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的基本职责是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功能,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应始终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这一主题,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检察官同时也是一名法律职业人士,要“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必须要坚定为检察事业奉献的精神,敬重自己的事业,专心致力于事业,千方百计将事情办好,即要有敬业精神。这种敬业精神既要体现检察官的特色,又要融合法律职业精髓,可以概括为四个字:信、实、情、正。
1、检察官要以“信”字当头。“信”要求体现一种精神信念和做人的基本准则。精神信念是支柱,基本准则是道德要求。俗语云“无规矩不成方圆”,检察官理所当然应循最基本的道德要求和职业标准。
第一,信仰法律是检察官义不容辞的义务。“法律是上帝”,法律在本质上是对专断权力之行使的一种限制,因此它同无政府和专制政治都是对立的。[①]所以,法律是法律职业者最有利的武器,也是法律职业者的精神食粮。信仰并忠于法律就是忠于党、忠于人民。不忠实于法律终究脱离党的领导,无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要求。要改变当前“信访不信法”的社会现状,从“国家的权力架构设计和法治理念出发妥善通过民主和法治的渠道有效解决这些群众的诉求[②]”,检察官一定要信仰法律。
当然,信仰法律首先要学习和运用最基本的法律理论及法律思维方法。只有掌握一定的法学理论才能运用理论分析社会现象,正确适用法律规则。在学习法学理论的同时,要结合现实生活中的案例和社会现象,运用理论对其中的法律关系进行剖析,探索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其次,要学习、解释和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工作者面临的是实实在在的案件,处理案件的基本依据是现有法律法规,如何将法律法规运用到案件,并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一项很强的技术活动,甚至需要高深的艺术水平。现实生活千变万化,新事物出现导致新的法律关系出现,但既有的法律法规不可能瞬息万变。适用既有法律法规处理新的法律关系,运用法律理论和法律解释的方法恰当处理案件,实现法律公正,最能体现是司法和执法者的聪明才智。只有智慧者才能处理好这类案件,该技术和艺术要求非普通人能达到和实现的。
第二,信守承诺是检察官职业的基本道德准则。俗语云“一诺千金”,说明了承诺珍贵。检察职业是一项崇高而神圣的职业,应切实履行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权力,在履行职责和完成这一使命过程中,一旦作出承诺,就要为实现人民利益付诸行动,并最终实现承诺。当然,信守的承诺应当是能够实现的,并且属于其职权范围之内。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承诺都是违反检察职业道德基本要求的,严重的导致违法,并应受到处理或者被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在实现承诺过程中,不能侵害第三人的利益,否则这种承诺即使得以实现,很可能会引发新的社会矛盾,或者被撤销归于无效。因此,检察官在作出承诺时应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职业规范和内部管理制度。只有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并遵循一定的程序,实现的承诺才是真实可信的。这也是信守承诺的基本内涵。
第三,诚信待人是检察官实现社会公信力的基本途径。首先,诚信待人要尊重他人,尤其是案件当事人。尊重他人要依法保障其人格权,特别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格权,不能侮辱他人人格,更不能实施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其次,要充分保障案件当事人和其他来访人员的诉讼权利。诉讼权利保障的前提是告知其参与诉讼权利,并依法保障其参与案件处理,并发表自己意见。承办案件检察官和其他人员应认真听取案件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给予回应。对于申诉人员,要及时接待,并安排人员与他们交流,适时给予回复。再次,诚信待人要保障案件当事人和控告申诉人的知情权,及时告知处理结果,并在结果中说明理由,不能提供虚假信息欺骗当事人或控告人,也不能隐瞒事实真相。只有尊重他人并保障其诉讼权利和知情权,才能实现诚信待人,检察机关的职能才能得到充分发挥,其作用和功能才能获得社会的认可,这也是实现检察公信力的基本途径。
2、检察官要以“实”字当家。“实”体现的是一种工作态度和对工作结果的追求。工作态度的好坏决定了对工作过程和结果的努力方向,也反映了一名职业人员的工作特点,同时也是一项工作获取良好社会评价的重要依据。“实”字当家要求“务实、求实、实事求是”,具体要做到以下几点。
其次,要有求实的工作作风。实事求是推崇求实精神,实事求是的求实精神尊重实际。[③]求实的工作作风要求探求真理,追求事实真相。维护公平正义要对客观事实进行调查和证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决摒弃非法利益和抵制邪恶现象。作为法律监督者的检察官被人民视为正义的化身。尊重客观事实是既是职责所在,也实现法律真谛的要旨。当然受客观条件限制,在办理案件时,查明案件中所有客观事实,会遇到一些困难和阻力,甚至会牺牲客观事实真相作出相应的处理。但这种处理对检察官个人来说,也必须要遵守现行法律,尊重查明的客观事实,而且这种处理应当是在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充分行使职权,并在穷尽职权范围手段后作出。但探求事实真相的目标不能放弃,实现目标的行动不能怠慢。求实的工作作风一定要禁止在工作中采用欺骗手段,或者其他违法手段等不正当途径实现目标和取得成绩。
最后,要实事求是反应工作业绩。工作业绩包括工作结果和取得的成就。凡是涉及案件的处理结果,一定要将结果及时告知案件当事人和其他有关利害关系人,不能隐瞒事实真相,也不能拖延送达处理结果,必要时将敏感案件或者涉及其他群众的案件,通过适当的方式公开案件处理结果,不能剥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另外,对自己在工作中取得的成绩要定期进行总结,并定期向领导汇报,不能夸大和贬低自己的工作成果,特别不能隐瞒工作中出现的错误和缺点。对自己在工作中的失误及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采取一定的措施弥补错误或者挽回损失。只有实事求是反应工作业绩,才能更加专注于自己的工作,并不断提高自己的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二,检察官对待当事人要投入亲人般的感情。检察官办案要依据法律,做到以理服人。摆事实,讲道理,人人皆知。但人往往是具有感情的,对待当事人最重要的是让人接受事实,明白道理。在接受事实和明白道理过程中,检察官如何和当事人沟通和交流,拉近双方距离,需要较强的处理社会关系和人际关系的能力。作为一名检察官应放下架子,像对待自己的亲人一样对待当事人,与其足膝座谈,敞开胸怀,真心对待,告知其实情,必要的时候相互协商。特别要了解当事人真实的想法,并为其提供解决方案和途径。总之,要让当事人感受到亲人般的温暖和无微不至的关怀,切实做到情为民所系。
第三,检察官要实现以情动人的办案社会效果。以情动人的社会效果要求检察官办理的案件能让当事人接受,为群众所认可,获取社会的信赖。社会效果好坏充分反映办案的社会公信力。检察官办案一定要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的权利,做到全面释法说理。一方面,法律只有通过解释来发现、补充和修正,才会获得运用自如,融通无碍的弹性。[④]另一方面,解释法律才能获得当事人的认可,让其心悦诚服接受处理结果,最终实现以情理说服人,以真情投入撼动人心。
4、检察官要以“正”字当价。“正”体现的是一种工作价值取向和廉洁性。自古以来公正就一直是人类追求的终极目标。[⑤]维护法律公平正义是检察官的职责,也是其工作的价值取向。检察官的敬业精神不能脱离基本价值目标,偏离法治轨道。同时作为法律监督者,务必要廉洁正直,不能贪图小利或者偏私。运用既有权力实现公正,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才能做到权力使用过程和处理结果都能合法正当。正的价值体现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其次,做人做事要廉正。廉正包括廉洁和正直。廉洁自律是检察官职业的基本要求,也是敬业精神的重要体现。廉洁要求检察官不能贪赃枉法,也不能趁履行职务之机,收受他人财物,更不能索取他人财物。同时要爱护国家财产,在工作和生活中要厉行节约,不能浪费国家财产和资源。另外,还应注意自己的生活方式,不能过分张扬自己的职务或身份,生活亦不能腐化,要尽力参与或扶持公共事业建设。正直要求检察官具有强烈的正义感和社会责任心。在办案过程中一定要坚守正义底限,以实现公平正义价值目标,同时要注重化解社会矛盾,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己任。生活中遇见邪恶事件及不公平现象,要挺身而出,为维护公平正义而不懈努力贡献力量。
最后,检察官敬业一定要追求行为合法正当。合法正当要求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外,还应当审查其合理性。首先,检察官自己的职务行为要做到合法正当。合法性是基本要求,判断的依据是法律规范和内部工作规范文件。检察官务必依法办事,并作出合法及合理的处理结果。其次,检察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时对其他法律行为的监督和处理行为一定要衡量其合法性和正当性。总之,公正、廉正与合法正当是“正”字价值的最终体现。
(作者单位: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①]〔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3页。
[②]刘仁文:《中国人为何信访而不信法》,载《中国新闻周刊》。
[③]柏元海:《实事求是的求实精神与实用主义的适用原则的关系辩证》,载《新华文摘》。
[④]参阅沈宗灵:《论法律解释》,载《中国法学》1993年第6期,第58页。
[⑤]宋冰主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56页。
[⑥]张文显著:《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转自连柏健:《论法律职业者的法律信仰》,载《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5期。