚不完善,部分文化基础设施亟待改善。生态文明建设提出更高要求,水、大气、土壤治理任务依然艰巨。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全面完成“十四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调研组建议:
(三)强化转型升级,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一要大力发展特色现代农业。加快实施“一县一业”特色农业产业发展行动,持续做大做强蔬菜、水果、肉蛋奶等特色产业,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扎实推进“中国稻种基地”建设,做大做强竹木产业,大力发展“数字农业”“智慧农业”,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生产体系。二要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立足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集中力量抓好钢铁与装备制造、新型建材、高端纺织等传统产业提质增效,重点推动氟新材料、石墨和石墨烯、稀土新能源、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集群化、规模化发展,努力培育壮大一批新的经济增长点。三要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抓好现代物流、商贸流通、旅游休闲、金融服务、房地产、数字经济等重点领域发展,依托环大金湖旅游资源整合提升契机,推动文旅康养全域全时全产业链发展。
(四)聚焦城乡统筹,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一要发展壮大中心城市。持续完善行政区域调整后的发展定位与分工规划,以三沙生态旅游区、洋溪组团作为实现三沙同城化的重要载体,推动三元与永安交通、产业一体化发展,统筹推进市区南拓北扩。全力推进全国海绵城市和城市更新试点城市建设,持续提升中心城市品质。加快推进生态新城开发建设,打造区域发展新增长极。二要加快推动城乡高质量融合。加快实施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深入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加快发展县域次中心镇,重点推进12个省级乡村振兴特色乡镇、110个省级乡村振兴试点村建设。继续深化小城镇改革建设试点,促进小城镇向规模化、集约化、特色化发展。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持续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加快实施农村基础设施提升工程,促进明台乡村深度融合。
(五)持续改善民生,补齐社会事业短板。加快教育、医疗卫生、养老和城乡民生基础设施等领域建设,补齐民生社会事业短板,提升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落实创业就业各项扶持政策,推进社保扩面提质,完善养老服务设施,持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加大房地产去库存力度,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强化大气、水、土壤等污染防治,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质量。深化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稳妥有序推进地方政府债务化解和金融风险防范,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食品药品监管,做好防灾减灾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市人民政府关于三明市“十四五”
规划中期实施情况评估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
2023年10月31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了市发改委主任刘小彦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三明市“十四五”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工作报告》,结合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关于三明市“十四五”规划中期实施情况评估的调研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综合如下: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三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自2021年1月20日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审查批准以来,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的各项决策部署,全力以赴稳增长、促改革、惠民生、防风险、保稳定,奋力推进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建设,《纲要》实施总体进展顺利,23个专项规划有序推进,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市政府提出的评估报告总体上较为客观,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提出的工作建议具有针对性,为更好地完成五年发展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指出,受新冠肺炎疫情、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及我市经济总量偏小、发展基础较弱等因素影响,我市“十四五”规划实施过程中仍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部分指标与规划目标有差距。地区生产总值、人均地区生产总值、研发经费投入、人均期望寿命4项预期性指标进度严重滞后,实现规划目标难度较大。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能源综合生产能力2项约束性指标未达预期。二是部分主要任务与规划要求有差距。经济增长内生动力不足,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进程与高质量发展要求不相适应。营商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招商引资落地转化率有待提高。统筹城乡能力较弱,中心城市辐射带动力不强。要素保障能力不足,民生保障存在短板。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全面完成“十四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
三、强化转型升级,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一要大力发展特色现代农业。加快实施“一县一业”特色农业产业发展行动,持续做大做强蔬菜、水果、肉蛋奶等特色产业,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扎实推进“中国稻种基地”建设,做大做强竹木产业,大力发展“数字农业”“智慧农业”,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生产体系。二要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立足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集中力量抓好钢铁与装备制造、新型建材、高端纺织等传统产业提质增效,重点推动氟新材料、石墨和石墨烯、稀土新能源、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集群化、规模化发展,努力培育壮大一批新的经济增长点。三要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抓好现代物流、商贸流通、旅游休闲、金融服务、房地产、数字经济等重点领域发展,依托环大金湖旅游资源整合提升契机,推动文旅康养全域全时全产业链发展。
四、聚焦城乡统筹,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一要发展壮大中心城市。持续完善行政区域调整后的发展定位与分工规划,以三沙生态旅游区、洋溪组团作为实现三沙同城化的重要载体,推动三元与永安交通、产业一体化发展,统筹推进市区南拓北扩。全力推进全国海绵城市和城市更新试点城市建设,持续提升中心城市品质。加快推进生态新城开发建设,打造区域发展新增长极。二要加快推动城乡高质量融合。加快实施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深入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加快发展县域次中心镇,重点推进12个省级乡村振兴特色乡镇、110个省级乡村振兴试点村建设。继续深化小城镇改革建设试点,促进小城镇向规模化、集约化、特色化发展。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持续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加快实施农村基础设施提升工程,促进明台乡村深度融合。
五、持续改善民生,补齐社会事业短板。加快教育、医疗卫生、养老和城乡民生基础设施等领域建设,补齐民生社会事业短板,提升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落实创业就业各项扶持政策,推进社保扩面提质,完善养老服务设施,持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加大房地产去库存力度,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强化大气、水、土壤等污染防治,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质量。深化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稳妥有序推进地方政府债务化解和金融风险防范,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食品药品监管,做好防灾减灾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关于《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三明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局长姚文辉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将我市关于《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报告如下:
二、主要做法和成效
(一)加强宗教责任制落实。落实全国、全省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召开全市宗教工作会议,部署我市宗教工作。全市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管理、社会协同、宗教自律的宗教事务治理新格局。各县(市、区)设有统战(民宗)工作机构、乡镇(街道)配备统战委员、村(社区)配有协理员,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工作网络和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责任制不断健全完善。我市创新开展宗教活动场所“四方牌”管理责任制试点工作,国家宗教局对我市改革创新做法进行了宣传报道。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组织重点人员参加全省《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培训班、全市宗教界人士专题学习班,在市委党校举办宗教政策法规培训班,引导宗教团体开展宣传培训活动。组织宗教系统干部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
(二)提升宗教法治化水平。全市已登记的608处宗教活动场所全面建立十项管理制度。做好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工作,实现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工作常态化。落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等专项工作部署,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风险隐患,倡导和推广使用电子蜡烛、电子香等。组织各教重点场所负责人、财务和会计参加财务管理培训,建立财务和会计制度,全市有381处场所已在银行开立单位结算账户,确定财税试点场所5处,指导全市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申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37个。
(四)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制定《加强宗教团体工作若干指导意见》,引导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指导宗教团体按时换届。组织和引导全市宗教界全面开展国旗、宪法和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四进”宗教场所活动,开展“四史”和“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主题教育活动,开展“解经、讲经、用经”系列活动,努力推动宗教中国化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引导各宗教教职人员在讲经传道中,对教义教规做出符合社会和谐、时代进步的阐释。支持宗教界发挥自身优势,在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流活动。2022年“宗教中国化主题月”期间,全市各宗教团体结合各自团体的实际情况,开展“解经讲经用经”中国化系列活动。2023年9月-10月,指导三明市佛教协会举办“解经、讲经、用经”中国化——讲经交流会。
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通过学习贯彻实施《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我市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水平得到了一定的提升。但工作中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也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学习宣传力度不够。对《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的学习宣传主要是在各级党校和有关部门干部、宗教团体和场所负责人层面上,对社会的宣传力度还不够大,一些基层干部和信教群众对《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的内容了解不够全面。
(二)基层力量相对薄弱。县级民族宗教干部较少,且大部分都没有宗教行政执法实践经验。同时,乡、村两级宗教事务管理人员不够稳定,且参加培训学习的机会较少,这些都影响了《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的贯彻实施。
四、意见和建议
(二)加强宗教团体自身建设。一是以“四进”活动为平台,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引导各宗教团体和教职人员要高举爱国爱教旗帜,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工作大局。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探索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途径。二是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全国、全省、全市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在全市宗教界持续深入开展“崇俭戒奢”教育活动,营造宗教领域风清气正、勤俭节约的良好风气,推动我市宗教健康传承。三是按照“政治上可信、作风上民主、工作上高效”的要求,切实加强宗教团体领导班子和工作班子建设,努力建设的高素质领导班子,确保宗教团体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教人士手中。
(三)健全完善宗教治理格局。一是充分发挥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的顶层设计作用,做好对宗教工作的引领、规划、指导与督促。各地要建立宗教工作领导小组或宗教工作专题会议制度,明确党委主要领导为本地区宗教工作第一责任人,压紧压实宗教工作主体责任,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管理、社会协同、宗教自律的宗教事务治理新格局。二是探索在乡镇成立综合执法队伍,统筹解决基层宗教事务管理行政执法力量不足、行政执法不规范和执法设施保障不足等突出问题,推进宗教执法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建设。三是健全完善联合执法机制,联合公安、国安部门排宗教邪教渗透情况,根据风险等级和现实危害程度制定周密方案、确定治理措施,联合网信部门排查宗教邪教通过网络渠道渗透传播情况,做好舆情监测调控工作并及时向学校通报,联合文旅、宣传、市场监督等部门加大打击非法宗教活动和非法宗教出版物、向未成年人传教行为,实现联防联控、联合执法、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关于《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侨台工委主任郑季武
一、贯彻实施《条例》的主要成效
近年来,全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的宗教工作方针,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宗教工作的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取得了较好成效。
(一)加强党的领导,落实宗教工作责任。一是完善宗教工作领导体制。各地认真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明确了地方各级党委书记为当地宗教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市、县、镇、村”四级书记齐抓宗教工作。二是建立专题会议制度。坚持大统战思想,成立统战工作领导小组宗教工作专题会议,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宗教工作重点难点问题,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管理、社会协同、宗教自律的宗教事务治理新格局。三是健全宗教工作网络体系。全市宗教工作县(区)、乡(镇)、村(居)三级网络管理体系已基本建成,将纳入社会治理网格化平台。
(二)贯彻政策法规,提升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一是加强宣传培训。市委统战部和市民宗局坚持每年举办一期宗教界人士政策法规培训班。先后组织市、县两级统战、宗教工作干部139人次参加国家宗教局和省民宗厅举办的学习培训。二是推动建立制度。全市已登记的608处宗教活动场所建立了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十项管理制度,形成了以制度管人管事的工作机制。三是推进依法行政。市、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按照新法规办理宗教方面的行政许可事项,重新梳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许可事项由原来的5项增加到7项,处罚事项由11项增加到17项,形成新的“权责清单”。
(三)强化中国化引领,推进宗教团体发展。一是厚植宗教界爱国主义情怀。全市宗教界通过组织开展红色旅游、缅怀先烈等主题教育活动形式,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不断增进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二是开展优秀传统文化交流学习。市民宗局组织指导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教职人员利用讲经讲道等机会,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社会发展、时代进步、文明和谐的阐释。泰宁庆云寺、泰宁醴泉岩寺等采取走出去和请进来的办法,加强与海外宗教界的交往。三是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各地引导支持宗教界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社会公益、捐资助学、社区帮扶等方面发挥正能量,积极服务社会。
二、贯彻实施《条例》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规、政策学习宣传不够到位。《条例》的社会宣传普及面不广,一些部门和基层干部对贯彻执行《条例》重要性认识不够,《条例》内容知之甚少,对宗教问题的长期性、敏感性、复杂性缺乏足够认识,认为宗教工作不是中心工作,管不管无碍经济社会发展,存在“不想管、不敢管、不会管”的现象。宗教教职人员及信众骨干的《条例》学习培训有待加强。有的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没有把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教义教规紧密结合,没能对教规教义作出通俗易懂、与时俱进、适应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阐释,正面引导信众正信正行、向善向上不够。
(二)基层宗教工作力量比较薄弱。《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了县、乡(镇、街道)、村(居)在宗教事务管理中的职责。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和考核评价机制,落实宗教工作责任制,保障行政执法工作力量。我市11个县(市、区)民宗局虽然都已取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但仅有42名民宗干部获得执法证。县、乡(镇、街道)基层从事宗教工作人员大多是兼职且不稳定,日常工作力量难以有效覆盖全市基层大部分宗教活动场所和信众,存在执法力量薄弱,执法能力不足,在治理宗教领域重点难点方面未形成高效有力的联动工作机制。部分县乡村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和乡村两级责任制落实不够,监管水平不高。
(三)宗教团体自身建设还需加强。《条例》第五条及第二章赋予宗教团体对宗教教职人员、场所、事务的组织、协调、指导、落实职能。调研中发现一些宗教团体自身建设不足、职能弱化,教务指导规范能力不强,导致部分宗教场所管理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宗教教职人员中,由宗教院校培养的科班生占比较低。符合新时代发展需要的宗教界高素质人才储备不足,能对宗教教义教规作出符合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和健康文明阐释的高层次宗教界代表人士较少,且有“断层”迹象。部分教职人员法治意识不强,抵御境外渗透的警惕性不高。个别教职人员信仰淡化、戒律松弛,存在不务正业、借教敛财等不良行为。
三、进一步贯彻实施《条例》的意见建议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宗教问题始终是党治国理政必须处理好的重大问题,宗教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特殊重要性。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认真落实《条例》规定,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断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三)强化制度规范,加大引导力度。一是依法治理宗教事务。发挥法律制度和政策规定的规范作用,指导宗教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强化制度执行力,落实制度保障机制,切实规范宗教场所、宗教活动、教职人员及财务管理等。促进宗教界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加大对非法宗教活动的治理力度,保护信教群众合法权益。二是加强宗教界代表人士队伍建设。按照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标准选拔和使用人才,加强宗教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宗教后备人才数据库和代表人士定期学习制度,确保宗教团体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教人士手中。三是支持扩大交流。
2023年10月31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了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局长姚文辉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结合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的调研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意见综合如下: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近年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和《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
针对以上存在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
三、强化制度规范,加大引导力度。一是依法治理宗教事务。发挥法律制度和政策规定的规范作用,指导宗教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切实规范宗教场所、宗教活动、教职人员及财务管理等。促进宗教界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加大对非法宗教活动的治理力度,保护信教群众合法权益。二是加强宗教队伍建设。按照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标准选拔和使用人才,加强宗教界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确保宗教团体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教人士手中。三是支持扩大宗教交流。以贯彻落实中央支持我省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为契机,以“慈航文化”和“萧公文化”为抓手,支持我市宗教团体与港澳台在宗教领域的交流交往。
四、积极研究探索,着力破解难题。对宗教场所的“两证”问题,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条例》规定要求,认真研究具体情况,摸清底数,建立台帐,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分类处理”的原则,积极探索宗教场所的土地确权、房产登记等历史遗留问题处置配套政策措施,分类分批,先易后难,逐步推进,妥善处理好宗教土地房产等历史遗留问题。要把宗教活动场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对确因简陋、破旧、危房等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依法依规支持进行改建或重建,满足信教群众宗教生活基本需求。
以上审议意见,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省实施办法和《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研究处理,并自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九十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市人大常委会侨台工委征求意见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2023年11月2日
关于全市法院执行工作情况的报告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陈枫
尊敬的赖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代表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将2020年以来全市法院执行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2020年以来,三明法院在市委正确领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法院关于“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决策部署,持续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成果,实现执行工作由阶段性攻坚战向常态化持久战转变,由集中解决突出问题向健全长效机制转变,锐意进取,举措有力,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形势向好。2020年1月至今年8月,全市法院受理执行案件114946件,执结111443件,执行结案率96.95%;执行到位标的额198.71亿元,执行到位率46.79%。
2020年至2022年,全市法院执行质效分别位居全省第2名、第2名、第3名;今年1至8月,全市法院执行质效位居全省第3名。2021年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三明中院撰写的《三明市两级法院关于执行权运行监督与制约的调研报告》,受到中央督导组的高度肯定。2022年,三明市“解决执行难”平安建设考评得分排名全省第一。
一、主要做法和成效
(二)主动服务大局,优化营商环境。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充分发挥执行职能作用,灵活运用替代担保、放水养鱼等手段,最大限度降低对被执行企业和个人生产生活的不利影响,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服务“六保”“六稳”,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保障。
1.疫情期间,三明法院有力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协调中院和三元两级法院依法快速解冻华灿制药公司的账户,保障企业复工转产口罩,该案被评为2020年度福建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十大典型案例”。司法保障疫情防控工作被写入2020年度省院工作报告。
2.主动服务金融不良贷款、房地产债务的化解工作。执结金融案件17426件,执结标的额31.01亿元,助力全市金融贷款不良率降至全国平均水平以下。大田法院四方置业公司金融借款系列执行案入选2020年度福建法院“十大执行案件”。
3.持续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金融涉案企业“白名单”制度2.0版和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激励惩戒“红白黑”分级分类管理试点工作机制,帮助提升企业“造血功能”和偿债能力,全市累计清理失信名单30522个74993条次;清理失信企业名单3886家11321条次。放宽金融涉案企业“白名单”准入条件,共有106家企业纳入白名单范围。市法院“红白黑”名单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成效明显。泰宁法院某旅游公司与三明某网络科技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入选2022年度福建法院“护航诚信兴商典型案例”。
5.积极兑现服务承诺,全市法院通过议价、询价方式处置财产1490宗,成交金额14.2亿元,为当事人节省评估费用917.56万元。开展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家庭生活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申请执行人的救助行动,不断深化执行+保险救助机制,2020年以来已为442名当事人发放425.3万元执行保险救助金。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着力构建执行联动大格局。进一步完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强化构建执行工作大格局。紧紧依靠党委政府,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配合支持,形成执源治理工作合力,强化首案执行示范作用,引领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减少衍生案件。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意见和我市两办出台的实施细则,引入联合惩戒效能监督机构,制定出台综合考评办法,建立日常沟通联络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在信息交流、司法拘留、打击拒执等方面与各责任单位协作配合,形成合力。
二是进一步加强执行规范化建设。着力推进执行制度化建设,建立反消极执行制度和执行约谈制度,加大清结案力度,加强执行案件流程节点管理,严格落实审批制度。充分用好清风系统等智慧监管预警平台加强对案件的监督,加强对网拍、失信、限消等的监管。抓紧抓实执行案款清理工作,摸清底数、全力推进,力争实现“动态清零”目标。持续拓宽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渠道,破解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隐匿财产难题,加大打击拒执力度。全面抓好网络司法拍卖执行工作管理,及时梳理现有执行规范,建立统一的网络司法拍卖操作规程。进一步规范案件管理,强化对终本、终结等案件的监督,在执行标的范围内,依法全面查询、控制终本案件被执行人财产,符合处置条件的,及时移送处置。打破执行审判条线壁垒,推进解决执转破“启动难”,让“僵尸企业”依法有序退出市场。
下一步,三明法院将以此次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法院执行工作情况为契机,紧紧依靠人大监督支持,迎难而上、勇于拼搏,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责任担当,坚定不移向“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迈进!
关于法院执行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监察和司法工委主任谢辉添
一、主要工作及成效
2020年以来,全市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充分发挥法院执行职能作用,加大执行力度,提升执行水平,努力维护司法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20年至今,全市法院受理执行案件114946件,执结111443件,执行到位标的额198.71亿元,执行到位率46.79%。执行质效连续三年位居全省前三,2022年三明市“解决执行难”平安建设考评得分排名全省第一。
(一)着力服务大局,执行水平逐步提升
(二)着力严格执法,执行质效日益增强
一是持续推进规范执行。对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依法用足用好财产申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扣划等法律赋予的执行措施,切实解决执行乏力、执行不及时、不到位等问题。二是强化执行集中行动。全市法院加大集中执行力度,常态化开展“夜间执行”“凌晨执行”“假日执行”等集中执行活动。2020年以来,实施搜查1572次,拘传2183人次,拘留146人次。今年在中秋、国庆双节来临之际,明溪法院对一批涉民生、涉金融等重点案件精准发力、集中攻坚,共粘贴腾房公告2处,扣押车辆1辆,拘传到位6人,执行完毕2件,促成和解5件,执行到位18.5万元。三是依法落实惩戒措施。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消费令。组织开展打击被执行人违反限高令乘机专项整治行动。扎实推进涉黑涉恶刑事裁判财产执行工作,2020年以来,执行该类案件金额7.15亿元,实际执行到位率达64.82%。永安法院出台全省首个《关于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加大对转移财产、妨害执行、逃避执行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着力机制创新,执行方式不断完善
(一)宣传引导不够有效。调研发现,全市法院对执行工作宣传力度不够,在提高社会公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认识,推动形成尊重服从、主动履行生效判决良好氛围方面措施不够有力,效果不够明显。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措施缺乏力度和威慑力,不依法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未受到社会普遍的不利评价,失信成本不高。此外,对强制执行、执行不能等有关法律规定宣传不够到位,对打击抗拒执行、规避执行典型案例曝光不够,警示教育效应仍需进一步强化。
(二)执行措施不够有力。深挖彻查财产和财产处置的力度不够,存在“重线上查控,轻线下调查”现象。调研发现,现今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方式方法不断翻新,针对被执行人有的将自己的存款存到他人名下,或将企业资金存到个人账户上;有的跟法院“玩失踪”“躲猫猫”;有的滥用执行异议、复议权,借此拖延执行等规避执行的情况缺乏行之有效的甄别和打击手段。从案件的执行情况看,2020年以来,执行到位金额198.71亿元,执行到位率占46.79%。执结111443件,终本28126件,占执结案件25.24%。总体来看,执行到位率仍然偏低,终本案件的比重仍然较大,个别终本案件不够规范。
(三)协作联动不够顺畅。实践中仍存在联动机制落实不够到位、联动单位协调配合不够顺畅及协助执行的主动性不够强等问题。执行网络平台查控系统还没有达到全覆盖,信息衔接不及时,导致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等信息查找不畅,仍需通过借助公安、银行、不动产中心等部门查找被执行人信息。调研发现,查控系统虽具备查询被执行人有关不动产信息这一主要财产形式的功能,但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常存在推送数据不全或者更新不及时等情况,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行效率。永安法院反映,目前永安市拘留所已关闭多年,被执行人要送三明市拘留所关押,而且每天只能接收20人,送拘难、送拘手续繁琐已严重制约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执行拘留工作存在与公安机关衔接不够顺畅等问题。
(四)队伍建设有待加强。全市法院在编执行干警175人,占在编人员的17.8%,两级法院执行干警配备虽已超过上级规定的15%的比例要求,但从人均办案的情况看,2020年186.68件,2021年208.41件,2022年213.24件,截至今年10月,执行法官人均办案已达194.38件,人均办案逐年递增,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执行干警普遍感到压力大,少数干警有畏难情绪。同时,执行工作风险点多,执行干警的能力素质、作风纪律、廉洁自律、精气神等方面与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导致一些执行行为不够规范,执行效率不高等问题。
三、意见和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宣传引导。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凝聚全社会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的广泛共识,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和执行环境。正确引导社会公众理性认识执行工作,增强法治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积极参与推动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建设,健全完善信用修复、守信激励和信用分级分类等机制,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曝光,加强对拒执罪典型案例的宣传,营造褒奖诚信、惩戒失信的舆论氛围。引导社会公众理性看待市场经济中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让人民群众理性认识法院执行工作。
(三)进一步凝聚工作合力。要畅通矛盾纠纷解决渠道,从源头上减少执行案件的数量。全面提升执行信息化应用水平,加快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搭建全市统一平台,打破部门之间信息壁垒和信息孤岛,实现信息资源互联互享互通。要充分整合各联动单位资源,不断拓宽执行联动范围,主动对接协作共为,尤其是与公安机关建立有效的协查协控机制,及时将作出的司法拘留决定书推送给公安机关,确保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落到实处。积极协同乡镇村居打造协助执行网络,借助执行悬赏的功能作用,调动各协助执行单位特别是公安机关查人找物的积极性。
(四)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要不断充实执行力量,按照中央文件占比要求配足执行干警,加强辅助人员配备,缓解一线执行办案人员力量不足问题,努力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要不断提升执行能力,加强业务培训,通过新法新规学习、案例评析等方式,着力提高法律适用、信息技术应用能力。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用好绩效管理,加强业务考核,通过建立和落实督导机制,有效防范和严肃查处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不规范执行等行为。深入开展警示教育,狠抓作风建设,严肃查处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违纪和腐败问题,时刻保持执行领域反腐倡廉高压态势。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
全市法院执行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31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了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陈枫所作的《关于全市法院执行工作情况的报告》,结合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的调研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意见综合如下: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全市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充分发挥法院执行职能作用,加大执行力度,提升执行水平,努力维护司法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我市法院办理执行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宣传引导不够有效。执行工作宣传力度不够,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措施缺乏力度和威慑力,强制执行、执行不能等有关法律规定宣传不够到位,对打击抗拒执行、规避执行典型案例曝光不够。二是执行措施不够有力。深挖彻查财产和财产处置力度不够,存在“重线上查控,轻线下调查”现象。对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情况缺乏行之有效的甄别和打击手段。执行到位率仍然偏低,终本案件的比重仍然较大,个别终本案件不够规范。三是协作联动不够顺畅。联动机制落实不够到位、联动单位协调配合不够顺畅及协助执行的主动性不够强。执行网络平台查控系统还没有达到全覆盖,信息衔接不及时。执行拘留工作存在与公安机关衔接不够顺畅,送拘难、送拘手续繁琐等现象仍然存在。四是队伍建设有待加强。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执行干警普遍感到压力大,少数干警有畏难情绪。执行工作风险点多,执行干警的能力素质、作风纪律、廉洁自律、精气神等方面与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一、进一步强化宣传引导。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凝聚全社会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的广泛共识,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和执行环境。正确引导社会公众理性认识执行工作,增强法治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积极参与推动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建设,健全完善信用修复、守信激励和信用分级分类等机制,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曝光,加强对拒执罪典型案例的宣传,营造褒奖诚信、惩戒失信的舆论氛围。引导社会公众理性看待市场经济中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让人民群众理性认识法院执行工作。
三、进一步凝聚工作合力。要畅通矛盾纠纷解决渠道,从源头上减少执行案件的数量。全面提升执行信息化应用水平,加快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搭建全市统一平台,打破部门之间信息壁垒和信息孤岛,实现信息资源互联互享互通。要充分整合各联动单位资源,不断拓宽执行联动范围,主动对接协作共为,尤其是与公安机关建立有效的协查协控机制,及时将作出的司法拘留决定书推送给公安机关,确保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落到实处。积极协同乡镇村居打造协助执行网络,借助执行悬赏的功能作用,调动各协助执行单位特别是公安机关查人找物的积极性。
四、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要不断充实执行力量,按照中央文件占比要求配足执行干警,加强辅助人员配备,缓解一线执行办案人员力量不足问题,努力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要不断提升执行能力,加强业务培训,通过新法新规学习、案例评析等方式,着力提高法律适用、信息技术应用能力。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用好绩效管理,加强业务考核,通过建立和落实督导机制,有效防范和严肃查处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不规范执行等行为。深入开展警示教育,狠抓作风建设,严肃查处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违纪和腐败问题,时刻保持执行领域反腐倡廉高压态势。
以上审议意见,请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省实施办法和《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研究处理,并自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九十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征求意见后,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2023年10月31日
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主任
罗玮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现将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报告如下:
2023年10月20日,三元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补选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三明供电公司总经理聂津为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23年10月18日,永安市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补选中共三明市委书记李兴湖、三明医学科技职业学院党委书记张松富和福建海峡科化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吴彩洪为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23年10月20日,清流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补选中共三明农信系统党委书记、省农信联社三明办事处主任彭海斌为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23年10月18日,宁化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补选中共宁化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代理主任兰建中为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23年10月21日,建宁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补选中共三明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郑隆松为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23年10月19日,三明军分区召开军人大会补选中共三明市委常委,三明军分区大校政治委员侯典荟为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经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聂津、李兴湖、张松富、吴彩洪、彭海斌、兰建中、郑隆松、侯典荟的代表资格有效,提请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认并予以公告。
由三元区、永安市分别选出的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韩钟宽、严序渊调离本市。由宁化县选出的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胡为民,因工作岗位调整,提出辞去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2023年10月18日,宁化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其辞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韩钟宽、严序渊、胡为民的代表资格终止。
以上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变动事宜,报请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予以公告。
本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变动后,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有341人。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三元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补选聂津为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永安市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补选李兴湖、张松富、吴彩洪为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清流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补选彭海斌为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宁化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补选兰建中为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宁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补选郑隆松为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明军分区补选侯典荟为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聂津、李兴湖、张松富、吴彩洪、彭海斌、兰建中、郑隆松、侯典荟的代表资格有效。
由三元区、永安市分别选出的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韩钟宽、严序渊调离本市。宁化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胡为民辞去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韩钟宽、严序渊、胡为民的代表资格终止。
截至目前,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有341人。
特此公告。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
免去曾明生的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
免去李祖超、王健(女)的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提请曾明生免职的报告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现提请:
免去曾明生的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
请审议。
2023年10月25日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提请李祖超等免职的报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现提请:
免去李祖超的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免去王健(女)的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2023年10月7日
免去陈涛的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三明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免去陈涛同志职务的报告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八条规定,现提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